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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学视野下经济法学培养模式之重构

2017-09-25杨东臧俊恒

中国大学教学 2017年10期
关键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

杨东 臧俊恒

摘 要:领域法学与问题意识相伴而生,在经济法学科内表现尤为明显,即经济法学的问题中心主义的特质与领域法学问题导向之特异性不谋而合。目前,经济法学教育培养模式趋向两极化发展,既有注重宽口径、厚基础的横向模式,也有集中纵深领域之纵向模式,而两种模式却不约而同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予以选择性忽视。生源构成、学习年限、课程考核以及行政管理,为培养模式异化提供了制度性渠道,而就业导向则为关键因素。为此,应回归务虚的培养理念,强化专业基础理论,并彰显其方向个性,以实现经济法学协调发展。

关键词:领域法学;经济法学;培养模式;硕士研究生

目前,在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的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学愈益成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热门专业。然而,相较于外部市场的繁荣发展,经济法学学科内部的发展却存在隐忧,学界对此已有诸多批评。经济法学总论的研究寥寥可数,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间逐渐脱节[1],而各子部门法之间亦缺乏有效对话,各自为政,研究合力不足[2],以致其他部分法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无所作为”[3]。如若继续此种态势,将影响经济法学科健康发展,同时,诸如财税法学、金融法学、竞争法学等领域的问题愈发呈现的综合性、复杂性、动态性特性加深了这一趋势。因而,需要尽快从制度上加以应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全面规划,那么在此背景下经济法学将如何定位与发展?这关系到经济法学研究生的培养问题,需要分析领域法学之于经济法学的影响,从实践中考察经济法学研究生培养异化的情形及其背后之机理,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完善对策。

一、领域法学:经济法学发展趋势

1.领域法学之概念厘定

领域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整合性的新型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4]。其具有如下特征:

研究方法上以问题导向为主。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领域法学奉行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回应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在问题意识的基础上,发散地展开探索,综合考量相关因素以选择妥适的解决方案,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理想构图[5]。与传统的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所体现的抽象式法律关系不同,领域法学规范的法律关系更为具体,从而以该具体问题为中心确定领域法学之研究任务,即强调问题之回应性[6]。具体的研究方法层面,领域法学除借助规范分析、功能分析、结构分析等法学方法外,亦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实证分析本益分析等研究范式,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集中、高效地处理问题,弥补现有法规之缺陷。

研究对象上强调新兴交叉。现实生活中,法律规范总是与一定的领域密切关联。财税法、金融法、互联网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新兴交叉领域,概莫能外。然而,以新兴和传统界分领域法学与传统法学并无价值,无法成为可行的标准。另外,领域法学强调对新兴社会领域的复杂、交叉、动态的重大问题予以综合整治,即民法仅关注抽象化的个人,以请求权为基础,对所有主体予以均等化对待,刑法则以“法益”为核心贯穿始终,而环境法、金融法、财税法等领域面临复杂、交叉、综合性的问题。领域法学的研究对象区别于传统部门法之处在于,领域法学在面对这些复杂的问题时,对法律关系的异质性予以保留,实现辨症施治之目标。因此,新兴、交叉、复杂等特性仅是领域法学研究对象的形式特征,其背后是经济发展于学科进化之历史必然的结果。

2.领域法学与部门法学

目前,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已经相对成熟,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各自的二级学科、三级学科。部门法学即是通过这种清晰的学科界限划分,将同一性质的规范进行集合,培养出专精于某一学科的人才。然而,真实世界并不存在纯粹的“部门法学问题”[7]。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图通过单一的部门法调整社会关系愈加困难。换言之,学科分化促进了研究精细化发展,但是这种类型化思维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跨界”领域之研究盲区[8]。即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已基本确立,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学科设置同社会发展联系不够紧密,学科体系不够健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因此,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使这些学科研究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突破口”。其实,领域法学亦对法律规范予以类型化分析,只不过,其主要依据是社会事务,而非其调整对象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强调以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多学科的手段实现对特定社会问题之解决,并不拘泥于学科体系本身的界限。

现代社会,随着社会领域的各种问题日趋复杂化、集合化、动态化,领域法学之功能将日益彰显。然而领域法学之提出并非意在否定部门法学,而是想强调类型化思维影响下的传统部门法学界分,在处理新型交叉问题时可能会遇到诸多困难。因此需要新的研究范式对部门法学予以补充,而领域法学的发展也更需以部门法学为基础。其一,前已述及,领域法学主要调整新型交叉领域,然而社会构成主要由基础法律关系为主,部门法学仍将发挥主要作用。其二,部门法学为领域法学提供理论支撑,领域法学综合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理论成果解决现实问题。换言之,领域法学之发展应以部门法学的理論成果、研究方法为前提,为推进领域法学的研究,应注重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化,舍此,领域法学将成为无本之源。其三,坚守法学品格。领域法学以其“综合性”为特质,然而却容易忽略其自身的价值属性、理论基础与社会功能,仍应坚持其价值取向与逻辑脉络,这一点并不因“综合性”而舍弃,否则将导致领域法学价值混乱。其四,推进领域法学体系化发展。部门法学是通过抽象化的逻辑归纳社会现象的本质,以寻求同类项,这个不断体系化的提炼过程同样适用于领域法学,不能因为“问题导向”而忽略体系化的目标,仍需不断提炼核心范畴,进行类型化梳理,追求逻辑自洽,这也是学科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9]。

3.领域法学与经济法学

由于市场失灵的发生,在自由主义和市场竞争基本假设下的私法无法发挥作用的范畴内,通过综合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弥补市场失灵。经济法之产生即是以“问题导向”为依据的,经济法学的各个子学科亦积极回应社会实践中的问题,综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强制措施与非强制措施等多项法律调控模式或手段,进而实现对社会需求及时、全面的回应。如,通过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监管法,解决改革现实中的金融难题;依靠宪法、民法、财税法、诉讼法等学科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而为了规范市场竞争问题,则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环境。换言之,经济法为解决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的综合性立法,随着新经济的发展,该趋势愈加明显,经济法学各子学科逐渐自成体系,大有脱离经济法学之势。而财税法学、金融法学、竞争法学、互联网法学、环境法学、科技法学等典型新兴领域,即领域法学在经济法学内表现最为明显,主要缘于经济法学的问题中心主义的特质与领域法学问题导向之特异性不谋而合。然而,迄今为止,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如经济法学总论仍需提炼梳理以达到逻辑自洽,并加强与分论的对话,同时分论之间亦应加强协调。而领域法学之产生发展为经济法学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因此,经济法学的发展任重道远,直接影响的便是经济法学的教育何去何从,如何才能有所作为?

财税法学、金融法学、竞争法学等典型具有领域法学特征的新兴交叉学科,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必然会得到快速的发展,以此推进经济法学教育的进步,主要表现在:

其一,能够获得学科资源,推进经济法学研究。由于当前的学科资源划分是以部门法学为核心的,而经济法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时间较短,加之经济法学的政策性特质较为突出,在学科间资源竞争中缺乏优势,部门法学交叉领域的资源通常被其他学科占据。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之推进,财税、金融、竞争等成为经济改革之核心,而改革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因此,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将成为领域法学的新生长点,同样是推动经济法学发展和法治中国进程的关键。

其二,立足经济法的现代性,有益于推动国际交流、学科互动。经济法在精神追求、背景依赖和制度建构方面的现代性特征[10],决定了经济法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相类似性,对于仍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而言,可以直接借鉴域外先进经验。以经营者集中审查为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项集中可能同时触发多个国家或地区之申报标准,许多经营者集中需要同时向我国、欧盟和美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基于我国商务部处理集中申报经验不足,其便在美国或欧盟作出决定后尾随、观察或者效仿他们的裁决内容,从而达到搭便车的目的[11]。学者亦可借助平行对比各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理论、规范和实践等角度进行分析比较,以完善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12]。

此外,在解决此类问题时,需要综合多个部门法学甚至其他学科的力量,即形成以经济法学为立足点,基于问题为各个学科之间搭建交流平台,从而可以集中高效地运用多种手段解决问题。

其三,有益于学生对经济法学的理解与研究。领域法学以具体的实践问题为切入点,发散地展开探索,综合运用各种可能的方法解决问题。一直以来,经济法教学都面临许多困难,学生对经济法的理解较为困难,总论部分过于抽象,而分论部分政策性特征较为明显。而以问题领域为切入点,则有助于克服这一弊端,同时有利于将学科资源延伸至传统的冷门领域,比如,会计法、审计法、产业规划法等。

当然,领域法学在经济法学内的发展同样会带来诸多问题。其一,目前大部分院校尚未将领域法学教育纳入教学重点,仍然侧重基础部门法学。即使那些倾向于领域法学教育的院校也并未形成体系化的课程。其二,领域法学在加强各学科之间交流互动的同时,却忽视了经济法学科内部的对话,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更是漠然置之,不利于经济法学科的协调发展。为此,笔者通过对国内代表性法学院经济法学科进行调研,以发现这些问题之所在,分析其根源,寻求完善对策。

二、两种情形:经济法学培养模式之异化

根据目前国内经济法学发展情况,笔者通过对国内代表性的大学调研发现,在经济法学培养模式上呈现两种极端趋势。其一,横向层面,经济法学培养更加注重宽口径、厚基础的模式,通过设置民法学、商法学、社会法学等课程强化学生的专业基础,但是对经济法学的专业方向课程安排较少,独特性知识未突出[13],致使专业特色模糊,研究对象泛化,以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为代表。其二,纵向层面,经济法学培养集中纵深领域之模式,依凭导师(导师组)学科专长,加深学生在某一领域的研究,例如财税法学、金融法学、竞争法学以及企业与公司法学等,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该领域法学的发展,然而却不可避免地造成研究生对经济法学其他领域的研究浅尝辄止,以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为代表。尽管两种培养模式趋向两极化发展,却不约而同地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予以选择性忽视。

1.横向层面

经济法产生于市场失灵,从而需要国家干预以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以补充与矫正传统形式理性法之不足,凸显实质理性。经济法学亦是如此,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20世纪与民商法学激烈的论战以及与行政法学争夺地盘,无不付诸大量笔墨。而随着“大经济法学”的演变退却,环境法学、社会法学也逐渐实现了学科独立。但是,经济法学发展的历史脉络表明,其与其他部门法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高度密切,经济法学教育大体与之相近。

通过调研发展,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均将民法学、商法学、社会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作为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程,由于地理位置的緣故,华政还将国际经济法学列入必修课程。相反,对于经济法学的方向课程设置却较为吝惜,未设置相应的课程、课时较少或者仅列为选修课等情形均或有之。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其经济法学就培养模式而言偏向于“大经济法”模式,分为经济法学、商法学、社会法学三个主要研究方向,由于商法学师资雄厚,近3/5的学生均选择了该方向,有大约1/5的学生选择社会法学,而实际研究经济法学的学生不足2/5。而由于经济法学方向课程设置较为宏观,该方向的学生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将全凭学生个人旨趣、智识基础以及导师培养,尽管该模式下给予充分的自由研究时间,然而,在当今浮躁的社会若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14],让每一个学生都坐冷板凳并不现实。

因此,该培养模式下的经济法学研究生,将经济法学及相邻学科的知识予以贯通,有益于拓宽其专业基础,但是并未推进狭义的经济法学层面的研究,从而使得学生缺乏经济法学的特质,长此以往,将影响学科的研究进程。

2.纵向层面

除学科论战遗留下的历史演进的痕迹,以及注重学生基础从而趋于横向发展外,经济法学还常常延伸至纵向领域,即在培养环节体现方向特性,并不设置相邻的民法学、商法学等课程,均为狭义的经济法学课程。同时,研究生的培养方向大致为财税法学、金融法学、竞争法学、企业与公司法学等,在导师的指引下具体从事某一领域的研究。各方向同时自成学科体系,如财税法学需要宪法行政法学、民法总则、国际税收、财政法、财政宪法学、外国税法学等课程;竞争法学课程集中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产业经济学、市场监管法;金融法学则设置公司财务与法律、金融犯罪、证券法学、保险法学、商法学等课程。该培养模式尤其以北京大学为典型,其在各个领域方向均设置了系统化的课程,不仅如此,还设立了与经济法学并列的二级学科——财税法学。目前,厦门大学法学院也具备财税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同时招收该学科的博士研究生,谓我国学界之先创。

尽管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均需修读该学科各方向的基础课程,并且进行考核,不会造成前一种模式存在未接触某一方向课程之弊端,然而,后一种模式所取得的成效也并非完美无缺。由于大量的研究集中于某一方向,如不深入研究则可能对相邻方向的知识储备仅停留于一般层面,与其他方向的对话较为不易。如果说北京大学尚且在各个方向领域设置了系统化的课程,其他院校则未完成这一进路,在教学、管理以及考核层面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现象。

总体而言,该培养模式推进了经济法学在纵向领域之发展,其中不乏诸多亟须回应的前沿、热点、重点的社会经济问题。然而缘起于学术界的领域方向分立被延伸至教育层面,研究生无形地在承继该局面,学科之间的壁垒渐次加深,财税法学、金融法学、竞争法学等方向大有脱离经济法学之趋势,在这一点上,财税法学或许已经成功[15]?似乎存在这样一种感受,即使学生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以及其他方向缺乏学习,亦不影响其在自身领域的研究,而该领域同时也存在无穷尽的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更无暇顾及所谓的经济法学了。如此,便造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真空:基础理论尚待统一协调,子学科却趋势分离,经济法学该何去何从?我们是否应当将学术上的分立局面传递到教育层面,使得学生接受这种不完整的教育?

笔者通过调研,提出经济法学的两个发展倾向,无意介评何种培养模式孰优孰劣,旨在将这种有趣的现象呈现在读者面前,对经济法学在发展中可能遇到的困难进行预测。当然,也并非说:前一种培养模式下的研究生缺乏具体领域之特长,而后一种培养模式下基础理论薄弱。或许从长远来看,财税法学、金融法学、竞争法学等方向,会像当初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一样成为独立的二级学科,前述问题将不复存在。然而,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投入不足以及各方向渐次分离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基础理论的研究提炼、学科体系化发展不容忽视,这将直接影响经济法学的人才培养质量。

三、三个环节:培养模式异化之根源分析

1.招生考核

目前,经济法学教育呈现两种极端发展倾向,失去了经济法学本身应有的特质,与其招生制度密不可分。本科生進入研究生阶段可以通过推荐免试和考试两种形式,通常“考研”是院校选拔研究生的主要途径,“推免”仅作为补充。由于考研的普适性,本部分便以其为分析对象。初试环节,除政治和外语两门公共课,拟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还包括两门专业课,作为自主命题部分,不同院校各具特色。专业课一适用于全部法学硕士研究生,包含法理学、宪法学等法学基础内容,专业课二则为报考专业的内容,其中,经济法学的专业课考试大体涵盖经济法学和商法学的内容。

基本的招录规则呈现在考生面前,经济法学除了一如既往地吸引大量优秀法学本科生报考外,还会赢得非法学本科生之青睐,尤以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管理学等学科为典型。他们选择考取经济法学研究生的理由也极其务实,即经济法学与经济类、管理类等专业相互贯通,且相对于法学本科生而言,基于对相应专业领域的学习,在经济法学的研究理解上会更加透彻,甚至成为其优势之所在。此外,高等数学并非法学类专业考研的科目,对于同样包含大量文科生的经管类学生而言,如若对数学避之不及,经济法学“课程体系”不强,复习比其他专业更为容易(包括其他二级法学学科和法律硕士)。因此,经济法学成了他们良好的“避风港”。除此之外,法学本科生中亦存在一部分与前述非法学本科生相同的想法,即对民商经济法等方向较为感兴趣,由于民商法学的体系性较强,理论知识较多,导致很多学生望而却步。而他们所钟情的商法(企业与公司法)方向大多设置在经济法学科内,因此,进一步丰富了经济法学的生源构成。

在如此生源构成面前,教学管理部门设置了或偏向于民商法学等基础课程,或侧重财税、金融等前沿课程,便不难理解了。

2.培养方式

如果说本科阶段侧重于素质教育,那么专业教育便成为硕士研究生阶段之培养重点,且学生多数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做出的专业选择,基于多数学生并不会选择基础攻读博士研究生,该阶段将成为他们真正意义上最后的大学时光。因此,如何让他们不留遗憾地离开大学校园,良好的培养机制将十分重要。

其一,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作为研究生培养环节之核心部分,用多长的时间安排教学、管理以达到培养目标,将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内容与教育模式。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普遍为二至三年。学制安排确实与培养模式存在着映射关系。即两年制的培养模式更加注重研究生在纵向领域的专长,在一个较短时限的学制内无暇顾及基础学科以及基础理论,考虑到学生要找工作、毕业论文等环节,实际的研究学习时间将更为短暂。而在纵向的前沿领域进行探索回应热点问题则更容易“出成绩”。三年制的培养模式而言,教学内容和形式在充足的学习年限下较为灵活与从容,安排相邻学科的学习便是不可或缺的,以牢固研究生的专业基础。在专业的方向领域,则不作过多干涉,而是给予充分的空间自由发挥,但在缺乏制度约束下能否取得成效仍值得怀疑。在学制问题上,两年制高校存在一个前置假设,其学生本身即是最优秀的,如果继续追求学术梦想,可以攻读博士研究生,反之对于其他培养工作目标而言亦足矣。

其二,课程考核。或许我们在前述高校的培养方案内可以发现,经济法学基础理论、财税法学、竞争法学等课程均赫然在列,为何笔者仍提出前述观点。因为,实践中大多数法学学子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便仅关注自己感兴趣的领域或方向。由于经济法学各方向间联系较少,学生们对自己领域之外的便少有研究。在课程考核上,同样以结课论文作为考核形式,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取得一个不错的成绩更是家常便饭,但是这样实际却架空了其他领域。

其三,行政管理。导师负责制极大地改善了研究生培养的质量,作为理论界的专家,他们用相似的逻辑把理论界的学术争议转移给学生,学生的研究方向亦深受导师影响,也与院校特色相关。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教学、管理、学生规模都蔚为壮观,由于民商法学作为国家级重点学科,自然吸引了众多人才精英,然而民法学的教师就有四十余人,如果再包括商法学的教师,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平衡便被打破,不利于法学学科的整体发展。因而将商法融入经济法学系,而实际上经济法学系还包括环境法学、社会法学等学科,形成了广义上的经济法学系,因此该校的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侧重于宽口径。另一方面,中南财经大学与中南政法学院合并后,拥有了诸多交叉研究资源,以至人们都对经济法学的发展报以特殊的期望。然而经济法学并未如民众所期望的那样节节攀升,反而呈现下滑趋势。而如果将经、管、法的平台优势充分发挥,经济法学的发展将指日可待。在北大、人大等高校,大部分导师均为相关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承接的课题相较于其他地方院校或许多一些,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参与课题研究学习亦不鲜见,由此便呈向纵深领域发展。

3.就业导向

现今,谈及大学生,必讲就业问题,法学本科专业连续多年进入教育部就业“红牌”受到社会诸多关注,即使进入研究生阶段其重视程度亦是有增无减。与其他法学二级学科相比,由于经济法学的问题导向性质且与经济领域联系密切,其就业质量尚且过关。这得益于各方因素叠加的效果。其一,宽广的就业市场。政府、法检、金融、律所、企业等单位均愿意为经济法学的研究生敞开大门,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而这些单位则希望学生进入岗位便可以直接处理事务,证券金融行业尤其如此,通过严格的实习制度选拔留用。其二,由于研究生的课业压力整体较小,拥有充沛可自由支配的时间,为了能够找到一份钟意的工作,便提前选择单位实习,甚至存在整个研究生阶段在实习单位度过的现象。而为了进入公务系统,同学们整日复习行测申论,谓之“未来并不会从事学术事业,何必天天看书写论文呢”。其三,各大院校无论是设置偏向民商法学的课程,或者侧重具体领域的课程,在就业层面均有助推作用。

四、四位一体:推动经济法学协调发展

在厘清了经济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呈现极端偏向的具体情形并分析制度根源后,就大体掌握了影响经济法学教育发展的现实影响因素,尤其是在领域法学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理解,有助于切实明确经济法学教育的现实定位与改进方向。

1.培养理念之回归:务虚

无疑,经济法学作为需要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学科,尤其在政府与市场关系重塑的背景下,经济法学教育趋于以职业教育为导向,当然,这本无可厚非。如果培养的研究生都无法解决社会问题,难以找到适合的工作,那么这样的教育将衍生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可是,一切向就業看起就完美无缺了吗?单一的学术型培养模式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无论研究生面向何种就业方向,掌握专业基础,锻炼法学思维,解决现实问题等目标却是共通的要求。研究生培养不是技校,在大学就应该做大学应该做的事情,大学需要甘坐冷板凳[16]。作为大部分学生高等教育的最后阶段,更应该强化其专业基础与思维,以便将来在工作岗位做出更大的贡献,否则研究生教育便成了学生的避风港。

我们应秉持这样一种态度,务虚而不务实,积极阅读那些看起来无用的书,学习那些看起来无用的知识。而现在的务虚就是为了将来更好的务实,因为,无用的知识在关键时刻有大用。当前社会上、大学中不少人庸俗的理解“学以致用”,以是否有利于将来就业,是否对某种具体工作有用作为衡量知识和学习的标准。这是短视的社会流俗,将大学庸俗成职业技术学院。实践问题错综复杂,社会流俗又怎有能力判断知识的有用或无用呢[17]?

2.基础理论之强化:积累

其一,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应当对本学科内的知识做到充分掌握,能够熟练运用经济法思维解决现实问题。而经济法学具有极强的开放性,那么,哪些知识应成为必修课程呢?

基于民商法学与经济法学之间密切关联,尤其是商法学与经济法学存在诸多交叉领域,且目前我国商法学的师资编制在大部分高校都属于经济法学之现实,民法总论理应成为专业基础课程,商法总论、公司法以及证券法对于理解经济法主体、资产市场之运作具有基础价值,宜作为必修课程,由于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专业性强,作为选修课程较为合适。在此,应强调经济法总论之地位,由于目前经济法总论与分论之间呈脱节趋势,从事总论研究者日渐减少,发展停滞不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青年学者更是如此。而总论作为分论的理论基础,能够为分论的发展提供智识基础和研究方法,增强学科间的对话与协调。在分论朝向领域法学发展的同时,对经济法学总论的研究将有益于提炼领域法学之核心范畴,实现知识类型化。以此,将经济法总论列入基础核心课程并提升其地位势在必行,将经济思维深化至教学中,从而使学生内化经济法理念。现行通说认为,经济法分论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其典型领域均应作为必修课程,竞争法学、财税法学、金融法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等核心领域,对于教学方式可以根据领域的不同而区别。总之,经济法学课程构成了以民商法学理论为基础,以经济法总论为核心,竞争法学、财税法学、金融法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等为主体的课程体系,作为每一个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内容,方得始终。

其二,考核标准。目前,多数院校已开设了前述课程中的大部分,笔者为何仍强调这些课程之必要性。原因在于经济大学课程讲授为主的授课模式,如果并非研究生的兴趣方向,也就无法调动学生的研究积极性,教学效率低,而考核则默契地采取论文的形式,实则“应付了事”。因此,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学生的专业基础理论确有必要,具体应从教学与考核两个层面加以转化。

在教学层面,应研究掌握“古今中外”的“理论、实践、法规”。具言之,“古”代表经典,“今”即前沿,“中”是我国,“外”指域外。理论的载体一般为书籍和期刊,实践主要是司法和执法实践,法规包括法律规范。具体到不同学科可以有所侧重,通过系统化的教学研究,学生的理论水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将大为提升。需要澄清的一点在于,研究生应培养自主学习能力,不可期待上述内容完全依赖教师的传授,这也是研究生应达到的基本素质。而在考核层面,论文对于研究生而言也是极佳的形式,其本无问题,关键在于保证论文的质量。

3.方向个性之彰显:务实

经济法学研究生培养应强调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研究和学习,同时亦应突出方向之个性,对于具体领域拥有独特的理解,从而培养具备“一专多长”的经济法学研究生。

其一,领域法学。由于问题导向的特性,使得经济法学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呈现局部体系化,在该领域拥有相对自足、自洽以及独立的局部体系化构造[18]。如,财税法学需要宪政法、公共财政、财政法、民法、宪政宪法等理论储备;金融法学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监管法等法学知识密不可分;竞争法学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而两者亦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对经济学及产业组织理论、公司法、民法、知识产权法要求较高。而财税、金融、竞争又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点突出问题,需要法治回应与保障。经济法学人应抓住机遇,推进学科发展。

鉴于各领域交叉综合性较强,同时深入研究各个领域并不现实,研究生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具体的方向。具有开拓性质的前沿领域的研究需要资源支持,如师资、经费、图书等等,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是目前切实可行的路径。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金融法研究中心、税法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中心、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而武汉大学法学院则成立了税法研究中心、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资本市场与法治研究中心、经济法研究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则为经济法基础理论与房地产法教研室、企业法与竞争法教研室、金融财税法教研室。此类研究中心通常由教授、副教授、讲师、博士后、博士、硕士组成,其培养形式则通过读书会、调研、课题研究、论文写作等。然而大部分院校在经济法领域并未成立专门的研究中心。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为整合学校经、管、法的学科优势,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全校本科生均需修读经济学通论、管理学通论、法学通论,体现了学科融合的趋势,然而却并未成立综合性的研究机构。基础理论研究可以依赖于看书,但综合交叉前沿问题的突破需要资源的整合支持。试想,如果经济学院、财政税务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金融学院均与法学院建立合作性的研究中心,那么经济法学的复兴将指日可待,从而可以为改革事业贡献智慧。

其二,学位论文。通过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方可获得硕士学位,学位论文之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是研究生多年寒窗苦读的最终答卷,同时这可能是很多同学第一篇真正意义上的论文,也可能是最后一篇。目前,学位论文通常需要以下程序,开题答辩、写作环节、预答辩、预答辩补充答辩、重复率检测、双盲审、修改论文以及最后答辩等。如果经历了基础课程阶段的训练后,知识量、研究方法、写作思路等方面大为提升,写作学位论文并非难事。而略有不同的是,选题方面,应当在自身最为熟悉的领域选择“中规中矩”的题目。其原因在于,过于陈旧的题目或已成为学界常识,难有现实研究意义,而非常新颖的题目则面临规范性、观点可接受性、法规变动性等考验,容易陷入自说自话的死循环,此类难题在论文各个环节均可能被否决。相反,选择一个“中规中矩”的题目,运用创新性的研究方法或新的文献资料,则更容易获得答辩老师的青睐。我们强调创新性,但学位论文并不适合作为其载体,期刊、报纸等却较为适宜。

4.纵横统一之贯通:协调

其一,目前以财税法学、金融法学、竞争法学等为代表的经济法学领域,齐头并进,推动了各自领域的理论发展。然而,由此带来的疑惑,经济法总论与分论脱节,各领域间缺乏对话,在经济法学经历了20世纪的论战而获得独立后,经济法学内部却犹如离弦之箭,各自为政。这样的担心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学科代表的就是资源,但亦不必杞人忧天。

经济法学本身以问题为中心,强调对社会问题及时而全面的回应。目前改革进入了深水区、攻坚期,社会经济问题矛盾重重,需要经济法予以干预,同时这更是经济法学发展的重要机遇。在具体问题上,经济法学拥有独立、自足、自洽的体系化构造,随着理论的发展,即便从经济法学体系中独立,我们也应当保持开放的态度,而不应自我封闭,以致不利于学科整体发展和法治事业进步。

然而,如果继续放任各领域无序发展,那么前述担忧或许在将来变为现实。因而需要加强总论与分论之间的交流,强化分论之间的对话,以促进经济法学协调发展。前已述及,笔者建议将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和各领域法学纳入必修课程,除了教学层面设置必修课外,还应采取更广泛的形式。比如,举办学术与教学研讨会、专业性的学术会议,以构建交流平台,注重学术成果的推广,将研究生的研究成果发表至期刊、报纸等载体,不仅有利于学科整体发展,亦有助于鼓励和提携青年学子。此外,整合研究生的方向特长,综合对某一领域的课题进行集中研究,从而获得规模性的研究成果。而进行交流对话的核心在于,对各领域法进行抽象化、类型化、体系化。解决问题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起点,但并非重点,我们更应当将该过程中的理论类型化,形成普适性的原理,以此贯通经济法学的总论与分论,以及分论之间的學科联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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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尹亚军. “问题导向式立法”:一个经济法立法趋势[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1).

[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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