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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企业消费者数据的法律规制

2017-09-18杨丽薇

商情 2017年30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个人信息

杨丽薇

【摘要】大数据时代,大型商业企业为了提高企业效益,实现线上线下联营机制,纷纷加入了消费者数据挖掘的大潮。然而,大型商业企业在对消费者数据进行收集、利用和保护的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使得信息安全事件频发,消费者个人信息屡遭侵犯,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探究我国消费者数据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议对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消费者数据 个人信息 法律规制

一、大型商业企业消费者数据被侵犯的现状

(一)商业企业过度收集消费者数据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企业在收集消费者数据时应方式合法、目的正当、收集信息的范围要必要。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往往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维权难。目前,商业企业在收集消费者数据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收集消费者数据主体不明确。总的来说,在线上线下交易中,主要由办理会员卡的业务人员及平台终端技术人员收集消费者数据。他们通过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个人喜好、浏览痕迹等,并用其分析消费者行为偏好。然而,这两类人员范围广,人数多,极易造成消费者数据泄漏等不良后果。2、收集消费者数据的范围过大。作为商业企业,收集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实属必要,收集与消费者实际需要、商家服务无关的个人收入、家庭情况等则超过了必要限度。

(二)商业企业违法使用消费者数据

商业企业不仅要合法收集消费者数据,还应当合法使用消费者数据,即将这些数据用于本企业的经营用途。根据CNNCI发布的《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83.5%的用户察觉到并明确表示网购平台根据自己的浏览痕迹推荐商品,这一比例较2014年提升25.9个百分点。[1]其实,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利用消费者的浏览痕迹或订单向消费者推荐商品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各个购物网站,这已经成为了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

(三)商业企业泄露消费者数据

商业企业泄露消费者数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泄露,例如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收集到的消费者数据与相关企业共享、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换、将消费者数据明码标价卖于其他企业或个人由此牟利。另一种是无意泄露,即不主动、恶意泄漏消费者数据,但对本企业获得的消费者数据不加以严格保护。例如,商家不采取技术措施对网站安全漏洞进行修复。

二、我国消费者数据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消费者数据法律保护现状

在我国,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项条文中,然而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却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多项条文虽然显示出我国近年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但由于其缺乏操作性、明确性,且内容庞杂,在实际生活中并未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网络安全法》,该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关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同时,该法还规定倒卖个人信息可入罪。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通过各种途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刑法有关法律的增加和修改无疑对打击犯罪行为展现出其强制力和威慑力,对遏制网络隐私侵权犯罪、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消费者数据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相关立法,不难看出,虽然我国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立法方面日益精进,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尚未形成统一立法,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多数较为笼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导致不同规定之间产生冲突或者在实践适用中找不到具体标准,可实施性不强。例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该法规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对于法律责任的界定缺乏量化标准。第二,立法保护程度较低、保护涉及面较窄。我国对于隐私权、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基本上都是民事或刑事层面规定的,但现实中存在尚未达到犯罪标准,而又难以追究民事责任的大片“责任真空地带”,此时就需要行政立法对其加以填补。第三,规制主体不全面,对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规定粗泛。消费者在网购中遭到侵犯个人信息权的事件屡见不鲜,而电商平台往往将责任推到物流等第三方,造成消费者维权难。笔者认为,究其根源,消费者是因为信任商家才被动接受了其选择的物流方等第三方,因此,商家应对第三方的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制定保护消费者数据的专门立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对消费者数据进行挖掘,以此来研究消费者的行为偏好,实现扩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然而,由于现行法律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不完善,使得企业侵犯消费者信息的事件频频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消费者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

(1)针对大型商业企业挖掘消费者数据行为的法律规制方法。对消费者数据挖掘的主体进行限定,只允许商家内部从事数据挖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消费者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并赋予这类从事从事数据挖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保密义务,承担比其他人违法挖掘消费者数据更重的责任。限定消费者数据挖掘的对象范围,企业只能对自己的客户群体及潜在的客户群体进行数据挖掘,企业之间不得对自己收集的消费者数据进行共享、互换等。限定消费者数据挖掘的内容,规定企业进行消费者数据挖掘时只能挖掘和消费者消费行为相关的信息,例如:行为偏好,而不能涉及其个人隐私。第四,数据挖掘的手段应合法,商家只能通过会员证办理、做问卷调查、询问消费者等公开合法的方式对消费者数据进行挖掘。

(2)针对大型商业企业利用消费者数据行为的法律规制方法。规定企业利用消费者数据的目的应正当,只能将其用于企业针对性的营销活动中,而不能将收集的消费者数据信息出售给他人用于牟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限定数据使用范围仅限本企业,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利用数据的方式和手段应该合法,不得披露不应公开的内容,泄露消费者的信息。

(3)针对大型商业企业保护消费者数据行为的法律规制方法。规定企业应加强自身监管,赋予专门从事数据挖掘的技术人员、能够接触到消费者数据的人员乃至整个企业对消费者数据承担保密义务,保证数据安全。规定企业应加强技术防范,防止数据被其他其他企业或人员盗用。企业不主动加强技术防范造成消费者数据泄漏、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视为企业消极的不作为,其与窃取消费者数据的加害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确立个人信息权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当某种法益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相当程度的重要性时,“或直接经由立法,或间接经由判例学说被赋予法律效力,使其成为权利”。基于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借鉴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应在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权,将其作为人格权加以保护。以此使得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更系统,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信息权。

四、结语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对大型商业企业收集、利用、保护消费者数据提供了法律支撑,但由于其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使得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大型商业企业的消费者数据问题进行了探析,笔者认为,若想推动国内个人信息立法的发展,改变目前國内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落后于西方的窘境,还需要加强商业企业行业自律、提高消费者信息保护意识等一系列举措的配合。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EB/OL].网站,2017.

[2]张志彤,龚肄茹,秦雨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J].才智,2016,(2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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