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模式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2017-09-13潘贵芳
潘贵芳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时金融安全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文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运营、保险基金的来源和规模、参保方式及费率的确定、存款保险的范围、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这五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机构 参保方式 费率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强制或自愿地缴纳保费,一旦投保人面临风险或濒临破产,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向存款人提供存款赔付(张正平、何广文,2005)。自1933年美国通过《银行法》创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以来,全球超过78个经济体纷纷建立了各自的存款保险制度(刘勤,2010)。
中国虽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事实上,政府提供了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即商业银行出现问题时,由国家财政兜底,保护存款人利益及金融系统的稳定。但是随着我国加快开放金融市场,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这种隐形的存款保险机制已越显被动。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机制,导致银行业的低效率。同时,我国银行体系存在着重大的风险隐患,不良资产居高不下、资本金严重不足、盈利能力低下,加之,我国加快开放金融市场,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无论是个别存款机构亦或是整个金融体系都面临着比原来更大、更为随机突然的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如果在放松金融管制的同时,不能及时采取存款保险制度等安全防范措施,将不可避免面临金融危机的威胁(何光辉、杨咸月,2003)。为此,本文就建立适合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借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考虑几方面的内容: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运营、保险基金的来源和规模、参保方式及费率的确定、存款保险的范围、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
一、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运营
存款保险机构的运营可能是政府的、私人的或者公私合营的,较为普遍的模式是政府管理。据IMF统计,截止2000年,68个国家中有39个采用政府管理,另外16个国家采用公私合营,如丹麦、日本和秘鲁等,其他的13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私人部门管理,如法国、德国和英国等。私人管理的保险公司有盈利动机,有激励去收集信息,甄别银行风险,监督银行经营。
二、保险基金的来源和规模
大多數国家和地区要求保险基金的规模能弥补当前的支出,并建立一个能够承担损失的永久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有的完全来自政府,如智利,也有的完全来自银行缴纳的保费,如瑞士、法国、英国等,但目前最为普遍的模式是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完全由政府出资等于是让纳税人为银行的不当行为“买单”,让银行出资建立保险基金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
考虑到2020年中国能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规模也有限。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单靠银行的保费收入远远不足以建立足额的保险基金,最终还需要国家财政出资。
三、参保方式及费率的确定
参保方式主要有强制参保和自愿参保两种。根据统计显示,全球有74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占所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93%(李锋、王大鹏、刘澄,2007)。实行强制性的参保制度设计成本较低,同时,可以使所有存款者的存款都到全面保护。通常在自愿参保体系中,容易形成“逆选择”即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或经营管理差、冒险性强的银行更愿意加入,而整体实力较强的大银行不愿意加入。我国银行体系是由国有四大行为主,众多中小型存款机构所占比例较小,同时,由于国有四大行是由国家信誉做担保,即使他们不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也能够给存款者较大信心,同时,为了降低其经营成本,它们会更不倾向于加入存款保险制度体系。但是,这就会导致存款保险体系无法吸收足够多的成员,形同虚设,不利于赔付能力的积累,同时,“逆选择”将使自愿的存款保险体系更容易奔溃(邹琪、贲奔,2003)。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初级阶段,强制性的参保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待各方面都较为成熟后可逐步向自愿参保模式过渡。
对于保险费率的确定,主要也有两种观点:单一费率制和风险差别费率制。单一费率制是指对不同规模的银行按同一比例征收保费。这种征收制度简便易行,但对于风险规避型银行来说非常不公平,这相当于风险规避型银行为高风险的中小银行提供了补贴,同时也会导致弱小银行加大采取高风险的经营行为,增加道德风险。不少国家和地区选择采用风险差别费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道德风险,但是对于银行的风险进行定价存在很多客观难题。譬如,对银行风险的定价需要收集大量银行经营状况的信息、数据,有一部分信息属于“商业机密”,且信息的收集也需要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有较大的监管权力。除此之外,使用差别化费率的前提必须对风险进行量化,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风险指标是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如CAMELs评级),这两个指标体系在中国的实施尚未成熟。基于信息收集的复杂性和风险指标的不准确性,实施风险差别化费率困难重重。再者,差别化费率还会导致银行业的不公平竞争。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在资产总量,内部控制等方面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劣势,实施风险差别化费率必然使之承担较高的保费,这将导致中小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无法与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同时,我国金融信息保密措施和制度上不健全,很难做到对银行风险信息的绝对保密,这将动摇存款者信心,将存款从高费率银行转向低费率银行,引发金融体系的动荡。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设立风险差别化费率的条件尚不成熟。为此,实施单一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更为可行。虽然国有商业银行需要拿出较高的保费,但是所有银行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吸收了80%以上的存款,其所占份额较大,所承担的责任也应更多,否则,那些高风险的中小银行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会引起金融体系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颜海波,2004)。同时,在实施单一制保险费率的同时,也可以对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一定的利益补偿机制,如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endprint
四、存款保险的范围
银行有多种形式的负债,除了居民的本币存款外,还有外币存款、银行同业存款等。通常,所有国家会对本币存款提供保障,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其他存款进行保障。不能对银行的所有负债都进行保险,只能对其中某些类型的存款保险,如果保险面过大,会降低保险承诺的可信度,除非有足够多的保险基金(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3)。大多数国家对定期存款的本利和都实行100%的安全保护,对活期存款实行部分保护(陆爱勤,2010)。
目前,金融机构破产后对于自然人和机构的债权受保护程度是不同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指出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只有在偿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之后剩余的才能清偿法人和其它组织机构。这是对机构存款的歧视,导致有些机构存款数额相对较小却得不到保障;而有些个人的存款数额很高却得到全部赔偿。
五、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
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通常采用承保限额与各国人均GDP的比值作为比较标准,不同的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高收入国家提供的保护水平并不高,欧洲国家最低,如奥地利、比利时、德国等国家,它们的存款保险约为人均GDP的1.6倍;而不少发展中国家所提供的保护相当慷慨,如非洲国家,其保险限额是其人均GDP的6.2倍,亚洲国家所提供的存款保险保障程度也相当高。事实上,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设置必须合理,不能过低丧失了保护的意义,也不能过高,据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DKD,2000)根据1980~1997期间61个国家的898个数据显示,保险限额越大越容易导致银行业危机。存款保险限额设置过高就意味着更多的人得到了保护,市场的惩罚力度降低,银行为了逐利更偏向与从事风险性投资。并且相对于小储户而言,大储户拥有更多监测银行经营状况的资源,设立保险限额可以迫使大储户监督银行,提高市场惩罚力度(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议将保险限额设置在人均GDP的1~2倍左右,世界上平均保险限额是人均GDP的3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经济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人均GDP为5.2万元,按照此标准,我国的存款限额不足20万元。但是,考虑到中国居民投资渠道较为单一,金融资产主要是以存款的形式持有,可以适当的提高限额,使之至少能覆盖90%以上的存款账户。
参考文献
[1]张正平,何广文.(2005.6)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的最新发展、运行绩效及其启示《环球金融》.
[2]刘勤.(2010.6)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本轮金融危机中的发展创新.《环球金融》.
[3]陆军,陈志毅.(2002.5)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安排的比较研究.《国际金融研究》.
[4]李锋,王大鹏,刘澄.(2007.6)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趋势预测——基于世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的研究.《特区经济》.
[5]颜海波.(2004.11)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选择.《金融研究》.No.11 General No.293.
[6]万幸.(2012)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再思考——基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视角《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Vol.26.No.4.Aug.2012.
[7]何光辉,杨咸月.(2003)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發展及其理论基础《当代经济科学》Vol.25.No.2.Mar.2003.
[8]邹琪,贲奔.(2003.5)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保险定价研究.《金融论坛》.
[9]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3)设计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研究》No.11,2003 General No.281.
[10]陆爱勤.(2010.6)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的思考.《世界经济研究》.
[11]Demirguc-Kunt,A.,E.Detragiache(2000),“Does Deopsit Insurance Increase Banking Sysstem Stability?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2247,Word Bank
基金项目:2012年度“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