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促进和保障母婴保健事业新发展—修正《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突出地方特色
2017-09-20周静文
周静文
立法促进和保障母婴保健事业新发展—修正《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突出地方特色
周静文
2017年7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办法》,将我市母婴保健事业的成功经验和政策措施上升为制度性规定,有利于促进母婴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的提升,有利于保障孕产妇健康,有利于提升人口出生质量和婴幼儿健康水平。
一、办法修正的背景
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颁布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并经2005年和2010年两次修正,在20年实施过程中,为促进全市母婴保健事业发展,提升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以及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母婴保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作出了修改,使得原《办法》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新的要求不一致,亟需修改。同时,我市已形成了覆盖城乡的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市政府先后出台实施了《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08- 2012年)》和《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2013-2020年)》,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和做法,二十项惠民项目中增加了儿童脑瘫筛查和救助、学龄前儿童慢性病筛查、孕期甲状腺功能筛查等八个项目,免费项目受益的人群不断扩大,控制人口出生缺陷成效显著。这些好的经验做法都需通过修改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修正后的《办法》增加了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细化了母婴保健服务的具体事项。修正后的《办法》相比国务院的实施办法,补充细化了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分别为“母婴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这一修改既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和计生行政部门合并带来的管理服务事项的合并,也包含了母婴医疗技术实践发展的事项。
二是明确本市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婚检的具体项目。修正后的《办法》对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作出修改,一方面明确本市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并规定市政府加强宣传和引导;另一方面明确规定本市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中的梅毒、乙肝项目实行免费检查。
三是明确细化了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具体服务内容。修正后的《办法》相比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增加了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增加了为准备怀孕的夫妻提供孕前健康指导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和健康状况评估的内容;二是增加了对孕产妇的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提供诊治服务的内容;三是明确了为孕产妇及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对新生儿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相应处理的内容。
四是明确本市将婴儿保健服务普及到六周岁以下幼儿并明确了婴幼儿保健服务的具体内容,这是此次修正案的最大亮点。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幼儿保健纳入立法调整,是将天津婴幼儿保健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此外,《决定》还细化了婴幼儿保健服务的具体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五方面:(一)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定期访视;(二)对婴幼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三)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心理健康等指导和咨询;(四)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并采取干预措施;(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婴幼儿保健服务。
五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修改了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相关行政许可。鉴于国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中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遗传病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行政许可,都做出了规定,因此修正后的《办法》严格依照上位法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将上述行政许可项目汇集到一条中予以表述。修正后的《办法》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遗传病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六是对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医疗机构作出规定,明确了其法律责任。为了保障那些需要借助辅助技术受孕人群的合法群益,修正后的《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范围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修正案也明确了其法律责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超出执业范围提供技术服务的、人类精子库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技术服务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作者为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