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女户的界定及其社会待遇
2017-09-20张登璨
张登璨
摘 要:明代女户分为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妇女担任户主的民户,和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承担特殊职役的人户。传统意义上的女户须承担国家的正役并向国家缴纳赋税,但享有政府免除杂差的优待,并且政府多把其编入“畸零户”中。非传统意义上女户主要包括宫廷女户、宴乐女户、抬轿女户等,其中以宫廷女户(包括朝天女户)为主,同时,由于其有固定的职役,明廷为了保证他们完成任务,一般也会给予其免除杂差的优待。
关键词:明代 传统女户 非传统女户 社会待遇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7)03-08-19
明代以前的女户是指由妇女担任户主的民户,《辞源》对女户的定义为:“唐宋时家无男丁由妇女为户主的民户”1。明代女户在含义上不仅指传统意义上妇女担任户主的民户,而且表示一些承担特殊职役的人户,笔者将其称为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关于两类女户的区别与联系,笔者认为高寿仙的研究很有借鉴意义。他认为明代的户籍,可以分为基本户籍和次生户籍两大类。其中基本户籍有军、民、匠、灶等七大种,而次生户籍则是因适应某种需要(承担徭役或确定身份)而在基本户籍的基础上编定的。2按其说法,不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女户还是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都可以划归为“次生户籍”。只不过前者与役籍无关,而后者则与役籍有关。对此,笔者在下文中会有所论述。
目前史学界有不少论著涉及到女户问题,但相关研究成果大多局限于宋代,如柳田节子《宋代的女户》3及李智萍的硕士学位论文——《宋代女户研究》4。不过也有少量论著涉及到明代女户,如李智萍《宋代女户研究》5一文中提到了明代女户,并认为明代女户应分为“普通女户”和“内廷女户”,不过其关于“内廷女户”的分法主要是指“宫廷女户”,并不能涵盖明代非传统意义上女户的各种类型。又如孙志虎《锦衣卫选簿整理与研究》6一文亦涉及到了明代女户问题。但其论述的主要是锦衣卫中的女户,缺乏对明代女户的总体分析。再如李雪慧、高寿仙的《明代徭役优免类型概说》7一文中对明代女户的类型和徭役优免有所介绍,认为女户分为两种,一是宫人之家,二是女轿夫。不过其对女户的相关论述比较简略。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论述明代女户的含义及不同含义下的女户的社会待遇,浅薄之见,尚祈识者斧正。
一、明代女户的界定
明代“以户为编制单位,把人户编成若干不同的役种,为每一役种立一役籍(版籍、册籍),驱使他们去承担朝廷的各类生产、造作、兵防、奔走、袛应差役。这种以户为编制单位的役法就叫做‘户役”1。正因为明王朝在役使人民上实行“配户当差制”,明代女户按其含义大致可分为两种2:一是传统意义上由妇女担任户主的民户;二是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承担特殊职役的人户。
(一)传统意义上的女户
该类女户通常是指户无男丁的家庭。《文献通考》对此论述为:“凡有夫有子,不得为女户。无夫、子则生为女户,死为绝户”。3李智萍在《宋代女户研究》一文中将宋代女户分为“绝户女户”和“非绝户女户”两种,并总结道:“除个别的女儿户,不管是无亲生子孙的绝户、还是夫亡子幼的单亲家庭,宋代女户主要是指在无夫子幼的家庭中,由寡妇来担任户主。”4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也属于这种情形,即在无夫子(嗣子)幼的单亲家庭中,由寡妇来担任户主。
邦本系于民数,版图昉于生齿(周制黄口始生,遂登其数,后世黄册之名起此)……作户口考。凡图册有民户,有军户……有女户,其初以田粮立户,曰某阿某阿。5
此处的女户即应为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判断依据有三。首先,以田糧立户既是民户的基本特征;其次,古代女子无名,女子一般都称作某阿或某氏,其中“某”为女子的姓氏;再次,由后文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可以看出,得以称作“女户”的人户均与女性有关,由此可以猜想此处“以田粮立户”的人户得以称作“女户”的最大可能性当为寡妇立户。
按高寿仙在《关于明朝的籍贯与户籍问题》一文中的说法,它们应该归于次生户籍,同时,由后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它们无须承担国家徭役,只是表示某种特殊身份,因此它们属于次生户籍中与役籍无关的那一类。若一定说与役籍有关的话,或者可以说是“免役户”。
(二)非传统意义的女户
非传统意义的女户主要包括宫廷女户、宴乐女户、抬轿女户等,按高寿仙在《关于明朝的籍贯与户籍问题》一文中的说法,它们应该归于次生户籍,同时,由下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它们均需承担某种专业徭役,因此它们属于次生户籍中与役籍有关的那一类。
1.宫廷女户
该种女户是由人户家中的女子被选入内廷而形成的。《礼部志稿》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记载:
史料一:
洪武二十九年(1396)定:所取女子除富豪不用,其余不问……嘉靖十三年(1534),题准:女子选入内庭例应收充女户者,舍余于原卫,民籍于锦衣卫,带管食粮,各止终身,不许朦胧影射差役。6
史料二:
嘉靖二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内阁抄出节奉圣谕:“……宫女选入内廷,本部照例题请,将各父母收充女户,系军卫者,随卫食粮;系民户者,行锦衣卫食粮。俱各免差,仍付主客司,各关赏银伍两、缎一匹1。
史料三:
凡在京军民家,选中侍女进入内廷者,嘉靖二十六年准,收充女户,食粮、免差,仍各赏银五两,缎一匹。2
通过史料一与史料二可以看出,明代人户只要有女子被选入内廷,其家族就变为女户,他们“食粮、免差”3,其中,军户女子的族属随原卫食粮,民户女子的族属随锦衣卫食粮。换句话说,原军户女子的族属称为“某卫女户”,民户女子的族属则称为锦衣卫女户。同时通过史料一中的“例应”与史料二中的“照例题请”字样可以看出:
第一,女子被选入内廷,其家族就变为女户的政策至少在嘉靖十三年以前既已存在,而该政策最早在洪武年间既已出现。对此,《锦衣卫选簿》中即有一例:endprint
季旺,洪武二十四年充锦衣卫后所力士,二十八年将亲姑改奴进送内府,二十九年充女户带刀,五月钦除试百户,三十二年接应永平、郑村坝升副千户,永乐四年(1406)故。4
此后,该项政策当一直存在,如《明英宗实录》亦有此种女户的相关记载:“襄王瞻墡奏第四女母王氏及宫人徐氏家属王雄、徐亮俱以女户隶锦衣卫,乞就本府居住。从之。”5
第二,女子被选入内廷,其家族并非就一定会成为女户,其中有个“照例”的限制。 “照例”的具体标准有哪些,目前不能详细得知,不过笔者通过史料三“凡在京军民家,选中侍女进入内廷者”,推测其中的一个标准应为所选女子必须是在京军、民之家的女子。换句话说,只有在京的军户、民户之家的女子被选入内廷,其家族才能得以变为女户。6
此外,这里的“京”应不仅包括明代的北京,同时还应包括南京,因为南京亦有此种女户。根据明人王恕在《王端毅公奏议》中所述,周珎即为“南京锦衣卫镇抚司女户籍”。7
值得一提的是,在“宫廷女户”中有一种特殊的女户,即为朝天女户。明初有宫女殉葬之制,朝廷为补偿她们,便封赏其近亲8,谓之“朝天女户”。之所以称为“朝天女户”,笔者认为当与“朝天”和“龙驭上宾”两个词有关。“朝天”有朝见天帝之意,而“龙驭上宾”是皇帝之死的讳饰语,意为乘龙升天,为天帝之宾。这些家的女子因殉葬得以继续朝见天帝之宾——先帝,所以这些因女子殉葬而成为女户的家庭便称作“朝天女户”。《明宫词》中即有诗云:“掖庭供奉已多年,恩泽常忧雨露偏。龙驭上宾初进爵,可怜女户尽朝天。”1
朝天女户起始于明太祖驾崩之时,据《明史》所载:
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自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帝以郕王薨,犹用其制,盖当时王府皆然。至英宗遗诏,始罢之。2
明人王世贞《弇山堂别集》亦有所记载:
英宗遗命止宫妃殉葬,此诚千古帝王之盛节,而未有能考累朝从殉之人与事者,故略记之。高皇帝殉葬宫人系建文中追封,不可考,独有所谓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者,初以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为本所千户、百户。永乐初议革建文升授官员,上曰:“他每这几家都是好,职事不动,通调孝陵卫带俸世袭。”至今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3
通过上述两段史料可以看出,朝天女户从广义上理解,也应是一种宫廷女户,所谓“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者,初以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为本所千户、百户”。另外,虽然《明史》言,“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但笔者爬梳相关史料,并未发现有“成祖朝天女户”、“仁宗朝天女户”、“宣宗朝天女户”的记载。黄展岳认为明代自太祖后并没有再立“成祖朝天女户”、“仁宗朝天女户”。4不过根据笔者前文对“朝天女户”含义的述及,本人认为既然这三朝亦用殉,则殉葬女子的家庭自然成为“朝天女户”,只是事例未有记载而已。
2.宴乐女户
除了子女选入内廷,家族成为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外,明代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还有一种,该种女户与宫廷女户相同,在含义上也是一种役——宴乐。笔者查阅史料,发现该种女户主要设于衍圣公府,后被革除,这在《明经世文编》中有较详细的记载。
仪制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准巡抚山东都御史杨俊民咨称:“看得倡优杂用,原系前代陋习,以故衍圣公府女户、乐户一向开在载籍。洪武元年开创之初,中书行省未暇详议,将前项女户二十六户照旧存设,原系沿习其旧,并非祖宗特恩,创与洪武末年。都御史顾佐题准将官妓女乐尽行革去,公私典礼宴会不得杂用。一时风俗为之肃清,行之至今,无敢犯者。独公府女户、乐户相沿已久,未经厘正,以致凡遇宴会俱用女乐供应。即使全无狎昵之私,亦非君子远嫌之道相。应将前所存女户二十六户尽行查革,以后不许滥用,每年进贺表文等项,止用该府鼓吹人役供应。庶仰体先圣贻谋之心,远洗前代燕狎之习。其于崇德报功之典益粹乎不容议矣等因。案呈到部,看得巡抚山东都御史杨俊民等咨称,衍圣公府女、乐二十六户创自历代,为供林庙洒扫之用,非因宴会而设,议将裁革,尽归有司附籍收差。其林庙洒扫等役,听于庙户内拨用,一节为照礼制之因革视事理之当否。衍圣公府原用女乐二十六户,据称始于前代国朝开创之初,未暇厘正,迄今存设如故,虽事属相沿而该府与各王府事体不同,况先圣俎豆之区,岂可以□乐相溷,乃孔尚贤时常宴会,辄令此辈供应,则又失乎创制之初意,背戾已甚,委宜裁革。既经抚按官会议前来,相应依拟题请。5
由该材料“衍圣公府女乐二十六户创自历代,为供林庙洒扫之用,非因宴会而设”,可以看出,衍圣公府所设女户在明以前既已存在,起初只负责林庙洒扫,但后来演变为用于宴会享乐,并且及至孔尚贤时,其“时常宴会,辄令此辈供应”,为了“仰体先圣贻谋之心,远洗前代燕狎之习”,遂对其予以裁革。
3.抬轿女户
该种女户又名“女轿夫”,专供大驾、婚礼、选妃及亲王各公主婚配应用。据《人海记》所载:
明朝有女轿夫林凤妻王氏等一百九十三户,查原籍福建闽、侯、怀三县人,于洪武中拨送南京应当女户。永乐间随驾北都,专供大驾、婚礼、选妃及亲王各公主婚配应用,给与优免,下帖令其男子在外供给,免其杂差。天顺间各户消乏,告扯五城及宛平县会同签补。嘉靖三十一年止存八户,题签楚相妻王氏一百余名补足,末年,楚相等陆续改拨锦衣校尉。万历中复行签补,不许夤缘改拨。1
此外,《宛署杂记》中亦有类似的记载,并指出该种女户“随驾北都”后属大兴县。且在万历五年,据宛、大二县申请,查照原额,于各坊铺行殷实人户内佥补,并与本年四月十二日规定女轿夫既有优免事例,以后不许夤缘改拨。2由《人海记》和《宛署杂记》的记载可以看出该种女户在洪武朝既已出现,永乐迁都后,随驾北都,并且其徭役佥派主要由大兴、宛平二县承担。此种女户的役籍为“专供大驾、婚礼、选妃及亲王各公主婚配应用”,役籍的承担者是人户之“妻”,这也应是此种女户形成的原因。并且作為补偿,给予“其男子在外供给,免其杂差”的优待。同时还应注意到此种女户的数额在有明一代起伏较大,但明廷总体上是不断通过签补来弥补其数额,以贯彻明代“配户当差”、“役皆永充”的政策。endprint
4.其他女户
除了上述几种,笔者在《明会典》所记南京光禄寺中亦发现有相关女户的记载,如正统七年(1442),应天府府尹李敏奏言:“本府……太常、光禄二寺厨役及女户者,一户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负累小民。……女户旧免正身”。3按《明会典》载,其中“大官署”设有女户三名4,“珍羞署”设有女户二名,5“掌醢署”设有女户一名。6具体职役,囿于史料,不得而知。不过《明会典》在记述南京光禄寺各署女户的数额时,其前均记述了“本署原额厨役”的数量,结合前引“衍圣公府女、乐二十六户创自历代,为供林庙洒扫之用”7,笔者推测此处与厨役相关的女户亦可能供洒扫之用。
二、明代传统意义上女户的社会待遇
(一)政府对传统意义上女户的管理及优待
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自古就受到政府的特殊照顾。宋代苏轼在《上神宗皇帝书》中即说:“女户单丁,盖天民之穷者也,古之王者首务恤此。”8明代传统意义上女户的社会待遇主要表现在政府对其差役的优免上。
值得一提的是,就管理方式而言,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在黄册登记中当属“畸零户”。这在《明会典》中有较为详细的记载:
史料一:
凡攒造黄册。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鰥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1
史料二:
(嘉靖)九年题准:今后大造之年,各该州县,如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产家业,不愿还乡者,查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许令收造该州县册内,填入格眼,照例当差纳粮。不许捏为畸零等项名色,及破调容隐作为贴户,查出依律治罪。其不愿入籍者,就令还乡,仍行该州县安辑得所,免其杂泛差役三年。2
史料三:
其畸零人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若十岁以上者,编入正管,且如编在先次十岁者,今已该二十岁。其十岁以上者、各将年分远近编排,候长,一体充当甲首。其有全种官田人户、亦编入图内轮当。3
前已述及,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主要指在无夫子(嗣子)幼的单亲家庭中,由寡妇来担任户主。而由史料一“鰥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可知,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当列于“畸零户”中。4对此论断,明代史料亦可提供相关佐证,如明代官员孙懋为了解决诡寄现象而提出的策略。
三曰革诡寄。臣惟册籍之弊莫甚于诡寄,诡寄者皆奸民豪户买通里书,或混立户籍于畸零之内,或伪除旧地于仕宦之家,以脱重役、以免杂差。夫奸豪苟免,则善良偏累。故有田以顷计而累岁不当一差,粮仅升合而终年役于官府者,比比然也。非以朝廷优恤之恩,反为奸豪欺罔之资耶。如蒙乞敕户部申明禁例,以后攒造黄册,务审老幼单丁官民田不及五亩者方许编入畸零,如田及五亩以上,仍收正管。寄庄人户一体当差,绝户、女户一切革除。若内外仕宦之家,亦必量其官职崇卑,定为优免则例。5
从该则史料中可以看出孙懋认为诡寄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立户籍于畸零之内”,二是“伪除旧地于仕宦之家”。结合下文“寄庄人户一体当差,绝户、女户一切革除。若内外仕宦之家,亦必量其官职崇卑,定为优免则例”可知,“寄庄人户一体当差,绝户、女户一切革除”之举措当为解决“立户籍于畸零之内”的诡寄方式。至于“若内外仕宦之家,亦必量其官职崇卑,定为优免则例”则为解决“伪除旧地于仕宦之家”的诡寄方式。由此可知,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绝户当编入“畸零户”中。
同时,由史料二中“不许捏为畸零等项名色”,可知“畸零户”在明代亦属一种役籍,只不过这种役籍比较特殊,无需服役而已。正如高寿仙所说的,可以视为“免役户”。6此外,通过史料三可以看出,编入“畸零户”的条件十分苛刻,“只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除此之外,即使是未成丁者,十岁以后也要编入正管。
由史料一可知,编入“畸零户”的“鰥寡孤独者”是不任役的,并且与前文中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享受的优待一样,这里的“役”主要指优免杂泛差役,即杂差,1这在下文中会有所论述,兹不详述。事实上确也如此,如弘治《宁夏新志》载:“凡舍余,除粮差冬采之外,俱免杂差。生员二丁者,老一丁马军,一丁教读生本身。仕宦之家,照例递免。女户之家全免。”2结合上下句,此处的“女户之家全免”,免的当是杂差。
此外,寡妇担任户主的传统意义上的女户无须服差役的事实在明陆人龙《型世言》第九回“避豪恶懦夫远窜,感梦兆孝子逢亲”这则故事中也有体现。故事发生在洪武十八年,主人公王喜遇着一个叫崔科的里蠹。当时正值国初典作,差役很多。王喜因得罪崔科,被安排的差役更是极多,无暇耕种。夏季又遇干旱,日子过得异常艰辛。当时官府差官赈济,崔科要王喜拿钱给他才愿为其办事。王喜为获得些许赈济只得典当家中衣物换钱以送崔科。但崔科诓了其钱财,却不为其办事,王喜一怒之下便打了崔科,后担心崔科报复,只得暂往他乡逃避。王喜的妻子霍氏对外宣称其丈夫被崔科打死,并与崔科大闹,后在外人的调解下问题算得以解决。但霍氏担心日后崔科加派差役与其家,便道:“列位老人家,我丈夫不知仔么,他(崔科)日后把些差拨来,便这几两银子也不够使用。咱只和他经官立案,后边还有成说。张老三道:‘你如今须是女户,谁差得着?”3
正因为明代女户在差役上享有优免权,一些富民为成为女户而不择手段,“京师富民往往赂权要,进处子求为女户,期蠲征役”4。当时“诡寄”女户现象十分盛行,官员纷纷上书反映:
史料一:
田糧飞洒、诡寄等弊日积月甚,清查为难。丈地均粮之说,奉有明禁,固不敢议。然亦当为之处,盖田粮所以多弊者,由实征黄册之不同巧立女户、子户、寄庄,名色不一。清源之论……女户要见实在有无男丁。5endprint
史料二:
国朝役制,首先论丁,见于洪武四年,诏令者可考也。厥后兼论丁、粮,然未闻专论粮也。迩来有司不原祖制,凡遇佥役,专视田之多寡以为差殊,不知田不足凭者有六:富民以余田窜仕籍,是谓诡寄,一也;揑丁装田至托女户,是谓花分,二也……6
因此有官员提出要对女户等“诡寄”现象进行核实,“清寄居客户以助夫役,移僻驿马匹以苏冲涂,核冒滥优免及诡称官户、寄庄户、女户、神帛堂匠户,以实丁口。”7“巧立女户诡寄等项情弊,抚按官严行所属州县尽行查革。”8并建议对办事不力的官员进行惩处,“若有司不能奉行者,考以罢软黜,退官。”1甚至有比较激进的官员提出革除女户,明武宗正德十五年(1520)时,孙懋向朝廷建议道:“寄庄人户一体当差,绝户、女户一切革除”。2
(二)传统意义上女户的负担
前已述及,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是免除杂差的,但正役与赋税仍需承担。首先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须承担里甲正役。明代征派赋役的基本原则是“视田征租,量丁定役”3,这里的丁专指男子而不包括女子,其中,“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4。因此在明代,若按照“量丁定役”的原则,那么在无夫子(嗣子)幼的单亲家庭中,由寡妇担任户主的传统意义上的女户由于户中没有须要承担差役的丁,所以应是无须承担差役的。不过事实却是,明初徭役征派确以丁为征收标准,但后来改为丁、粮兼顾,“国朝役制,首先论丁,见于洪武四年,诏令者可考也。厥后兼论丁、粮”5。由此,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家中虽无合格的应役之丁,但若按粮派役,其也是需要承担一定量的徭役的。前已述及,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是免除杂差的,因此这里的役主要指里甲正役。实际上,明代的里甲正役除功臣之家,其他人户均不得免,栾成显、高寿仙等对此早有论述。6因此,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应是须承担里甲正役的。
其次,作为国家的编户,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须承担国家赋税。前文在给传统女户做界定时曾引史料:
邦本系于民数,版图昉于生齿(周制黄口始生,遂登其数,后世黄册之名起此)……作户口考。凡图册有民户,有军户……有女户,其初以田粮立户,曰某阿某阿。7
前已论及此处的女户当为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其“以田粮立户”,则成为国家的编户。明代在管理人户上实行黄册制度,其既是一种户籍制度也是一种赋役制度,并且作为国家征税派役的凭据,黄册登载的最主要内容为人丁和事产。8作为有田粮的国家编户,其向朝廷缴纳赋税也就理所当然,正如明太祖所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9
总之,作为国家的编户,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不仅须要缴纳赋税,同时还须承担里甲正役,但作为对这一弱势群体的照顾,明廷给予其免除杂差的优待,相较于宋代女户须承担赋税和各种徭役10,明代传统意义上女户的负担是相对减轻的。同时,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当与宋代女户一样,在社会上也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及宗族照顾,同时也会遭受一定的社会压力。11但囿于史料,笔者目前无法做详细论述。
三、明代非传统意义上女户的社会待遇
如前所述,明代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主要包含宫廷女户、宴乐女户、抬轿女户等。由于宫廷女户、抬轿女户之外的其他几种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数量相对较少,而且相关史料记载亦不多见,所以本节所述明代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以宫廷女户和抬轿女户为主,兼论其他几种女户。
(一)宫廷女户的负担和享受的优待
首先说宫廷女户的负担。前文提到,明代军民之家只要有女子被选入内廷,则该家族便变为女户(宫廷女户)。此种女户在适当时候是须承担军役的,这在《明实录》中有较多反映。1如《明太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三有“校尉、女户俱充军”2的记载。
除《明实录》外,《锦衣卫选簿》中有一例表明这点:
外黄查有:陈政,济宁州人,曾祖陈贵系女户,故。祖陈显,正统十四年以舍人报效,与冠带,德胜门外杀贼有功,固安县并霸州等处追夺有功,景泰元年(1450)升锦衣卫左所实授百户,成化十年老。父陈祥系嫡长男,本年替职,二十二年故。政系嫡长男,本年袭授锦衣卫左所百户。3
陈显是“以舍人报效”,与“冠带,德胜门外杀贼有功”。由此可见,女户也是须服从征等项军役的。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孙志虎借助这条史料认为:“这种女户(宫廷女户)只及本身,不及子孙,并不世袭。否则,如果女户也可以世袭的话,整个陈氏家族都是女户,就没必要强调‘曾祖陈贵系女户。”4笔者认为其观点值得商榷。事实上,宫廷女户的户籍身份是世袭的,这从《明宪宗实录》卷八十一的记载中可以看出:
命女户及孝义军优免杂差者,三世后一体差操,从南京给事中常显等奏也。5
根据这则史料,如果女户的户籍身份不能世袭,则没必要强调“三世后一体差操”。同时,根据该条史料还可看出明宪宗成化六年以后,女户三世后当“差操”,不再如先前世世“免差”。另外,笔者推测孙志虎之所以下此结论,可能受《礼部志稿》所记“各止终身”影响。但《礼部志稿》所记“各止终身”只是“带管食粮,各止终身”,并不是宫廷女户的户籍身份“止终身”。不过《礼部志稿》所载“带管食粮,各止终身”倒是事实存在。如《明熹宗实录》卷三十八既有所载:“上传锦衣卫食粮女户,着清查名数年分,或有久違已故,诡冒支领者,查名开除,并在京各卫所,该卫一体传谕,查明开奏。”6从该条史料中当可看出“带管食粮”应为“各止终身”。
其次说宫廷女户享受的优待。前已述及,明初有所谓的“朝天女户”,如“太祖朝天女户”有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自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7。朝天女户的身份即是明廷对殉葬女子家庭的一种补偿与优待。
此外,宫廷女户中除了这种特殊的朝天女户之外,大部分是由于军民户家的女子被选入内廷,其家族遂变为女户。根据前引《礼部志稿》所述的三则史料,可知此种女户“食粮”、“免差”。所谓“食粮”即政府出粮供养,其中军户女子的族属随原卫食粮,民户女子的族属随锦衣卫食粮。具体数量上,据《明会典》载,成化十八年(1482),“锦衣卫女户月支粮一石”1;嘉靖八年又议准:“行月粮数目……免差宫廷女户……各每月食粮。有妻母一石,只身六斗。”2所谓“免差”,即免除杂差。除了“食粮”、“免差”之外,还对选入内廷女子的父母额外加赏“银伍两、缎一匹”3,这在《明实录》中有所记载。如《明世宗实录》载:“诏所选宫女三百家,俱收充女户,食粮,各赏银五两,缎一匹。”4又如《明世宗实录》言:“诏新选女侍父兄八十家,收充女户,赐给如例”。5此外,女户朝贺到京赐盘缠钞十锭。6endprint
该种女户除了享有“食粮”、“免差”及赏赐外,还能钦升为官,但钦升的官职一般只为百户。正如《明太宗实录》卷十五所载:“赐代王桂书曰:吾弟言女户徐忠欲得如奉天靖难功臣例,升指挥使,徐忠本党附群奸,以危我者,为吾弟故,释之不问,而忠犹妄觊非分之恩,且忠何功,欲得升官?朝廷以名爵为激劝。有功者,不敢吝;无功者,不敢滥。惟其至公,乃足服众。今若无功滥予,将来何以使人?旧制女户,但授百户。今授徐忠以百户,庶几不违皇考家法。”7同时朝廷还规定:“女户钦升官员,子孙例无承袭者,……收充校尉。”8
(二)抬轿女户的负担和享受的优待
首先说此种女户的负担。抬轿女户主要负责宫廷中的女性的出行、礼仪等活动,“专供大驾、婚礼、选妃及亲王、各公主婚配应用。”9如成化二十三年定皇太子纳妃仪:“皇太子先行至中门。女轿夫举凤轿至于中门之内。”10又如洪武二十六年定亲王婚礼:“王先出,女轿夫举凤轿至于中门之内。”11
值得一提的是,大兴、宛平二县的女轿夫与公主府女轿夫应是分开的。如“万历二十年,见当大婚,女轿夫除大兴一百名外,宛平实九十三名。永宁公主府女轿夫一百名。延庆公主府一百名。瑞安公主府一百名。”12推测大兴、宛平二县的女轿夫只为皇帝、皇后的出行服务,而各公主府女轿夫则既须服役于本公主府又得服役于皇帝、皇后的出行,同时,大兴、宛平二县的女轿夫在服役时衣帽无须自备,而各公主府的女性轿夫在为本公主府服役时须衣帽自备。《宛署杂记》对此即有记载:“衣帽:大婚、上陵,凤辇合用花纱帽、红绢彩画衣、绿绢彩画汗褂、红绵布、鞋、铜带,俱临时赴内府关领;各轿合用锦汗巾、红布汗褂,俱两县新置。各府轿夫衣帽,女夫自备。”13另外,各公主府女户每月每名还需外纳各府贴差银壹钱伍分14。
另外,笔者推测只有大兴、宛平二县的女轿夫是固定役籍,须“役皆永充”,而各府女轿夫可能只是临时雇役,并非固定役籍。通过《宛署杂记》的记载或可略知一二:
案查女轿夫林凤妻王氏等一百九十三户,原籍福建闽、侯、怀三县人,洪武年拨送南京应当女户……天顺年间各户消乏,告扯五城及宛平县会同照数佥补。嘉靖三十一年止存八户,又题佥楚相妻王氏一百余名补足,嘉靖末年楚相等陆续改拨锦衣卫校尉。至万历五年顺天府府尹王题请佥补,奉圣旨:礼部知道,钦此。部覆:行准顺天府经历司手本,据宛、大二县申请,查照原额,于各坊铺行殷实人户内佥补,照例优免,等因到部。本年四月二十日,礼部尚书马自强具题,奉圣旨:这女轿夫准佥补,既有优免事例,着永远应当,以后再不许夤缘改拨。1
由这条史料可以看出,须固定佥派的女户数额始终只是最初的一百九十三户,永乐年间随驾北都后,即为大兴、宛平两县的抬轿女户。事实上,由于“大驾、婚礼、选妃及亲王、各公主婚配时,用的抬轿女户数额已经很大,再加上宫廷其他女性如后妃、女官等高中级人员的出行,也要乘轿子,同样由女轿夫来担,这就导致很多抬轿女性是临时雇募而来的。2
其次,关于抬轿女户享有的优待,第一,给予“其男子在外供给,免其杂差”3的优待。第二,免除其家庭一定的铺行银。据《宛署杂记》载:“大婚夫铺行银全免,各府夫免四钱,等则高者余银补纳。”4 这里的“大婚”当指皇帝的婚娶,其中“夫铺行银全免”当指大兴、宛平二县的女轿夫的铺行银全免。而“各府夫免四钱”当指各公主府的女轿夫的铺行银免四钱。另外,“等则高者余银补纳”,可能是明廷对高等级的抬轿女户的额外奖励,因为抬轿女户中也分等级。如“万历五年正月,仁圣皇太后、慈圣皇太后诰谕恭行大婚礼……除各女夫能办外,新给下户女户三百九十三副”5。此处下户女户即是抬轿女户中亦有等级的一个反映。
(三)宴乐女户和其他非传统意义女户的负担和享受的优待
首先,就其他几种非传统意义女户的负担而言,其役籍既反映了他们需承受的的负担。这在前文中已有论述。其中衍圣公府所设宴乐女户在明初只负责林庙洒扫,后来演变为用于宴会享乐;南京光禄寺中的与应天府上元、江宁二县中的女户当为供洒扫之用。
其次,就明廷对其他几种非传统意义上女户的优待而言,朝廷一般给予他们家庭免除杂差的优待,如对于南京光禄寺中女户,给予“免正身”的优待。如正统七年(1442),应天府府尹李敏奏言:“本府……太常、光禄二寺厨役及女户者,一户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负累小民。……女户旧免正身”。6对于衍圣公府中的宴乐女户,虽未找到直接免其杂差的史料,但结合其他几种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可以推断该种女户也应享有免除相关杂差的优待。
总之,作为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无论是宫廷女户、抬轿女户还是其他几种女户,他们都需承担国家某种专门的职役,同时也正因如此,朝廷为了保证这些专业役户完成任务,便给予他们免除杂差的优待。7
四、小 结
明代以前的女户是指由妇女担任户主的民户。与唐宋不同,明王朝在役使人民上实行“配户当差制”,这使得明代女户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传统意义上的女户,即由妇女担任户主的民户;二是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指的是一些承担特殊职役的人户。
首先,就传统意义上女户而言,明代该类女户与前代一样,指的是在无夫子(嗣子)幼的单亲家庭中,由寡妇来担任户主的人户。由于明代实行“配户当差制”,为管理方便,便把女户划到了“畸零户”之下,这是与前代不同的地方。同时,作为国家的编户,明代传统意义上的女户不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还须承担里甲正役,但作为对这一弱势群体的照顾,明廷还是给予了其免除杂差的优待,相较于宋代女户须承担赋税和各种徭役 ,明代传统意义上女户的负担是相对减轻的。
其次,就非传统意義上女户而言,此种女户应有三种之多,主要包含宫廷女户、宴乐女户、抬轿女户等,其中以宫廷女户为主。具体来说,衍圣公府所设宴乐女户在明初只负责林庙洒扫,后来演变为用于宴会享乐,后被革除。抬轿女户主要负责宫廷中的女性的出行、礼仪等活动,“专供大驾、婚礼、选妃及亲王各公主婚配应用”。该种女户在洪武朝既已出现,永乐迁都后,随驾北都,其徭役佥派遂由大兴、宛平二县承担。另外,对于抬轿女户,大兴、宛平二县的女轿夫与公主府女轿夫应是分开的,并且此种女户中也有等级划分,他们的负担与享受的优待是不同的。关于南京光禄寺中的女户,他们当为供洒扫之用。而所谓宫廷女户,明代军民之家只要有女子被选入内廷,其家族就变为此种女户。其中军户女子的族属被称为“某卫女户”,民户女子的族属被称为“锦衣卫女户”。宫廷女户当在洪武朝既已出现,同时,需注意并非所有得以选入内廷的女子,其家族都变为女户,中间还有许多限制,笔者推测其中的一项限制应为只有在京(包括北京和南京)的军户、民户之家的女子选入内廷,其家族才得以变为女户。另外,宫廷女户中有种特殊的“朝天女户”,明初有宫女殉葬之制,朝廷为补偿她们,便封赏其近亲,谓之“朝天女户”,英宗废除宫女殉葬制之后便不复存在。此外,作为非传统意义上的女户,无论是宫廷女户还是其他几种女户,他们都需承担国家某种专门的职役,同时也正因如此,朝廷为了保证这些专业役户完成任务,便给予他们免除杂差的优待。endprint
最后,应该看到明代传统意义与非传统意义上的两种女户之间的联系在于都可划入次生户籍;其区别在于前者更多的是代表一种身份,因此与役籍无关;后者由于均需承担某种专门的徭役,因此与役籍有关。同时,可以看出两者得以称作“女户”的原因均与女性有关。
The Meaning and Social Treatment of Nühu in the Ming Dynasty
Zhang Dengcan
Abstract: In the Ming dynasty, Nühu(女户) was divided into the traditional Nühu whose householder was held by women, and the non-traditional Nühu whose family had to undertake some special service servant. The traditional Nühu had to undertake formal servant and paid taxes to the government, while they were entitled to exempt affiliated servant. Meanwhile, the government usually put them in “Marginal households”. The non-traditional Nühu mainly included Court Nühu which also embraced sacrificial Nühu for the emperors, Banquet Music Nühu, carrying sedanchair Nühu and so on, and the proportion of Court Nühu was the largest. Meanwhile, the non-traditional Nühu had respectively stationary service servant, and the government usually allowed them not to undertake affiliated servant to ensure them finish their assignments.
Key words: the Ming Dynasty;traditional Nühu;non-traditional Nühu;social treatments
1《辭源》,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29页。
2 详见高寿仙:《关于明朝的籍贯与户籍问题》,《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一期。
3 柳田节子:《宋代的女户》,虞云国摘译自汲古书院1993年版柳田节子先生古稀纪念集《中国的传统社会与家族》,《宋史研究通讯》1993年第二期。
4 李智萍:《宋代女户研究》,平顶山学院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5 李智萍:《宋代女户研究》,平顶山学院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6 孙志虎:《锦衣卫选簿整理与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7 李雪慧,高寿仙:《明代徭役优免类型概说》,《故宫学刊》2013年第二期。
1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王毓铨史论集·第三卷·莱芜续集》,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794页。
2 李智萍把明代女户分为“内廷女户”与“普通女户”,个人认为其对明代女户的界定不够完整。详见李智萍:《宋代女户的特点》,《妇女研究论丛》2011年第六期。
3(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三,《赋役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38-139页。
4 李智萍:《宋代女户研究》,平顶山学院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5(明)申嘉瑞修,李文纂:《(隆庆)仪真县志》卷六,《仪真县知县昆阳申嘉瑞重修·户口考》。
6(明)林尧俞等纂修,俞汝楫等编撰:《礼部志稿》卷二十,《选用宫人》,《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九十七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31-332页。
1(明)林尧俞等纂修,俞汝楫等编撰《礼部志稿》卷六十一,《选宫人·选取宫女条款》,《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九十七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6-37页。
2 (明)林尧俞等纂修,俞汝楫等编撰《礼部志稿》卷三十七,《杂给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五百九十七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97页。
3 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免差只是杂差,他们仍然须服军役的,这在后文会有所论述。
4《锦衣卫选簿》,实授百户季澄,内黄,第239页,《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四十九册,2001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影印版。
5《明英宗实录》卷三十三,正统二年八月乙亥条,第645-646页。
6 关于明代宫女的采选地域,邱仲麟认为明代初年,采选的范围较广,直至正统年间,南北直隶、山东、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等地皆有其例,世宗时,采选的范围缩小至北直隶,穆宗以后则多在北京。(详见邱仲麟:《明代宫女的采选与放出》,第二届明代宫廷史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2011年。)另外,关于明代宫女的采选地域,《明代宫廷女性史》一书中亦有相关论述。详见彭勇,潘岳:《明代宫廷女性史》,北京:故宫出版社,2015年,第231-248页。
7 (明)王恕:《王端毅公奏议》卷四,《参奏南京经纪私与番使织造违禁纻丝奏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四百二十七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26页。endprint
8 据明姜清《姜氏秘史》载:“以张风等为锦衣卫千、百户等官有差。初,太祖崩于西室,室人殉葬者若于人,其近亲张凤、李衡……等以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官本卫千户、百户。”
1(明)朱权:《明宫词》,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31页。
2 (清)张廷玉:《明史》卷一百一十三,《列传·后妃》,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515-3516页。
3 (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五,《殉葬宫妃之典》,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73页。
4 黄展岳:《明清皇室的宫妃殉葬制》,《故宫博物院院刊》1988年第一期。
5(明)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三百四十一,《题革衍圣公女乐疏衍圣公女乐》,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660页。
1(清)查慎行:《人海记》卷下《女轿夫》,《续修四库全书》第一千一百一十七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37页。
2 (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二十,《书字·志遗五》,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84页。
3《明英宗实录》卷八十九,正统七年二月丁酉条,第1784-1785。
4 (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二百一十七,《南京光禄寺·大官署》,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084页。
5(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二百一十七,《南京光禄寺·珍羞署》,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085页。
6(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二百一十七,《南京光禄寺·掌醢署》,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085页。
7(明)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三百四十一,《题革衍圣公女乐疏衍圣公女乐》,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660页。
8(明)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卷七十九,《上神宗皇帝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四百二七十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41页。
1(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二十,《户部七·户口二·黄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32页。
2(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附籍人户》,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31页。
3(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二十,《户部七·户口二·黄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32页。
4 值得一提的是,“畸零户”在明朝在两种理解方式,一是理解为无法负担国家徭役的人户,这主要是来自国家的意志;二是将之理解为一百一十户外的余户,这主要是反映村落的实际情况。详见鹤见尚弘著,姜镇庆译,《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北京:学苑出版社,1989年,第1-25页。
5(明)孙懋:《孙毅菴奏议》卷下《计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四百二十九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33页。
6 详见高寿仙:《关于明朝的籍贯与户籍问题》,《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1 李雪慧、高寿仙把这种“因属于某种户籍或因获得某种身份,依照法律规章能够自然取得的优免权”,称作“身份性优免”。详见李雪慧,高寿仙:《明代徭役优免类型概说》,《故宫学刊》2013年第二期。
2 (明)王珣修,胡汝砺纂:胡玉冰、曹阳校注:《(弘治)宁夏新志》卷一,《优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3页。
3 (明)陆人龙:《型世言》卷三,《第九回》,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33页。
4 (明)陈循:《芳洲文集》卷七,《赠少保兼兵部尚书邝公墓志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影印本,集部,第三十一册,第227页。
5 (明)吴遵:《初仕录·清田赋》,《官箴书集成》第二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46页。
6 (明)徐师曾:《湖上集》卷七,《均役论》,《续修四库全书》第一千三百五十一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42页。
7 (明)焦竑辑:《熙朝名臣实录》卷二十七,《知府庞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史部,第一百零七册,第427页。
8 (明)范涞修,章潢纂:《(万历)新修南昌府志》卷八,《差徭·新定四差凡例》,《日本藏中国罕见方志丛刊》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152页。
1(明)范涞修,章潢纂:《(万历)新修南昌府志》卷八,《差徭·新定四差凡例》,《日本藏中国罕见方志丛刊》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152页。
2(明)孙懋:《孙毅菴奏议》卷下《计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史部,第四百二十九册,第333页。
3(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九十,《户部四·赋役》,《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史部,第二百六十五册第566页。
4(清)张廷玉:《明史》卷七十八,《食货志·赋役》,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93页。
5(明)徐师曾:《湖上集》卷七,《均役论》,《续修四库全书》第一千三百五十一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42页。
6 栾成显认为明代里甲正役除了功臣之外,即使在京官员也不得优免,遑论其他人户。(详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340页。)李雪慧、高寿仙亦认为明代里甲正役除功臣之家外,一律不得优免。(详见李雪慧,高寿仙:《明代徭役优免类型概说》,《故宫学刊》2013年第二期。)关于免功臣里甲正役的规定,按《明会典》载:“各处功臣之家、户有田土。除合纳粮草夫役。其余粮长、里长、水马驿夫尽免。”参见(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二十,《户部七·户口二·赋役》,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34頁。endprint
7(明)申嘉瑞修,李文纂:《(隆庆)仪真县志》卷六,《仪真县知县昆阳申嘉瑞重修·户口考》。
8 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107页。
9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六十五,洪武十七年九月己末条,第2545页。
10 具体可参见李智萍:《宋代女户研究》,平顶山学院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11 具体可参见李智萍:《宋代女户研究》,平顶山学院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张凡:《明代家产继承与争讼——以判牍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赵曼:《从判牍看明代户绝继承》,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1 对此点,孙志虎已有较多阐释,笔者不再赘述。详见孙志虎:《锦衣卫选簿整理与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2 《明太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三,永乐十四年十二月壬申条,第1972页。
3 《锦衣卫选薄》,实授百户陈志高,外黄第245页,《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四十九册,2001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影印版。
4 孙志虎:《锦衣卫选簿整理与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5 《明宪宗实录》卷八十一,成化六年秋七月甲辰条,第1589页。
6 《明熹宗实录》卷三十八,天启三年九月庚戌条,第1984页。
7 黄展岳认为:“从以后再没有另立‘成祖朝天女户、‘仁宗朝天女户来看,估计没有实行多长时间,可能仅限于建文、永乐年间,所谓‘世袭,可能仅是虚文。”(详见黄展岳:《明清皇室的宫妃殉葬制》,《故宮博物院院刊》1988年第1期。)笔者认为其说法值得商榷。
1 (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四十一,《户部二十八·月粮》,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88页。
2 (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四十二,《户部二十九·官军匠役俸粮》,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06页。
3 (明)林尧俞等纂修,俞汝楫等编撰《礼部志稿》卷六十一,《选宫人·选取宫女条款》,《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四百二十七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6-37页。
4 《明世宗实录》卷三百二十三,嘉靖二十六年五月甲子条,第5993页。
5 《明世宗实录》卷三百九十四,嘉靖三十二年二月壬戌条,第6932页。
6 (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一百一十,《给赐一·庆贺》,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90页。
7 《明太宗实录》卷十五,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辛未条,第285-286。
8 (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一百四十四,《兵部二十七·力士校尉》,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734页。
9 (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二十,《书字·志遗五》,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84页。
10 (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六十八,《婚礼二·皇太子纳妃仪·亲迎》,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409页。
11 (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六十九,《婚礼三·亲王婚礼·亲迎》,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413页。
12 (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二十,《书字·志遗五》,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84页。
13 (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二十,《书字·志遗五》,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84页。
14 (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二十,《书字·志遗五》,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84页。
1 (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二十,《书字·志遗五》,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84页。
2 彭勇,潘岳:《明代宫廷女性史》,北京:故宫出版社,2015年,第375页。
3 (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二十,《书字·志遗五》,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84页。
4 (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二十,《书字·志遗五》,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84页。
5 (明)沈榜:《宛署杂记》卷十四,《以字·宫禁》,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140页。
6 《明英宗实录》卷八十九,正统七年二月丁酉条,第1784-1785页。
7 李雪慧、高寿仙把这种“作为对承担某种专门徭役的补偿,而免除其他一般性的各种徭役”的优免政策称为“补偿性优免”。详见李雪慧,高寿仙:《明代徭役优免类型概说》,《故宫学刊》2013年第二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