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7-09-13于小舒
于小舒
摘 要: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这种状况已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主要介绍了网络空间隐私侵权状况,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和立法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网络空间隐私侵权状况
(一)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目前的网站大都配有监视用户上网习惯的软件,甚至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就制作了用户的档案,记录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网上购物习惯。这无疑是对公民私人信息的一种侵犯。另外许多网站破产时往往违背以前所做的关于合理利用顾客个人资料以及不与任何第三方共享顾客个人信息的承诺,通过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狠赚最后一笔。有人认为这些能够合法建立顾客个人资料档案的网站是对个人隐私的最大威胁,虽然为数不少的网站在要求访问者提供私人信息时附有信誓旦旦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但只有极少数网站做到了网络安全专家的要求,向顾客说明数据的搜集方法、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保障数据的安全措施以及信息的使用权限。
(二)电子邮件、网络广告中的个人隐私问题。电子邮件从发送到收取要经过几个服务器,在其中任何一个中转点,未加密的邮件信息都很容易被偷看。因此,一些喜欢窥探别人隐私的服务提供商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浏览进入其服务器的邮件包。另外据调查,约91%的电子邮件用户每周至少收到一次垃圾邮件,大量垃圾邮件的狂轰滥炸甚至使用户的电子邮箱崩溃。很多人不明白自己的邮件地址为什么会被一些听也没听说过的公司获知。其实无非是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公司为获取广告和经济效益,将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而后者则通过跟踪程序或发放电子邮件广告的形式来“关注”你。互联网上利用技术措施监看他人的电子邮件更是很普遍的现象,这实际上与私自拆开他人的信件,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没什么两样。
(三)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电子商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关系,对维护公民隐私权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个人数据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交易等环节都可能产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例如,电信企业收集消费者的电话、手机号码,发送垃圾邮件或短信消息,或者将号码提供给第三方;网站通过跟踪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关于其购物习惯、消费喜好、经济状况等信息,再经过专门的数据库进行加工整理,从中得到有商业价值的资料,用于生产经营目的;收费电子邮箱的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的便利条件,私自拆封、泄露、篡改他人电子邮件通信内容或出卖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等等。
(四)雇主对雇员隐私权的侵犯。工作场所是一个介于私人住所与公共场所之间的空间,雇主的经济利益与雇员的人格利益(隐私权等)常常会产生冲突。雇员网上浏览冲浪、聊天、发送电子邮件等行为甚至邮件的内容都可能被雇主通过监视系统攔截获悉。通过监视获得的雇员“不务正业”的证据甚至可以作为合法解雇雇员的依据,雇员的隐私权在这里毫无保障。
(五)政府的侵权行为。甚至连一向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的美国政府也在侵犯他人隐私事件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食肉者”网上邮件窃读系统最近引起轩然大波。该系统可以被安装在网络服务商的设备上,从浩如烟海的电子邮件中找出发自或送至目标嫌疑犯的邮件,并将其内容复制到“食肉者”电脑的硬盘上。但人们无法确定该系统是否仅仅读取那些只与罪案调查有关的电子邮件而不侵犯网民的其他隐私,从而引起了用户甚至是服务商的极力反对。
二、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和立法建议
个人应增强隐私保护意识。网络里充满各种诱惑,网络用户必须时刻提高防范意识。
(一)敦促网站保持行业自律。目前我国互联网一个最重要的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02年这一协会发布了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明确规定了加入网站有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等义务。这一自律组织对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隐私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建立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1、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我国法律以间接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具有很大缺陷的,所以应该改用直接保护方式,更有利于加大对隐私权侵害的救济程度。我国立法机关应对隐私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这样保护隐私权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就增加规定了隐私权并单列为一章。我们认为,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完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益是非常具有意义的。2、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当然,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结语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迅速膨胀的网络空间已经成为隐私权侵权行为滋生的温床,隐私权面临严重的挑战。所以,建立一个完整的隐私保护体系非常重要,其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从而才能既维护网民隐私权利,又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一任.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西南大学,201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