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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试析民事裁判的救济

2017-09-23商顺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

商顺立

摘 要:该文介绍了民事裁判的概念、范疇,明确了民事裁判存在裁判不当的可能性、或然性,探讨了民事裁判如何救济等法律实务。

关键词:民事裁判;民事裁判的救济

民事裁判,即民事诉讼的裁判的简称,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法定程序所做的处理。民事裁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裁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还包括人民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在要求,但案件发生时的客观事实是一个“神秘的拼图”,而证据则是案件发生时散落的无数零碎的“图块”。这神秘的拼图只存在于神的世界之中,其大小、形状、颜色以及结构恐非人类所通晓,作为万物灵长的人类也只能根据这些零碎的、残缺的图块来拼装、粘接这神秘的拼图。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真理和谬误是对立的统一,其相伴而生,既有原则区别,又相互包含和转化。受审理案件当时主观能动性所认识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影响,民事裁判存在裁判不当的可能性、或然性。2016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指出“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其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社会发展中的具体应用。有救济,才有权利。不当的民事裁判如何救济?

审判监督程序就是针对不当的民事裁判如何救济所作的专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包含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须明确,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多数裁定如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等均不得申请再审;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离婚案件中未作处理的财产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是当事人申请再审能否成立有效的法定理由,在实务中如何运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也告诉我们民事诉讼的关健要素无非就是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一)至(五)的规定就是针对案件事实的规定,第(六)项的规定就是针对适用法律的规定,(七)至(十三)的规定简单地说则是针对程序法定和程序正义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其指出裁判文书的事实主要包括: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理由部分的核心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换句话说,一份民事裁判通常被认为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可视为裁判主文)。手持一份民事裁判,从案由入手,结合诉讼请求,明确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再依照法律规定,对比当事人提交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民事裁判是否正确应当说不言而喻了!例如:甲有一处宅基地,盖有房屋5间。因乙经济条件不太好,2003年让乙暂时居住在该房屋内。2016年甲得知乙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诉讼。本案经审理,原审以甲没有有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其所建,且该土地使用证办在了乙名下为由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甲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乙及第三人返还房屋5间、宅院一处”,乙的辩称是本案争执房屋系1988年分家时分给其的,原审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所诉房屋是否为原告所盖,房屋所有权属于谁,被告与第三人应否返还原告房屋”。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原审未将甲的诉讼请求“宅院一处”的权属列入争议焦点,其对本案争议事实存在未查明的漏项,也就遗漏了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审理,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之规定;甲在原审中提供了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执据一份,乙对其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其可以证明本案宅基地系划归甲使用,本着房随地走的原则,自然可以推定本案争执房屋系甲所有;乙在原审中辩称本案争执房屋系1988年分家时分给其的,但其并未举证证明,乙又认可其土地使用证是拿甲的执据办理的,就应当拿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证据,而其举证不能,原审以甲没有有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其所建为由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其划分举证责任不当,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民法理论中居于统帅地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一个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给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要件。例如债权转让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一个裁决没有就涉及的债权转让行为违反了何项规定加以说明,那就证明这个裁决否定了法律规定,这个裁决自身存在违法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换句话来说,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所作出的裁决,则是应当被推翻的。

国人是不愿意打官司的,打起官司,费时费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成本的高消费”。财务管理讲究成本控制,如果成本支出了,收益是零或负数怎么办?这就要求我们具备自治意识,“我的事情我作主”,针对民事裁决,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中作出选择,如“辩论权利被剥夺”是否影响了“自身的诉求”,影响了再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生命不止,申诉不息”,笔者曾参与接待信访人员,其中滋味难以解说。忽想起清代纳兰性德的《长相思·山一程》中“山一程,水一程,身向榆关那畔行,夜深千帐灯”一席话,故行文在此,谨与同仁共勉!

参考文献:

[1]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2]吴家国.普通逻辑原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

[3]李秀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4]张军.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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