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2017-09-22孙越
孙越
摘 要:随着当今社会商品经济以及知识产品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也逐渐走进我们的视线,并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知识产品发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策略,仅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完善策略
随着人们提出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呼声的日益提高,关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讨论愈发激烈,但是,由于一些人对这一问题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导致这一激烈的讨论难以形成真正激烈的交锋,甚至使人产生认识上的混淆,给立法以及司法实践造成很多困惑。因此,我们必须要从根本上认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从法律适用层面上来看,《商标法》规定的一些权限范围之外的问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实行,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行就可以弥补《商标法》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因此,其本质是一种补充法,是对《商标法》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予以解决。若是从两者的作用来看,《商标法》是对个人私有财产进行有效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致力于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采取注册主义原则,主要保护的是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对知名商品的标志保护性规定实际上就是把未注册商标纳入其保护范围。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权法的关系
专利权指的是通过法律的手段,给予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专利一定范围内的法律保护。专利权人由于客体的不同,其享受的权利也是多样化的,发明以及实用型的专利人才主要享有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转让权、标记权、许可权、进口权、以及署名权等;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主要包括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等。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仿造专利号或“专利”等标记,使消费者混淆,误以为是专利产品,这就不仅仅侵犯了专利权,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的关系
著作权指的是《著作权法》赋予作品创作者或者其他人员对其作品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这些权利包括经济使用权、作者人身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的设立时为了维护文化领域的公平竞争,为各国文化的友好交流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的作品,模仿他人作品的标志,让读者误以为是原始作品或者是与原作品相关的其他作品,或者是滥用著作权以谋取利益,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起到弥补作用。例如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而作品的标题引起不适独立的作用,无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此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反仿冒理论予以制止。
二、完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
(一)明确新型权利客体的适用条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一般性的条例较为缺乏,除了一些明文禁止的行为之外,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权利客体的保护作用极为有限。这是因为缺少针对具体行为的必要构件,因此,司法实践部门只能够遵循公平、平等、自愿以及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引用社会上公认的商业道德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因而,其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建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尽可能地增强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司法的效率。
(二)增加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的条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权利客体的出现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即使我们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约束,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因此,相关人员需要制定适用性更强、覆盖面更广的一般性条款。相关人员可以考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一些具有开放性与抽象性的条款,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发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这里的一般条款不是原则条款,应该更具有可操作性;也不是指向某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于禁止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条款,而是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部纳入。
(三)扩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针对对象进行具体明确,而不用讲商家之间的联系作为根本。对于不正当竞争的确定不能仅仅看其是否存在存在利益碰撞,反而要确定经营者的营销方式有无信守承诺,是否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使得市场动荡,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第二,应当改变对某一具体法律对象的确定。如果法律只约束有经营资格的主体,而对这些个人和组织置之不理,这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那些运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人,在评判标准上,现如今仍然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对此给出明确定义,虽然在某些立法上对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的经营行为加以限制,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一定义参照的范围还是对竞争双方的角色定义。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道路,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对此,我们必须要提起足够的重视,平衡与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并通过明确新型权利客体的适用条件、增加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的条款以及扩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等手段,完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参考文献:
[1]潘芳芳.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D].苏州大学,2014.
[2]王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探究[J].中国市场,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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