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收益互换的风险及其规制问题研究
2017-09-13朱绍纲
【摘要】股票收益互换属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有其固有的特征和风险性,但也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我国从2013年才在个别证券公司实行试点业务,股票收益互换业务在国内还很不成熟,本文第一部分讨论股票收益互换的概念,第二部分阐述收益互换可能引发的风险,最后从我国股票收益互换的现状入手,提出对于股票收益互换的规制建议。
【关键词】股票收益互换 风险 法律规制
一、股票收益互换的概念
股票收益互换是指即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中至少有一方的收益是与股票或股票指数的变化相关联,股票互换合约是一个收益互换的协议,即根据协议约定某单一股票或股票指数收益与另外一种股票或股票指数的浮动收益互换,或者是某单一股票或股票指数与固定利率互换。股票收益互换作为金融衍生产品,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使投资者规避股价波动带来的不确定风险,一般用固定收益来替代不确定的上涨收益,从而达到风险对冲的效果,但其具有保证金交易性质,若是发生风险,容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二、股票收益互换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一方不履行合约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在股票收益互换中,信用风险随股票价格或者是股指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当股票收益互换协议签订以后,由于股票的大幅升值或大幅下降,受损一方可能会因此而违约,从而给对方造成信用风险损失。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股票交易中的固有风险,其大小与交易双方对股市预测判断有直接关系,若交易者对股市预测有误,又无相应的风险对冲措施,市場风险的危害程度就会加大。股票收益互换的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一旦股市发生系统性风险,对于固定利率支付方,那么就会面临系统性的股票价格下降的风险;相反,向对方支付浮动股票收益一方,面临股价日益增长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由于法律法规不明确,从而引起的一旦合约无法履行,救济途径穷尽的风险,一般是因为法律调整范围不够细节化,股票收益互换属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不同场内衍生品交易那样规范。法律规范的不确定,再加上交易文本有缺陷或交易双方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从而导致某些交易的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
三、股票互换交易的法律规制
(一)关于股票互换交易的中国法律现状
首先,股票收益互换业务的交易、准入、风控等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方面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为了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证券公司会制定比较灵活的细则。股票收益互换业务的操作缺乏统一的规范,各类风险不断攀升。
其次,股票收益互换对投资者的专业性要求较高,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者较少。但是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又没有明确规定,仅仅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各个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标准不统一。为了降低合约的风险,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目的在于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使合格投资者制度安排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最后,金融衍生品创新迅速,法律滞后性跟不上市场变化,股票收益互换业务属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与场内金融衍生产品相比,其交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信息不透明性,使得监管困难。
(二)对于股票收益互换的规制建议
1.建立完善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股票收益互换合约是一种金融衍生品,需要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更强,假如投资者缺乏雄厚的资产状况以抵御风险损失,以及欠缺足够的投资经验和策略以避免风险,如此的投资者就是不合格的。例如中信证券对合格的股票收益互换投资者设定了五个准入标准:一、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且为机构投资者;二、有真实的交易需求;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证券市场投资经验不少于5年;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整个股票收益互换行业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能大大降低监管成本,并且实现衍生产品降低风险的目标。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股票收益互换自身的特点,即交易及时、交易方式多样化,监管部门在交易的监管上难度更甚,并且在交易当中的各个主体也不知晓交易对手方的详细信用状况,股票收益互换的表外业务使得人们难以通过资产与负债直接了解所持互换的收益与风险情况。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披露交易信息,并且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信息。其次还要注意适当性问题,即信息披露要妥善平衡保护交易商的核心技术、交易成本与各方知情权的关系。2011年修改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仅仅是规定了投资者的相关事宜,对证券公司的约束基本没有。对此,当务之急是规范互换领域的统一法律法规,对于基本的概念内涵,基本的操作风险进行约束,既可以减轻监管压力与成本,可以使得市场运行更加规范,降低风险。
3.股票收益互换合约的标准化。股票收益互换业务属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通过协商具体条款形成收益互换的合约。但是,随着股票收益互换业务量的增加,个性定制的合同会显现弊端。一是这种模式会使双方的交易成本上升,徒增投资方的成本压力。二是会使交易效率下降,非标准化合约商定周期长,市场瞬息万变,这种方式的缔约极易造成缔约道德风险,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标准化合约的推行,将会解决这一问题。三是非标准化的合约若是出现纠纷,诉诸法律途径,也会徒增司法成本,若是标准化合约,便可以合并审理,节省司法资源,标准化合约对后签订者也有一定的市场行为指示作用。我国的利率互换也是逐步走上标准化的过程,股票收益互换业务随着数量的增加,也会走上标准化合约的道路。
4.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于中国股票收益互换业务而言,由于它是固定收益与股票收益之间的互换,未来还可能是股票收益互股票收益的互换,因此具有极大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股票收益互换合约有其两面性,它一方面作为一种避险工具,有效的转移国际金融市场或者国内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市场投机者们的投机工具,能够导致整个市场发生巨大波动,引发金融危机。股票收益互换合约是金融衍生品,国内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的环境也相对放松,为了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更加需要适当的监管。若是不加以监管股票收益互换的虚假交易、欺诈等现象发生,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也容易引发类似场外配资引发的风险。
四、结论
股票收益互换是金融市场的新生力量,能给金融市场注入大量活力,给投资者套利保值、规避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新鲜的道路,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性质,不确定性巨大,在推出各种创新衍生产品时,要从市场准入、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入手,完善健全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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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雪琴.我国金融互换的法律监管研究[D].西北大学,2009.
[3]唐维刚.金融衍生产品法律风险及其管理[J].经济与法,2008年第9期.
作者简介:朱绍纲(1991-),男,汉族,山东枣庄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法与经济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