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管理中危险物品认定相关问题探讨
2017-09-22吴文韬张武军
吴文韬,林 峰,张武军
(浙江省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宁波 315041)
港口安全管理中危险物品认定相关问题探讨
吴文韬,林 峰,张武军
(浙江省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宁波 315041)
危险货物的有效监管是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界定了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但由于生产、运输等环节以及不同管理部门依据的法规或规定不同,给安全监管带来了难度。探讨了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差异以及危险货物在交通运输不同运输方式安全监管的差别,提出了解决危险货物认定问题的建议。
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港口管理部门;海事部门
在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到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这两个概念。按照《安全生产法》对危险物品的定义,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均属于危险物品范畴。实际上,对于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的危险物品,在不同的环节,分别定义为“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通常录入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目前我国交通运输环节对危险物品的监管,两者都会涉及。但因两者之间的差异和国际上通行做法,在日常管理中,监管部门和企业存在一定的困扰。
1 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关系
表面上看,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不是一个概念,危险货物名录为《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定义来自《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化学品名录为《危险化学品名录》,其定义来自《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系列标准)。但实际上,两者又有许多相似之处。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等九大类;危险化学品目录分为物理危险(分16小类)、健康危险(分10小类)、环境危险(分2小类)三大类,均包含了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物品,常见的硫酸、硝酸、液碱等既是危险货物,也属于危险化学品。从两个目录来看,有2000多个品名是一致的。
1.1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发展过程
1956年,联合国发布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简称橘皮书或TDG),随后经过多次修订,国内目前执行的《危险货物品名表》与《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与第16修订版的橘皮书一致。
1992年,《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首次提出“危险化学品”的概念与定义。2002年,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仍引用《危险货物品名表》,在当时“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是基本一致。200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也证明了这一点。
2003年,《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简称紫皮书或GHS)被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批准为非强制性建议书,作为橘皮书的延伸,建立公认的、全面的和科学的化学品危险识别和分类的方法。2009年,《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代替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在内容上与GHS保持一致。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将其中危险化学品改为引用“危险化学品目录”,同时《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代替《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其内容与GHS第四修订版一致。2015年,《危险化学品目录》修订,将危险化学品划分改为3大类28小类,同GHS第4修订版一致,在GHS第4修订版中(目前最新为第6版,细分29小类),28小类细分为95项危险类别,《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了其中81项作为判别依据。
1.2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内容差异分析
从目录编号看,《危险货物品名表》含危险货物3495种(不包括第7类货物),《危险化学品目录》含危险化学品2828种,数量上有不小的差异。另外前者针对的是货物,包括物质和物品,使用UN编号;而后者仅针对物质,目录仅包括化学品名或其成分明确的混合物,化学品名对应唯一CAS编号。从分类看,危险货物分为九大类,危险化学品分3大类28小类,没有放射性物质。将两者分类作出对比以后,一部分定义是雷同的(但细节上并未完全一致),但也有明显不同之处,譬如《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不包括致癌性、生殖毒害等非致死的慢性毒害物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不包括放射性物质、医疗废弃物、烟花爆竹等。属于危险化学品,而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分类有30项危险类别;属于危险货物而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有3种,分别是放射性物质、杂类与爆炸品1.5、1.6类。
从判定看,《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与《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也存在一些区别。譬如对水生环境危害物质的急性毒性界定,在《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属于急毒1的物质,而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则包括了急毒1、2的物质。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但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只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事实上,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已不构成需要许可的危险化学品,有可能仍然是危险货物,比如混合物被定义为爆炸品1.5、1.6类的情况。
1.3差异导致的现状
由于对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定义界定不清,导致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上各不相同,一方面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对企业也带来了影响。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虽然生产与使用过程中,该物质为危险化学品,但在运输环节上,由于采取了特定的包装、添加稳定剂、改变成分占比等形式,可能会不构成危险货物,如低于24%的酒精溶液;也有部分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如对硝基苯甲酰肼;有相当多的危险货物为物品,本身就不是危险化学品,如锂电池、汽车气囊等,对危险物品的使用、废弃处置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名录无法涵盖。
1.4结论
(1)2002年时,“危险货物”同“危险化学品”概念基本相同;2005年之后,“危险货物”的定义开始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保持一致;2009年之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开始同GHS基本保持一致(部分引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针对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与人的生命安全,而GHS是倾向于人的生命、健康与环境的安全。(2)危险货物的本质是货物,包括物质和物品,使用UN编号;危险化学品的本质是物质,使用CAS编号。两者的分类与定义有相似的部分,但不完全一致,两者之间是交叉关系,不是覆盖关系。(3)危险化学品概念应用于生产环节,危险货物概念应用于交通运输环节。理由如下:①规章与标准中提出运输过程应符合交通运输的标准;②危险化学品不能覆盖危险货物的适用范畴;③危险化学品对危害的定义范围更广,与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不相符,更接近生产使用过程。(4)拥有CAS号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如果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可以推定出其不属于《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所规定的危险货物。若《危险化学品目录》对化学品的分析分类不足,则会出现例外情形。
2 危险货物在交通运输行业内的差异
即使同样为危险货物,交通运输行业内部也有一定的差异。根据表1所示,可以发现引用的标准是不同的。
港口作为一个连接水上与岸上运输的节点,涉及水上与道路、铁路运输方式的衔接,由于各部门危险货物认定方式不同,导致港口在对其认定与处理方式上有一定的困难。据统计,2015年仅宁波港域范围内,液体散装化学品的吞吐量为4955万t,危货集装箱吞吐量为145270箱量。在各个运输环节中对危险货物的认定,对企业生产与安全管理影响较大,最为突出的,就是港口部门与海事部门对危险货物的认定。
表1 交通运输部门危险货物执行标准Tab.1 Implementing standards of dangerous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department
2.1港口与海事部门的标准
港口管理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是《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目前版本为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其对“危险货物”的定义为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与《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其中《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仅针对船载包装类货物,《危险货物品名表》第二章已做说明,不再赘述。
海事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明确定义为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与《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货物。因为危险货物运输包括国际航线,沿海地区执行相应的国际标准: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IMSBC)、《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这些国际标准可以认为是《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的细化。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海事部门制定了《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主要包括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中列明的油类及IBC规则第17章列明的全部货物及18章中Z类货物、IMSBC规则中的B类货物、IGC规则中列明的货物以及IMDG规则中除含有特殊规定960的条目之外的货物。
2.2港口与海事部门标准的差异分析
《危险货物品名表》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名录与TDG保持一致,只是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上表述略有差异,目前《危险货物品名表》为2012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为2014版,有部分货物新增及其UN编号,其它并无区别。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针对固体散装船,其中危险货物定义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一致;《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针对化工液体散装船,其定义采用了GHS标准;《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针对液化气散装船,采取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一致;MARPOL 73/78公约的附则I则针对油类散装船,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本公约附则 II 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危险货物品名表》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参考《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编制,根据建议书中建议书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第一段:“这些建议不适用于须遵守专门的国际或国家规定的远洋或内陆散装货船或油轮的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由此证明目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并没有涵盖散装油轮与散装固体危险货物。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港口部门对环境危害物质分为急毒1、慢毒1、慢毒2三类;据IBC规则与MARPOL 73/78公约,有毒液体分为X、Y、Z、OS四类,其根据生物积聚和退化、水生生物毒性、急性哺乳动物毒性、刺激、腐蚀及长期健康影响和对海洋其他用途的妨害来判定,根据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两者定义有交叉部分,但并无法互相覆盖。
2.3港口与海事部门差异导致的现状
目前港口与海事部门对危险货物认定的标准不同,造成日常监管与审批产生差异,如:港口企业是否需要危货申报、对港口企业性质(是否属于危货企业)的判断、货物名称是否需要列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等,即使对海事部门来说,运输的货种属于危险货物,但港口管理部门可能无法判定其为危险货物。
例如,一家散装液化品仓储企业经营的货种,通过船舶载运散装液体货物时海事部门可以通过IBC规则判断其为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但对港口管理部门来说,《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列明,通过判别,不在《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范围内,则视其为普通货物,不属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定义的危险货物。以实例分析,燃料油作为港域常见的作业货种,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除非进行实验分析,判定其是否属于第9类危害环境物质,不然港口部门无法视其为危险货物;而海事部门根据MARPOL 73/78公约的附则I即可判定其为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目前,乙二醇在IBC规则中有清楚列明属于Y类有毒液体,但根据乙二醇MSDS资料,其不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对于危险货物定义。
2.4结论
(1)物流运输环节中,交通运输各管理部门参照标准不完全一致,导致在物流方式发生变化时,对危险货物认定产生差异。对于运输模式变化的中转节点,比如在港口企业物流方式变化,问题最为突出。(2)港口与海事部门对液体散装危险货物认定差异较大,理由如下:①海事部门国际运输履行MARPOL 73/78公约,从防海上污染的角度来鉴定危险货物;②实施规则采取的是GHS标准,要求上比《危险货物品名表》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来的更高。只有针对包装货物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为两者共同标准,对于散装液体货物,对同一货种有不同的判定方式,造成的影响最为明显。(3)应该将港口与海事部门的定义统一,有两种选择:①只针对安全风险,参照《危险货物品名表》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来判定危险货物,但按照国家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与职能转变的方向,可能性较低;②将港口与海事部门的危险货物合并,组合成新的危险货物定义,填补漏洞,目前新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作出了对应改变。
3 建议
(1)建议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环节,危险货物适用于交通运输等物流环节。
(2)建议参照美国(Federal Hazardous Materials Transportation Regulations)与CFR 49,设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建立真正与国际接轨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将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法规上区分出来。
(3)建议根据国际规则,建设《危险货物数据库》,将危险货物与其MSDS、国家标准等相关联;完善《危险货物品名表》,覆盖解决危险货物不统一的问题。
(4)建议修订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货物的认定标准, 科学的定义危险货物,执行统一的危险货物名录,解决物流节点因运输方式变化,对危险货物的认定随之改变的问题。
(5)建议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对仅定义为海洋污染物的危险货物单列,视其在船岸交接界面,即码头装卸过程中为危险货物在陆域交接界面,即罐区或堆场仓储与装卸过程中不再视作危险货物,科学解决港口与海事部门危险货物认定差异问题。
Discussion about definition of dangerous goods in port safety management
WUWen-tao,LINFeng,ZHANGWu-jun
(NingboPortAdministrationBureau,Ningbo315041,China)
Supervision of dangerous goods is important for safety of port. List of dangerous goods and catalogu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define what is dangerous goods and dangerous chemicals.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s of regulations in different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is hard to carry out. In this paper,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dangerous goods and dangerous chemicals and the differences of supervision in transportation were discussed. Finally, some suggestions were given to solve the problem about definition of dangerous goods.
dangerous chemicals; dangerous goods; administration of port;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U 698.5
:A
:1005-8443(2017)04-0429-04
2016-09-19;
:2016-12-20
吴文韬(1989-),男,工程师,主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与执法。
Biography:WU Wen-tao(1989-),male,engine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