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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7-09-21唐梦菲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渎职犯罪渎职税收管理

唐梦菲

(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院法警大队 湖南 株洲)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唐梦菲

(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院法警大队 湖南 株洲)

涉税渎职案件发在基层税收征收一线。按照我国当前税务系统的征管体制,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区)局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组织管理,一般不负责税收的征收,征收任务主要集中在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由于处在第一线的基层税务工作人员掌握着实际的征管权力,直接面对将追求个人利益作为第一目标的经营者,被腐蚀的可能性最大。个别意志薄弱者在面对少数不法纳税人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利诱时,放弃了自身的原则,铤而走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犯罪。

税务人员;涉税;渎职犯罪

一、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主观原因

1.渎职税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对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不重视,不以为罪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是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正常的税收执法行为同样发生在行使公务中。实际工作中,法制观念不强﹑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往往会将渎职看作工作失误,将渎职犯罪当作是一般的执法过错或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为公不犯法”等错误思想作怪,更容易混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2.渎职税务人员出现价值观错位

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极少数干部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义的侵蚀,滋生了以税谋私﹑以权谋私思想,致使某些部位和环节权力失控,个别税务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违法犯罪分子。

二、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

1.征管制度不健全,部门间职责不清,制约不力

1994年新税制的实行,向全国税务系统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命题,那就是如何围绕新的税法,保证其所确定目标的实现,制定﹑完善适应其需要的征管规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进行机构﹑职能的调整,而且还需要对职能进行科学的整合,建立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保证各职能环节和谐有序进行。要完成这一命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长时间的探索﹑总结。以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为例,在2002年以前,税务部门征收增值税时,以企业的申报数据为主要依据,而对企业开具发票金额﹑销售金额不够重视,部门间职能脱节,信息共享程度偏低,造成企业实际缴纳数额与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状况。

2.有章不循,管理混乱

对现有制度不落实,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是税务人员产生渎职违法违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现行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须到企业实地检查,查验企业的设备﹑资金,特别是企业的生产能力等情况。但在发生的案件中,一些税务人员敷衍塞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这一程序,造成企业骗购发票虚开。同时,有些领导也缺乏责任心,对此熟视无睹,不能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养痈遗患。

3.发展经济的客观形势客观上给税务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一定干扰

株洲县经济相对来说较不发达地区,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为由,是客观的工作大局,面对这一大局,部分干部盲目引进企业入驻,导致一些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企业入驻。

三、涉税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1.树立“四个观念”,提高规避风险的意识

第一,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来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基础,因此我们必须时刻绷紧依法治税这根弦不放松。第二,必须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推动规范管理与优质服务的共同进步。提倡优质服务是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的,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是“并驾车”,不能因担心纳税人的投诉而一味将就纳税人的无理甚至“违规”要求,置税法于不顾。第三,必须树立现代税收改革观,正确处理改革与“ 固本强基”的关系,对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和办法必须坚决地承继和发扬,对有助于税收管理的先进观念和做法应大胆吸收和借鉴,对有悖于税收管理的行为和弊端要彻底的摈弃,努力实现税收管理效率的最大化。第四,必须树立现代税收管理观,按照“征管五化”(即征收电子化,信息集中化,运作网络化,管理集约化,稽查专业化)的要求,实现科技兴税与强化管理的有机统一。

2.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水平

首先,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现行税收各项基层制度,提高税法的可操作性。如对民政福利企业投资主体的界定问题,国家有必要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必须调整,实行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财政返还办法解决。其次,要教育干部树立法制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现代管理相关知识,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领会文件精神,做到融会贯通,贯彻上级文件不能变形﹑走样,不能各行其是﹑乱开口子,更不能有悖国家的法律,从而保持政令的统一和政策的延续性,彻底改变“以言代法”,“权大于法”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错误做法。再次,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依法行政监督制约体系﹑税收执法保障体系,从制度上对我们的干部依法行政加以督促和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其四,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实行公开办税和承诺制,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特别是对一些敏感问题要搞“阳光操作”,切不可“暗箱操作”,要将税务执法行为﹑程序﹑时限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国税工作的阻力和压力。

[1]楼继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J].求是.2014(20)

[2]万学军.析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表现形式[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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