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中心监管模式及其对前海自贸区的启示
2017-09-20陈亮
【摘要】金融业创新与开放的同时,金融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对金融市场稳定性造成较大伤害,甚至会引起金融危机。这也就对该领域内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一种在“管”与“放”的尺度上权衡下,需要找到一种自然的平衡。本文通过三大国际金融中心:迪拜、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监管模式,并分别研究它们对前海自贸区金融监管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前海自贸区 上海自贸区 金融创新 比较
一、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监管模式及对前海自贸区的启示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监管创新给前海自贸区的金融监管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参考样本。迪拜金融服务局,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与独立性,主要负责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的授予,并对这些金融机构未来的创新型金融业务给予持续地监管,此外,迪拜政府还出台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监管法》,除非是特许公司或者特许市场机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禁止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开展金融服务业务。
如果前海自贸区定位金融创新改革为第一要务,可以在前海管理局下设置前海金融服务局作为前海自贸区金融监管的法定机构,并申请赋予该机构一定的金融立法权限,对自由贸易区内金融机构准入及运营实行统一的监管,前海金融服务局可以由于“一行三会”共同推选负责人,全面监管自贸区内的金融机构。要实现这种监管上的创新在前期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准备:一方面,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无法满足前海自贸区内的金融改革需求,必须要在自贸区内实现监管制度的创新;另一方面,给前海带来了一套全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从规则监管模式向风险监管甚至原则性监管模式的倾斜。
二、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监管模式及给前海自贸区的启示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主体为新加坡金管局,它同时兼有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能。从职能结构上看,新加坡金管局分为6大职能部门及外事等3个辅助部门。在金融监管的具措施上,金融监管准入门槛不断降低,外资限制逐渐放开。在银行业务领域,银行监管采取业务牌照审核制度,不同牌照对应的银行业务范围不同。
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模式给前海自贸区带来了三个启示:
第一,借鉴新加坡模式,在保证前海自贸区金融稳定前提下,合理有序开放金融业。前海自贸区在开放过程中,同样应考虑开放的顺序。尤其是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中,需对人民币的跨境使用做出统筹安排,最终使人民币成为与我国经济实力相当的国际周转货币;
第二,借鉴新加坡模式,建立前海自贸区金融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在前海自贸区内率先进行金融监管综合改革,借鉴新加坡金融监管经验,建立金融监管的综合管理部门或协调机制,从而为金融创新和發展培育良好的金融环境,提升金融监管效率;
第三,借鉴新加坡模式,建立前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制度从“分类管理”到“渗透型”转变。随着改革的推进,前海自贸区必将对银行离岸金融业务产生更高需求。在银行离岸业务发展初期,可以借鉴新加坡经验,对银行业务牌照进行分类,设立专用账户,逐步过渡到“特许完全业务”牌照。
三、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监管模式及给前海自贸区的启示
香港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这与香港经济、金融发展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具体由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四大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行业自律协会构成,分别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和退休计划的业务。香港在地理位置上离深圳很近,而且港深合作也较为频繁,前海自贸区在金融监管创新模式上完全可以复制香港的一些优秀的经验模式,我认为总结起来可以有三个启示:
第一,借鉴香港模式,在前海自贸区创新行业自律。在前自贸区金融机构入驻以后,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别成立前海自贸区银行业自律委员会、前海自贸区证券业自律委员会、前海自贸区保险业自律委员会,通过自律委员会形成行业监管的第一道关卡,这种内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前海自贸区抵御金融风险的自发性、内生性,而且监管的效率也更高,也更加专业,政府专门指定的金融监管机构则形成法律层面的第二道关卡,对前海自贸区全部金融机构实施宏观审慎的监管模式。
第二,借鉴香港模式,在前海自贸区全面实施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果直接在前海采取西方发达国家混业金融监管模式,这估计在现行体制下会受到较大的阻力,而且也太过激进,可以折中地借鉴香港模式,在前海自贸区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将前海自贸区与“一行三会”形成完美对接,可以“一行三会”选派专门监管机构与监管人员进驻前海自贸区,形成前海自贸区“一行三会”金融监管联合委员会,合署办公,并申请国务院批准公选委员会主席1名,与此同时,成立相应的监事委员会对联合委员会监管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督察,形成权力制衡。
第三,借鉴香港法院高度的独立性、自治性与权威性,在前海自贸区全面实施法制前海的理念。尽管前海自贸区在建设一流法制环境方面,出台了大量措施与办法,包括前文提到的成立了前海法院、廉政署、国际仲裁机构等,但是前海自贸区法院还并没有能像香港法院那样高度自治与民主,并且在法律体系构架上也还达不到香港那样系统全面。要想让前海自贸区的金融监管落到实处,需要赋予自贸区一定的法律权限与自由度,在自贸区内法院具有高度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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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获得横向研究课题《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构建——以中韩、中澳等自贸协定为参考》,项目编号:HX-164资助。
作者简介:陈亮(1981-),男,讲师,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山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投资与理财专业讲师,研究方向:自贸区经济、家庭金融、行为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