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电子烟管制概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7-09-27丁冬
丁冬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研究所 北京西城月坛南街55号 100045
综述
国外电子烟管制概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丁冬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研究所 北京西城月坛南街55号 100045
基于属性定位、管制措施两个维度,本文梳理了全球约80个国家和地区的电子烟管制政策。从属性定位看,各国电子烟被视为烟草制品、医药产品或普通消费品;从管制措施看,各国政府从生产、销售、使用、包装与广告、税收五个方面对电子烟进行管制。最后,本文建议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纳入管制。
电子烟;烟草管制;烟草制品;医药产品
国内外电子烟市场规模正在迅速扩大,2013—2015年全球电子烟市场销售总额以年均51.2%的比率高速增长a欧睿国际数据显示,2013-2015年全球电子烟市场销售总额分别为35亿美元、65亿美元、80亿美元。。来自欧盟以及美、英、法3国的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使用过电子烟的公民比例、使用电子烟的初高中生人数、戒烟者使用电子烟的比例、成年人中电子烟消费者比例呈快速增加态势b欧盟、美国FDA、ASH(吸烟与健康运动)和YouGov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12%的欧洲公民使用过电子烟,而2012年这一比率仅为7%;2015年美国约300万初高中生使用电子烟,比2014年增加了50万人;英国电子烟使用者人数从2012年的70万人增加到2015年的260万人,2015年戒烟者使用电子烟的比例较2014年提高2.2%-6.7%;法国越来越多成年人倾向以电子烟代替传统卷烟,成年人电子烟消费者比例已从2012年的7.3%增长到2015年的21.3%。。从国内形势看,2013—2015年中国电子烟市场销售总额年均增长率为44.9%c欧睿国际数据显示,2013-2015年中国电子烟市场销售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3.1亿元、17.4亿元、27.5亿元。,深圳等地的电子烟企业已经形成覆盖原料、研发、制造、销售、出口的完整产业链[1-3]。在此背景下,各国政府对电子烟的管控倾向愈加明显,管制力度明显加强。本文梳理全球80余国电子烟管制政策,为我国相关政策制订提供参考。
1 各国对电子烟的属性定位
各国电子烟管制策略并非十分明确,除部分完全禁止或暂未表态的国家外,诸国或将其视为烟草制品,或视为医药产品,抑或视为普通消费品(详见表1)。下文将按照属性定位依次介绍各国电子烟管制策略d文中各国电子烟管制政策更新至2015年9月,特殊注明施行年份的除外。。特别地,“欧盟”之概念虽将在文中出现,但列举国家时,其作为区域组织而未被纳入列举范围,实际上,当前欧盟立场也未能完全代表其范围内所有主权国家的立场。此外,一些国家采取“分类管制”策略,根据烟油中是否含有尼古丁或烟草提取物、尼古丁含量与浓度等对电子烟进行分类,将不同管制措施应用于不同的电子烟类别。鉴于各国分类管制的分类标准差异较大,实施方式较为复杂,且分类之后落脚点仍是烟草、医药、普通消费品3种属性定位,故本文未对分类管制策略作单独介绍,仅作穿插表述。
表1 电子烟属性定位Tab.1 Product attributes of E-cigarettes
1.1 烟草制品
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进行管制(详见表1)。欧盟对电子烟分类管制,新烟草产品指令(TPD指令)规定从2016年5月起将含尼古丁的电子烟纳入管制范围e欧盟将生产商选择作为药品销售的电子烟或宣称其产品具有戒烟功能的电子烟视为医药产品。。各国之间也存在细节差异,韩国f韩国将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视为医药产品。韩国政府规定所有烟油需通过食品医药品安全厅(KFDA)认证,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因属于“吸烟习惯改善辅助剂”而被视为医药产品,只有获得“新医药外品”许可后才能制造、进口和销售。、多哥等国将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立陶宛、马耳他、泰国、越南等国将电子烟普遍视为烟草制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进行管制,按照《家庭吸烟预防和烟草控制法》,烟草制品的定义是由烟草制造或从中提取的且不能是药品或医疗器械g美国作为药品或医疗器械而销售的电子烟由FDA药物评估与研究中心管制。的产品,该法案授权FDA可以监管其认为属于(deeming)本法定义的其他烟草制品[4]。
1.2 医药产品
日本等国将电子烟视为医药产品进行管制(详见表1)。其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普遍视为医药产品,例如丹麦、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新西兰、菲律宾、斯洛伐克、瑞典以及中国台湾地区;一些国家以烟油是否含有尼古丁或烟草提取物作为是否被视为医药产品的标准,例如奥地利、加拿大、芬兰、日本、瑞士h瑞士将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视为普通消费品。将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视为医药产品,而比利时、卢森堡将含有尼古丁且不含烟草提取物i比利时、卢森堡将含有烟草提取物的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的电子烟视为医药产品。英、法两国同欧盟类似,基于电子烟功效,采取分类管制策略[2],将符合药品或医疗器械定义的产品视为医药产品进行管制(其余视为烟草制品)。以法国为例,当电子烟以及烟油用于戒烟目的时,无论尼古丁含量多少与浓度高低,均视为医药产品,但若是非戒烟目的,则尼古丁含量≥10mg或浓度≥20mg/ml时需申请医药许可,获批后视为医药产品j在法国,当电子烟以及烟油不被视为医药产品时,电子烟被视为一般消费品,受一般消费品安全法令监管。。日本卫生部认为电子烟大部分含有尼古丁,因此应与其他含尼古丁产品采取类似的监管方式,参照《药事法》视为药品进行管理k日本《烟草商业法》规定,将使用烟叶、含有烟草提取物的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由财政部监管。。
1.3 普通消费品
意大利、俄罗斯、西班牙等国将电子烟视为电子类或食品类普通消费品进行管制(详见表1)。虽然这些国家将电子烟视为普通消费品,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电子烟不闻不问,例如,波兰、乌克兰政府分别对电子烟销售、使用以及广告促销等行为进行了管制。总体上,各国电子烟管制政策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将电子烟视为普通消费品的国家正趋于减少。
1.4 其他
特定条件下,电子烟可能拥有除烟草制品、医药产品以及普通消费品之外的其他属性。例如,在澳大利亚、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部分电子烟或因烟油中含有一定数量的尼古丁而被视为毒品。这是因为,根据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的法律,未被用于医疗用途的尼古丁被定义为限制级毒品;加拿大政府规定,如果电子烟尼古丁含量超过4 mg,可视同为毒品[5]。
2 各国对电子烟的管制措施
各国电子烟管制措施主要集中于生产、销售、使用、包装标示以及广告赞助、税收5个方面[5-6](详见表2)。
2.1 生产管制
对电子烟生产进行明令管制的国家和地区相对较少。巴西、希腊、以色列、阿联酋等国以及印度部分地方政府禁止电子烟生产,智利、马来西亚、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出台了关于电子烟生产的管控规定(详见表2)。巴西、希腊政府认为,电子烟烟油和燃烧释放物中可能存在尼古丁及其他致癌物质,人体健康将受到危害,故而禁止生产电子烟;以色列卫生部基于公众意见反馈,禁止电子烟生产、营销和储存;智利卫生部认为,政府有责任协助包含电子烟消费者在内的吸烟致瘾者戒烟,因此加强了对各类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生产、进口等方面的管控;马来西亚政府规定,生产电子烟以及烟油必须经过注册登记;中国台湾地区将电子烟列为受管制物品,这意味着生产电子烟可能面临监禁和巨额罚款。另需指出,对于电子烟生产而言,管制并不一定体现为简单地禁止或限制,更多时候它是“隐形”的。例如,严格的电子烟新品审批实际上也是管制——它为企业进入该行业设置了门槛。例如,2016年FDA新规明确要求,旗下产品在美国上市的电子烟生产商必须提供相应产品的成分清单并提交一份对公众健康影响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否则烟草制品上市审批(PMTA)无法通过。而据无烟替代品协会(SFATA)测算,单位新品至少需耗费200万美元才能满足这一要求。换言之,FDA新规给电子烟生产商的新品审批大幅增加了难度。当前电子烟产品种类多,更新速度快,新品审批耗资较多或者程序繁琐很可能导致小企业利润减少、入不敷出,甚至被逐出市场。显然,此类规定某种程度上达到了生产管制的效果。
表2 电子烟管制措施Tab.2 Regulation measuresfor E-cigarettes
2.2 销售管制
2.2.1 禁止所有类型电子烟销售
巴西、希腊、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塞舌尔等国明令禁止所有类型电子烟销售(详见表2)。巴西是较早严禁电子烟的国家,电子烟从来没有获得销售许可,但是民众可以从国外、网络或者黑市上买到电子烟,2009年8月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下令禁止在境内使用和出售电子烟,电子烟入境将被没收,己经拥有电子烟的人也不能继续使用。新加坡、塞舌尔将电子烟视为“烟草仿制品”加以禁止。新加坡2010年7月开始禁止进口和销售电子烟,自2015年12月全面禁止新型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该国烟草法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进口、分发、出售或为销售提供任何形似烟草制品或包装与常见烟草制品类似的食品玩具”。与新加坡类似,塞舌尔烟草控制法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供应、展示、分发或销售任何形似烟草制品的糖果、点心、玩具或其他非烟草制品”。
2.2.2 限制含尼古丁电子烟销售
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日本、马来西亚等国明令限制含尼古丁电子烟销售(详见表2)。分国别来看,多数国家规定销售含尼古丁的电子烟需持有执照或拥有医学许可。例如,马来西亚卫生部以是否含有尼古丁为标准将电子烟分为两类,只有持照药剂师才能售卖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澳大利亚法律禁止销售非用于医疗用途的含尼古丁电子烟,近期该国又出新规,只有持有执照的烟草销售商才可以售卖电子烟,且需按照与普通烟草制品相同的方式进行销售。比利时不允许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在市面上销售,除非获得医学许可且于药店出售。
2.2.3 设定电子烟最低购买年龄
不少国家明确设定了电子烟最低购买年龄。其中,洪都拉斯定为21岁,韩国定为19岁,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定为18岁(详见表2)。此外,比利时拟设定最低购买年龄,其限制电子烟的皇家法令已经完成但仍未签署发布,根据该法令,电子烟的销售对象年龄限制同卷烟售卖要求一致,即最低为16岁。在已设定电子烟最低购买年龄的国家中,美国值得注意,18岁只是联邦政府设定的底线,各州有权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例如罗德岛州规定电子烟最低购买年龄为21岁。实际上,设定最低购买年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青少年接触电子烟,为实现该目的,美国各州采取了不同办法以减少青少年接触电子烟的渠道,举例而言,加利福尼亚州规定自动售货机禁止销售电子烟(酒吧除外,但酒吧附近的自动售货机必须距离酒吧入口至少15英尺),田纳西州以及犹他州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免费电子烟样品的发放与赠送,犹他州还规定电子烟零售商获得营业执照以在州内拥有实体店面为前提。
2.3 使用管制
柬埔寨、约旦、阿联酋等国明令禁止使用电子烟,奥地利、澳大利亚、比利时、韩国、马耳他、西班牙、威尔士等国明令禁止在公共空间l公共空间指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也包括部分特定公共场所与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不同国家对于公共空间的界定存在差异。使用电子烟(详见表2)。美国新泽西、北达科他、犹他等州已实施“室内禁电子烟”。以上诸国中,比利时、韩国等国明令公共交通工具中禁止使用电子烟。此外,澳大利亚拟禁止在载有16岁以下儿童的车辆中使用电子烟。西班牙政府于2013年12月出台法令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同时禁止在药店出售电子烟。威尔士政府于2015年6月讨论通过了《公共健康法》提案,该法案禁止在封闭场所(如餐馆、酒吧和工作场所)内使用电子烟。马耳他政府于2010年1月明令禁止在公共场所消费电子烟,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奥地利自2009年起试行部分禁烟令,近期该国议会决定于2018年5月起在酒吧和餐厅内实施全面禁烟(含电子烟),政府鼓励酒吧和餐馆老板于2016年7月前在各自场所内实行全面禁烟,并将把税负减免作为激励手段。
2.4 包装标示以及广告赞助管制
出台相关法令条款明令限制电子烟包装标示或明令禁止电子烟广告赞助的国家包括美国、阿根廷、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爱尔兰、日本、韩国等(详见表2)。另外,美国印第安纳州、新墨西哥州、南达卡他州、犹他州等对电子烟包装材料与标识等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严禁电子烟篡改包装的行为。阿根廷、澳大利亚等国政府认为,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令与其电子烟销售禁令的关联是内在的。美国FDA已将电子烟纳入广告监管,企业需对烟油的成分以及健康风险进行提示,此外,2016年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电子烟油儿童安全包装法案,主要针对5岁以下儿童,规定电子烟包装必须具有儿童安全防护性能,即通过优化包装结构使儿童短时间内难以打开包装,以防止儿童吞食含有尼古丁的烟油。英国标准局于2015年3月发布了电子烟相关产品标准草案《雾化产品(包括电子烟、烟油、电子水烟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进口、测试和标识指南》[7]。爱尔兰电子烟广告和营销新法规于2016年3月生效,法规规定电子烟生产商与销售商不得对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对其产品发表相关的健康或医疗声明,不能通过任何方式美化电子烟的作用。欧盟新烟草产品指令对电子烟广告宣传也作了严格限制,内容包括:仅供18岁以下人群收看的媒体禁止电子烟宣传广告;电子烟生产商与贸易商的宣传广告不应以任何形式鼓励不吸烟者尝试使用电子烟;电子烟宣传广告需明确其产品是电子烟,而非一种烟草制品[8-9]。
2.5 税收
目前对于电子烟征税的国家包括意大利、韩国、多哥等,美国部分州也对电子烟征税或提议征税(详见表2)。欧盟也有电子烟征税计划。韩国征收特别健康税,每毫升含尼古丁的烟油被征税1.65美元;多哥对电子烟征收最高达45%的税;意大利是欧盟第一个对电子烟进行征税的国家,2015年1月该国进一步提高了电子烟产品的税率。从美国各州看,华盛顿特区的电子烟税率与传统卷烟相同;明尼苏达州的电子烟及传统卷烟税率为批发成本的95%;堪萨斯州对每毫升烟油征税0.3美元;路易斯安那州以及北卡罗来纳州对每毫升含尼古丁的烟油征税0.05美元。
3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与电子烟管制
世界卫生组织(下文简称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是世界上第一个旨在限制全球烟草和烟草制品的公约,缔约方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历届大会决议文本,可以体现世卫组织的电子烟管制态度,其演变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3.1 缔约方第一至二届会议:对于电子烟管制工作未予表态
电子烟兴起之时宣称其具有帮助戒烟和减少吸烟的功能,并号称所采用的是世卫组织推荐的尼古丁替代法,电子烟知名品牌“如烟”2006年甚至谎称其是世卫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关于以上说法,除“如烟”为被推荐产品一事被中国区代表否认外,世卫组织对其余说辞均未表态,《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一至二届会议亦未提及相关事宜。而实际上,尼古丁替代法虽然是世卫组织认可的一种戒烟方法,但其推荐的戒烟品只包括口香糖以及贴片、含片等含有小剂量尼古丁的产品,并不包括电子烟,换言之,世卫组织未曾认可电子烟的戒烟效果,也不曾推荐电子烟作为戒烟产品m参见《世卫组织:不推荐任何产品,自然没推荐过“如烟”》http://news.sohu.com/20061218/n247101788.shtml。世卫组织关于电子烟的沉默态度持续至2008年。2008年9月世卫组织负责非传染病和精神卫生部门的助理总干事阿勒旺(Alwan)博士指出:“电子烟不是已证实有效的尼古丁替代疗法,并无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电子烟推销商应立即在其网站上以及其它宣传材料中删除关于世卫组织认为该产品是安全有效戒烟工具的任何说法。”
3.2 缔约方第三届会议:认为将电子烟视为药品尚需科学证据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届会议2008年11月17—22日于南非德班市召开。在此之前,《世卫组织烟草产品管制研究小组第五次会议的报告》于2008年11月12—14日公布,这一报告是世卫组织首次审议电子烟。虽然缔约方第三届会议未将关于电子烟的章节纳入决议文本,但《世卫组织烟草产品管制研究小组第五次会议的报告》所代表的世卫组织意见仍具有标志性意义。从该报告内容看,由于无法对电子烟的健康影响作出科学定论,世卫组织对电子烟管制稍显犹豫。报告不无顾虑地写道“电子烟如能促进戒烟,则可以发挥增进公众健康的功效;但如果在禁烟之外通过允许摄入尼古丁而维持对尼古丁的依赖,或如果促成原本不会使用烟草者初吸和转吸卷烟,则可能损害公众健康”。最终,世卫组织认为“只有在科学研究成果显示特定条件下会产生预期结果的前提下,并在主要药品管制当局认可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之后,才支持采用电子烟作为药品治疗。”
3.3 缔约方第四届会议:公约秘书处提请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第四届会议2010年11月于乌拉圭埃斯特角召开。会议秘书处在报告《控制和预防无烟烟草产品和电子烟》中,首次提请会议表明“其是否可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以及是否应将其列入工作小组今后的工作范围”。此会议后,电子烟管制开始进入会议决议文本。关于电子烟成分和释放物,会议引用了世卫组织烟草产品管制研究小组总干事于2010年1月向世卫组织执行委员会第126届会议提交的报告,报告指出:通过电子烟摄入尼古丁的安全性仍有待证实,目前并无足够科学证据核证电子烟属于戒烟辅助工具。会议提出的电子烟管制建议大意为3点:一是管制尼古丁以及含尼古丁产品,电子烟可能传送除尼古丁之外的其他有毒化学品和药品成分;二是烟草制品和医疗产品管制结构应评估本国管制框架,对于声称具有治疗功效的电子烟产品应核实其安全性与有效性;三是烟草控制机构与医疗产品管制机构之间、管制机构与公众之间应强化研究结果和相关政策的交流。
3.4 缔约方第五至七届会议:电子烟管制建议逐渐细化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五至七届会议持续关注并强化了电子烟管制内容,从公约秘书处报告与会议决议文本看,电子烟管制建议涉及属性定位、广告宣传、信息披露、使用场所以及吸食人群等多个方面。具体而言,第五届缔约方会议2012年11月于韩国首尔召开,会议对于电子烟的定位仍然基于世卫组织烟草产品管制研究小组总干事于2010年1月向世卫组织执行委员会第126届会议提交的报告[10],会议建议:缔约方考虑对电子烟实行禁令;如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之仿制品并加以禁止,则禁令应涵盖所有电子烟;如不禁止电子烟,则建议分类管制;如缔约方决定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纳入管制,则公约所有条款均应对其适用;对于市场上宣称具有健康或治疗效用的电子烟,生产商需提供数据证明所宣称的效用真实存在;缔约方有义务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六届缔约方会议2014年10月于俄罗斯莫斯科召开,会议认为电子烟的戒烟作用、健康效应证据有限,大会建议:不得在室内使用电子烟;保证管制政策免受既得商业利益的影响;强化电子烟制品设计与信息披露的管制,电子烟的健康警示应当与证实的健康风险相一致;建议各国政府使用或加强本国现有烟草监测监督系统,以便按性别和年龄评估电子烟使用事态发展;禁止零售商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尽可能禁止自动售货机售卖电子烟。第七届缔约方会议2016年11月在印度德里举行,会议认为:从未吸烟的未成年人使用电子烟,可能使其开始吸烟的概率增加;要防止非吸烟者和青少年开始使用电子烟;应防止非电子烟使用者接触电子烟释放物。可见,第五至七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电子烟管制建议正逐渐细化。
4 对我国加强电子烟管制的建议
显然,全球大部分主要国家和地区已明确表达了电子烟管制立场并出台了相关法规措施[4,7,11-12]。出台电子烟管制意见,不仅是消费者健康与经济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当前外资进入、市场流失之际国家财政与烟草产业安全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尽快采取措施强化电子烟管制[3]。
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要明确电子烟属性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尽快搭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烟管制框架。中国是电子烟生产大国,在没有充足科学证据的前提下,全面禁止电子烟既不现实也不合理。综合考量,目前实际可供选择的方案包括4种:方案一,把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进行管制;方案二,把电子烟视为医药产品进行管制;方案三,分类管制,根据是否含有烟草提取物、尼古丁含量与浓度等指标将电子烟分类,一类视为烟草制品,另一类视为医药产品或其他产品;方案四,把电子烟视为普通消费品(如电子产品、食品等)进行管制。
首先,方案二将电子烟视为医药产品,不宜选择。把电子烟视为医药产品,不仅意味着认可其具有减少吸烟或者戒烟的医疗功能,而且意味着政策倾向上对其应予支持——从发展戒烟产品以利于控烟的角度考虑。然而这两点均站不住脚。从相关研究最新进展看,相对于传统卷烟,电子烟虽然危害性有所减弱,但健康风险依然存在;从国际电子烟管制趋势看,以世卫组织为代表的主张从严管控电子烟的力量愈发壮大,支持发展电子烟的舆论声音愈发弱小,而且,从美国FDA想把电子烟纳入药品管制但被法院否决、欧盟想把电子烟纳入药品管制最后选择分类管制的现实案例看,将电子烟视为医药产品的国际环境也并不适宜。
其次,方案三分类管制,理论可行,但或将大概率地出现操作性差、管制效率低的问题,不宜采纳。分类管制需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其核心点与难点在于分类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分类标准往往以烟油中烟草提取物、尼古丁或其他成分的含量为依据。目前电子烟在售品牌众多,国内权威检测机构与实验室较少,电子烟是否可能传送除尼古丁之外的其他有毒化学品和药品成分仍无法确定。特别地,我国电子烟生产企业众多,新产品层出不穷,以上种种无疑将增加分类标准制定与执行的难度。一旦电子烟分类标准制定或执行过程出现偏差,各部门容易出现权责不明、“九龙治水”的情况,管制错位、越位、缺位难以避免。面对市场乱象,“政出一门”才是更好的选择。
再次,方案四将电子烟视为普通消费品,无法适应形势需要,不宜采纳。在电子烟发展初期,将其视为电子类或食品类普通消费品或许合理。但当前电子烟迅猛发展,已快速积累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竞争秩序、国内外寡头资本博弈、烟草产业与国家财政安全等诸多较为严重的问题与矛盾,若将电子烟视为普通消费品而不予以明确定位,必然加剧当前管制不到位甚至缺位的恶劣状况。
最终,相比较而言,本文认为方案一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最为可行。该方案的合理性在于“权责明晰、易于接受、框架成熟、利于控烟”。第一,电子烟是存在争议的新产品,对电子烟施行单一部门统一管制较之多个部门分类管制具有效率优势,可以避免“九龙治水”的情况出现,即“权责明晰”;第二,电子烟是形似传统卷烟的制品,在外形、使用方式、危害性等多个方面与传统卷烟相仿,将其视为烟草制品管制,具有较高的社会接受度,即“易于接受”;第三,我国烟草制品管制框架已经非常成熟,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烟草专卖管理体系,快速高效地对电子烟全程管制,即“框架成熟”;第四,控制电子烟发展已逐渐成为国际共识,该共识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文本中已有所体现,而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我国控烟履约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和单位之一,是我国烟草控制工作的重要推进者,将电子烟纳入烟草管制,符合当前我国烟草控制工作的要求,即“利于控烟”。基于以上4点,本文认为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纳入管制最为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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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view of e-cigarette regulation situation and some suggestions
DING Dong*
Tobacco Economy Research Institute, State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45, China
Based on the dimension of products attributes and regulation measures, this article combed e-cigarette control policies of 80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E-cigarette is seen as a tobacco products,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or ordinary consumer goods given its products attributes, it was regulated by government in the aspects of manufacturing, sales, usage, packaging, and tax.It was suggested that e-cigarette be regulated as tobacco products in China.
E-cigarette; tobacco control; tobacco products;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丁冬.国外电子烟管制概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烟草学报,2017, 23(4)
丁冬(1987—),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三农问题、烟草经济,Tel:010-63606153,Email:dingdong0923@126.com
2017-02-23;< class="emphasis_bold">网络出版日期:
日期:2017-05-16
:DING Dong.Overview of e-cigarette regulation situation and some suggestions [J].Acta Tabacaria Sinica, 2017, 23(4)
*Corresponding author.Email:dingdong092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