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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乱象及其法律规制探析

2017-09-20张启燕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共享单车法律规制共享经济

张启燕

[摘要]共享经济已然成为商业发展的新模式,基于共享经济发展起来的共享单车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方便了市民出行。然而由于共享单车尚属新生事物,缺乏相应监管,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例如私人侵占共享单车、故意毁损车辆、违规停放车辆、共享单车押金兑付风险等,这些乱象的背后凸显着制度的不完善、政府执法水平的不足以及观念的落后。文章认为,面对共享单车的乱象及其背后的原因,亟需对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

[关键词]共享经济;共享单车;法律规制

集绿色、环保、便捷、随用随取等優点于一身的共享单车的出现大大方便了城市内短途出行的用户,完美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但共享单车仍处于初级阶段,其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共享单车管理存在的乱象

(一)政府层面

共享单车是基于共享经济而衍生的新生事物,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天不足,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无监管的主体。在政府监管层面,由于监管主体对监管对象的认识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同时政府对新生事物的发展持支持态度,加之互联网行业带来的巨大生产力,政府对共享单车的监管基本属于缺位状态。不同于传统的租赁服务,共享单车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属于金融业这一高危高风险的行业。

另一方面,城市执法管理难度较大。对于乱停乱放、侵占盲道等乱象,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企业拥有所有权,用户只有使用权,对其违章行为较难严格执法。且共享单车数量庞大,需要出动大部分执法队伍进行管理,消耗大量人力物力。

(二)企业层面

1.押金兑付危机

在共享经济领域,特定的押金收取都可以产生一定规模的资金池。如果押金资金的使用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押金兑付危机。尤其是当下共享单车处于初级阶段,缺乏赢利模式,需要借助外部投资“笼络”用户,一旦投资者撤资或者不再投资,共享单车企业的资金链便会瘫痪,进而引发押金兑付风险。引爆押金问题的事件是2016年2月10日,卡拉单车投资人在得知单车丢失率、损坏率远超预估后,当晚告知创始人不再投入后续资金,全额收回之前的投资款,并将公司账目上部分用户押金划走,撤走财务和客服。④这一事件引发业界和用户的担忧,这会不会成为卷款潜逃的新“套路”,押金是否成为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外衣”?企业没有足够的反担保车辆,一旦管理不善造成金融风险,极有可能引发纠纷。

2.押金退还时限长

除了共享单车押金兑付的风险问题,对于押金的退还时限也存在弊端。一些主流共享单车企业对于押金的退还渠道并不便利。ofo单车的押金可以秒退,但其他主流品牌共享单车押金则要在1至7个工作日内退还,而余额还需另行联系客服退还。在这一收一退的时间差里,企业可产生巨大的孳息收入。对于押金的孳息归属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一般法学原理,应当通过双方进行确认归属,但是共享单车的经营方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据为己有,实质是非法占有。

3.共享单车车辆安全存在隐患

ofo、摩拜公司等多家共享单车企业都生产出多种车型以应对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但是在车辆本身的安全问题上还存在安全隐患。除了车辆本身的质量安全外,还有基于互联网安全的定位技术存在问题。以ofo为例,ofo没有配置GPS定位系统,互联网系统并不能识别单车是否损坏影响骑行的真实信息,对ofo的及时维修造成极大阻碍,进而影响共享单车的使用安全。

(三)用户层面

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可谓是乱象丛生,主要包括私人侵占单车、毁损单车、违规停放等行为。一些投机取巧的人解锁了单车固定密码之后,便在共享单车上另加一把锁,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且不论这种行为构成盗窃抑或是侵占,单单是让“共享”变为“私有”这一做法就使得共享单车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而车辆毁损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时常能够看到“缺座短脚蹬”的共享单车停放在路旁无人问津。这一方面是由于共享单车生产技术不过关,但更多的是人为的因素,车辆毁损后不及时报修,毁损的车辆不及时处理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另外,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侵占盲道、人行道甚至机动车停车位的现象随处可见。随意停放不仅影响市容,更导致公共空间的无序占用,甚至存在因为违章停放被管理部门拖走的情况。

二、共享单车管理存在乱象的原因

(一)制度滞后

制度的滞后是共享单车乱象的根源。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共享经济的发展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为指导和约束,才能逐渐得以实施。在共享单车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共享单车的行业标准仍不健全,肆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地制止。同时,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在这期间很多城市的共享单车遭到了较大的破坏,严重缩短了共享单车的使用寿命,损害了城市的发展形象,为整个城市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到共享经济的发展。

(二)政府执法能力不足

基于共享经济模式而兴起的共享单车是一种新兴事物,现有法律法规往往无从规制,大部分共享经济形式仍处于“无法可依”的法律灰色地带。灰色地带所带来的就是监管的缺位,政府对于私人侵占共享单车、故意毁损车辆、违规停放车辆、共享单车押金兑付风险这些乱象无从监管。另一方面,政府对于新兴产业和公共资源的协调能力不足,政府的城市管理水平不足亦是共享单车乱象无从监管的重要原因。目前,共享单车市场发展迅猛,共享单车的数量及品牌持续增加,然而目前尚未有相关部门对共享单车进行统一规划及规范,导致各类乱象层出不穷,政府部门却又无可奈何。

(三)社会大众整体观念淡薄

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亦是共享单车乱象存在的重要原因。对于共享单车这一共享经济下的产物,社会大众在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缺乏基本的意识,很多城市的共享单车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不仅损害了城市的形象,还浪费了社会的资源;给共享单车上私锁,变共享为私有的行为也使得共享经济的发展失去了其初衷,使得在全社会全面践行共享经济发展模式变得十分困难;随骑随停的便利却被滥用造成盲道、人行道的侵占,不仅影响了市容,更导致公共空间的无序占用。endprint

三、我国共享单车乱象的法律规制

(一)制度层面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一方面,推动企业建立完善严格的信用积分系统,规范用户的骑行行为并鼓励用户举报违规行为,鼓励更多用户参与到监管当中。另一方面,将违规用户纳入政府交通违法平台,对于破坏、违规使用共享單车的市民,可以列入失信“黑名单”,提高其使用共享单车的成本。

建立共享单车行业标准。通过建立行业标准推动相关企业加强互联网自行车行业自律,做到公平竞争,有序投放车辆,保证车辆投放的进度和规模与企业自身管理能力相适应,防止资源投放过剩,进而影响到城市公共交通。同时,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停放秩序管理团队,保证车辆规范停放,不影响行人、机动车正常通行。另一方面,对于毁损的单车,企业要及时回收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二)执法层面

政府应出台相关监管细则对用户、运营商、破坏单车者进行指导及约束,规范用户行车及停放秩序,同时明确运营商、人、车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促进共享单车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政府应尽快完善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建设,将共享单车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从土地、规划方面对共享单车停放地的选址给予政策扶持,在政策上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监管与维护,解决城市慢行系统中行人、单车路权的分配,明确单车停放区域、行驶规则等,为共享单车创造更好的运行环境,为市民创造更好的骑车出行环境和社会氛围。

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共享单车进行监管。首先要着力提高政府的城市管理水平以及对新兴产业和公共资源的协调能力。其次要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一方面要从源头上对执法队伍进行严格把控,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人员学习、运用和执行法律能力的培养。

(三)观念层面

应当加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素质。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要正确认识秩序与自由之间相互辩证的关系,公民应当认识到自由是法律框架允许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肆无忌惮的权利滥用。应加强树立公民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侧重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共享单车能否在城市畅行无阻,其根本性保障就是国民自身的法治素养。

应当加强政府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共享”本身就是一种自律性理念,这种经济理念根植于良好的法治环境之中,这要求政府部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共享型经济模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更要求共享的参与者具有良好的道德法律素养,通过自律实现“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四、结语

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下的产物,共享单车乱象的出现,既是对国民素质的考验,也是对相关企业反应能力、执行能力的考验,同时还是对地方政府责任意识、响应能力的考验,更是对我国已有制度的考验。面对高速的经济发展,我们需要抓住机会,迎接挑战,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保证共享经济的安全性。因此,从制度层面,要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共享单车行业标准,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共享经济得以长久发展;从政府执法层面,应出台相关监管细则、尽快完善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建设、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在提升政府城市管理水平和执法人员素质的基础上更好地进行管理;从观念层面,一方面要加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力提升公民的个人素质和整体素质,另一方面要提高政府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为共享经济模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责任编辑:岳文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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