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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P2P网络借贷犯罪侦查与防范

2017-09-13张岭梓

时代金融 2017年23期
关键词:侦查P2P网络借贷防范

【摘要】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小额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其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有着很大的便利,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借贷双方的现实需求。但是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征信体系的不健全,也会出现一些金融风险,导致金融犯罪多发。为稳定互联网金融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文章从P2P网络借贷的界定出发,探讨网络金融犯罪存在的类型,以期找寻解决P2P网络借贷犯罪的途径并提出侦控和防范对策。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犯罪 侦查 防范

一、P2P网络借贷界定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民间小额借贷,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这种借贷模式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更大程度上促进了闲置资金与融资需求的直接匹配,并且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也使得更多的公众能够参与进来,因此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1]。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自2006 年开始出现并呈快速发展趋势。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12月底,网络借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绝对增量超过2014年。2015年全年网络借贷成交量达到9823.04亿,较2014年增长了288.57%。按目前增长态势预计,2016年全年网络借贷成交总量或超过3万亿元[2]。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也日益猖獗,其中不乏P2P网络借贷犯罪增多,一些受不法利益驱动的经营者利用P2P网贷平台私设资金池,违规动用资金,吸取高额利息,严重者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洗钱等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交往、交易市场秩序,同时带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压力逐年增大。

二、P2P网络借贷中的犯罪类型分析

(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P2P网络借贷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一些便利,但是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有些P2P网络借贷公司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比如,诸多小型P2P网贷公司由于其设立成本低,管理不完善,并且一般多为自然人股东设立,公司人数较少,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不独立,非法动用注册会员的借贷资金从事吸储、投资等业务,并且为了扩大影响甚至在平台上作出“投资零风险”、“保证还贷”之类的承诺,这类网贷公司的行为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3]。

(二)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P2P网络借贷公司在运营中,会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在线实施上集资诈骗的机会,他们往往利用虚假身份在各种P2P网贷平台上注册会员信息,并通过P2P网贷平台以及其他途径与出借人建立线下联系,在联系的过程中对众多出借人在线下提供虚假的担保,赢得出借人的信任,当从P2P网贷平台中获得众多出借人的资金后就销声匿迹,不再还款[4]。

(三)涉嫌洗钱犯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以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作为犯罪工具,涉案数量和财产数额一般都比较大。

三、P2P网络借贷的侦查与防范

(一)P2P网络借贷侦查中的特点

1.取证困难,犯罪手段花样翻新。P2P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再通过隐匿或虚构借款人信息,突破平台中介属性变成实际借款人,最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2.审讯困难,零口供定案缺乏有力证据。与传统金融犯罪案件相比,只要物证、书证和电子证据等确凿,即使零口供也可以定案,然而在P2P网络借贷犯罪案件中,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较困难,想要成功地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明知”。由于P2P网络借贷犯罪分工越来越精细,行为人往往掌握一定的互联网或者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在犯罪方式、方法上采取攻守同盟、单线联系或者遥控指挥登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因此突破行为人的口供困难重重。

3.打击困难,犯罪方式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实践中,受害者如果不主动报案,公安机关很难侦查到行为人实施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人大多在非常隐蔽和谨慎的状态下,通过电话或者当面会谈等口述方式与关系人进行沟通、运作,再依靠互联网平台实施欺诈侵占客户资金,犯罪过程中没有激烈的矛盾冲突[5]。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未来趋势和特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犯罪有可能呈现高发的态势;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也会引发犯罪类型与犯罪方式的不断变化;第三,利用或者攻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违法犯罪有可能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第四,随着监管部门与立法出现,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可能會呈现出新类型;第五,随着移动互联网金融的发达,移动领域的犯罪也可能出现高发、频发的态势[6]。endprint

(二)P2P网络借贷犯罪的打击与防范

1.整合侦查队伍专业建设,增强固定证据意识。P2P网络借贷犯罪案件的查办需要运用互联网、财会、税务、金融、证券、保险、基金等专门知识。因此,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要积极吸纳相关专业人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调整队伍结构,培养相关专业侦查人员,以增强固定证据的意识。

2.联合金融部门,强化金融监管。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互联网金融秩序与诚信的建设离不开行业各个部分的自律和公安机关、保险和互联网机构等有关部门协同。为改变P2P网络借贷无序发展的混乱现状,银监会曾对P2P网络借贷划定了四条红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形成资金池以及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

因此要强化金融监管,研发互联网技术模块,加强网上银行监管,保证金融资金流向的可查性,防范金融风险。

3.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注重搜集P2P网络借贷犯罪情报。互联网金融犯罪日益增多,积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拓展案件线索,重视情报信息的收集和交流,以“技术导侦”,为侦查工作和诉讼打下基础。广泛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开通网上举报专栏等多种形式受理举报,利用银行网点、银行自助终端、特约商户营业场所等张贴、显示或发放宣传材料,扩大线索来源,收集情报;加强金融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建设,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及时掌握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动态,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准确、及时地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准备可靠的信息基础;加强国际合作,完善跨国侦查协助制度。

参考文献

[1]张铮.P2P网络借贷犯罪侦防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6):P44.

[2]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www.wdzj.com/news/baogao/25661.html.

[3][4]张铮.P2P网络借贷犯罪侦防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6):P44.

[5]徐志,陈秋梅.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的难点与对策,[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6(1):P70.

[6]陈云峰.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分析,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9347457_236425.

[7]史进峰.三类P2P平台涉非法集资,资金池业务首当其冲,[N].21世纪经济报道,2014-4-22(9).

作者简介:张岭梓(1981-),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基础教学训练部講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和犯罪心理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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