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持股比例变动的合并报表编制研究
2017-09-13无锡太湖学院会计系江苏无锡4064南京审计大学会计系江苏南京85
(无锡太湖学院会计系 江苏无锡4064 南京审计大学会计系 江苏南京85)
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经历了2009—2011年 “全民PE时代”,3年间募集资金高达12 400亿人民币。2014—2015年,资本市场迎来“全民新三板时代”,2年间募集资金高达2 000亿人民币。2017—2018年,投资机构无一例外面临退出清算压力,股权转让、并购重组、IPO走低成为解决退出问题的最佳方式。2017年已成为我国股权转让元年,股权转让市场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一、持股比例变动合并报表编制相关文献综述
股权转让促使学术界部分学者对持股比例变动情况下合并报表编制进行了深入研究。截至2017年8月,中国知网收录相关核心文章共31篇。已有文献按持股比例变动部分类型分析合并报表编制问题,为后续研究提供了良好基础。郭建华(2016)以子公司少数股东增资后合并报表编制为研究视角,指出《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报表》应用指南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并没有就合并报表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说明。张志凤(2014)研究了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明确了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原则,提出了对原有投资的调整处理方法。张维宾(2012)探析了未丧失控制权的股权转让合并报表编制实务,以案例解析方式研究了母公司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对商誉、权益计量的影响,明确了业务所涉及相关权益变动的列报方法,提出了转让后相关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原则。陈沛(2013)以权益性交易为出发点,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研究了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股权的处理原则,分析了权益性交易的产生、特点及具体处理方法。韩冰(2017)对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丧失对被投资方控制权时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关研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文件进行了解释。美国关于非同一控制下持股比例变动合并报表研究经历了由母公司理论向实体理论转变的过程。英国自1992年开始,相关研究也从母公司理论向实体理论转变。
综上所述,部分学者对持股比例变动合并报表编制进行了系统研究。但在当前股权转让热潮背景下,相关研究文献太少,研究群体不固定,高层次成果较为稀缺。既有文献多集中于一种或几种持股比例增加或减少情况下合并报表处理,或仅研究同一控制下或非同一控制下合并问题,鲜有文献将持股比例变动所有情况予以总结说明。
本文以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增减变动合并报表编制为研究对象,全面系统地剖析了母公司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合并报表编制原则,以案例形式详细解释母公司购买少数股权、多次交易实现企业合并、处置部分股权、少数股东增资稀释母公司股权等七种类型合并报表编制原则,丰富了合并报表理论,并且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实践参考。
二、母公司购买或出售子公司合并报表编制原则
母公司报告期内购买或出售子公司,分为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情况。同一控制下购买子公司,应假设母子公司自始即为一个整体存续,需调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
(一)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遵循的会计原则
母公司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视同该子公司自设立之初即被母公司所控制,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调整其期初数。与此对应,合并报表中留存收益项目应反映母子公司自始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所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以购买日为起点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不需调整合并报表期初数,即假设母子公司自始就不为同一整体。母公司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需调整合并报表期初数。
(二)编制合并利润表遵循的会计原则
母公司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将该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全部纳入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自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三)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遵循的会计原则
母公司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自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笔者认为,同一控制下购买子公司,应坚持母子公司一体化存续原则。假设2016年5月1日,母公司完成对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则需编制2016年5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合并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如果此项合并是在非同一控制下完成,则只需编制2016年5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三、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原则
企业在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实质上是股东之间权益性交易,应分为母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两种角度进行会计处理。
(一)个别财务报表
母公司个别报表对于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即按实际支付价款或公允价值计量。
(二)合并财务报表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予以反映,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母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笔者认为,此原则与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原则类似。
例1:甲公司2016年初购得乙公司80%股份,初始成本为5 000万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 000万元。2017年初,甲公司又购入乙公司10%股份,购买价为800万元,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乙公司净资产为6 500万元。
解析:甲公司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对此交易处理存在较大差别。从合并报表角度分析,此项交易属于内部权益性交易,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处理差异即为合并报表追溯分录。
甲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8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000
合并报表将此交易定性为内部权益性交易:
借:长期股权投资 6 500 000
资本公积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000
所以,合并报表应编制追溯分录:
借:资本公积 1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 500 000
可见,此项业务本质是以编制追溯分录为手段,将个别报表会计分录调整为合并报表所需分录。
四、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分为两种情况: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前者视母子公司自始即为一个整体为处理原则,后者又分为购买日之前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与按金融资产核算两类。
(一)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原则
个别报表按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合并报表视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状态存续进行调整,编制比较报表时,以不早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同处于最终控制方控制之下时点开始,将被并方资产、负债并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并将因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相关项目。
(二)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如果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将预付款项合并计算,将各项交易合并视为一项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进行处理。如果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属于 “一揽子交易”的,个别报表需分为购买日之前股权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与按金融工具核算两种类型。但合并报表合并成本全部按公允价值计量。
1.个别财务报表。按持股比例分类,购买日之前个别报表股权分别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与金融工具核算。
(1)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采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将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如图1所示,在时点B投资成本应是原股权40%部分账面价值与新增股权30%部分公允价值之和。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及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
图1 个别报表:权益法-成本法-金融资产/权益法
如上页图1所示,在A—B期间,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维持不变,不需结转至投资收益。处置后剩余股权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按比例结转;处置后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全部结转至投资收益。如果在时点C出售60%股权,则剩余股权比例为10%,改按金融工具准则核算,原40%股权部分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全部结转至投资收益。如果在时点C出售25%股权,则剩余股权比例为45%,改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25%股权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先进先出原则,应结转自初始40%股权部分,结转比例为25/40。
(2)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金融工具准则核算。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他综合收益全部转入购买日当期投资收益。如母公司初始持有对方10%股权,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增持60%股权后,完成对子公司合并。此时,合并成本应是10%股权公允价值与新增60%股权支付对价二者之和。原持有10%股权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全部结转至投资收益。
笔者认为,此种会计处理是假设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先行出售,而后再购进。购买日之前股权投资若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合并日不需结转至投资收益,而是在将初始股权处置时才转入投资收益,此为两种核算方式差别所在。
2.合并财务报表。无论合并日之前持股比例多少,合并成本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合并报表合并成本=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股权购买日公允价值+购买日新购入股权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笔者认为,第一,个别报表购买日之前所持股份如果采用金融工具准则核算的,计算合并成本不需调整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的差异。第二,个别报表购买日之前所持股份如果采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因个别报表合并成本是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和,而合并报表合并成本是公允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和,所以需将原有股权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购买日合并商誉=合并报表合并成本-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母公司持股比例。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笔者认为,此项会计处理与个别报表初始计量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完全相同,但与个别报表初始计量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明显区别。
例2:甲公司2016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10%股份,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取得成本为200万元。2016年末,此股份公允价值为210万元。2017年5月1日,甲公司又取得乙公司50%股份,初始成本为1 300万元,完成对乙公司合并。合并日原10%股份公允价值为217万元,合并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组成:股本600万元,资本公积4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50万元,盈余公积450万元,未分配利润700万元,共计2 200万元。
解析:由于初始计量采用金融工具核算,合并报表与个别报表在合并成本计算方面无差别。
1.个别财务报表: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初始投资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000
2016年末,将其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确认增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0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0 000
2017年5月1日,追加投资时,应将投资分为两部分处理:新增50%股权部分及原持有10%股权部分。50%股权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3 000 000
10%股权部分形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转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2 17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100 000
投资收益 70 000
同时,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万元增值部分结转至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 000
可见,甲公司合并当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217+1 300=1 517(万元)。
2.合并财务报表。2017年5月1日,合并成本=10%股权公允价值217万元+追加投资50%初始成本1 300万元=1 517(万元)。属于母公司商誉=合并成本1 517万元-合并当日母公司所占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 320万元(2 200×60%)=197(万元)。
合并当日抵销分录为:
借:股本 6 000 000
资本公积 4 0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500 000
盈余公积 4 500 000
未分配利润 7 000 000
商誉 1 97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 170 000
少数股东权益 8 800 000
笔者发现,合并日之前母公司所持股份按金融资产核算的,追加投资完成企业合并时,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合并成本计算并不存在差别,因为无论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均遵循公允价值加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例3:甲公司2016年1月1日购买乙公司20%股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初始取得成本为400万元。2016年度乙公司发生业务1:分红30万元;业务2:实现净利润80万元;业务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值20万元。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又取得乙公司40%股份,初始成本为1 040万元,完成对乙公司合并。合并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组成:股本600万元,资本公积4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50万元,盈余公积450万元,未分配利润700万元,共计2 200万元。当日原20%股权公允价值为520万元。
解析:此案例属于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之情形。
1.个别财务报表。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原20%股权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其账面余额=400-30×20%+80×20%+20×20%=414(万元)。当日,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将20%部分账面余额与40%部分公允价值合计计算,即 414+1 040=1 454(万元)。
2.合并财务报表。将原20%股权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但因个别报表未做调整,故应将其账面余额414万元调整为5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060 000
贷:投资收益 1 060 000
笔者认为,将原20%股权调整为公允价值,其实质是假设20%股权先行出售,而后购入。由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值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应结转至投资收益,个别报表对此并未予以记录,需补做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 40 000
贷:投资收益 40 000
2017年1月1日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 6 000 000
资本公积 4 0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500 000
盈余公积 4 500 000
未分配利润 7 000 000
商誉 2 4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 600 000
少数股东权益 8 800 000
合并日之前母公司所持股份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合并报表准备工作需将原持股比例部分由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同时,此股份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应结转至投资收益。
五、企业处置部分股权合并报表编制原则
企业处置部分股权分为两种情况: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和不丧失控制权。
(一)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
1.个别财务报表。对处置股权,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其处置之前按成本法核算,将处置部分按账面价值比例予以结转,其与所得对价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对剩余股权,若转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需将剩余股份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差额部分计入投资收益。若剩余股权改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应作成本法转权益法追溯调整。
图2 个别报表:成本法——金融资产/权益法
如图2所示,在B点,母公司若减持70%股份,个别报表应对剩余10%股权部分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二者之差即为投资收益。母公司若减持60%股份,个别报表对剩余20%股权部分应由成本法追溯为权益法。
2.合并财务报表。对于剩余股权,应按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净资产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有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如图2所示,若母公司持股比例由80%减持70%至10%,剩余10%股权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按合并报表处理原则,80%股权部分自始按权益法核算。笔者认为,此业务本质是假设先出售80%股权再购入10%股权。80%股权转让的账面价值应为A—B时间段按权益法计算的金额,此账面价值应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购买日公允可辨认净资产与商誉之和,即在B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达到的余额。出售80%股权所得对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对于剩余10%股权部分,需将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80%股权部分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结转至投资收益。
如图2所示,若母公司持股比例由80%减持60%至20%,在A—B期间,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自始按权益法核算。笔者认为,此业务本质是在B点假设先将80%股权出售,再购入20%股权。将80%股权出售所得价款与在B点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之差即为投资收益。在A-B期间,与80%股权对应所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应结转至投资收益。
例4:甲公司2016初购得乙公司10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7 000万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600万元。2016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16年末乙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值100万元。2017年第一季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17年4月1日,甲公司出售乙公司60%股份,售价为6 600万元,剩余40%股权能保证甲公司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能力。
解析:此案例为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情形。笔者认为,按合并报表处理,此业务本质是先将100%股权出售,再购入40%股权。其与个别报表会计处理差异处即为合并报表准备工作。
1.个别财务报表。2017年4月1日,甲公司将60%股份处置时,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予以结转:
借:银行存款 66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2 000 000
投资收益 24 000 000
对剩余40%股权应按权益法追溯1:初始商誉1 000万元,无需追溯。
追溯2:2017年1至3月及2016年度,子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40万元与500万元。按剩余持股比例40%追溯:
借:长期股权投资 2 160 000
贷:盈余公积 2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800 000
投资收益 160 000
追溯3:对其他综合收益追溯: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400 000
追溯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7 000-4 200)+216+40=3 056(万元)。
2.合并财务报表。个别报表对100%股权按成本法核算,而合并报表按权益法核算。于是个别报表需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故补做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6 400 000
贷:盈余公积 5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 500 000
投资收益 4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1 000 000
假设将100%股权全部出售:
借:银行存款 110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6 400 000
投资收益 33 600 000
将其他综合收益全部结转至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1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000 000
假设将40%股权重新购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44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44 000 000
将个别报表调整为合并报表,需做准备工作:
追溯1:因个别报表已将40%股权部分调整为权益法,将已售60%部分调整为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840 000
贷:盈余公积 3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 700 000
投资收益 24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600 000
追溯2:将个别报表40%剩余股权调整为公允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 13 440 000
贷:投资收益 13 440 000
追溯3:合并报表假设先将100%股权全部出售,且全部股权自始按权益法核算。而个别报表并未将其他综合收益结转至投资收益,故需补做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 1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000 000
追溯4:将售出60%股份账面价值追溯。因个别报表出售此股权时按成本法4 200万元予以结转,而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结转,即长期股权投资应再结转640×60%=384(万元),投资收益应冲减384万元:
借:投资收益 3 84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 840 000
如果将分录合并可得总追溯分录:
借:投资收益 3 840 000
贷:盈余公积 3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 700 000
投资收益 24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600 000
(二)企业处置部分股权未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
企业持有子公司股权后,如果将子公司部分股权出售,但仍保留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出售交易应分为母公司个别报表及合并报表角度。合并报表处理遵循此处置业务为内部权益调整之原则。
1.个别财务报表。母公司个别报表将其作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确认处置损益。
2.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之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的,冲减留存收益。
例5:甲公司2016年初购得乙公司8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5 000万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 000万元。2016年度,乙公司实现公允净利润500万元,2017年初甲公司出售乙公司10%股份,售价为800万元。
解析:
1.个别财务报表。2017年初,甲公司将10%股权对外处置时,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 000×1/8=625(万元),其与所得款项800万元的差额为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 250 000
投资收益 1 750 000
2.合并财务报表。以权益法为核算原则,即80%股权自始应用权益法核算,故对80%股权应追溯: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盈余公积 4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 600 000
合并报表将此项交易视为内部权益调整,不应确认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应结转金额为合并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6 000万元与2016年度实现公允净利润500万元之和即6 500万元,乘以处置部分股权比例:
借:银行存款 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 500 000
资本公积 1 500 000
合并报表准备工作。为将个别报表调整为合并报表,应做如下调整分录:
对处置差额作修正分录:
借:投资收益 1 500 000
贷:资本公积 1 500 000
补做其他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盈余公积 4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 600 000
借:投资收益 2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50 000
六、因子公司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股权比例的合并报表编制
其他股东对子公司增资,会稀释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如此,应按增资前母公司股权比例计算其在增资前占有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中的份额。该份额与增资后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在增资后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应调减留存收益。笔者认为,将此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反映出此业务实质为内部权益性交易。
七、结论与建议
通过系统研究母公司对子公司增减股权,笔者认为:
首先,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时,合并报表会计处理与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原则相同。即不需确认投资收益,只需确认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其次,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时,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可视母子公司为一体存续。而非同一控制下,“一揽子交易”实质上是一项交易。“非一揽子交易”应分为权益法转成本法与金融资产转成本法两种类型。第一,按合并报表角度,增资前后合并成本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如此,合并前若采用权益法核算,合并报表需将原股权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若合并前采用金融工具核算,合并报表不需调整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的差异。第二,对于购买方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按其在购买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有不妥之处。显然,此收益并未真正实现,与真正投资收益不同。笔者建议:此股权增值部分,在合并报表上应列入其他综合收益。第三,其他综合收益不应在购买日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如果将此部分收益在股权真正出售时转入投资收益更为妥当。
最后,企业处置部分股权合并报表编制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无论后续计量采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还是采用金融工具准则核算,均假设将原股权全部出售,而后再购入剩余股权。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会计处理差异之处即为合并报表准备工作。但实务中剩余股权公允价值确定存在较大难度,处置时的对价不一定代表公允价值,因处置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因股权受让方为取得控制权而支付了过多溢价;转让价格也可能被利用进行盈余操控,通过处置少数股权获得重新计量剩余股权之机会,从而提升公允价值。因此,笔者建议:除按金融工具准则确定剩余股权公允价值外,估值技术也应被采用。第二,未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按合并报表角度,此业务本质是内部权益性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股权对应净资产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内部权益性交易是国际会计准则提出的会计理论,我国也在采用这一概念。但此理论尚未形成完整体系,笔者建议,财政部应尽快完善对内部权益性交易的定义与理论框架,使学术界、实务界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