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病人延误治疗,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2017-09-15李德勇
李德勇
【案例】2014年8月20日,王某的单位组织员工到某医院体检,经过检查,医院发现王某的左肺部出现感染,但并未详尽告诉他病情,也未通知他接受治疗,王某误以为自己的身体没问题。2016年5月5日,王某觉得身体不舒服,再次来到该医院,医生检查后发现,王某左肺部有团块状阴影,判断是炎性肿块,建议药物治疗。王某经过近半个月的治疗,其症状并未好转。6月3日,王某来到某中心医院,经过一系列详细的检查,并经专家会诊,某中心医院得出诊断意见:左锁骨上淋巴结转移性腺癌。虽经治疗,但因病情过重,王某于2016年7月1日死亡。
王某死亡之后,他的家人认为王某的死亡与某医院体检后未详尽告知病情,以致延误治疗有直接关系,于是多次找某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无奈之下,王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某医院告上法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某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點评】病人对自己所患的疾病依法享有知情权,医生有义务将其病情如实告知。本案中,某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医院未将王某的病情及时告诉他,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具体来讲,王某在某医院接受体检,他完全有权取得检查结论或报告,知道检查结果。但是,由于该医院的疏忽,虽然已经检查出他肺部有问题,但并未通知他来取检查结果,也未提醒他接受治疗,王某误以为自己身体没问题,也就没有再到医院领取体检结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医院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并因其侵权行为延误了他的治疗时机,导致王某死亡,其家人可以要求医院进行赔偿。
其次,王某的死亡与医院体检并无因果关系。某医院在对王某进行体检时,其没有疏漏检查项目,全面地做了检查并查出王某左肺部感染,还形成最终的书面报告,但某医院并未通知王某来取。而王某患癌症是一年多后在某中心医院查出。因此,王某的死亡与某医院的体检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无权要求某医院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最后,王某的家人还可要求某医院支付违约金。王某到某医院接受体检,和医院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这种关系,某医院有为他做全面的身体检查,并详尽告诉他检查结果的义务,但是该医院只是对他进行了全面体检,并没有详尽告诉他检查结果和是否需要治疗,其履行的义务并不完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某医院构成违约。因此,王某的家人可以据此要求医院支付违约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