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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治”到“法治”的蜕变

2017-09-19宁艳阳

中国卫生 2017年12期
关键词:医师资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治

文/本刊记者 宁艳阳

新政新规:

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传统医药的第一个国家大法。《中医药法》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等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了创新。例如,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等。

2017年6月20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中医药法》的重要配套文件,两个文件有望为开办“纯中医”诊所开辟便捷路径,为民间中医“转正”打开大门。

2017年12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中医药是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拥有几千年的厚重历史和巨大的经济潜力。然而,在多种因素制约下,其现状与发展却不尽如人意。为了振兴中医药,中医药人历经30多年的努力,终于在2017年迎来了《中医药法》的正式问世。

继承与创新并举 传统与现代交汇

2017年注定是中医药发展史上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千呼万唤的《中医药法》终于落地生根。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表示,《中医药法》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秘书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原司长桑滨生认为,《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的地位、作用以及发展中医药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等内容,通过国家立法保障促进中医药发展,必将能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原院长陈珞珈认为,立法能够改变“人治”状况,实现“以法治医”,从而解决中医工作的多种历史遗留问题和新情况、新问题。

中华中医药学会秘书长王国辰认为,中医药是凝结几千年东方智慧的科学,不能完全站在西方实证科学的角度去评价和管理;而此次的突破,核心就是尊重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律,建立真正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则表示,《中医药法》的通过将加大社会各界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一系列的制度变革将促进中医药行业走向“继承与创新并举,传统与现代交汇”的新格局。

民间高手获正名 中医诊所更纯粹

相较于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喜悦,2017年,整个中医药行业都沉浸在落实《中医药法》的工作推进之中。

1月9日,王国强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上提出,今年全系统要把推进《中医药法》实施、制定配套文件作为首要重点工作来抓。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释义,深入解读《中医药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内容、主要制度,为该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正式施行前,抓紧研究制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类考核、经典名方注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炮制及制剂备案管理、中医养生保健规范等配套法规制度,确保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同时,依据《中医药法》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

6月20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发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两个《中医药法》的配套文件。中医医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要求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且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对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者,要求有医术渊源,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或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且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凭证书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注册后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6月21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要求,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中医药法》基本内容,广泛深入宣传普及《中医药法》,积极推动《中医药法》贯彻实施,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式对外公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该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有了母法,还需子法和规章

不过,《中医药法》的颁布与实施只是一个全新的起点,中医药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于现行《中医药法》没有覆盖的领域,王国辰呼吁,要理性、客观地看待这部《中医药法》,不要求全责备。这部大法或许没有面面俱到,不能给所有问题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但它代来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社会各界应持续不断关注,并支持《中医药法》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陈珞珈认为,中医药事业是一个多元的综合体,必须建立一个更为丰富的法律体系。从内容上应有3种:统管全局的基本法,又称“母法”,如本次的《中医药法》,这类法必须立足点高、概括性强,能解决全局性或关键性问题,其法律效力也大;行政法规,也称“子法”,如《中医医院工作条例》《中医师条例》等,这类法规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政策性都很强,且有特定的时效;部门规章,包括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前述各法的实施细则(含地方规章),这类规章必须符合基层实际,行得通、做得到,而且要详尽、具体、明确。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邓勇则建议,《中医药法》颁布实施后,还要做一系列的立、改、废工作。很多具体工作还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等相关部门,通过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形成部门联合发文,以改善现在“九龙治水”、条块分割管理等问题。

相关链接

中医药立法历程

1983年,全国人大代表董建华领衔提出制定中医药法的议案。

2003年,国务院颁布《中医药条例》。

2005年3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中医药法》的起草工作,并成立立法办公室。

2006年9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形成《中医药法(草拟稿)》,并上报原卫生部。

2008年,《中医药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3年,《中医药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

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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