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制造“走出去”的影响
2017-09-18陈晓红
文/陈晓红 黄 峰 司 超 柳 彬
国外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制造“走出去”的影响
文/陈晓红 黄 峰 司 超 柳 彬
知识产权壁垒,是指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侵害国际正常贸易与投资的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相比反侵销、反补贴、保护措施和特保措施这四大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措施更具优越性,表现形式更多样化,逐渐成为发达国家惯用的贸易保护工具。随着我国经济影响力不断增强,出口产业结构逐步优化,高新技术产品比重日益提高,所遭遇到的专利诉讼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门槛也日益高企,出口企业被迫承担巨大的贸易风险,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数据显示,我国有60%的出口企业遭遇过国外的知识产权壁垒,每年损失达170亿美元以上。
知识产权保护壁垒主要特点及对我国影响
打击范围逐渐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壁垒较其他贸易保护措施具有隐蔽性强、发动门槛低、打击面广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大国利用该类措施限制进口商品的热度持续提高。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据关税法,以产品侵害美国知识产权为由频繁对我企业发起“337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截至2015年,我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遍及电子、通信、化工、机械、轻工、医药、食品、服装等多个行业,其中2015年针对中国企业的调查共有11起,占全年立案总量的1/3。“337调查”的低成本和巨大代价,使其具有甚至是超过专利司法程序的杀伤力,企业一旦败诉,其相关产品将被拦截在美国市场外,而遭遇“普遍排除令”的企业,连同本国同行企业的产品都将被要求退出美国市场。2014年欧盟发布新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条例,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从传统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扩展到半导体产品的布图设计、实用新型等,并明确与货物分开进出境的包装、标签、贴签、宣传册、操作说明书、保修文件或其他类似的项目若含有侵权商标或地理标志,也作为侵权嫌疑货物。该条例已明显超出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构成贸易壁垒。此外,还有部分知识产权投机公司采用商标抢注、无理缠讼等方式不当获利,延缓中国企业发展壮大。
我国企业应对难度较大。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对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了解较少,很多中小企业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缺乏足够的资金、渠道和必要的组织,主动应诉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以美国“337调查”为例,我国企业败诉率为60%,远超世界平均值26%,一些企业遭遇“337”案件时甚至放弃应诉,拱手将市场让出。即使打赢官司,企业也需面临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中兴和华为两家电信龙头企业2011年以来遭遇美国“337调查”多达11次,诉讼费近2亿美元,其中一宗同时涉及中兴公司、华为公司的3G无线设备专利诉讼耗时达43个月,使两家企业错失了3G无线设备在美国市场发展的良机。而广大中小企业更是处于不利地位,2015年年初,国际支付平台PayPal和北美电商平台wish被曝光以“仿品”和“侵权”为由,冻结大量中国出口跨境电商卖家账户。据我国卖家反映,国外电商平台大多偏袒当地买家,在处理退款纠纷中判卖家部分退款或全额退款的概率高达90%。我国卖家由于力量分散,缺乏维权渠道,在贸易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壁垒的建议
拓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渠道等政策措施。企业“走出去”之前做好对各国市场技术标准和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充分跟踪调查,提前进行专利布局。
拓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渠道等政策措施。企业“走出去”之前,应对各国市场技术标准和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充分跟踪调查,提前进行专利侵权风险分析,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规划、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通过保险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主体作用。行业协会应充当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共享的平台、跨企业联合研发中的桥梁,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提供资源平台与维权帮助。企业应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加强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成果保护,将知识产权、标准和保护融入工作生产中,同时积极、科学地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建立攻防兼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参考学习美国“337调查”制度,转变我国目前以防御状态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动出击,反制专利投机公司和恶意挑起事端的国外企业。同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相关服务部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或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增派知识产权专员,发布海外和境内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和维权援助机构名录等,为我国出口企业运用法律武器抗击知识产权滥用情况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