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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制:寻求精英化与平民化的平衡

2017-09-16李辰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平民化平衡

李辰

【摘要】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施行标志着我国陪审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同时也使得“我国陪审制应走精英化还是平民化之路”的问题在社会中争论不休。文章结合南方某省会城市B区人民法院的例子,从陪审制设计的初衷以及司法实践的要求两方面揭示其中精英化与平民化的悖论,并以英美的陪审团制度为指南探求如何走出此困境,寻找精英化与平民化的平衡点。

【关键词】陪审制度;精英化;平民化;平衡

我国陪审制度采取的是人民陪审员制的模式,即由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201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起到关键的作用。与此同时,关于“人民陪审员应该精英化还是平民化”的争论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众说纷纭。

一、我国陪审制走向精英化的现状

在我国,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条件在学历和职业上的要求都相当严格,挑选的范围有很大的限制。由此看来,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陪审制度的精英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以下笔者将结合南方某省会城市B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数据作具体分析。

(一)立法上对于陪审员精英化的规定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现实中,各地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基本上都贯彻了这一条件,甚至把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提到更高程度,将人民陪审员的高学历化、专家化视为导向,许多低学历的普通民众被拒之门外。因此,从立法上看,人民陪审员精英化的趋势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二)实践中关于陪审员精英化的现状

1.南方某省会城市B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学历分布状况。B区人民法院34名人民陪审员中,大专以上学历32人,占总人数的94%;其余的2名具有高中学历,占6%。数据详情见下图1。

而根据南方某省会城市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1日零点,南方某省会城市的常住人口为1270.08万人,具有大专以上程度的人口为244.21万人,占19%。分析以上数据,南方某省会城市B区人民法院陪审员整体文化水平非常高,其文化层次远远高出该地区常住人口的文化层次。然而南方某省会城市并非特例,在其他的城市此种情况也屡见不鲜,可见陪审员高学历的趋势日益严重。

2.南方某省会城市B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业分布状况。具体数据见图2:

上述数据表明,南方某省会城市B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职业分布比较地集中,目前尚参与工作的人员当中,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占了绝大多数,而学历相对较低的工人和农民却寥寥无几。由此看来,高学历的要求成了选拔精英的标尺,许多没有达到相应学历要求的農民和工人只能望而却步,他们很难作为群体的代表参与到审判中,为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出一份力。

二、在操作实践层面上审查我国的陪审制

在司法实际操作中,鉴于审判实践的日益复杂化、审判环节对陪审员职责和工作的要求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等原因,笔者认为,精英化在实践中应当受到重视和理性看待,而平民化却与司法的现代化相脱节。至于为什么我国陪审制的精英化适应了审判实践的要求,笔者主要归纳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司法实践的复杂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现代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疑难型案件日益增多,不具备相应文化水平和较高的法律素质的人民陪审员不免在全面理解案件事实,根据事实从各种不同的视角审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而对案件的处理进行充分说明等方面存在欠缺,所以平民化与目前的司法复杂化形势不相适应。

(二)改善我国陪审员“陪而不审”现状的重要性

在南方某省会城市B区人民法院实习期间,笔者一共旁听了15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庭审,经统计,人民陪审员经常发言的频率为2次,占13%;有时发言的频率为8次,占53%;一般不发言和完全不发言的频率为5次,占33%。(见图3)

由此看来,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发言的频率并不高。在与陪审员交谈的过程中,笔者了解到他们不发言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赞同法官的观点;二是认为自己的发言用处不大;三是基于法官专业知识而产生屈服的心理;四是对法律的适用不清楚;五是对案件的事实不清楚。笔者认为,出现以上现象主要是与我国的陪审制度的运作模式以及人民陪审员的自身状况有关。一方面,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参照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即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来负责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然而普通群众缺少相应法律知识,又无司法经验,难以对法律的适用作出明确的选择,所以往往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虽然在评议和表决过程中与法官地位平等,但是面对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普通公民不可避免被其支配,从而屈从于法官的意志,仅仅起到陪衬的作用。

(三)防治法官专断的必要性

正如前文所言,陪审员在其对法律知识外行又要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他们不得不附庸于法官的意思,这有碍于陪审员行使监督的权力,不利于我国司法战线的廉洁化建设。在这一点上似乎前后矛盾:一方面在这里抱怨陪审员的平民化会使其成为审判的工具而不能监督司法实践,而另一方面又说精英化剥夺了一般群众的司法监督权而使审判权得不到有效制约。笔者的解释是这里的确构成了矛盾,而矛盾的原因正是在于我国陪审员的审判权得不到有效限制。只有把陪审员的审判范围限定在事实认定上,才能避免陪审员因为法律知识的缺少而“力不从心”的现实,才能使陪审员独立于法官的权威之外。

(四)提高司法效率的紧迫性

南方某省会城市B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0年,该院共办结各类案件137155件,年均结案17144件,法官年均结案152件”,笔者估算,除去双休日和法定假期等,法官一年的工作天数大概为250天,这也就意味着每位法官大概3天要处理2个案件。面对如此繁重的审判工作,提高司法效率是现阶段的当务之急。陪审员的精英化不仅可以节省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说明案情、解释法律、分析法理的时间,而且可以激发有相应能力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兴趣和热情,从而提高审判效率。endprint

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一方面,从人民陪审制价值理念的角度看,只有不分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等条件,尽可能吸纳社会各阶层人士参与司法,才能符合陪审制对民主、公平、正义等目标的追求;而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类似“参审制”的陪审制度背景下,审判自身规律要求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尤其是一定的法律专业素养,否则只能成为司法中不必要的“花瓶”。于是,我国陪审模式的内在悖论产生了:人民陪审制设立的初衷决定了人民陪审员应当从广泛的普通大众中产生,由此体现了对陪审员平民化的追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的现代化要求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素养,由此体现了对陪审员精英化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使我国的陪审模式内在逻辑自治,笔者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必须作出相应的改革。

然而我国的陪审模式需要作出怎样的改革呢?上文已经分析了单纯地选取“阳春白雪”或是“下里巴人”都不合我国陪审制的意图,一味地强调精英化或是平民化只会是南辕北辙。为此,我们的着眼点应放在寻求精英化与平民化的平衡点上,从而为我国陪审新模式的发展选择一条合适的道路。对此,笔者想到了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希望能从中寻找到解决困境的出路。在英美的陪审团制度中,可以说精英化与平民化的矛盾从未出现,由此足以推断,其制度的设计能够较好地避免此种矛盾的产生或是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鉴于此,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试图从英美的陪审模式入手来寻求解决的方案。

如何借鉴英美的陪审模式?笔者概括不同的学者之间的观点归纳为以下三条路径: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应当移植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造,全面实行陪审团制度;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实行英美陪审团制度地条件,所以我国应当在总结多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对目前的制度进行微量的改造,从而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i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我国可以走一条相对折中的道路,即以英美的陪审团制度为导向,对其中符合我國司法理念和实践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借鉴,例如在法官与陪审员的职责等方面,对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相应的改进。下文中笔者将对这三条路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三、我国陪审团制度发展有利条件

(一)司法改革中对“抗辩式”庭审改革的追求有利于陪审制发生质的突破

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深深扎根于对抗式审判之中,它强调庭审功能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主体地位,并要求控辩双方平等的对抗,审判者与双方保持平等的司法距离,听取双方的意见,最后作出裁判。再加上与这种庭审模式相关的制度,如不间断审理制度、科学的证据制度、证人出庭的强制与保护制度等,有利于陪审团在充分了解事实的情形下作出合理的判断。

(二)司法实践中对司法公正的需求

在中国,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等冤假错案往往是司法专横和程序不公正的结果。如果能够真正得到表达民意的陪审团凭内心的公平和是非观念对事实进行审判,普遍公众的智慧加上庭审中对法官独当一面权力的充分制约,能最大程度避免惨痛后果的发生。

(三)中国传统文化对道德和情理的呼唤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写到:在中国乡土社会的秩序中生存,要知礼,懂人情,懂规矩,礼治秩序统摄着生活的各个方面,“行为者对这些规则从小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把外在的规则转化成了内在的习惯”。我国的传统文化一直崇尚习俗、礼仪和道德,许多民间的人情法理在社会治理中有时甚至起到代替法律的作用。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的法官将日益走向专业化、精英化,有些案件的判决与社会公众的常理相悖,使得普通公民对法律产生一定程度的逆反心理。而陪审团制度会在一些疑难或情理案件的审判中,引入一般人民群众的生活逻辑和社会价值观念,使得国家法与民间法相互补充,使法律更为合乎情理。

综合以上分析,基于“抗辩式”庭审模式改革的日益深化、实践中对司法公正的强烈需求以及我国传统文化中民众对道德和情理的重视,我国的陪审新模式似乎更应该以英美陪审团为导向,不断向其靠拢,仅将我国人民陪审制的改革限于轻微调整的状态是无济于事甚至是不合情理的。所以,第二条途径在今天的中国也是行不通的。对上文进行总结,笔者认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应该摒弃第一、第二种途径而选择第三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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