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精神障碍强制治疗如何判定

2017-09-20王丽莎

中国卫生 2017年11期
关键词:余某卫生法精神障碍

文/王丽莎

【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8日,因与妻子感情不和,38岁的男子余某签署离婚协议。当天,余某被妻子及亲属强行送入驻马店市精神病院。随后,院方以“性偏好障碍”的名义将余某收治,并对其进行治疗,前后共19天。最终,余某在警方协调下出院。

2016年5月17日,余某将驻马店市精神病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2017年7月3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下达判决书,一审认定驻马店市精神病院的强制治疗侵犯了余某的人身自由权,判决院方公开道歉,并处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理分析】

强制治疗不仅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住院期间患者的隐私、通信、会面等权限也将或多或少受到限制,出院后更是会被标签化为“疯子”“傻子”,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排挤、歧视。因此,在制度设计上,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治疗必须满足一定的实体要件。

我国《精神卫生法》第30条第2款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其他国家和地区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治疗的实体要件通常包括有精神疾病、有自他伤危险性、有医疗必要性以及有治疗可能性。

患有精神疾病是讨论精神障碍患者相关问题的必要条件,本文不再赘述。

自他伤危险性

自他伤危险性是警察权思想的体现,是指为了防止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必须在患者具有明显危险性时,强制其住院治疗。我国《精神卫生法》中“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规定,就涵盖了已经发生自他伤的行为和具有自他伤的危险两个层面。

精神疾病的判断容易流于主观,自他伤危险性的预测更是十分困难。美国精神科医师也察觉到“过度预测”的风险,并戏称此种预测是一种可伸缩自如的“魔术文字”。为了解决此技术上的问题,美国司法判决自1970年以来,不断将强制住院程序规格提升至刑事诉讼程序般的水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强制住院的证明程序必须达到明白、确信的程度,许多判决也要求必须提出客观证据用以佐证对象的未来危险性。日本措置入院的程序中,鉴定医师必须填写的鉴定文件中也备有“问题行动”一栏,目的在于提供客观事实以预测对象的未来危险程度。

尽管临床上有许多预测未来危险性的科学方法,但其终究只是一种几率的评估,存在误差也是必然的。

医疗必要性

医疗必要性主要体现父权思想,即精神障碍患者在危及自身生命时,不具有能力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定,此时由法律强制其入院,以达到保护患者利益的目的。父权思想的基本特征是为了保护人身利益进而干涉其自由,因此,精神障碍患者的利益保护与自由意志间的拉锯战成为这个领域中最难解决的问题。

实际上,医疗必要性的判断,有多少客观证据可以加以佐证,是很难回答的。如果对医疗必要性不加以限缩的话,很可能出现即使是轻微症状也被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情形。我国《精神卫生法》对强制医疗规定了“严重精神障碍”的条件,并在附则中解释:“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此规定既体现出疾病需要医疗照护的必要性,又以症状严重的客观标准来加以限定,属于限缩后的治疗必要性要件。

治疗可能性

不管是基于父权医疗照护的思想,还是警察权防卫社会的考虑,将患者非自愿收容于精神病医院,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治愈患者的疾病,防止其对社会再次造成危险。那么,当精神障碍患者的疾病不具有治疗可能时,是否可以强制其入院呢?

英国是实施开放性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先驱,根据其《精神保健法1983》的规定,如果医院认为患者“治疗不可能”,可以拒绝其入院。该要件的设定原本是针对人格异常者,对于可以在医院内有效改善的就让其接受治疗,治疗成效不明显的则由其他渠道加以管制。1998年,一名年幼即不断犯罪且有药物中毒现象的38岁男子,杀害一名陌生女子、一名6岁小孩后被判终身监禁。在此案发生前,该男子被判定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曾到精神科就诊,但由于不具有治疗可能性而被拒绝入院治疗。此后,英国出现了以治疗必要性取代治疗可能性的看法,且认为危险性高的精神障碍患者必须适时地被拘束,而为了适应这种拘禁,应当有精神病医院和监狱之外的其他收容机构。

后来,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此要件中的治疗概念做了扩充,认为强制收容不仅限于为了治愈患者症状或者减轻其症状而需要临床治疗的情形,还包括为了防止自他伤危险而必须加以管理、监视的场合。

尽管我国《精神卫生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治疗可能性”要件,但窃以为该要件应当是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治疗的应有之义。同时,笔者认为,将治疗做扩大解释,可能激化患方乃至全社会对医疗机构的误解。因此,建议治疗可能性要件应当采取限缩的解释,即理解为医学上可以治疗。

有人担忧,如果以治疗可能性作为强制治疗的要件,可能导致对于社会秩序有危险的患者,因为没有治疗方法而释回社会并危害社会的现象。笔者认为,某种程度上有过度忧虑的嫌疑。担心没有治疗可能性的精神障碍患者会造成对他人的严重危害,是因为社会大众普遍认为这些患者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危险性。但是,我国台湾地区的统计资料显示,由精神障碍患者引发的犯罪事件,远不及所谓正常人引发的犯罪。因此,对治疗作限缩性解释,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

猜你喜欢

余某卫生法精神障碍
自拟醒脑汤联合体外反搏治疗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效果
“闲鱼”销售假冒名牌首饰近20万元
遇他人寻衅滋事防卫案
中国卫生法学会抗疫在行动
奥氮平治疗老年2型糖尿病伴发精神障碍临床观察
喹硫平与利培酮对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疗效比较
用基本卫生法来统领改革
《精神卫生法》两年之变
联合用药治疗偏执性精神障碍的临床经验研究
《精神卫生法》的困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