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兴田镇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
2017-09-15施照南
施照南
摘要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伴随我国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农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适度发展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分析兴田镇土地流转现状以及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相应问题提出对策,以期为兴田镇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问题;对策;福建武夷山;兴田镇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5-0287-02
1 土地流转现状
兴田镇现有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总计2 840 hm2,经营流转土地面积达1 133 hm2,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39.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形式多样、规模扩大、对象多元等特点。
1.1 流转形式
出租和转包是目前武夷山市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其中出租面积513 hm2,占全部流转面积的45.29%;转包面积达553 hm2,占48.82%;另外,土地入股与土地互换等其他方式占有较低的比例,约5.89%。
1.2 流转规模
以流向规模经营为主。承包面积低于3.33 hm2的土地共计740 hm2,占总体的65.29%;3.33 hm2以上共计393 hm2,约占34.71%。其中3.33~6.67 hm2的土地共313 hm2,占79.66%,6.67~33.33 hm2占20.34%。
1.3 流转方向
以流向新型经营主体为主。全镇流入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土地共586 hm2,占总面积的51.76%,其中流向合作社的土地面积213 hm2,占总面积的18.9%,流入农业企业面积73 hm2,约占6.6%,流入家庭农场的土地共93 hm2,占8.5%,流入其他主体206 hm2,占总体面积的18.23%。
1.4 流转期限
以短中期为主。调查数据表明,全镇流转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土地占流转总面积的45.1%(主要是用于种植烟草、水稻、瓜果、蔬菜等);流转期限为1~5年的土地面积占总体的38%;5~10年的约占13.6%;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占总面积的3.3%。
1.5 支付手段
以收取实物为主,90%的土地租金支付以收取实物(如干谷)为主,价格较低的田地年租金为干谷1 500~2 250 kg/hm2(如荒壟田),洋面田干谷3 000~4 500 kg/hm2;其次是现金支付,占9%,主要是近郊或地势平坦的地块,价格较高的田地年租金达到干谷6 000~7 500 kg/hm2,无偿流转约占1%,主要集中在亲朋及邻里之间,且流转规模不大,且具临时性、季节性等特点。同时,因地力、位置及用途的不同价格差别较大。
2 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部分农户对当前的土地流转政策了解程度较低,对土地流转的安全性心存疑虑,深受土地是养老保障这一传统观念影响,放弃或抵制土地流转。另外,部分基层干部认为土地流转工作复杂,抱有求稳怕乱、少找麻烦的心态,导致部分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长期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造成了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步伐不协调的现象[1-2]。调查数据显示,2016年度兴田镇外出务工劳动力占本镇劳动力总数的38.4%,其中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占本镇总劳动力的33.5%,部分行政村如虹桥村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占本村农村总劳动力甚至达到39.6%,而土地流转率仅为20.9%。
2.2 流转机制不够健全
2.2.1 土地流转缺乏规范性的指导和约束。兴田镇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挂靠在会计服务中心,土地流转平台操作难度较大,且信息的及时性不强,工作人员多为多岗兼职且人员不固定,流转登记、信息发布、矛盾调处、交易仲裁等职能往往难以落实[3]。多数工作的开展都依赖于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人员临时去了解农户的意向,而没有事先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跟踪、更新及群众思想统一等基础性工作。这样的工作机制必然导致土地流转信息对接不及时甚至错失机会。
2.2.2 信息平台覆盖面窄,群众对流转工作的认可度和参与度不高。全镇通过平台渠道进行流转操作的比例不到20%,签订书面合同的比例不到25%。政府缺少应有的管理、服务和指导,大大制约了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4]。
2.3 大规模集中流转困难
首先,兴田镇多数行政村实行均衡制,依据土地肥力好坏搭配、地块大小插花,采取“一两年小调整、三五年大调整”的做法,使得目前农民承包地碎而散。其次,本镇土地评估机构尚未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参差不齐,经营主体要想承包相对大规模集中的土地,则需要与各家各户进行协商,往往遭遇个别农户不同意流转或者漫天要价的情况。若流转意见不能统一,或者继续“插花”现象,影响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提高了运营成本;或者中止流转,另寻他地。西郊村瑞丰菇业专业合作社首期向35户农民租用4.67 hm2耕地,尽管年租金达到干谷5 250 kg/hm2,且吸纳了近50%田主进棚务工,长期工月工资3 000元,临时工男100元/d、女80元/d,但仍有部分农户不愿流转,使大棚变成了若干不规则的小棚,生产成本明显提高,合作社第2期经营的信心受到很大影响,尤其是合同到期的业主延长流转期限十分困难。
2.4 经营主体缺乏人才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当前农村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青壮年劳动力不断流向城镇和非农产业,农村经营管理型人才的缺乏成为制约着各类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和提升的瓶颈。兴田村平岗金禾专业合作社与福民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因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周边社员纷纷表示出加入土地流转行列的意愿,但苦于缺乏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始终无法扩大生产规模,限制了合作社的土地流转规模。endprint
2.5 农村金融严重匮乏
虽然中央提出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但由于相关政策不配套及制度不健全,实际操作具有较大的难度。据调查显示,农村土地流程经营工作很难从金融部门贷到款项。在实际工作中,经营主体多是争取当地金融机构的支持,鼓励其发展涉农信贷,打些“擦边球”,比如通过农户联保、合作社担保以及惠农卡等方式,获取多则10万元、少则几千元的小额贷款。农村信贷难以落实的原因:一是土地经营权质押目前存在法律障碍;二是土地经营权评估、抵押、担保及资产处置等存在体制障碍;三是上级行考核指标严格,农村信贷难以开展。
3 对策
3.1 抓好确权,夯实流转基础
通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给农民承包地上户口、发身份证,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大大提高农民和经营主体经营对土地流转的信心和安全感。对全镇所有行政村的2017年度权属调查显示,90%以上的行政村已经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确权进度,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完善涉农补贴和征地补偿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3.2 完善土地流转服务机制
3.2.1 完善流转服务平台。恢复经管站并加快建设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中心,切实按照六有的要求完善提升平台质量,落实人员和经费的安排,做到人员相对固定、统一,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抓好落实有关信息的发布、纠纷调解和规范监管等工作。
3.2.2 做好村级信息管理员队伍的建设。每村确定1名村干部为信息管理员,跟踪农户流转意向,及时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流转方式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及时完成备案工作,并上报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条件具备时也可以开展流转土地收贮试点。
3.3 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3.3.1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建立信息发布、备案审查、档案管理、纠纷调处等工作制度及流转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制度和规程,确保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3.2 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规范使用省上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文本格式,提高流转合同签订率,涉农部门要与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定点联系制度。
3.3.3 建立土地流转管理台账。全面摸清土地流转规模经營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凡土地流转相对集中连片达6.67 hm2以上(贫困村3.33 hm2)经营业主的地理位置、经营情况、经营能力等建立土地流转管理台账;做好流转指导、服务等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收集、发布、登记等相关信息,深入了解农户、业主的流转意愿,解决土地流转推进中的问题。
3.4 加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力度
3.4.1 加强政策扶持。对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农业标准农田、小型水利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开展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购置农机具以及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等实行倾斜政策和项目扶持。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土地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新模式,通过入股或入劳等方法,使土地经营者获得土地资源,实行规模经营。
3.4.2 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好《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深化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相关奖励政策,有序推动土地流转。
3.4.3 加大经营主体培训。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负责人的培养提升工作,促其掌握政策,提升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驾驭市场能力。鼓励大学生等新型经营主体创业,财政给予一定的创业基金奖励。
3.5 强化土地流转保障措施
3.5.1 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乡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给予工作经费,要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到人,要做到有工作人员、有工作经费、有办公地点,达到土地流转有人管理、有人服务、有人处理问题。
3.5.2 鼓励经营抛荒耕地。对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使承包土地弃耕撂荒的,发包方要主动出面协商,在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后将其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对弃耕抛荒1年以上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所有。对因实施造福工程整村搬迁、新村建设人口集中迁移而造成弃耕抛荒的,由发包方组织规模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利用低丘缓坡、山垅田等低效闲置土地,经土地整理后进行集中连片流转,给予补助 1 500元/hm2,镇财政毎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抛荒耕地流转。
3.5.3 加强资质审查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受让方(主要指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切实了解掌握其资信情况、经营水平、履约能力等,加强对各类新型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强化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有效防范工商资本介入后可能产生的非粮化、非农化风险。
4 参考文献
[1] 蔡鹭斌,段建南,张雪靓.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28-33.
[2] 黄延信,张海阳,李伟毅,刘强.农村土地流转状况调查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1(5):4-9.
[3] 程令国,张晔,刘志彪.农地确权促进了中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吗[J].管理世界,2016(1):88-98.
[4] 李景刚,高艳梅,臧俊梅.农户风险意识对土地流转决策行为的影响[J].农业技术经济,2014(11):21-3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