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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教育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以台州市路桥区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工作为例

2017-09-15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政法委员会调研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管护司法犯罪

□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政法委员会调研组

(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政法委员会,浙江台州 318000)

管护教育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以台州市路桥区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工作为例

□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政法委员会调研组*

(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政法委员会,浙江台州 318000)

台州市路桥区建立了浙江省第一个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近年,通过设立“爱·倾听”工作室,深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关护、行为矫正和跟踪帮教等工作,促进其回归家庭社会,对推进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少年司法特殊保护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应进一步促进政法联动,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推进资源整合,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齐抓共管格局;打造宣教平台,全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工作;台州市路桥区

新《刑事诉讼法》对少年司法进行专章规定,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保护精神。近年来,台州市路桥区将犯罪人员管护教育工作触角向涉罪未成年人延伸,2013年11月,路桥区建立了浙江省第一个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这既是为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为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群体的关怀。三年多来,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加强协作配合,保障运转经费,提升管护能力,不断探索集管护基地和社区矫正为一体的工作模式。本文从路桥区未成年人的犯罪现状着手,总结分析前期的探索实践,并提出持续推进该项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路桥区近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现状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基本情况。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路桥区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91件24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68件218人,不予批准逮捕29人,不予批准逮捕率(简称“不捕率”)为11.74%;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43件301人,不予起诉45人,其中附条件不起诉19人,不予起诉率(简称“不诉率”)为15%。起诉案件有罪判决率为100%,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35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21人,拘役101人,免予刑事处罚3人。

(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基本特点。

1.不捕率呈“两低一高”的波浪型走势,总比与成年人相近。不捕率(见图1)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比例最高,差不多是2013年和2015年的总和。2015年相对2014年虽然不捕率下降1倍,但公安机关直接取保候审率大幅提升16%,高于不捕率,二者相加,非羁押率达到总人数的27%左右(其成效会在不诉率中有所反映),但三年的不捕率在总比上仍与成年人(10%)持平,可提升空间很大。

图1 2013-2015年不予批准逮捕率对比表

2.不诉率逐年成倍攀升,附条件不起诉强势推进。不诉率平均每年攀升1.25倍左右,与成年人相比,不诉率差距逐年拉大,到2015年不诉率系成年人的10倍左右,三年总比是成年人的3倍左右(见图2)。2013年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罪错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权。该制度实施以来,路桥区检察院共对19名罪错未成年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占不起诉总量的42.22%,为有效落实罪错未成年人同城法律待遇,促进其回归家庭社会作出了努力。

图2 2013-2015年不予起诉率对比

3.判决结果以轻缓刑为主,非羁押刑判决率有待提升。判决结果中(见图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仅为1人占0.38%,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占13.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46.36%(其中缓刑7人),拘役、管制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占41%(其中缓刑11人),免予刑事处罚仅3人占1.2%,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等轻缓刑的人数为225人,占总人数的90.03%,这说明未成年人涉及恶性案件的比例较低。但缓刑等非羁押刑的判决为21人,仅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05%,与成年人比例基本持平,未能很好地体现区别对待原则,非羁押刑判决率有较大提升空间。

图3 2013-2015年未年成人判决比例

4.人身性、财产性犯罪居多,“两抢一盗”犯罪突出。以审查逮捕案件为例(见图4),涉及罪名以盗窃(占54%)、抢劫(占18.66%)、抢夺(占3.27%)、故意伤害(占4.68%)、聚众斗殴(占4.23%)、寻衅滋事(占6%)、涉毒案件(占7.39%)等传统罪名为主,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单一、罪行较轻、逞强好胜、冲动随意等特点,相对于成年人犯罪,其心智仍较为单纯,归案后多能如实供述,尚处于犯罪的初级阶段。“两抢一盗”犯罪较为突出。以盗窃罪为例,犯罪主体98%为外来人员且多为农民工二代。犯罪动机多由上网、解决温饱、好奇、讲义气等因素引起;盗窃对象多以电动车等财物为主,也有仅盗窃小额财物如商店内的饮料、食品等,财物虽少,但次数较多;作用上大多起帮助或辅助作用,如望风、运输赃物等;盗窃形式多为结伙作案,多数结伙未成年人结交于网吧、KTV、台球室等场所,共同生活、相互依靠,有集体化、公开化、组织化发展趋势。在抢劫类犯罪中,低收入或常混迹于网吧的未成年人容易作案,结伙持械作案的情况较为普遍,抢劫目标以残疾车司机等低收入人群为主,抢劫数额非常小,但人身危险性极高。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每年总量保持稳定,其中寻衅滋事多以在校生或刚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被害人亦多为在校生。涉案未成年人以交保护费等借口为由,强拿硬要,殴打学生,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同时,严重扰乱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

图4 2013-2015年罪名比例(审查逮捕)

5.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比例居高不下,本、外地人口犯罪比例呈此消彼长趋势。对比户籍数据(审查逮捕案件,见图5),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分别为96.06%、91.43%、86%,但逐年下降五个百分点左右;而本地人口则分别为3.94%、8.57%、14%,逐年上升五个百分点左右。涉案未成年人主要由原在家乡留守后转到本地打工的二代民工组成,流动性强,案件多为轻微刑事案件,以财产型犯罪居多、盗窃类再犯率较高;习惯团伙作案,同乡、同学聚集,往往呈地域特色,所涉罪名多为盗窃,由老乡传帮带,与成年人结伙流串作案,涉案金额大,多为入户盗窃,人身危险性极高。本地未成年人中,在校生案发较高,多因意气用事、逞强好胜而激情犯罪,故以伤害类为主,如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侵财类较少。

图5 2013-2015年本(外)地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及比例(审查逮捕)

6.犯罪具有延续性,16—18周岁为犯罪高发和成熟期。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多集中在16—18周岁。以2015年为例,16—18周岁(含16周岁)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6%,14—16周岁占14%,16—18周岁是14—16周岁犯罪人数的六倍左右。但是14—16周岁犯罪涉及罪名多为抢劫、毒品类等重刑犯罪,其手段暴力、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高。同时,在16—18周岁涉嫌盗窃的未成年人中,其往往在14—16周岁即有盗窃劣迹,因无法对其进行刑罚规制,导致公安机关对其抓了又放,放了又抓,加之社会管教机制缺乏,导致其羞耻感降低,更加肆意犯罪。如该区金清镇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处于多发状态,盗窃案件居高不下,个别未成年人把盗窃作为学习犯罪技术的“试验田”。14—16周岁亦称为“实习期”,至16周岁后,因犯罪心理更加自信、犯罪手段更加成熟,终止盗窃、抢劫等较为原始简单的犯罪,向“开设赌场、组织容留卖淫、走私贩卖毒品”等成人化和组织化犯罪发展,如不加以控制,其危险有倍增效应。可以说相对于未成年人犯罪,14—16周岁左右是其萌芽和学习期,16—18周岁才是其成熟和稳定期。

7.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困境未成年人问题突出(见图6、图7)。从文化水平看,初中及以下文化占到了99.60%,该数据大大高出了全国的平均水平,意味着100个罪错未成年人中能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者寥寥无几。同时,通过对2015年度起诉审结案件的66名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进行调查发现,其中家庭正常41人占62%,家庭残缺(单亲、孤儿等)且家庭月总收入2000元以上的为5人占7.6%,家庭正常但经济困难的为1人占1.51%,家庭残缺且经济困难的为19人占28.80%,总体上,经济困难家庭有20人占30.3%。以上66名未成年人中,初中文化水平(包括初中未毕业者)约占44%,文盲、小学文化约占56%;中途失学、辍学者约占78%。由此可见,不少罪错未成年人因经济困难、失学辍学、失业无业、缺少成人管教等因素过早接触社会而走上犯罪道路。

图6 罪错未成年人文化水平状况

图7 罪错未成年人家庭状况

二、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一)家庭环境恶劣,不利成长。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被决定性,家庭因素为关键因素,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成长不利。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间缺乏联系沟通,亲情观念相对淡化,有的父母忙于打工、疏于管教;有的家庭关系紧张,家庭暴力、虐待子女问题突出。一些未成年人因身心受到伤害,离家出走,混迹网吧、游戏厅等容易滋生犯罪的场所。如在路桥区盗窃涉罪未成年人中,家庭结构缺失、缺少有效关爱是其犯罪的重要外因。加上未成年人辨别能力、控制能力和意志力较弱,在人生发展过程中矛盾最突出、危险最突出的青春期,容易走上歪路。另一方面,一些未成年人好逸恶劳,无一技之长,又追求奢华物质生活,因而走上犯罪之路。

(二)保障机制缺位,导致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比例居高不下。路桥区民营经济发达,外来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为路桥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区域性转移。而处于结构性差别待遇下的外来未成年人不得不面临“低收入、低(无)保障”的窘境。在近两年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大量流动人员因其文化水平低、竞争力弱而失业,失业后又无法享受医疗、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成为了无“固定收入、固定职业、固定住所”的三无人员,而在这部分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小、文化水平低、缺乏生产技能和工作经验等因素,处在失业人口的最前端,部分未成年人迫于生计,走上犯罪道路。

(三)教育资源失衡,导致辍学失学现象严重。路桥区外来未成年人人口基数大,而教育资源有限,存在分配不均衡、教育内容单一、手段滞后等现象,造成诸多未成年人无法顺利入学或继续求学深造,辍学、失学现象严重。同时,外来人员子弟学校生源参差不齐,容易受到不良文化影响,法治教育流于形式,成长环境不良,造成法治观念、文化观念淡薄。

(四)生活方式巨大落差,导致个体发展变异。未成年人本身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评价、自我判断和理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原本处于乡村文化中的未成年人,在城镇化过程中,原有的价值认知受到冲击,造成心理失衡和被剥夺感,导致其难以以良好的心态对待劳动和财富,在矛盾中容易形成犯罪动因。而在文化兼容上,外来未成年人大多远离家乡和亲友,对临时居住地又没有归属感,受“地缘文化、乡土文化、血缘文化”的影响,容易结成地域性犯罪团伙,在集体中找到“归属感和温暖感”的他们,相互强化犯罪意志。

三、未检立体化保护平台的创新与实践

为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全面关护,路桥区设立了“爱·倾听”工作室,深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关护、行为矫正和跟踪帮教等工作,以促进其回归家庭社会,为推动司法借助社会力量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少年司法特殊保护作出贡献。该项目获评2015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优秀案(事)例之一,并被列为2016年路桥区社会管理创新项目。

(一)整合社会力量,搭建立体平台。一是建立三支队伍。建立未检干警(要求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曙光”志愿者(由心理老师、律师、公检法司等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且有爱心的人员组成)、“爱·倾听”心理工作者(由全区心理老师及专业心理工作机构成员组成)三支队伍,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被害人和妇女儿童三种对象的心理关护。二是拓展三个平台。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在路桥区检察院建立“爱·倾听”工作室;依托检校共建平台,与教育局合作,在校方建立“爱·倾听”派出工作室,配备测评软件、咨询室、心灵瑜珈室、大型团康辅导室等专业设施,建立心理文化走廊,深化心理文化建设;依托社区平台,与妇联、团区委等合作,设立“七彩驿站”,在社(村)居建立反家暴联合保护机制,构建检察机关、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心理关护平台。

(二)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帮教模式。一是着重个案关护。创新由公检法工作人员、律师、心理老师、执法监督员等群体参与的不公开听证制度,对拟作出不捕、不诉或建议缓刑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对其再犯可能性和人格稳定性等进行测试,形成心理测评和约谈报告,为办案提供参考。已对11人进行不公开听证,并进行全程结对,长效跟踪,如一重伤害案件,经与“曙光”志愿者“二对一”的结对帮教,四名涉案少年均考上理想高中。二是开展结对帮教。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对象进行心理帮护,帮教小组均有心理老师参与,开展技能培训、心理康复、亲子关系修复等工作,前后帮教18名未成年人,他们均顺利回归家庭,无一重新犯罪。三是注重拓展保护。家庭是孩子改过自新的源泉和归宿,为此将疏导工作从孩子延伸至父母,从个体延伸至家庭,从倾听共情延伸至疏导矫正;从原生家庭和成长经历入手,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和人格特点,化解矛盾,引导家庭承担管教责任。如一起因不堪重负的父亲弑子(未遂)案中,工作人员在做好经济、医疗救助的同时,对其家人进行心理抚慰,促进他们相互谅解,消除自杀念头。

(三)坚持心灵手记,完善配套机制。一是记录故事。坚持撰写检察官手记、帮教对象成长日志,落实寄语沟通、书信往来,力求用手记流传故事,用故事传递感动,用感动传播能量。二是拓展职能。将“爱·倾听”工作从单纯发挥心理帮护作用发展至具有刑事和解、司法救助、不公开听证、调研交流等综合性职能,落实定期谈话、基地走访、案后回访等工作。三是健全机制。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出台《路桥区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实施方案》《关于建立路桥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组织代表队伍的通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捕直诉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听证实施意见》等十余项配套机制,为管护教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四、加强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将越来越重视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例如2012年,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目前,路桥区在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工作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笔者认为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促进政法联动,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司法理念上,以未成年人发展和回归社会为终级目标,牢固树立特殊优先保护理念,坚持双向保护。专业化建设上,配强配齐少年司法机构和队伍,加强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综合性人才的配备,确保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机制衔接上,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统一协调和议事机制,增进沟通衔接,加强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与涉罪未成年人管护工作的对接:公检法三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三无”(无固定收入、固定职业、固定住所)人员均可移送,确保矫正效果和基地长效运行。在工作评价标准、分案起诉、法律援助、管护帮教、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上,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保护工作体系,突出少捕慎诉少监禁、一体化办案、人性化帮教等价值取向,如可结合地域特色,统一标准,相应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构罪标准、明确从轻条款的法律适用、放宽非羁押刑的认定标准、细化非刑罚的处理方式等,着力落实宽缓刑事政策,全面形成司法保护合力。

(二)推进资源整合,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齐抓共管格局。少年司法关注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关注的是人的回归而不是对行为的惩罚,没有社会支持体系就不会有少年司法。组织领导上,建议通过党委统一牵头,建立“党委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支持帮教和保护体系,推进相关职能部门共建良性互动的统一格局,以实现司法体系与社会支持保障体系的无缝对接。队伍建设上,实现资源共享,以帮教队伍建设为例,可以整合成年人队伍、志愿者队伍和心理工作者队伍、司法行政部门的社区矫正队伍、团区委的青联企业家队伍等,以自治形式,形成司法社工队伍,突破单一职能,发挥其社会调查员、心理疏导员、刑事和解员、帮教考察员等多种角色作用。机制衔接上,设立协调机构,指定联系人,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打造宣教平台,全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犯罪是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加强媒介宣传,以司法建议、典型案(事)例通报、新闻报道、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面提升公众认知。加强校园预防,开展生动活泼的法治教育实践和体验活动。加强家庭引导,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契机,督促引导监护人尽到监护教育责任。加强临界预防,以社区预防为抓手,充分发挥律师、志愿者、党团员的作用,重点对社区内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流浪未成年人等群体进行结对联系,构建“社区主导、邻里帮扶、家校互动、企业扶助”的社区预防模式。

[1]翁浩浩,谢一岚.司法保护,为孩子撑起一片天[N].浙江日报,2016-06-02(17).

[2]宋志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参与问题研究[J].北方法学,2016(2).

[3]张林森.从织里事件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4).

[4]黄生林.着力提升未检工作专业化水平[N].检察日报,2016-02-05(3).

(责任编辑:田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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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4-3040(2017)04-0023-05

2017-05-03

*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政法委员会调研组成员:王耀,该区原政法委主持工作副书记,现市场监管局局长;陈晓风,该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沈丹丹,该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茅歆梓,该区政法委维稳科主要负责人;马灵剑,该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吴琼,该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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