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2017-09-21林佳云
林佳云
(325802 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 苍南)
新刑诉法下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林佳云
(325802 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 苍南)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应运而生,在我国新刑诉法中成为一项新的证据,但是,至今为止,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电子证据的提取作出相关的明文规定。新形势下,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证据来提高审查起诉工作质量,是取证工作者们共同思考的话题。
新刑诉法;电子证据;审查;运用
电子证据,立足于电子计算机﹑信息通讯与现代管理技术的快速发展,旨在形成文化﹑图片﹑数字﹑字母等客观资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如此,实现了我国的证据从事实说转向材料说。其次,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被纳入法定证据范畴。由此可见,电子数据已经具有法定效用。笔者根据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谈谈在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中自己的几点思考。
一、电子证据的审查程序与审查重点
(1)审查关联性。由于电子证据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有助于确定案件事实。在实际工作中,可从以下几点加强审查:第一,分析电子证据与具体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第二,分析电子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不是案件的情节问题。第三,电子证据与该案件中的其余证据存不存在矛盾关系。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直接决定其能否成为案件定案的凭证。
(2)审查合法性。审查合法性,指取证程序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审查:第一,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必须是专业的司法技术人员。第二,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取证方法应科学合理。坚决抵制违法违规地获取电子证据,如,不制作法律文书就进行现场勘验;再如,采用错误取证法,使用有问题的软件﹑设备来取证,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又如,没得到授权,直接入侵他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监控﹑截取相关数据;非法进入相关场所暴力取得电子证据等
(3)审查客观性。作为定案依据的电子证据必须客观﹑真实,由于电子证据具有非直观性﹑易变动性特征,导致容易在不被人知的情况下被伪造﹑篡改。可从以下几点提高审查的客观性:第一,严格审查把控电子证据取证的各个环节。严格审查取证人员的从业资格﹑取证方法等,重点审查工作人员取证过程中制作的勘验﹑笔录等证据;审查取证环节是否具有规范性﹑科学性,是否存在人为干扰等,审查相关的日志与操作记录等。第二,审查电子证据的状态。审查储存电子证据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数据的正常性,如果是正常工作状态下产生的电子证据,就具有真实性,可以使用。审查电子证据的受保护程度,被保护程度高的电子证据真实性高,不易被篡改。第三,审查电子证据的专业鉴定事宜。由取得电子证据鉴定资格的机构﹑专业人员来鉴定电子证据的真伪,是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最权威的方法。
二、如何运用电子证据构建证明体系
(1)核对分析。认真仔细核对电子证据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供述期间对电子证据进行核对,从而让电子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得到印证。如此一来,不仅能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能有效确定电子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2)关联分析。认真分析电子证据与犯罪结果证据,使得电子证据与犯罪结果之间产生某种关联,如此,我们就能依据电子证据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罪责,那么,就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结果。
(3)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电子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从而产生印证关系,也能证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证据相互得到印证,从而构建了案件证明体系,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三、加强对电子证据提取程序的规范
(1)研发和规范电子证据取证设备。笔者认为,国家应大力支持电子取证工作,加强对电子取证设备的研发的资金技术支持,加强对电子取证设备的技术标准的规范,从而让各地办案工作能追随社会信息化的步伐。
(2)提高电子证据取证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加强对所有电子证据侦查﹑审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与职业素养。其次,提高电子证据取证﹑分析队伍的师资力量,深入研究电子证据取证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从而不断创新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与方法,提高电子取证工作有效性。
(3)加大鉴定机构认证力度。办案机关应设置关门机构来进行认证,高度重视电子证据工作的重要性,并不断加强鉴定的科学性,加强鉴定力量,提高电子证据取证与证据分析工作的有效性,尤其是要加强对疑难﹑复杂电子证据的取证分析。
(4)加快实现电子证据取证过程制度化。司法机关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实际制定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形成取证规范,最终形成规范的电子证据取证活动规章制度。
四、结束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信息﹑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发展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充分提高生产生活效率。新形势下,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只有不断提高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才能有效加快案件的定案步伐,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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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云(1969~),男,汉族,浙江苍南人,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