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的困境与出路
2017-09-18法人肖岳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特别报道
混改的困境与出路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便已对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在此后的实践中,一系列改革政策也逐步或正在落地。另一方面,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在2016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更是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
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底,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改制面超过90%,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比达到67.7%,累计引入社会投资近2万亿元。
而从实际执行层面而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其中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管理者在企业管理理念和制度上的认知差异,更是成为混改路上的最大障碍。
一些企业的混改,在理论上讨论很激烈,但实践上却不尽善尽美,另外也有一些企业对混改抱持观望心理
应秉持正确理念
近日,国企混改动向不断。先是联通混改方案出台,舆论除对中国联通混改方案表示了充分肯定外,也指出此次混改对于国企改革具有示范意义,且力度也是最大的,甚至有评论称其是“力度最大的混改”。
而从定义上而言,混改指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加入民间(非官方)的资本,使得国企变成多方持股但还是国家控股主导的企业,来参与市场竞争,当然混改的目的肯定不是为了混合而混合,而是要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使国企通过改革提高竞争力与活力,同时使得民营资本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同时为双方企业打造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体系。
谈及混改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政策层面上看,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都得到了重视和鼓励,两者均希望打造风雨同舟的命运共同体,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中国特色企业所有制股权结构。
但落实到国企和民企混改的实际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叫好不叫座的情况,一些企业的混改,在理论上讨论很激烈,但实践上却不尽善尽美,另外也有一些企业对混改抱持观望心理。这是由于民企和国企都有各自的担心,比如民企担心和国有资本进行混改后退出较为困难,尤其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快速发展、企业资产实现较高增值的情况下,担心被戴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另外,如果民企作为小股东,又觉得自己在混改中没有发言权,而国企也会担心参与混改在挑选合适的合作民资时,是否会被外界误解为存在为输送利益等行为。这些问题令国企与民企双方均感焦灼。
而在混改期间,国企与民企又往往会存在一些冲突。
首先在行为模式上。民企较为灵活,国有企业根红苗正,做事讲求原则制度。民企则讲灵活性与变通,恰恰也是其自身发展的“双刃剑”,比如一些民企面临银行收债的压力,是由于急于扩张,摊子铺得太大了。
其次在价值观上,民企在面对政策变化时往往缺乏耐心。
对于双方参与混改中应秉持怎样的理念,刘俊海指出,一些民企想追求赚快钱、赚大钱的理念不可取,因为从国企而言,追求的是长远利益,参与混改的国企与民营企业之间能够做到妥协与共进才是最好的结果。比如民资在与国有企业合作时,双方进一步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进一步立足整体的根本利益,这样才能可持续发展。
激励与监管结合
当前,国企混改的内生动能还不够强,而畏惧、疑虑等情况也时常出现在参与混改的国企、民企之间。对于民企和国企,在混改过程中磨合期如何度过,更是成为有待探讨的话题。
刘俊海指出,最核心的是双方对于价值观要凝聚共识,即企业本质、投资者本质是渴望双方荣辱与共、长期共荣共存还是“一锤子买卖”,只有双方在价值观、财富观、企业观、世界观等方面达成一致,才能取得较好的成绩。
“因为混改不光需要政策作为支撑,双方的观念也决定了双方混改中的行为模式,如果双方达不到共识,冲突迟早会爆发,一旦出现纠纷,甚至造成内耗,甚至影响到最初双方企业混改改革目标,所以凝聚核心价值观是混改的重中之重。”刘俊海指出。
谈及双方在公司治理上该采取怎样的手段时,刘俊海建议,激励与约束应并行。通常情况下,国企治理靠监管和自身约束,而民企靠授权和激励,虽双方理念不同,但仍可以融合。比如对参与混改的高管、原来的国企工作人员可以进行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但也要避免内部人员操纵股价。
“要将授权与监管结合,形成激励与约束的模式,一张一弛,使激励内化于约束机制,让约束机制无形于激励之中。”刘俊海说。
刘俊海进一步指出,在参与混改的过程中,民营企业还要有对社会感恩的心态,如果一味地为了赚快钱走捷径,甚至铤而走险,往往面临着违反制度、法律的风险。更有一些个别企业一有机会就将资本包装一下向外转移,这种观念是不能有的,要明确企业参与混改的目的是和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共赢共享的资本俱乐部,而不是将此当作赚钱的平台。
另外,参与混改的民营企业也不要一拥而上或者跟风,要明确自身思路、想法与责任。
效率与制度融合
民企除了此前提到的担忧外,在混改过程中,由于以往国企的决策链条长,而民营企业遇事应变又较为灵活。在双方混改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双方可能会因决策流程与效率产生分歧,这时往往会出现双方争夺发言权的问题。
对此,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混改磨合期间,双方抢位置、抢发言的情况的确可能存在。这不仅仅局限于民企与国企的混改中,国企与国企整合也可能出现这样的窘境。因为双方最终走到一起进行混改,目的是实现企业的价值增长和自身投资价值的增长,为了维护双方各自的利益,都希望自己能够有更多的表决权、话语权、控制权,但双方应该事先制定好规则。
刘俊海表示,在程序严谨、信息透明、对价公允的前提下,应事先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按照规则遴选董事、监事、聘任高管等。另外,要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等等,双方按照规则办事,追求多赢,合则两利。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很重要,也是应在混改之初做好的功课,不应滞后于混改的进行,否则双方后期都很被动,出现纠纷在所难免。
此外,刘俊海指出,在民企决策灵活性和国企决策的按部就班或者原则性之间,双方进行协调时,应寻求一种崭新的决策机制,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基础,宏观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微观的决策由管理层来决定,股东会、董事会不要干预,最终实现管理层聚焦于执行力,董事会聚焦于决策力的良好分工。
刘俊海最后指出,民企和国企进行混改是党中央和国家的正确决策,但在操作层面上一定要积极稳妥,既要推进,也要审慎严谨,并把法治思维引入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去。要摒弃传统民企国企的治理模式和管理模式,在用法治推进混改的同时,加强文化整合,特别是核心价值观的整合,这样才能凝聚共识,消除误解,打造混改企业的持续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