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冲突协调机制
——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为例
2017-09-18李凤梅
李凤梅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公共管理研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冲突协调机制
——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为例
李凤梅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可以从总体上分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两类。内部利益相关者为领办人与社员,外部利益相关者为村委会、公司、行业协会、被带动农户以及客户。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分析得出,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存在政府与合作社、合作社领办人与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原因在于合作社发展过度依赖政府、合作社初始产权安排不当、合作社相关政策的落实缺乏保障措施、领办人和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应从利益冲突解决及合作社发展两方面着手以推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民合作社;利益相关者;民族地区;冲突协调机制;芒市
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4年聚焦“三农”问题。文件中农民合作社的称谓从最初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之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再到2013年以来的农民合作社,其内涵得到不断充实。这体现了国家最高决策层一直以来对农民合作社的重视。在政策支持下,全国农民合作社得到迅猛发展。截至2016年10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74.9万家,东部占31.8%,中部占27.5%,西部占28.3%,东北地区占12.4%[1]。作为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有利于解决农民分散经营和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因此,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为未来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相对于我国其它地区来说,民族地区具有其自身特点:一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二是农民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很不完善。发展好农民合作社不仅可以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而且对于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学者对合作社的研究虽然比国外晚,但进展速度较快。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合作社成长的理论分析上[2],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系统地分析农民合作社发展影响因素的文献较少,而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去分析其对民族地区合作社成长的影响的文献更是罕见[1]。因此,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以新的视角研究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因素,提出促进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可行建议,以推动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是一个典型的以傣族、景颇族、德昂族、阿昌族、傈僳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边境县市。作为民族地区,芒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典型性。该市以少数民族为主体,贫困面广且程度深,居住分散,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农业是农民群众的命脉,农业产值占其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然而,芒市农业生产技术落后,以小农经营模式为主,迫切需要改善农业生产方式,增加农业产值,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同时,芒市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对民族地区来说具有典型性。该市的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和许多民族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相似,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取得一定发展成果的同时,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针对这一典型个案进行研究,能够反映出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存在的共性问题。本调研于2017年2月进行,主要采用访谈和问卷的方法,共进行了18次访谈,其中,17次访谈对象是农民合作社的领办人,1次访谈对象是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共发放问卷120份,收回有效问卷99份。问卷采取随机发放的方式,涉及芒市的六个乡镇的农户,其中71.7%属于农民合作社的社员。
一、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的类型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芒市的合作社主要有“大户+农户”型合作社、“公司+农户”型合作社、“村委会+农户”型合作社、“行业协会+合作社+农户”型合作社等四种类型。
(一)“大户+农户”型合作社
此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在调研的17户合作社中占了10户,是芒市农民合作社中最主要的类型。根据社员向合作社投入股金(分为现金入股和生产资料折算成资金入股)是否均等划分,又可以将其分为“普通社员”模式和“核心社员+普通社员”模式。在这10户合作社中有7户属于“普通社员”模式,有3户属于“核心社员+普通社员”模式。
1.“普通社员”模式
以某咖啡种植合作社为例,领办人乔先生于20世纪90年代就率先在村里种植咖啡,在其带动下种咖啡的农户越来越多。为了得到更好的发展,乔先生联合其它7户咖啡种植大户成立了合作社。合作社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贷款和社员入股资金。社员向合作社投入的股金是均等的;合作社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积金,用来维护合作社内部运作,剩余部分按照交易量和入股的资金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2.“核心社员+普通社员”模式
这一模式与“普通社员”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按照社员向合作社投入的股金多少,将社员分为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核心社员在合作社利润分配中的分配比例要比普通社员高。以某核桃种植合作社为例,核心社员在利润分配中的分配比例要比普通社员高出10个百分点,但是核心社员同时也要承担比普通社员更大的风险。因为当合作社利润很少或亏损时,他们的利益首当其冲受到损害。
(二)“公司+农户”型合作社
此种类型合作社在调研的17户合作社中占了4户,其主要特点是领办人都是农业公司的法人。合作社以农业公司为支撑,辐射到所有社员甚至一些非社员的农户。这种类型合作社的运行相比其他三种类型更加稳定和专业,资金问题也没有其他三种类型那么突出。合作社依托公司,运用公司的商标销售产品。合作社将每个社员或普通农户提供的产品进行分类后,在最终卖给客户或消费者的产品包装里附上该社员或农户的照片和名字。当商家或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反馈给公司或合作社,合作社将会追究该产品提供者的责任。这样不仅打击了那些投机分子,而且也激励着兢兢业业为合作社提供产品的农户,更维护了公司的品牌和信誉。
(三)“村委会+农户”型合作社
该类型合作社在调研的17户合作社中占了2户,主要特点是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发动,几乎所有村民人人参与,社员规模较大。这2户合作社一个是纯汉族村寨合作社,另一个是纯景颇族村寨合作社。以景颇小耳朵猪养殖合作社为例,它是由村委会带头成立的,有着传承发展民族特色产业的使命,也受到了乡里的重视(该乡以景颇族为主,占到了总人口90%以上,是中国景颇族人口最密集的乡镇)。合作社的法人是村民小组组长,合作社里的事务主要由其负责。他会联系好买家,根据买家的需求商量好价格后,再向社员们发出订单,让社员自愿把猪送到合作社,由他开车运输给买家。当社员们农闲时,他会先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给农户办一些养殖技术培训班,提高农户的养殖技能。
(四)“行业协会+合作社+农户”型合作社
这种类型的合作社是在某石斛种植合作社中发现的,它的特别之处在于合作社依托于行业协会。芒市有一个石斛行业协会,这个协会领衔5个石斛种植合作社,协会负责为这5个石斛种植合作社寻找买家,利用规模优势与外省的石斛收购商讨价还价,以寻求最大利益。协会成员主要由各个合作社的法人以及石斛种植大户构成。在访谈中,一个合作社领办人提到,自从采取以协会来统筹全局后,该合作社在石斛销售中占据了主动权,一改过去的“买方市场”状况,经济效益提升明显,种植石斛的农户也越来越多。
二、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上述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既具有确定性,又具有不确定性。确定性在于不同类型的芒市农民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都有政府、合作社领办人、社员、被带动农户、客户,不确定性在于特定类型的合作社还有公司、村委会、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者。芒市农民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如下图:
图1 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
图1表明,芒市农民合作社存在多个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可以从总体上分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所有类型合作社的内部相关者都包含领办人与社员。外部相关者中的政府、非社员农户和客户存在于所有类型的合作社中;外部相关者中的村委会、企业、行业协会只在特定类型的合作社中存在。
(一)合作社领办人与社员间的利益关系
社员是合作社的股东,他们以土地、现金、生产资料等方式向合作社入股,并且还需要向合作社提供产品,通过社员统一提供的农产品发挥合作社在市场中的规模优势。合作社领办人则需要对社员的投入加以反馈:(1)向社员提供技术指导,特别是病虫防害、农药化肥使用、种苗、配种、疫情防治等方面;(2)为社员发挥出产品的规模优势,统一收购社员的产品,保障社员的利益不被无良商家侵犯,特别是收购价格必须大于或等于同一时期该片区内的市场价格(如果合作社领办人无法实现这一点,社员有可能会选择不给合作社提供产品甚至退出合作社);(3)将农民合作社每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3],确保成员通过加入合作社得到实惠,利益得到保障。
(二)合作社与政府间的利益关系
政府向农民合作社投入的“专用性资产”主要是向合作社提供项目扶持资金和技术培训,而政府需要通过合理分配剩余索取权来实现的“产权权益”主要是:(1)完成政府工作指标;(2)需要合作社领办人经营管理好农民合作社,并带动农户致富;(3)需要合作社领办人将合作社的社会效益发挥到最大,从而间接提升政府权威和公信力;(4)需要合作社领办人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纳税,增加政府税收收入,缓解政府财政困难。
(三)合作社与村委会间的利益关系
目前芒市的许多农民合作社与村委会有着密切合作,有的是由村委会直接引导成立的,有的是村委会对其进行一些指导。与农民合作社具有利益关系的村委会,一般会向合作社投入村里的公共资源(例如租借土地),同时承担着宣传合作社、发展社员等具体工作。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可以将村委会作为除政府外的强力支持单位。而村委会方面则可以通过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带动村民致富,在村民中提高声望,获得选举利益。
(四)合作社与企业间的利益关系
农民合作社与企业间按照企业是否直接参与合作社经营可以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利益关系。一种关系为合作促进。如果是由公司带头成立合作社,公司出于考虑更好地促进其生产经营,首先会要求合作社社员的农产品必须出售给自己,这样一来公司的货源便得到了保障。此外,政府对农民合作社有专门的扶持政策,公司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更容易被评为各级示范合作社,一方面能够获得政府更有力的资金扶持,另一方面可以很好地利用“示范合作社”的招牌提升公司以及产品的知名度。另一种关系为博弈竞争。作为合作社以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的农业公司,其与合作社在货源获取、产品销售等方面都存在竞争关系,当然这种竞争关系的影响并不一定是负面的,可能通过充分的竞争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和提供更高质量的农产品。
(五)合作社与行业协会间的利益关系
行业协会向合作社投入的“专用性资产”就是帮合作社联系大客户,辐射该区域内同行业的所有农民合作社,使得规模优势最大化。行业协会需要该区域内的农民合作社领办人联合起来,发挥出行业协会的功能,促进行业的发展,提升行业协会的社会声望。
(六)合作社与被带动农户间的利益关系
被带动的农户虽然不属于合作社,但他们与合作社的利益关系也很紧密。被带动的农户是以提供农产品的方式向合作社投入“专用性资产”。合作社领办人如果能联合到更多的农户,将会进一步增加合作社在市场价格中的话语权。从被带动的农户角度来说,他们需要合作社为其产品提供更高的价格,从而获得更好的收益,使自己脱贫致富。
(七)合作社与客户间的利益关系
客户向合作社投入的“专用性资产”就是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农民合作社的产品,而合作社则需要保证按质按量地向客户提供产品。
三、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冲突
调研发现,在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利益冲突,但是其中有些利益冲突是普遍存在的,而有些利益冲突则是某些合作社所特有的。笔者主要分析普遍存在的利益冲突。
(一)政府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冲突
政府与合作社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但是存在着间接利益冲突,即双方的诉求在一些方面存在分歧。
从合作社角度看,相邻的经营性质相似的合作社之间往往存在着各方面的竞争,处理不当容易造成恶性竞争。目前主要是存在有的合作社“只成立,不运作”的问题,以及同一个村寨存在多个同类型合作社的问题。这些合作社一方面希望政府提高合作社准入门槛,并加强监督,取缔不规范合作社;另一方面希望政府多进行实地考察,取缔或兼并同一区域内功能重合的合作社,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从政府角度看,一是政府有合作社发展数量的年度指标需要完成,这个指标是上级政府及领导硬性要求的;二是政府人力、物力有限,很难跟踪合作社的发展情况;三是合作社的成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所以只要符合基本程序,政府就会准入。
(二)合作社领办人与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
1.合作社社员的“搭便车”行为导致合作社利益受损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文规定,合作社社员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4],政策本意是尊重农民的意愿,防止强制农民入社行为的出现,然而在现实中却导致了中小社员“搭便车”行为的出现。某咖啡种植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在访谈中提到,许多社员加入合作社后学习了种植技术,种植了由合作社免费提供的咖啡树苗,但是咖啡成熟后很多社员退出了合作社自己经营;有的社员在合作社提供的价格高时将果实交给合作社,当外部市场价格高时则不交给合作社。可见,社员的此种“搭便车”行为不仅给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带来了许多不便,还给合作社造成了经济损失,甚至损害了其它社员的经济利益,因而成为了合作社领办人与农户间的不和谐因素。
2.双方对农产品质量要求的考量难以达成一致
近年来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理念兴起,芒市的许多农民合作社也以生态农业为发展理念,要求社员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或者按合作社要求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在这一过程中合作社领办人和社员间产生了矛盾。一方面是社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提供给合作社的产品不符合合作社的要求,导致合作社在销售中遭遇了困难,造成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合作社社员根据生产经验分析认为按照合作社要求使用农药化肥获得的收入低于往年正常收入,即社员因为减少农药化肥使用而造成的减产损失,合作社不能给予相应的补偿,所以社员为了维持经济收入不得不使用农药化肥,合作社在其中也有很大责任。
四、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利益相关者间利益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合作社发展过度依赖政府
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无法生产自己所需要的所有资源,所有组织都要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外部坏境才能实现生存和发展[5]。合作社作为弱者的联合体,其对外部资源的依赖性和需求的多样性远大于其他类型的组织[6]。
表1 农民合作社发展依赖主体调查问卷分析
如表1所示,在99个问卷调查对象农户中,有52.5%的农户认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主要靠政府。可见,在农民心目中合作社是非常依赖政府的。从深层次来说,这也体现出农民对于合作社的自力更生能力存在质疑。而在对17个芒市农民合作社领办人的访谈中,大多数合作社领办人始终特别强调合作社需要政府的扶持。
(二)合作社初始产权安排不当
依照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可以获知:组织能否实现高效运转,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产权的确立及生成与制度的激励。在合作社之中,一方面,社员拥有产权;另一方面,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存在业务惠顾关系。这一情况是合作社与其它经济组织的根本区别,其能够助推合作社健康发展,能够保障农民通过互助实现自助。实地调研结果显示,在受访的17户农民合作社的财产构成中,政府、企业投资、合作社领办人出资、农业大户入股占据主体地位,普通社员的入股资金占比极小,“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在产权结构方面很难实现。普通社员虽然是合作社的一员,但他们很多是以种植面积或其他物品估值入股,他们所入的股就像沉没成本,起不到鼓励社员关心和参与合作社日常事务的激励作用。他们要么认为合作社是领办人的,要么认为合作社是所有社员所共有的,而一说是共有的,基本就是指大家都可以从中牟利,这就导致社员“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他们选择“搭便车”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合作社相关政策的落实缺乏保障措施
为了解决政府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政府目前主要是通过要求合作社定期上交财务报表来达到监管合作社运作的目的。这一做法虽然从根本上是符合农民合作社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然而,现实中却给许多合作社增加了负担。经济落后的民族地区的许多合作社的社员是以生产资料折算为现金入股的,合作社里基本没有周转资金;而且民族地区农村人口流出严重,留在村里的大多文化水平低,因此合作社很难雇用到会计来完成报账的任务。
(四)领办人和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不足
调查发现民族地区合作社的领办人有大户、村干部、公司法人代表等。虽然合作社有相应的章程、组织架构等,但是访谈过程中发现他们对合作社的认识并不准确,这种不准确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因为学历、阅历等原因而认识不足,另一个是刻意对合作社的宗旨、责任、义务视而不见。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一切以合作社领办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作为套取政府扶持项目的工具,除了为满足享受政府扶持政策而开展一些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通过在养殖景颇小耳朵猪的合作社附近村寨做问卷调查发现,了解合作社运转模式的农户很少,尽管部分被调查农户还是合作社社员。很多人还把农民合作社和以前的人民公社等同起来。而类似的情况不只是发生在当地的景颇族村寨。有一个养殖奶水牛的合作社坐落于傣族村寨里,合作社的社员也都是傣族,做问卷调查时也是困难重重,因为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合作社是什么,在合作社附近居住的村民对合作社的认知这么匮乏,那些远离合作社的村民对合作社的认识就更是少之又少。
合作社领办人和农民的认识不足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合作社运行不规范,容易陷入过度企业化和无作为两个极端。而由于合作社数量迅速增长,政府很难把监管的触角伸到每个角落,于是存在一些合作社领办人趁机谋取私利,与社员发生利益纠纷的现象。
五、利益冲突解决及合作社发展建议
(一)利益冲突解决建议
1.合作社准入和监管方面冲突的解决建议
政府首先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控合作社的准入。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除了要求合作社定期上交财务报告外,还可以通过抽查或突击调研的方式加强监管。而对于完成合作社发展指标、提高政绩等需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工作队入户宣传等方式宣传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农民合作社的认识程度;在政府网站上对优秀农民合作社及其带头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进行大力宣传,提高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加合作社和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
2.社员“搭便车”行为所引发冲突的解决建议
为解决初始产权分配不合理问题,政府和合作社领办人应当准确定位合作社的本质。政府方面应当督促合作社的产权合理分配,领办人方面应该鼓励社员积极入股,依据农户自身经济能力适当增加入股资金。入股资金的增加不仅对合作社整体发展有利,而且更重要的是普通社员可以分配到更多的初始产权。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社员,当他们认为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时,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将得到大幅提升,从而有利于将社员团结于合作社发展中,也就会自发地杜绝“搭便车”行为。
此外,政府和领办人应疏通好社员参与合作社事务的途径,并鼓励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相关事务。当合作社社员有了参与途径,同时又获得了相应的激励,将大大提升他们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积极性,增强他们对合作社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有利于减少社员的“搭便车”行为。
3.农产品质量要求方面冲突的解决建议
一是分类标记,建立问责机制。合作社可以借鉴、推广“公司十农户”型合作社的做法,将每个社员或普通农户提供的产品进行分类,并在最终卖给客户或消费者的产品的包装里附上该社员或农户的名字和编号,当商家或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反馈给合作社,由合作社追究该产品提供者的责任,这样可以有效激励农户确保农产品质量,维护合作社的品牌和信誉。
二是建立协商机制。在控制农药化肥使用方面,一方面,合作社应该给社员提供好保障机制,防止社员由于遵从合作社的要求而产生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农户应该坚持诚信经营,承诺给合作社的产品应该按质按量完成。
(二)合作社发展建议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合作社持续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是引进,另一方面是培养。在引进人才方面,建议政府承诺只要合作社引进了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政府就向合作社提供一定年限的贴息贷款。同时,政府要对相关合作社的人才引进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人才离开了或者没有实际为合作社工作,政府就可以取消贴息贷款,从而防止个别合作社套取政府政策行为的发生。还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选派一批有技术、懂经营的干部到合作社中参与管理工作,对工作成绩优异者给予提拔、奖励。另外可以参照“村官”政策,鼓励大学生到合作社实践锻炼、开办合作社课程培训、参与创办农民合作社,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不竭的人才动力。在人才培养方面,建议设立专项资金,制定合作社人才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基地,采用举办各类培训班的形式,对合作社管理者及社员进行培训,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合作社办社好经验、好做法。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政府应当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质监、交通运输等方面出台农民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加强扶持,减少负担,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这些政策应包括在合作社购买大型设备时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的优惠;对合作社实施税收优惠;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支持;专门设立服务农民合作社的贷款担保基金,帮助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解决融资难问题。财政根据每年预算安排相应专项扶持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培育龙头合作社,对一些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合作社给予奖励扶持,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品牌打造,商标注册等服务。
3.有序推进土地流转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土地资源的保障,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这一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并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以村为基础探寻符合各地实际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对土地流转合同加以进一步规范,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方式推进土地流转进程;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领域的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为土地流转进程的快速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4.建立多部门联络平台,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
针对合作社没有明确的相应管理部门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应当成立以市领导为首的多部门联络平台,发挥协同共管的职能。这一方面有助于解决部门职能交叉领域的合作社管理事务,另一方面有利于各部门协商合作,譬如政府给合作社社员开办培训班就需要林业部门、农经站、乡镇政府等多部门或机构的合作。
5.通过服务共享和成本分担解决会计缺乏问题
针对会计缺乏问题,一方面,政府可以设立会计服务点来实现服务共享。民族地区基层政府设立会计服务点统一进行服务,服务对象限定为规模小且资金运转困难的农民合作社,服务内容是为农民合作社应政府要求制作财务报表,服务成本(会计工资、办公费等)由政府提供,服务提供程序可设定为:首先由合作社提出申请,然后市农经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向合作社提供服务。审核的基本条件一是合作社注册社员数;二是合作社的公积金余额,具体数额由各民族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另一方面,同区域内的农民合作社可以相互合作来分担会计成本。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可以联合同区域的其他农民合作社的领办人一起聘请会计,要求会计统一为合作社服务,具体费用由多个合作社共同分担,从而节省相关支出。
6.搭建合作平台,与非营利组织合作
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应该强化合作意识,一方面与其他合作社加强合作,另一方面可以积极与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合作。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合作社领办人积极与各方联络,也需要政府进行引导和监督。
农民合作社对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发展农民合作社还能起到维护民族团结和地区稳定的作用。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想要得到更好的发展,需要理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营造出更加有利的人才、政策、资源和组织环境。
[1]李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影响因素: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3.
[2]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逻辑:基于赋权理论视角的讨论[J].农业经济问题,2014,(1).
[3]杨丽莎.贵州山地农业发展中农民合作制约因素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4,(7).
[4]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EB/OL].http://www.gov.cn/jrzg/2006-10/31/content_429182.htm,2006-10-31.
[5]PfefferJ,SalancikCR.TheExternalControlofOrganizations:AResourceDependencePerspective[M].New York:Harper&Row,1978.
[6]门炜,任大鹏.外部资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介入影响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1,(12).
(责任编辑 李淑芳)
李凤梅(1974―),女,黑龙江佳木斯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三农”政策研究。
D412.6
A
1671-7155(2017)04-0062-06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7.04.011
2017-06-11
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地区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BMZ076)的阶段性成果,并且得到了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学科建设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