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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治权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017-10-01张晓琴

闽台关系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宪法腐败权力

张晓琴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

法律科学

反腐治权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张晓琴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

腐败是公权力滥用谋取私利的行为,监控公权力防止其滥用是治理腐败的根本措施。法治的核心任务是依法治权,法治的重要内容是依法监控权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反腐败与治权是同一命题的两个方面,反腐治权也成为法治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选择。反腐治权是我国当前“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根本之策,也是法治中国的题中之义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应有举措。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反腐治权的基本路径,这主要源于权力腐败的成因。权力腐败形成的因素诸多,但法治缺失是根本原因。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就是要通过宪法和法律科学配置权力、权力运行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权力滥用者责任追究要依法进行。

法治;腐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腐败是我们党当前面临的最大威胁,也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态度,通过“打虎”“拍蝇”“猎狐”等举措,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但是,有权力就有腐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反腐治权是法治社会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应有举措。在腐败形成的多种原因中,无论是由于权力配置不够科学、权力运行遵循宪法法律至上原则不够彻底,还是权力行使主体为民服务的理念不够坚定,其根本原因是法治缺失。因此,反腐治权就成为法治的题中之义。反腐治权的核心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即以法治思维分析腐败成因,并在法治思维指导下以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包括根据法治原则及方式构建权力运行体制、运用法治手段矫正偏离法治轨道运行的权力、依法追究权力滥用者的法律责任,实现我们党“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一、法治的涵义和基本要求

法治的内涵比较丰富,从国家治理角度讲,法治主要是指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也可以说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手段。早在古希腊时期,法治就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主张为治理国家的手段,他们指出了“法治优于人治”。其中,法治的内涵和意义被亚里士多德描述为:“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祇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他还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而洛克的法治思想则强调法治要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权力,为了保障公民自由才强调对政府权力在法律上给予限制。孟德斯鸠强调,法治是“法律下的自由和权力”,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众才有安全,实现政治自由;他反对专制,提出“三权分立”。在“三权分立”思想指导下,卢梭通过《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思想发展了法治思想,指出了以自由、平等、人民主权、合法政府和法律至上为基本要素的法治共和国思想。现当代,法治的内涵与《牛津法律大辞典》的总结基本一致,即法治“意指所有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2]

当代社会,我国语境下的法治要义就是依法治理,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宪法法律至上、权力有限、人权尊重和保障。第一,宪法法律至上。宪法是国家政权组织法和公民权利保障法,其核心价值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法律是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所有国家和社会生活都要依照法律办事,从而使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实现法律规则之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实质上是强调人民利益至上;加之法律规则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从而保证了国家治理的合理性。第二,权力有限。法治与专制相对立,与民主相联系。因此,法治政府自身的职能、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方式和责任具有有限性。政府存在和职权运行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和依据,由此保证公民的私权和自由,这是法治的核心任务。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最终价值,此价值的实现对国家有两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求公权力要抑制,不能介入公民自由范围;另一方面要求公权力要积极作为,为实现公民权利创造条件。比如为了就业,国家必须积极创造就业条件和机会;为了养老,国家要主动肩负责任,由此实现法治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

二、腐败形成的根本原因

当代社会,腐败主要指公权力腐败,即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通俗讲就是不正当地使用公共权力获取好处。作为一种顽症和痼疾,腐败产生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其中内因是指权力本身具有的特性会导致腐败,比如权力的单向支配与服从、权力所有与权力使用分离、公益与私利的对立等。我们必须承认,权力腐败的内因是无法消除的。当然,这不能成为腐败产生的正当理由,毕竟外因也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腐败的外因主要是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治文化等存在问题,这些问题极易促使腐败产生。但是从深层次看,腐败产生的外因实质上都是由于法治缺失造成的,法治缺失才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根据法治要求,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公权力从配置到运行都要体现科学性与民主性,以防止权力腐败。但是,在现代政治体制下,无论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还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政治制度的科学性与民主性都存在缺陷。比如实行议会制国家,议会中公职的分配采用多数决定的原则,受多种因素影响,多数选举存在不是择优而是择劣的缺陷;国家选举活动实质是金钱的竞争,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特点;政党制度无论是两党政权还是多党政权,都必须竞争上台,竞争归根结底来源于经济上的竞争,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会在政权运行中表现出来,导致权力腐败发生。我国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政治制度虽然优于两党制和多党制,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把手”权力没有明确界限和有效制约机制、干部任用和管理制度不完善、权力间相互监督制度操作性不强、公民民主监督权落实不够等,这些都是引发腐败的政治因素。

在经济制度方面,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利益主体都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奋斗目标,这在推动社会进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同时,由于社会分配方式设置不够科学,在社会劳动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长期保留在比较低的水平上,低水平的劳动分配导致公务人员心理失衡;还有,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异太大,公权力行使者劳动付出与收入之间不对等。面对利益不平衡,公职人员很容易把把权力作为换取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筹码,钱权交易频繁出现,腐败产生在所难免。法治本来能够有效平衡国家、社会、部门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挥法治调节利益的功能,防止因为利益不均产生心理失衡、滥用权力产生腐败。但是,法治的缺失则影响了其在经济利益调节方面本应发挥的作用。

在法治文化方面,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特别是法治文化与同时期权力腐败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受道德水平、价值观念和法治文化等的影响,公务人员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或多或少有一些差别,这种差别最终会影响权力能否正常行使。当公权力行使主体以及所处社会环境的整体法治文化处于健康状态时,人们的私欲会受到抑制,促使权力廉洁规范行使;反之,则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盛行,宪法法律权威难以树立,公权力行使主体在这样的法治文化背景下行使职权,其观念必然会受到不良影响,特别容易滥用权力,产生腐败。

三、反腐治权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腐败是权力滥用的结果,法治缺失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反腐治权是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的根本选择,也是法治的题中之义。

(一)法治能够控制权力

“权力是个人或集团通过威慑力量不顾反对而把其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3]。在民主社会,由于权力拥有者和行使者相分离,国家权力一旦形成,掌握权力者会不顾他人的反对而贯彻自己的意志,逐渐出现阿克顿勋爵所说的现象——“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4]。如此一来,权力具有的自我膨胀和自我扩张特性使其极易被滥用,侵害公民利益,这与公民让渡其权利组成国家权力的公共目的相违背。因此,权力必须得到控制。法的权威性、公开性和可预测性可以有效规制权力运行,法治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权力,并以控制权力为路径实现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法治之所以能够控制权力,有三个原因:

一是法治能够对权力运行设置规则。防止权力滥用的基础是对权力运行设置规则。在法治社会,通过宪法和法律为权力运行设置既定轨道,要求权力依照法制规则运行,并通过法制规则检验权力运行状态是否良好。卓泽渊指出:“国家权力必须有既定的规则作为其正常运行的保证。而能符合于权力的性质又能使国家权力不至于异化的规则,只有法律,只有良法而又很好地实现的法治状态,也就是只能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之中,国家权力才能不被非常异化。”[5]

二是法治能够监督权力运行。法治不仅要求权力运行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而且还要对权力运行状态进行监控。民主政治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权力配置采用分散型模式本身就形成权力间的监督制度,同时也形成了民主监督制度,这种广泛主体所进行的多角度监督权力运行,实质就是法治对权力运行所进行的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最大程度减少权力“寻租”产生腐败。

三是法治能够对违宪权力进行审查。实现法治的权力控制作用,主要依靠宪法。英国宪法学者詹宁斯认为:“宪法是规定政府主要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运作方式的规则以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的文件。”[6]当然,宪法对权力运行的监控有赖于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得以落实。法治国家一般都有较完备的、适合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该制度对权力运行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维护宪法权威,控制权力运行,将权力活动始终限定在法治框架内,实现其公民权利保障的最终目的。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就是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其目的主要是维护宪法权威,当然也包括对法律文件制定权运行是否违宪进行审查,防止其滥用。

(二)法治能够弱化人的贪欲

利益获取是人类永恒的追求,而获取利益最有效和便捷的手段便是权力。如果利益获取的手段是滥用权力,则必然产生腐败,根源与人性的贪婪有关。因此,亚里士多德说:“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7]“包括政治领袖和政府高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是圣人而是凡人,都不是君子而可能是小人,都有人性的弱点、缺点和局限,都有可能犯错误、出问题,甚至滥用权力谋私”[8]。在权力所有和行使分离的政治社会,权力行使者所进行的权力运行是个相对独立的过程,由于利益驱动和人的贪欲,很难保证权力运行始终在法定轨道进行,腐败发生不可避免。因此,在民主法治社会,防止掌权者心中的“恶”引发权力滥用危及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就一直被重视。法治可以很好地通过协调利益冲突、平衡利益关系,从而弱化人的贪欲,减少权力滥用产生腐败。首先,依照法治进行国家治理,可以通过法律为社会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行为表达和追求利益,从而减少各种权利主体因追逐利益的膨胀而产生利益冲突。其次,法治可以有效平衡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法治通过宪法合理架构国家权力,防止权力专制,并通过法律对权力的运行方式和程序进行严格限制与监督,防止其滥用侵害公民利益;通过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在满足公民政治诉求前提下,使所有公民的自由权利得到最大化的实现,特别是能够保证物质需求得到最大可能的满足,从而实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由此可见,法治平衡了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满足了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需求,也弱化了权力行使者的贪欲,能够减少腐败发生。再次,法治可以通过公正司法,对于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和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惩罚,平等保护所有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抑制权力行使者的贪欲和平等保护所有社会主体合法利益的双重目的。

四、反腐治权的法治路径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理念和制度层面为法治社会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方向,是反腐治权的基本路径。法治思维主要是以法治内涵和要求为指导的思维;而法治方式则是一种在法治思维指导下,强调规则、突出并落实法治要求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因此,法治本身就含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走法治反腐道路,必须坚持在法治思维指导下通过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可以说,能否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关系到国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否合理、反腐败斗争开展是否科学有效、“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是否能够实现。“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须治权,治权必靠法治”[8]。为此,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具体而言,基于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规则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反腐败就必须严守规则和维护规则。比如开展反腐败活动,要考虑民众有哪些权利、民众的利益是否被公权力侵犯;公权力运行是否合法,包括权力范围和运行程序等;对滥用权力的行为追究责任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其次,由于法治思维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反腐败就必须坚持法治的非人格化治理理念,在建设反腐倡廉制度时不能把制度与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联系,如果这样的话,实质上就把权力的主体人格化了,“如果权力的主体人格化了,就等于把权力与特定的人和利益挂钩,就会导致公器私用、以权谋私。”[9]如此一来,构建的反腐倡廉制度将无科学性可言,腐败开展不可能取得应有的实效。

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惩治腐败,就要在国家权力配置、权力运行监控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构建反腐败的防范机制和惩罚机制,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科学配置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配制是国家政治生活中如何组织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设计,包括国家权力如何在各个机关之间分配、各个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职权运行中的配合等,内容既包括不同性质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也包括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国家权力结构问题)。科学合理的国家权力配置,既保证了国家权力正常而有效运行,又保证了人民能够有效监控国家权力行使。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法治国家的国家所有权力不能由一个人或者某个机关行使,而要根据国家职能的多样性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并交由不同机关行使,遵循分工或分权基本原则,使权力在受公民权利制约之外,还要接受权力间的制约与监督,从而防止权力本身因为归一而形成集权与专制,减少权力腐败。因此,法治建立了结构合理、分配科学的权力配置体制。当前我国反腐败,要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配置体制。

第一,压缩政府权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继续压缩政府过分干预的职权,保留必要的管理权和审批权。当前关键任务是切实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减少政府微观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好压缩政府权力、转变职能的改革。落实这项改革,必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为依法有序推进改革、压缩政府权力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分解主要领导权力。根据民主理念,权力要由不同机关掌握,而且拥有权力者必须能够自我克制。但是实践并非如此,“大人物往往是坏人物,即使是在他们运用影响而非权威时。当你再补充上权威造成的腐败趋势或确定性时,就更是如此。最为有害的异端邪说,莫过于那种认为职权使人神圣的观点”[10]。从我国腐败情形看,由于权力制约和监督不力,有些部门主要领导习惯凌驾于组织之上,大搞“一言堂”。因此,必须改变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积弊,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和责任,按照分工负责原则确定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事项、掌握的权力以及应负的责任,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降低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晋升时的权重,防止其权力过分集中而独断专行产生腐败。

第三,完善权力相互制约制度。改革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行政权力太大、立法和司法权较弱的局面,切实保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控,建立科学的权力互相制约制度,防止权力之间因缺少应有的制约而滥用。

(二)有效监控权力运行

腐败的实质是权力滥用、谋取私利,反腐败的根本措施就是监控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制度的笼子对权力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法治能够为权力提供合法性依据从而监控权力运行,使权力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运行。以法治方式监控权力运行,既包括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也包括完善权力监督机制。

第一,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完备的反腐败法律制度要对权力从配置、运行、后果及责任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使权力在各个环节上都受到法律制约。一旦权力运行出现“脱轨”,便有法律依据矫正和制裁其行为,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必将为国家进一步开展法治反腐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完备权力监督机制。既然权力滥用是产生腐败的根源,那么强化权力监督必然始终与权力运行相伴随。为此,不仅要重视权力间的制约机制建设,更要落实公民民主监督权,推进公民反腐败参与。众所周知,腐败必然侵害广大人民利益,因此,反腐败应该通过法治方式调动公民积极参与,“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发挥民间反腐败的优势,从而推进和保障权力体制外的异体权利监督”[11]。目前,我国权力监督制度建设中,存在重权力间相互制约的机制建设、轻权利监督权力的制度完备与落实弊端,其结果不仅是出现公民反腐无序化,更是国家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瘸腿现象,最终影响反腐治权的实效。为此,必须从观念上重视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实现,采取切实有效举措保障公民参与反腐败活动,使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从纸上的法定权利变为行之有效的现实权利。

(三)依法追究腐败责任

权力运行要有责任制度,这主要是从权力运行结果看,权力运行可能会发生违宪、违法等后果,给社会和民众带来不利后果。有了责任制度,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权力良性运行,“责任与权力功能相反性是责任能够使权力理性运作的功能基础。”[12]通过责任告知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的后果,促进权力的良性运行。反腐败包括对腐败行为的责任追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程中,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坚持法治原则,包括对腐败行为责任的依法追究。依法追究腐败责任,有关主体要有法治思维,在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下,以法治方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查处腐败行为、追究腐败责任,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样既能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特权思想,预防权力腐败;还能通过公正司法,体现法治通过责任追究保障人权的司法救助价值。当前,我国一方面应该制定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政府信息公开法、问责法等重要法律;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扩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受案范围,降低起诉条件;适时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落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为依法追究腐败责任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使他们不但能够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知识,而且能够深刻理解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保证法治反腐的准确性和实效性,防止“机械执法”侵犯公民权利。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2] 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90.

[3] 马丁.权力社会学[M].丰子义,张宁,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83.

[4]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472.

[5] 陈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规范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9.

[6] 王三秀.走向良治的宪政建构——以宪法学国家权力运行分析为基点[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35.

[7]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19.

[8] 李林.法治思维下的反腐治权[N].法制日报,2012-12-26(7).

[9] 张福俭.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依法治国[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4:45.

[10] 阿克顿.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11] 蔡宝刚.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下的反腐路向论纲[J].法学杂志,2013(11):55.

[12] 谢晖.法律范畴的矛盾辨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266.

OnThinkingandWaysofGoverningaCountrybyLawforAnti-corruption

ZHANG Xiao-qin

(School of Law, North Minzu University,Yinchuan 750021,Ningxia,China)

Corruption is the act of misuse of public power for private interest. Supervising the authority for possible abuse of power is a fundamental measure for anti-corruption. The core task of governance by law is to administrate a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 important part of governance by law is to supervise the authority according to law. Therefore, anti-corrup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re two aspects of one proposition in a sense. Anti-corruption and administration have become universal choice for legal society to combat corruption. Anti-corruption and administrating our country are fundamental policy for winning the battle of anti-corruption in an overwhelming way at present. They are also the tenet of constructing legal society in China and essential measures for carrying out the polic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The thinking and ways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are fundamental way for combating anti-corruption. This is targeted on the root cause of corruption due to a position of authority, which could be formed for various reasons, but the lack of supervision for authority is the fundamental one. Combating corruption by the thinking and ways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is to allocate the power scientifically according to national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The operation of power should be supervised by national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The abuse of power should be corrected according to law and the relevant abusers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it.

governance by law;corruption; thinking of governance by law; ways of governance by law

林丽芳]

D630.9;D922.11

A

1674-3199(2017)06-0039-08

2017-10-2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FXB009)

张晓琴(1970—),女,宁夏固原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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