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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2017-09-22晏琦

绿色科技 2017年16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制度建设生态文明

摘要:指出了公正的意义在于保证规则的正当性,公平正义是生态文明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针对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代内之间的权责不公、代际之间的资源占有和分配不公以及种际之间的地位不等进行了分析,通过生态经济制度、自然资本投资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形成公正、良好的生态文明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平等、协调、和谐发展。

关键词:公平正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6023303

1引言

公平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基础,是激发社会活力的基本前提。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不同的认识视角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公平(Equity)是依据一定的情和理处理问题,做到不偏不倚。公正的意思是公平正义,它侧重于正义而体现于公平,这种正义性体现为规则正义。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公平正义主要体现为公平、合理、合法地竞争;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公平意味着改善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同时也要抑制富人的消费;从生态文明的角度去看,公平意味着不同人群平等参与环境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决策与行动。公平强调过程和结果的合理性,公正则强调制度、措施的正义性,是对政府决策的监督和约束。实现和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公平正义的实现会受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为了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平稳地发展,必须加快进行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证。

2公平正义考量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不公正

2.1代内之间的权责不公

从生态文明角度讲,代内的公平正义应该是指同时代的所有人对于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为国际公平正义和国内公平正义两个方面。当前,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正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要想解决这一全球性的问题,仅凭一己之力是行不通的,需要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然而,由于代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等,致使各国之间、各地区之间分工不明,协作不力,沟通不畅,无法达到和实现全球的可持续、可协调地发展。

虽然可持续发展概念被冠以全人类共同的发展目标,追求公平是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旨,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责任与权利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发达国家为保持竞争优势而在可持续发展上逃避责任,发展中国家则在坚持发展权的同时拒绝承担责任。发达国家以1/4的人口消耗了世界资源的3/4,并排放了1/2以上的污染,虽然学术界压倒性的意见是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实际上,发达国家既不为其排放作出道歉,更不愿意就削减污染承担明确的义务。发达国家当前所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不仅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而且还向发展中国家转嫁减排的义务。发达国家掌握的高效低耗技术应与发展中国家共享,但出于各自的国家利益,实现技术共享变得非常困难。掌握较多资源和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并没有为全球绿色发展、低碳发展作出与其能力相符的贡献,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由于缺乏资源和技术的支撑却承担了主要责任。

各国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由于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性,致使他们在享有生态权利和承担生态责任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资源耗竭和环境压力等许多问题产生于经济和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过程中,获利较大的往往是少数利益集团和少数人群,而饱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恶果的往往是广大的弱势群体(贫困人群)。富裕人群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从环境污染的损害中获得补偿,贫困人群无力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农村地区成为发达城市和地区环境污染的转移地,且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由于农村污染的面源广、问题更复杂、财力有限,跟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相比,存在着机会不均等。由于发展程度和发展阶段的差异,先发展地区与后发展地区在享受经济发展利益与承担生态保护责任之间也存在着不平衡、不协调。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

2.2代际之间的资源占有和分配不公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生产水平的上升,人类对自然资源需求的规模及复杂性已经大大增加。大自然虽然是极其富有而又慷慨的,但是它也是脆弱的、有限的。生态资源属于所有人,包括子孙后代。一代人不应该为了自己的发展与需求而损坏人类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生活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

从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特征来看,代际公平强调当代人与后代人在生态资源的利用上要实现动态的平衡。合理的状态应该是自然资源的使用既满足当代人生存发展的需要,又不会对子孙后代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为子孙后代留下可供利用的生态资源和发展条件。归根到底是人类在分配资源和占有财富上的“时空公平”,即自然资源如何在不同世代之间的合理配置。当前,代际之间的资源占有和分配确实存在着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因当代人要负责偿还前代人欠下的“自然债”而使当代人的资源占有和分配有所减少;当代人为了使后代人能平等地分享资源而担负起在不同代际之间合理分配资源和占有财富的伦理责任,甚至放弃自身正当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和生存发展的权利;物种的消失和受威胁的生态系统,致使后代人享用不可再生资源的机会被剥夺。就代际不公而言,如果为了当代人的眼前利益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实际上就是掠夺了后代人的生态权益,并将当代人的生态责任转移到后代人头上。

代际之间的资源占有和分配不均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追求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因此,生态文明建设不可忽视代际不公平问题。要实现自然资源在不同世代间的合理配置,就必须保护和加强地球自然資源基地,促进代际之间的资源共享,确保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3种际之间的地位不等

种际公平正义的意蕴,主要是指自然界其他物种与人一样同等地具有生存发展的权利,有使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自然环境的权利,即公正地对待整个自然界和自然界中的其他物种。它强调人类与大自然之间应该保持一种适度的开发与保护关系,既不能为了人类的利益破坏大自然生态环境,也不能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而罔顾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与自然环境之间构建一种共生共荣、相互协调、相互包容关系,在能量和物质交换上达到动态平衡,使人类社会能够可持续发展下去。种际公正要求人类敬畏生命,尊重其他物种生存的权利,其基本要求就是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濒危动植物,寻求人与自然和谐。endprint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人类的行为违背了自然规律、扰乱了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秩序。如果人们再这样无限制地开发和攫取自然资源,就会将生态权益和生态责任的不对等推到极限。这种不公平主要表现:自然系统负担沉重,森林面积缩小、土壤在流失、沙漠在推进、渔场在崩溃、植物和动物都在消失。地球正在缩水,文明的环境支持系统逐渐在削弱,文明陷入危机。

晏琦:公平正义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经济与管理

3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3.1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维护和实现生态环境公平正义的基础

从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来看,究其原因都是与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直接有关,更有甚者,政府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的始作俑者。很清楚,从实践上看,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存在着过多干预、甚至决定资源配置的问题,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还是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经济的活力、效率因此受到影响。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这就表明在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作用要进一步增强,同时强调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仍然保留着生态与经济相脱离、人与自然不和谐的基本特征,从而使经济运行不能反映生态学真理,市场力量不能反映商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因此,需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放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用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这项经济变革就是要把世界引导到一条能维系环境永续不衰的发展道路上,即经济体制的生态革命。

生态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要求把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转移到良性的生态循环和经济循环的轨道上来,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相互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生态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机制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主要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以及激励和约束机制。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需要作如下制度安排:一是加快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根据生态市场经济的特点,建立起能对经济活动主体产生足够刺激以诱导其投资、保存和管理资源,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从而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二是建立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价格机制。目前,我国资源性产品(石油、天然气、水、土地、电力、煤炭)价格大多数由政府控制,整体价格偏低,没有真实地反映市场的供求。不仅难以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起到节约使用资源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反而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变革自然和资源环境的定价机制是自然资源、环境容量的资产化管理的组成部分,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价格机制,本质上就是建立一个资源产品价格反映资源稀缺和环境成本的机制,使得外部成本内部化;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三是建立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有利于激活社会资本,推进投融资来源多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理想的生态补偿机制,应该是以市场导向为主,由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实现补偿上的公平;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中国共產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维护和实现生态环境公平正义的基础。用制度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参与所有公共事务的权利,用制度约束政府、企业的生态行为,只有这样可以在实现社会公正的同时,也实现生态公正。实现生态公正是维护、保持、修复生态自然环境的重要前提。

2017年8月绿色科技第16期

3.2自然资本投资制度建设营造生态文明公平正义的投资环境

关于“自然资本”,国外很多学者包括E·F·舒马赫(E﹒F﹒Schumacher)、赫尔曼·戴利(Herman Daly)、保罗·霍肯(Paul Hawken)、沃尔特·里德(Walt Reid)等在他们的著作中都反复论证了这一观点。但投资自然资本还是件新鲜事。投资“自然资本”这个概念涉及“等待”(waiting)或克制目前的消费作为投资于自然资本方式。“等待”投资简单来说是指限制每年的消费量。使每年的消费量等于每年的增量(可持续的产量)相当于维持性投资,避免生产性存量的减少。如何投资自然资本呢?向自然投资就是向自然资本投资,即“通过不断恢复和扩大自然资本存量的再投资,使生物圈能生产出更丰富的自然资源,推动生态系统服务,朝着使全球范围免遭巨大破坏的方向努力”。一方面通过投资保护保留着自然资本,另一方面通过降低人类现在的自然资源利用水平来促进其自然恢复和增长。

向自然投资、向生态系统支付的基本原则是:以生态用地、清洁水资源、清洁大气资源与生物多样性为核心对象;以直接向自然投资、直接或间接向自然和生态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投资为核心战略;保留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热点区与重要区的生态系统等等。只有通过投资自然资本,产出更多的自然资源流的存量,才能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协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投资大自然也会有另外的收益,投资大自然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合理投资于大自然能够帮助我们适应新的气候环境,同时有利于防止气候变化变得更糟。

营造生态文明公平正义的投资环境,必须要设计合理的自然资本投资制度。自然资本投资的利益根据是自然资本的产权制度。自然资本产权的明晰及其价值界定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就是使投资者有可能通过向自然资本投资而得到成比例的回报。成功的案例:美国的拉斯维加斯就是在沙漠中建造的城市,美国正是以博彩业的形成在沙漠中开辟了人造绿洲。人们在这里投资必然产生税收,税收则成为维持城市生态环境的主要资金来源。美国纽约市为水投资及实施“水基金”战略,不管是对经济效益、人类和野生动物,还是对它们的生态系统都产生好处。1998年长江洪灾之后的全国性的“保护天然林”和“退耕还林”,在世人面前充分显示了中国在环保方面的努力。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生态稀缺性最高的国家之一,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和生态风险比其他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更强,因此,必须增加对“自然”的投资。目前,中国正斥资数十亿美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确定并保护相关区域的行动,以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壤保护、风蚀控制、沙尘暴防治、防洪减灾等问题。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网络覆盖了中国国土面积的15%以上。endprint

3.3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公平正义的实践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

目前,中国在生态补偿实践中存在生态补偿的空白领域,如政府补偿比例过大、市场补偿比例不足,补助标准偏低、资金来源单一,补偿金发放不及时、不到位,补偿期过后补偿效果仍不理想,一些生态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除了宏观层面的制度、机制原因外,操作层面、技术层面的瓶颈制约也是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必须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重点抓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共建共享,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和因地制宜积极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长效机制,逐步将补偿重心由“输血型”转变为“造血型”。二是尽快出台国务院《生态补偿条例》,适时出台《生态补偿法》,用法律法规制度来约束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保障生态补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可以将生态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和补偿方式等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三是确立信息公开渠道,加强公众监督和参与。政府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环境信息披露的立法,完善企业环境责任方面的法律体系,法律修改中应加大企业社會责任、环境责任力度,并加重对披露不真实环境信息的惩罚力度。建立利益相关者(如区域、政府、企业、群众、社会团体等)的协调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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