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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向律师的职业流动调查研究

2017-09-22李梦溪

文艺生活·下旬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检察官律师法官

李梦溪

摘 要: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检察官、律师受到过专业法律教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不断凸显。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间的流动现象也不断增多。客观的说,法官、检察官向律师的职业流动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流动,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选拔优秀律师出任法官的情况,我国则出现了大量的法官、检察官等公职人员向律师的流动。尤其是基层法院这种人才流失的现象更为严重。本文将基于此现象对兰州市的情况进行调查进行调查研究。

关键词:律师;法官;检察官;职业流动

中图分类号:D926.5;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7)24-0260-01

一、影响法官、检察官向律师职业流动的因素

1.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经济待遇是影响其职业流动的一大因素。作为法官或是检察官,在待遇方面是按照公务员的标准执行。相对于国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说,公务员的经济待遇不能算低,说其是高收入职业也不为过。但是作为法官、检察官这类公务员与律师相比,收入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新律师起步是收入不高,但发展空间大,总体上来说,律师的平均收入比法官高,但还在处于一个可以预期的限度内。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分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两级、高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四等,共有12级。但是,最高级的首席大法官与最低级的法官收入比较,相差也只在万元左右,而顶级律师与新律师的差别却在百万以上。就兰州市的公务员待遇而言,律师收入相比较法官、检察官略高。

2.法官、检察官等公职人员所面临的职业压力也不同。2009年我国法官平均每人审执结55件案件。考虑到大量占有法官编制的领导干部及行政人员等并不审理案件,或者审理较少的案件,这些人员拉低了法官平均结案数。而基层检察官压力同样也只多不少。因而具体到个人职业压力远远超过一般的律师。以兰州市中院为例,2016年,兰州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693件,同比上升27%,结案7670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0.9%。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2844 件,同比上升24%,结案39850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4%。

3.社会地位也是影响法律职业流动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传统上,我国是一个“官本位”的国家。因此,法官、检察官等公务员社会地位普遍比律师高。但作为公务员升职空进往往有限。很少有法官对人说自己是几级法官,而往往告诉别人自己是正处、副处、正科、副科。法官晋级并不依靠考试择优晋级,而是以年龄和行政级别来等待提拔机会。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行政级别都是正科级,而级别又与政治、经济待遇挂钩。由于领导职位数有限,大多数法官干到退休,都只是个科员级别。对于升职无望的法官检察官而言,转行做律师无疑也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以上诸多因素加速了法官、检察官向律师的流动,然而随着目前法院系统改革,以及法官责任终身制的推行,今后在司法系统工作的风险和压力都在增长。

二、关于改善我国法官、检察官向律师职业流动状况的建议

1.提高法官待遇、精简法官数目、提升办案效率。针对当前我国法官数目较大,整体素质参次不齐的是目前我国基层法院的现实,由于审判工作的繁杂性、专业性。我国庞大的法官群体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通过突击培训的方式,大幅度提高法官的素质。通过精简法官数目,在法院经费一定的条件下,有效提高法官待遇,切实为基层法院留住人才。同时法官数目精简后,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上升,也能够有效提升法官的权威。

2.选拔优秀律师出任法官。法官的遴选制度主要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治传统决定的。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与大陆法系的法官遴选制度相似,即采用司法考试加法官培训的方式进行法官的选拔。我国法官主要来自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或其他选调优秀工作人员,这秉承了大陆法系的“法官培养”模式。但就大陆法系的传统而言,也没有绝对排除优秀律师出任法官的存在。“众所周知,国外是好的律师做了法官,中国则是好的法官去做律师。究其原因,无非是国外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高于律师,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律师的整体素质高于法官。因此、借鉴英美法系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我国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

三、结语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法官、检察官向律师的职业流动已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这种趋势反映的是我国社会资源和法律人的追求。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在各界法律同仁及全社会的不懈努力下,法律职业的良性流动将会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完善,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健康有序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为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Yxm2015063。

参考文献:

[1]王琪林.我国法官与律师职业流动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1.

[2]安康.律师业应当成为法官职业的摇篮[J].法制与社会,2016(0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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