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小企业专利纠纷的可诉性

2017-09-18黄守峰黄莹莹

河南科技 2017年12期
关键词:档位线圈创造性

文/黄守峰 黄莹莹

中小企业专利纠纷的可诉性

文/黄守峰 黄莹莹

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其数量约占企业总量的85%以上。然而,就是这么一个庞大的经济群体,面对企业专利侵权等纠纷行为却是一个弱势群体。对于突如其来的专利纠纷不敢诉、不会诉、不能诉成为中小企业的心理负担,在被侵权的行为上息事宁人、忍气吞声,无形中怂恿了假冒产品的滋生。

笔者以亲身经历的“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ZL200810231195.5”专利确权之争为例,对中小企业专利纠纷的可诉性予以分析。

一、基本案情

“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ZL200810231195.5”专利权人春泉节能公司是河南一中小企业。自2011年起,专利权人不断发现市场上有同类专利产品销售和应用,随于2012年起先后向郑州、濮阳和安阳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纠纷行政请求。

2013年9月,安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安知法处字(2013)第20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判令被请求人停止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犯。被请求人不服安阳市知识产权处理决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安阳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理决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3)郑知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安知法处字(2013)20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

与此同时,涉嫌侵权本专利的北京某企业先后于2013年10月和2014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两次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4月1日,复审委作出“第224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ZL200810231195.5发明专利权有效”。2014年12月19日,复审委作出“第245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ZL200810231195.5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5年3月,专利权人不服复审委的处理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2015年6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14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5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以撤消专利无效行政决定结案。本专利继续有效。

二、明确中小企业在专利纠纷的法律地位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专业人才不足,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研究较少,面对一般的民事纠纷还能应付,针对专业性较强的专利纠纷则无所适从。因此,要明确中小企业在专利纠纷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具体列举了法人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等条件,就可以获得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地位的规定则是以“获得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为基础,却又超越这些具体条件,针对企业最主要的行为——生产经营管理,确认企业必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其侧重点在于明确企业行为的基本属性。中小企业具备法人资格,满足“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等诸要素条件,同样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专利纠纷也是民事纠纷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专利纠纷中同样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但是,专利纠纷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有所不同。专利纠纷具有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专业难度大等特点。专利纠纷以专利技术为主线,涉及到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诉讼,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专利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在专利纠纷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专利法》是专利纠纷的重要法律,而且是前置应用。

春泉节能是典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各类知识产权百余项。面对突如其来的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并没有被吓倒,也没有听之任之。而是拿起法律武器,开展全方位的维权活动。针对该专利纠纷,专利权人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制定出“先行政、后司法”的维权方案,没有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是先向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侵权请求,进行行政处理。这样可以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理可更进一步地收集证据,避免直接提起诉讼所造成的被动。

三、突出专利技术权利要求项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核心部位,也是对专利文献质量的重要考量,直接影响着专利技术质量。本案专利具有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为:

权利要求1、以最低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仅测量多档速电机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根据电机不同档位驱动线圈与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参数,基于电压互感技术,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随运行档位不同而呈现级变电压值,预先按多档速电机的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设置电压跃变值V1、V2、…、Vi-1、Vi,Vi>Vi-1,若多档速电机档速级数为n,则i最大值为n-1,其中i、n是自然数,当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V1时,则判定电机以最低档位运行;当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Vi-1<U<Vi时,则可判定其以第i档位运行;最低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U>Vi时,则可判定其以最高档速运行。

权利要求2、以最高档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仅测量电机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根据电机不同档位驱动线圈与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参数,基于电压互感技术,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随运行档速不同而呈现级变电压值,预先按多档速电机的档位驱动线圈的匝数比例特性设置电压跃变值V1、V2、…、Vi-1、Vi,Vi>Vi-1,若多档速电机档速级数为n,则i最大值为n-1,其中i、n是自然数,当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U<V1时,则可判定其以最高档速运行;当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Vi-1<U<Vi时,则可判定其以第n+1-i档速运行;当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符合U>Vi时,则可判定其以最低档速运行。

权利要求3、一种实现上述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装置,含有核心CPU模块,所述核心CPU模块含有单片机及外围电路,其特征是:含有电压采集模块实时采集多档速电机的某一个档位的驱动线圈工作电压,测得电压信号经模/数转换后接入核心CPU模块,所述核心CPU模块内置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程序,所述电压采集模块含有电压检测电路,电压检测电路的输入端连接某一个档位的驱动线圈工作电压输入端,测得电压信号分为两路分别通过限流电阻和单向保护二极管接入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入端,其中一个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出端连接入核心CPU模块中单片机的一个I/O输入端口,另一个光耦隔离模块的输出端通过模/数转换电路后输出连接核心CPU模块中单片机的一组I/O输入接口。

因此,本案专利最核心的发明点有两个:一是以某一固定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即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进行实时电压值U的测量,能够巧妙消除市电电压波动的影响,使电压采集和识别过程更为简单;二是档位的特定识别逻辑,能够显著提高档位识别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在本专利技术出现前,对三速电机的档位识别均是采用高、中、低档分别进行采集,采集时的基准参考电压是零线电压,存在采集点过多,现场布线复杂,不利于多台同时采集,成本高,识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较低等缺点。而采用本方法实现的装置,仅需采用一组档位连线,结构简单,成本低廉;维护、维修、调试方便,降低了应用时的施工难度,提高了产品竞争力,有利于产品的推广。本发明的电压采集电路比一般的采集电路具有简单、安全、实用性高的特点;本发明根据电机绕组不同档位间驱动线圈的互感电压不同,提出一个宽范围的电压跃变值,易于对电机档位的准确、可靠识别。

在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未获专利复审委员会支持后,请求人于2014年6月17日提出了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并补充了授权公告号为CN283790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作为新证据(以下简称证据1)。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请求人的理由,作出第24566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宣告本案专利所有权利要求无效。

专利权人仍坚持三个权利要求项的创造性,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四、以利权要求项为依据分析诉讼证据

本案专利权人结合复审委的处理决定理由和本专利权利要求项认真地进行分析、比对,最终挖掘出以下几项诉讼理由:

4.1 决定未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的整体技术方案进行评价,从而导致区别技术特征比较失实。

4.2 决定中对证据1公开的内容事实认定严重失实,由此得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档位识别逻辑属于公知常识的结论严重错误。

4.3 决定中所作数学推导的技术启示来自于涉案专利,而并非来自于证据1或公知常识,且其推理过程明显有悖于本领域的正常推理思路。

4.4 专利技术方案的档位识别逻辑更为简单,识别更为准确和可靠,明显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4.5 涉案专利所有权利要求均具有创造性,被告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5年5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焦点集中在以下两点:1、以火线电压为电压测量的参考点,是否在证据1中公开,是否带来了积极效果;2、涉案权利要求1和3中的识别逻辑是否在证据1中公开或者隐含公开。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对上述两个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2015年6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145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5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认定错误。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专利各权利要求均

五、认识“三步法”判断专利创造性的重要性

本案主要涉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根据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而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反之,则是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的判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但是在实际判断的过程中,要尽量客观化。这样就要求从专利的技术方案出发,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进行创造性的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复审委在判定创造性时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证据1后,就应当比较要求保护的发明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比较过程中,要结合全部申请文件的内容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合理确定保护范围,而不应当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割裂开。实施例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依据。本案中,在判断实时电压值U是以零线为参考电压还是以火线为参考电压时,如果理解为以零线为参考电压,则无法实现本发明要实现的功能,从而导致本发明不具有实用性,因此不应采纳这种解释方式。另外,可以从说明书附图8得出参考电压是以火线为参考电压。尽管本专利实施例3的装置对应于权利要求5,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实现权利要求1或3的方法的装置,本专利实施例三的装置是实现实施例一和实施例二的方法的装置,也即实施例三的装置是能够和权利要求3的方法相对应。在此基础上,可以确认权利要求3中的实时电压值是以火线为参考电压。

其次,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现有技术中出发,而不能以涉案专利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基础。在本案中,涉案专利和证据1在具体识别档位信息方法上有所不同,被诉决定中的数学变换过程是根据涉案专利披露的信息推导的,并且在推算中忽略了降压过程。因此,证据1是无法直接将测量采集到的具有较高电压的实时电压与VCC*P和VCC*Q进行比较的,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专利的识别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案中,请求人和复审委采用了一种逆向推导,即由发明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出发,相对于证据进行推导,从而推出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这实际是一种“事后诸葛亮”的判断,在得知发明的技术方案后再去结合现有证据进行反推,大大低估了发明的创造性。技术方案本身的产生过程,即发明人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出技术方案的过程应当在评价创造性时予以考虑。因此,在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实际上是判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能否得出这样的技术方案,如果不能,就有创造性。

第三,在判断创造性时,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以进一步佐证创造性。本案中,虽然选择不同的参考电压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但是,本专利通过选择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消除了市电的波动,并使得测得的感应电压值较小,不用降压即可直接用于比较,从而简化了档位识别前的信号采集步骤,通过在具体的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中选择火线电压作为参考电压从而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可以据此认定涉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当严格适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对专利的创造性进行判断。可以判断出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理由正是验证了严格适用三步法判断专利创造性的重要性。

六、认真领会专利纠纷的典型意义

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北、上、广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一年来所审结的8 000多项知识产权案件时,公布了14起典型案例中,本案名列第二位。北京市知识产权亦将本案列入12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

法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是:本案所涉及的是在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相对较难的电学领域的发明专利,原告作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典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第三人亦进行了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本专利技术研发的当量空调表是国内外第一块当量空调表,填补了国际空调计量方面的空白,被住建部列为五大民用仪器仪表(水表、电表、燃气表、热量表、当量空调表)之一。该产品已入选工信部电子行业标准,对行业做出突出的贡献,亦为原告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合议庭在案件审理时,对相关技术进行了认真审查、准确认定,严格适用三步法对涉案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认定应当维持专利权有效。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保护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激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中国智造。

通过上述案例剖析,不难看出只要专利具有创造性、证据充分可靠,专利纠纷胜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中小企业不要被专利纠纷的复杂性、不可预见性所羁绊,要认真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评估纠纷专利的质量、权利要求的创新性;二是考量企业自身人才、技术和社会资源的优势性;三是参考同类技术相关文献,以及专利纠纷的诉讼证据;四是调查涉嫌侵权人所侵权的范围、程度,以及给企业带来的可量化的损失。

因此,中小企业对专利纠纷不是不能诉、不敢诉、不会诉而是具有较大的可诉性。

(作者单位: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猜你喜欢

档位线圈创造性
基于LSTM的汽轮发电机线圈的早期异常检测
创造性结合启示的判断与公知常识的认定说理
《文心雕龙》中的作家创造性考辨
小型线圈缠绕机设计
超小型薄壁线圈架注射模设计
关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的几点思考
三绕组变压器运行分接头档位计算及电压分析
三绕组变压器运行分接头档位计算及电压分析
2007款日产贵士车点火线圈频繁烧毁
保持创造性的29个方法,每天看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