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政务之我见
2017-09-23邓竞菊
邓竞菊
【摘 要】“互聯网+”政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推广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政务的应用不断深入,但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互联网+”相关标准、立法等方面也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分析 “互联网+”政务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推动“互联网+”政务持续、健康发展。
【Abstract】The "Internet Plus"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is a new model which is produced by the popularization of moder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recent years,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et Plus"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is deepening, bu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 the integration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sharing, "Internet Plus" standards, legislation and other aspect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ternet Plus"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sum up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some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the sustaine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Plus"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关键词】“互联网+”;政务;政府
【Keywords】“Internet Plus”; government affairs; government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9-0100-02
1 引言
随着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网络时代。政府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现代治理体系中的主导者,其管理水平和服务功能的发展对社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互联网+”政务是用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思维,形成更加人本、更有效率、更趋公平、更为透明的政务生态。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的出台,相关配套工程也正在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已经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 “互联网+”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
政府职能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互联网+”为政府职能转发提供了技术支持,将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精准治理”能力的提高、行政效率的提升、政务的公开透明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1]。
2.1 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科学和公平,提升 “精准治理”能力
“互联网+”产生大量的数据。行政主体通过大数据分析将对不同部门、不同领域数据与信息转化为有用的决策依据,使政府决策更具前瞻性和准确性。同时,行政主体可以通过互联网动态地收集民众的需求,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通过问政于民,问需于民,提升 “精准治理”能力。
2.2 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主体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到的劳动效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比率关系,既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 “互联网+”让信息传递变得更容易、便捷,以往通过 “文山会海”传达政令造成的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也将得到改善[2]。当越来越多的政务服务上网,视频会议、电子证照、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电子档案等进一步推广和应用,行政机关可以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较大的执法效益。
2.3 符合行政民主的原则
公共管理哲学认为,政府行政的最大目的在于为实现公共利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强调行政民主,重视公民参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行政民主首先体现在行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过程受公众监督制度等。政府应当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行政活动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渠道。推进网上政务尤其是全流程在线运行,赋予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和公共服务的权利,可以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行政相对人依法得到公正的对待。
3 “互联网+”政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互联网+”政务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互联网+”相关标准等方面也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3.1 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相对滞后,跨部门数据整合较难
现阶段,政府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仍受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的影响,依然以“一个部门”而不是用一种全局和相互合作的视角来解决问题。各级政府的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等所需数据隶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依照职责划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在公安部门,但交通部门实际上在道路规划、设计、养护、管理以及运输组织等行业管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基础性、预防性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是交通部门不能及时、完整地获取交通事故、驾驶员和车辆方面的有关数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3]。endprint
3.2 “互联网+”的建设各自为政,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和碎片化的信息孤岛
“互联网+”的最大优势在于整合数据,通过数据共享和跨领域融合,推动行政体制的变革。目前,由于不同平台提供商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不同平台提供商的数据信息封闭,数据孤岛难以消除。这一问题也成为当前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共同诉求。以公路路政管理为例,路况巡查、案件处理有综合管理平台,许可事项有审批服务平台,票据、资产、装备、人员、公文管理各有专门的平台,各个平台之间不能兼容和对接,导致相关事项“二次录入”情况普遍存在,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3.3 “互联网+”政务的立法滞后
政府在管理、立法方面,都存在滞后于技术的进步和商业模式不断推出的问题。立法滞后的主要表现为: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事项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很多具体规定不适应“互联网+”政务发展,有的与“互联网+”政务发展相抵触等。例如电子行政执法案卷和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电子数据已经正式地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但实践中,电子数据如何审查,如何认定,仍缺乏统一和具体的标准。
由于立法滞后、标准的缺乏,很多地方政府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无章可循,只能在大的方向上摸索设计“互联网+”政务模式,造成预算充足、设备齐全、政务平台水平很低的情形。
4 “互联网+”政务的发展对策
“互联网+” 政务发展的是理念、体制、管理等层面的革新,不仅仅只是技术、物理层面的接入与关联。
4.1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解决“互联网+”政务在管理上无章可循的局面
“互联网+”是平台化的数据汇集和深度的应用,反映在法律领域,需要传统的法律规则在适应互联网发展以及向互联网融合的过程中进行进一步适用。而“互联网+”则需要更多的创新,创新的立法理念和制度体系,在各个领域,积极回应“互联网+”带来的新问题,建立更具包容性的治理体系。
4.2 互联网思维不仅要考虑政府机构自身的需求,更要考虑“互联网+”政务的服务对象,即企业、民众的需求
互联网发展的核心是“用户思维”, “用户思维”是电子商务成功的关键,以微信、淘宝、阿里巴巴、百度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为公众提供了 “人性化”的服务与产品,取得了良好的市场预期与经济效益。“互联网+”政务也应以公众的需求为核心。目前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还停留在以“政府为中心”的思维层面,忽略民众的利益和用户体验。将电子商务的“用户思维”应用到“互联网+”政务的“为民服务”中,将是现代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
4.3 共享开放,打破行政壁垒和条块分割
正如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所指出: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简除烦苛,禁察非法,使人民群众有更平等的机会和更大的创造空间。 “互联网+”在政务服务领域的核心就是要实现纵向各层级和横向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开放和共享。一方面,根据各个部门的行政职能,将可以公开的数据统一到云平台,避免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同时,搭建跨区域乃至全国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让数据与信息能跨地域、跨层级流动。
4.4 全面推进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
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不应只停留在信息公开的层面,让所有适宜上网的事项都能够在线办理。政务服务网不是简单链接式的网站群,逐步实现统一导航、统一申报、统一查询、统一认证、统一支付、统一评价。例如,各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都有独立的用户体系,通过统一认证,凡在一个政务服务网的注册用户,到任何部门在线办事,就无障碍通行,不需要重复注册,重复认证。
【参考文献】
【1】徐晓林,杨兰蓉.电子政务导论[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2.
【2】王四新.網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刘恒.行政执法与政府管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