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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退市” 须协调推进

2017-09-15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向松祚

支点 2017年9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法治化常态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 向松祚

“上市” “退市” 须协调推进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 向松祚

证券市场的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是个系统工程,退市制度和IPO常态化必须协调推进。

正常生命体生长发育需要新陈代谢,物质和能量有进有出。资本市场亦是如此,既需要正常的IPO和再融资,也需要正常的、法治化和市场化的退市制度。

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为完善和加强退市制度做了大量工作,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逐步完善,制度执行力度也在逐步加强。

A股上市公司已有3000多家,相对来看,退市公司数量还非常少。有些连年亏损的公司早该退市,但依然没有退。这一点饱受市场人士诟病。

我认为,退市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整体制度的组成部分,必须整体来看。

首先,我国的公司上市制度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

一个符合条件的公司,上市需经过多个环节严格核准。此过程中企业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所以,公司上市后不会轻易退市,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退市。

其次,公司成功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比较容易获得商业银行贷款,还能获得较高的知名度,是一次很好的广告宣传机会。换句话说,公司的“上市资格”本身就具有较高价值。所以,即使连年亏损的上市“壳资源”也往往价值连城。

此外,上市公司往往是地方重点企业,有些地方政府将推动更多公司上市列为重要施政目标。因此,当地政府也不愿意看到本地上市公司因各种原因退市。

退市还有个重要问题需要妥善解决,那就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目前,退市制度已增加了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如设立“退市整理期”和向新三板转板等机制,但仍需要完善。例如,对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情况,应建立投资者赔偿机制。其实,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其他资本市场,都有投资者赔偿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他证券市场的经验。

上市公司股东很多,我国又以普通散户为主。一个上市公司退市,影响千家万户,不是一件小事。所以,在投资者赔偿或保护制度完善前,退市不可能、也不能大规模操作,否则可能会引起社会问题。

只有退市变得不那么“昂贵”或“不情愿”,退市才可能逐渐常态化。而让退市常态化和制度化,基本前提是IPO(首次公开募股)常态化。

常态化的IPO和再融资是资本市场最基本的功能,是合格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渠道,可以服务实体经济。通过IPO常态化稳步增加优质上市公司数量,才有可能逐步降低“上市资格”或“壳资源”的价值。

市场上确实有些声音,否定IPO常态化、呼吁暂停IPO,甚至不加区别地、简单地将IPO一概看做是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对此,我们需要做客观、理性、具体的分析。不能不加区别地、简单地将所有IPO都看做是“圈钱”行为。

中国有其特殊的国情,中国证券市场还非常年轻。许多事情需要逐步解决,市场制度需要逐步完善,欲速则不达。不能一方面坚决反对IPO常态化,一方面又坚决要求大规模退市,“上市”和“退市”必须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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