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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体系研究

2017-09-16董雪鹏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规则意识校园欺凌

董雪鹏

【摘要】近几年,校园欺凌事件频现,给被欺凌学生带来心理和生理上的双重打击,给涉事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文章通过对校园欺凌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进行梳理分析,借鉴学术界研究成果及国外治理校园欺凌的成功经验,为解决当前的校园欺凌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关键词】校园欺凌;规则意识;防治体系;欺凌处理机构

一、校园欺凌现状及性质分析

近几年,校园欺凌事件频先。这些事件有些是由其他围观者所曝光从而进入公众视野,有些是由实施欺凌行为的青少年学生上传网络。视频中实施欺凌行为的青少年学生言语之污秽、手段之残忍、欢呼之得意与被欺凌学生的任人欺侮、苦苦哀求、遍体鳞伤形成了刺眼的对比。这些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不仅给受欺凌的孩子带来了挥之不去甚至是影响一生的噩梦,更是给当下的社会敲响了刺耳而急迫的警钟。治理校园欺凌,防治校园暴力已刻不容缓。

目前学术界内对校园欺凌问题的性质有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其不构成犯罪。这也正是当前很多学者呼吁要加大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处罚力度的原因之一。

校园暴力包括多种形态,校园欺凌属于其中一种,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校园暴力是犯罪,属于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校园欺凌是一种具有示范性意义的事件,不是犯罪,但如果不加以管控就很有可能成为犯罪。校园欺凌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通常发生在青少年学生之间,有低龄化的特点;二是校园欺凌是一种具有炫耀性的行为方式,实施校园欺凌通常是部分学生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关系、地位,是一种价值观的扭曲所导致的行为;三是校園欺凌手段比较残忍,源于青少年对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反映出部分学生缺乏正确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

二、校园欺凌产生的内在原因

古语有云: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首先,青少年学生法律规则意识的欠缺是校园欺凌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规则是维护社会运行最起码的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的每一个组织、每一个体都需要规则的约束,而法律则是现代文明社会最重要的准则,也是每一个文明个体所要遵守的底线。通过对每一起校园欺凌事件的观察,可以发现部分学生对法律规则意识的匮乏是导致欺凌事件发生的原因。自由平等本应是人与人之间所应遵守的最基本规则,由于学生对这一规则不遵守,不理解,才会出现殴打、谩骂等一系列有辱他人身心、人格的不理智行为。

其次,更深层次而言,部分学生的规则意识是畸形的,这也是由社会大环境的变化所导致,成人世界中出现的弱肉强食等潜规则侵袭到了原本纯洁的校园生活。部分教育“功利化”,导致这种“潜规则”浸染到部分学生的内心,使部分所谓“刺头儿”学生的“江湖作风”愈发严重,再加上家长、学校平时对其疏于管教,使校园欺凌得以产生。

最后,部分学生缺乏敬畏之心。这不仅是对法律规则缺乏敬畏,同时更是对生命缺乏尊重。生命权是人权当中最基本的权利,部分学生正是出于对生命的漠视,因此在欺凌别人时不计后果,任意殴打、谩骂,并且以此为荣进行炫耀,甚至拍录视频上传网络,给他人造成极大痛苦。

三、校园欺凌产生的外在原因

(一)家庭教育与校园欺凌

笔者认为家庭教育的缺位是造成校园欺凌动机出现的首要诱因。在现有教育评价模式之下,相当一部分学生家长平时关心的重点只是在学习成绩方面,而对于青少年学生的心理方面则不太重视。殊不知青少年学生的心理建设远比学习成绩的提高更为重要。在传统观念里,学习成绩优秀的是“好孩子”,不遵守学校纪律、不认真学习或者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往往被贴上“刺头儿”“渣滓生”的标签。对于所谓“刺头儿”的学生,家长们通常采用简单粗暴的管教方式对孩子进行打骂责罚,更有甚者对其不管不顾,任其发展。由于家长没有及时与这些所谓的问题学生进行交流,没有对其心理问题及时发现、疏导,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得不到家庭的关爱以及学校的积极评价,引发其强烈的反应,校园欺凌最初的主观动机由此产生,所谓的问题学生开始厌学,不遵守学校纪律,仇视周围的同学、老师,进而对其他同学进行欺凌。

(二)学校法制教育与校园欺凌

近年来,全国各地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凸显出了当前校园法制教育效果的不甚理想。校园法制教育的实质就是培养青少年学生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规则意识。我国目前校园法制教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校园法制教育的宣讲意味浓厚,教育方式单一。教学活动没有结合具体的学生年龄层次、认知程度进行,部分低年级的学生甚至对一些法言法语基本的概念都没有认知,部分教学活动停留在照本宣科的层面,与生活实际相结合的程度较小,缺乏吸引力,未做到因材施教,教育效果不明显。第二,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只停留在知法即认知的初级层面,教学层次不够深度。法制教育其实不应只让学生“知其然”,还应当“知其所以然”,法理上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行为后果三者不可缺其一。不仅让学生收获规则意识,更应该让其收获责任意识,让其了解实施欺凌的行为后果,以及应当为欺凌行为承担的责任。第三,由于目前的法制教育活动并不在传统的教学考核项目序列之中,导致校园的法制教育活动多流于形式。法制教育活动任务性明显,应付性色彩严重,实际效果收效甚微。

(三)社会环境与校园欺凌

当今是开放与多元的时代,置身于现代社会的每个个体都会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校园是传播知识与思想的前沿,校园环境自然会受到社会大环境的深刻影响。近几年校园欺凌的频频发生与整个社会大环境有着紧密的关系。首先,部分媒体错误引导。现代化的媒体传播手段极大地提高了文化的传播效率,但同时高效率的文化传播又是一把双刃剑。近几年媒体上宣扬暴力或者说是带有暴力色彩的文化产品层出不穷,比如,电影、电视剧、文学作品,部分商家片面地追求利益而忽略了文化产品的传播可能对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如果相关部门审查工作不到位,使还在“三观”养成期的青少年有机会接触到这些带有暴力内容的文化产品。由于青少年并不能对其进行很好地识别,部分青少年会模仿一些暴力场景寻求所谓的刺激,从而导致校园欺凌频发。其次,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暴力思想的影响。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有天然的吸引力,大部分网络游戏都是以强烈的游戏体验来吸引青少年,而虚拟世界里的暴力所带来的紧张刺激感则是其吸引力的主要来源。部分学生沉溺于此类富含暴力色彩的游戏之中,久而久之,就会对游戏场景进行模仿,不自觉地将游戏中的虚拟场景与现实社会联系起来,从而引发校园欺凌事件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endprint

(四)法律制度与校园欺凌

通过观察众多校园欺凌的案例,从中总结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惩戒制度的不完善是校园欺凌产生的重要外在原因,具体的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立法状况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的过分保护,从而使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遏制。刑事法律规定方面,刑事责任作为违法以后惩罚最严厉的责任,其对校园欺凌也应当起着强有力的遏制作用。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也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等罪行负法律责任。通过对大多数的校园欺凌事件的分析总结,发现校园欺凌多发生在小学、初中阶段,而高中和大学阶段则发生较少,这正好与《刑法》所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有部分时间差,所以当前的刑法规定并不能对部分青少年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根据《刑法》目前的规定,校园欺凌所表现出的殴打、辱骂等行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许多涉事学生的家长多是以私下协商解决而不是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欺凌问题,所以刑法的惩戒功能没有得到发挥。

其次,民事责任是对校园欺凌的受侵害者利益损失的填补,理应对校园欺凌行为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目前的民事法律规定在校园欺凌方面缺少细致的责任赔偿规定。仅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规定,未成年侵害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后果没有正确、全面的认识。所以当前的民事法律规定不能对校园欺凌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最后,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其中第三款规定,“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项规定在实践中因很多家长和学校的不忍心、嫌麻烦等心理而缺少可操作性。

四、校园欺凌防治体系构想

在2017年全国两会上,校园欺凌问题亦或是校园暴力问题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出惩治校园暴力事件不含糊。

(一)加强校园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规则意识

应当加强校园法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自觉抵制、妥善应对校园欺凌的法制意识。首先,学校可以加强与相关法律职能部门的联动,如当前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利用自身优势,组织专业法律队伍进校园、进课堂进行法制教育就是一个很成功的例子。其次,法制教育应当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年龄段,因材施教。例如,在学龄前教育及小学低年级阶段,可以利用发达的多媒体技术,采取声文并茂的动画形式,以培养幼儿生活意识为主线,教育幼儿要互尊互爱、遵守规则,否则会受到处罚。在初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教授学生必要的基本的法律知识,以此来帮助学生形成初步的维权意识、责任承担意识、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再者,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为中小学配备专业法律师资,组织专业的法律教材编纂队伍,编写浅显易懂、生动活泼的法制教材。

(二)加紧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威慑力

万事法为先,校园欺凌频发的现状要想得到较大改善,完善法律制度是根本。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够执法严正,使违法得到追究,从而使校园欺凌的现状有所改观,甚至能够杜绝校园欺凌的发生。

首先,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加关于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方面的必要罪名;加大对未成年人在内的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力度;加强对侵害人的惩罚力度。其次,完善民事法律制度。2017年全国人大对《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为8岁,笔者认为此举为后续的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的制定与完善,起到了很好的指向作用,使欺凌者的个人责任得到强化。并且未来可以考虑由欺凌者个人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增强惩治校园欺凌,保护未成年人规定的可操作性。在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实体法律的同时,也要建立健全保护未成年人,防治校园欺凌的程序性规定。

(三)落实主体责任,群策群力防治校园欺凌

首先,广电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治校园欺凌提供好的社会“大环境”。广电部门应当严把审批关,对包含暴力等有错误舆论导向的影视作品、游戏软件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及时处理,从源头杜绝“毒瘤”的形成;文化行政部门对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環节的文化产品加大查处力度,防止暴力产品影响的扩大化。其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的安保监控,加大校园安全巡控力度,构建安全校园。再者,建立完善校园与家庭的联络沟通渠道,及早发现中小学生之间存在的“学生矛盾”,做到无缝对接,提早发现,及时解决。最后,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未成年保护组织代表、司法部门代表、社会治安部门代表组成的校园欺凌调查处理机构,规定严格的调查程序,全面了解校园欺凌情况,充分听取欺凌双方的意见,公平公正地处理校园欺凌事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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