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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2017-09-23张晓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构建

张晓春

摘 要:随着全球性经济交流的快速发展,完善的信用体系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信用体系的主要功能在于便利市场主体的相互交易行为,能够保障确定预期的正式的制度和增强交易信心。目前,市场的透明度成为建立信用秩序最为有效的选择,于是我们从作为信用主体的企业、个人和政府的信用建设出发,围绕信用权逐步展开整个信用体系多个环节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探讨,以通过这一个民商法信用体系,让信用秩序达到应然性和实然性的统一。本文概述了民商法中信用体系,分析了民商法中构建信用体系的意义,阐述了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策略。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信用是企业或个人的一种美好品质,要求我们要对自己言行负责任,约束我们遵守法律规范的准绳,一个人没有信用难以在社会上立足,难以成就一番事业,对于民商法中的信用而言,其是维护市场稳定的必然要求,以此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十分有必要。利益双方签订完合同后,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忽视了自己在合同中的责任,因此合同中存在一些由于合同双方丧失信用而产生的问题,即使民商法的法律规范十分完善,但还是避免不了由于信用缺失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所以说民商法中考虑信用因素是十分有必要的。笔者通过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含义和构建的特征进行阐述,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措施。

一、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概念和意义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将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背景以及程度作为判断信用的标准。在法律条款中,要求民事主体一切行为必须要完全履行相关合同,必须要时候也要根据规定进行适当的法律赔偿。民事主体判断对方的信用度通常都是利用对方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只有对对方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才能有效保证交易失败的几率避免受到欺骗。

在民商法中,判断民事主体的信用度主要是通过对方对义务的履行能力以及对债务的责任程度进行,这样判断出的信用度更为可靠准确。除此之外,信用在民商法中也具有一定的利益性。民商法中的信用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债权法和物权法。在债权法中信用的运用主要表现为:义务扩张、合同变更、情事变更、合同履行以及合同解除;在物权法中信用的运用主要表现为:相邻权制度和物权公信以及善意取得三个方面。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其效果,在建设中对于信用的定义并没有达成一致,还有一些信用体系建设因素方面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这些都限制了体系的建立。在建设民商法中,有很多方面都要全面的进行探索,分析其价值,但是在因为缺乏细化的界定,且缺乏统一的观点指导信用建设,在建设中有很多规则也都不健全,存在不足和漏洞,有很多的因素使得其中的发展具有风险,企业在发展中也缺乏统一的基本原则,这些都给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带去消极影响。

当前民商法建设虽然在不断的发展和优化,在法律方面也有了明确的规定,确定将信用建设作为其建设的根本原则。然而在实际的建设中真正能够落实建设原则的却很少,且我国的经济还处在发展初期,使得在很多方面都有限制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条件,我国的经济并没有深入的优化和完善信用建设发展,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增添危机,其中技术问题以及生产质量问题都影响了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关法律不安全也同样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形成阻碍。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路径探析

(一)构建个人信用体系

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对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都十分的重要,市场环境当中最多的便是个人,而对个人最有效的约束方式便是建构起相关的信用法律规范。但是在制定这一类的规范时应当注意保护和尊重宪法赋予给公民的各项权利。在对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搜集的过程当中要注意保护其相关的隐私,因为在了解个人信用状况的时候大多会涉及其年龄、婚姻、收入、消费状况等的调查。此外,在对个人的信用资料进行公开的时候,必须要对公开范围有所限制,只能向有关的主体进行公开。

(二)加强市场主体—公司的信用建设

市场主体的建设要以信用为根本,它既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这一切都必须以不违反法律制度为前提,如果有欺骗违约的行为,那么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信用缺失的问题尤为严重。因为信用是一个企业能长期发展的根本,公司信用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重要部分,所以法律法规应该针对这一部分进行改善和加强。从社会和经济的角度来说不仅是债权人受到公司信用的影响连与之利益相关的人也会参与其中,这两者可以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公司信用的可以通过从企业自身履行义务的程度和实际承担债务的情况来评判,但是这两者又会受到“人”和“资”的影响。企业会在法律的作用下制定一个人格系统,人格的高低会由公司的内部人员所做出决定。

(三)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构建

政府部門的信用是保证整个社会市场良好运行的一个关键因素。然而要加强政府信用制度建设,一般来说就必须要加快建立一个既规范政府又规范市场的法律法规。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底线,所以一个规范的法律法规可以监督政府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是否自觉遵守信用原则,是否发挥好经济职能的作用。要建立起这样一个制度,一方面需要政府开展信用的专题来加强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效率,以及对于信用原则的遵守。另一方面需要法律手段来规范工作人员的信用,禁止滥用权力,严格控制公共权力等,法律手段这也是依法治国的一种重要方式。

四、结束语

信用是现代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必备的道德理念与法律意识。信用是构成相互信任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其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强调诚信地位,强化完善基于各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从而促进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忠丽.经济体制改革动力机制中的开放因素——兼论中国模式的“世界性”[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2(02).

[2]巴于茜,任先行.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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