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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7-09-16葛天诚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

葛天诚

【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以其自身显著的特征和识别度,给企业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但是一些不良经营者却采取“混淆…‘搭便车”等不正当的行为对驰名商标的商誉进行利用,削弱了驰名商标辨识性和显著性,使驰名商标被淡化,侵犯了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文章认为我国《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权的保护是以混淆理论为依据的,不能够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反淡化

在2003年我国工商管理总局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第一次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各项规定,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是空间上,驰名商标应在我国国内;二是熟知方面,即在我国相关的消费者或者是经营者要熟知该商品或者是该服务:三是较高声誉,即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的市场中的质量比较高。

一、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现状

当前,只有在我国的《商标法》《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有针对商标混淆保护问题的一些规定,尚未形成一个法律体系,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②。另外,我国最高法在针对处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而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的有关条款,对商标混淆理论进行了明确的解释,既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历形成不正确的认识,也有可能会让相关的公众以为商品的来历和被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间具有独特的关系。和国家立法相比而言,我国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也都制定并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律规范。以上海市为例,其制定并出台了《上海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在该办法当中明确规定了任何其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通过弱化、丑化等行为,对驰名商标进行淡化③。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驰名商标淡化界定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对于驰名商标淡化还未能进行明确地界定,同时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只有在我国的《商标法》《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当中有针对商标混淆保护问题的一些规定,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制度的保护,这导致了其可操作性不强。另外,如前文所述,地方性的法律规范当中体现了对于驰名商标淡化的保护,可是这势必和国内立法上的不明确产生>中突与矛盾。比如,在一地方把某一商标淡化的行为认定为了侵权行为,但是在另一个地方,有可能会认定为是合理的行为,这就会造成地方和地方之间执法上的不均衡,对于公平公正原则的确定显然是不利的,从而也不能有效保障市场公共秩序的稳定。

(二)驰名商标侵权性质未明确区分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的规定是不明确的,未能明确地把商标淡化行为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商标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当中,尽管对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别的损害情形进行了规定,可是对商标淡化的构成条件未能进行制定,商标淡化的法律后果也未进行制定。所以基于立法上存在的缺陷,造成各地区法院进行商标淡化案件审理时,法律标准上缺少统一,判案的根据与结果就会存在很大的差别,必然会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商标反淡化的评判标准不统一的结果。而且,还会出现许多商标淡化的案子无法按照淡化侵权进行直接起诉,而只能按照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进行起诉。另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地法院需要对侵权性质的案件进行界定时,由于缺少统一的参照标准执行,法官只能根据自己主观标准进行评判,这就有可能会出现同一案件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而导致民众对于法院的判决不能够很好地遵守和执行。

(三)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当中,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仅反映在了管理商标注册的部门能够按照拥有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的申请,不准许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或者对其注册进行撤销,同时还能够对于侵权行为人继续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情况进行制止。另外,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当中,对当事人认为他人把其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作为了“企业的名称”进行登记,让民众有可能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可能欺骗了民众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能够要求相关權力部门,对注册的该企业名称进行撤销,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然而,上述的这些对于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定当中,对于侵权人所要承受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详细的、完整的规定,而只是以“禁止”“撤销”的方式进行责任的承担,没有牵涉到对被侵犯的驰名商标权人的民事赔偿或者补偿方面的内容,因此,这对于淡化行为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给予的法律处罚,显然是不力的,对侵权行为人起不到震慑和警示的效果。

(四)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例外规定不明确

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需要进行区别对待,要看是不是进行了正当的、合理的使用,并不能一味进行限定。如果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是合理正当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一定会对驰名商标造成侵权。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行为是很容易看见的。假若没有对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进行区分,一概认定为是侵权,那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就会被过度地扩大,相应地,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也会被扩大。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增强驰名商标权人的法律保护意识

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需要增强其保护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意识,从而能够主动加强保护其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从而能够及时地进行补救,还可以采取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措施,降低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辨认环节,杜绝出现相近似的商品让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固。同时,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要在国内和国外都进行商标注册,从而杜绝发生被其他人进行抢注的风险。另外,驰名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电视广告等媒体,全面宣传商品的唯一性,并介绍给消费者分辨假冒伪劣产品的方法,进而能够增强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和可辨识特征。endprint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

1.健全《商标法》中关于反淡化保护的内容

首先,需要对淡化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也就是说不论驰名商标的所有权者和他人之间是不是存在竞争关系,也不管他们之间是不是有可能存在混乱、误认甚至欺骗,弱化或者丑化的行为,都减少、削弱了驰名商标所承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面的显著特征和辨识特征。其次,构成淡化行为的标准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即淡化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驰名商标,有弱化、丑化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通过推定主义原则来证明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即被告没有办法证明自己使用依据的合法性,就推定为其具有主观恶意,存在淡化的可能。最后,对于各地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问题,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进行修改,要让我国关于商标淡化的立法从上到下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的立法体系,确保各地的法院判决在法律依据方面不会存在差别,在客观上使我国构成统一、有序、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

2.对于商标淡化的保护,可以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法律

这主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理保护基础是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原则,此原则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而关于商标淡化的行为也被包括在内。因此,在对商标淡化行为进行定性时,其中一条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标法》当中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处理,要对《商标法》进行优先适用。然而,当出现了一些按照《商标法》中规定的认定淡化行为的构成标准,没有办法对该行为进行定性时,就需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不管是哪种导致了市场的竞争秩序混乱的淡化行为,都能够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都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救济方式

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救济方法的健全,可以引用我国民事责任当中的相关规定,即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内容引入到我国《商标法》中,作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方式。

特别是赔偿损失,体现了公平原则,是为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赔偿损失分为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两种赔偿措施。具体操作时,要根据具体侵权的情况,对两种赔偿方式予以应用。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人造成的具体损害时,即能够确定损害数额时,要以补偿性赔偿为主,辅以惩罚性赔偿。而当侵权的行为有可能对驰名商标产生损害时,就需要以惩罚性的赔偿为主。如果权利人不能够确定损害数额时,则赔偿的数额也很难认定时,则法官拥有一定的酌情裁量权,按照具体的情况,对侵权行为人判处需赔偿的数额。

四、结语

如今的时代,已成为了知识竞争的时代,驰名商标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已成為企业竞争的重要内容。现阶段,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日渐多样化,商标淡化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企业不仅要对自身的品牌价值进行保护,还要对自身的驰名商标加强保护,这就需要针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定健全的保护手段,从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希望本文通过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的相关探讨,能够不断健全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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