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转诊患者身亡,赔偿责任谁承担
2017-09-12
案件陈述:2016年5月30日,我的妻子齐某因车祸被送到某卫生院就诊,由于该卫生院的技术设备简陋,加上齐某的伤情也较严重,我向该卫生院要求将齐某转到市一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但该卫生院坚持要将齐某转入市二医院(二级甲等医院)。在送齐某至市二医院途中,我曾多次向该卫生院的医生和司机苦苦哀求,要求司机将齐某送到市一医院,但都遭到拒绝。在某卫生院医生和司机的坚持下,还是将齐某送到市二医院救治。至该院后,齐某因市二医院延误治疗失血过多于次日凌晨3时死亡。
经过医学会鉴定得出结论为:“该病例是严重车祸多发伤,失血性休克、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肝脏破裂、右第8、9后肋骨折、右血气胸、头面部损伤,诊断明确;该患者伤情严重,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市二医院在接诊后,抢救措施及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及时、不得当;临床上有不明显手术指征时,未能抓住时机施行手术,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我认为如果卫生院接受我的意见将齐某送到市一医院,齐某就不会死,卫生院对齐某的死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问:我说的对吗?我如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医院在其医疗设备不健全、医疗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为正在就诊的病人转院的。但需要经过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同意。
一、卫生院的行为是一种间接的侵害行为,对患者最终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卫生院没有妥善履行转诊义务。卫生院在接诊后,由于其技术水平有限,迅速将齐某送至医疗水平较高的市二医院是符合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的。但是,在你多次要求将患者轉至本市某医疗条件更高且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的市一医院时,卫生院工作人员却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予以拒绝,侵害了你的选择权,因此我们说该卫生院没有妥善履行其转诊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其次,卫生院应当就其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你妻子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市二医院延误治疗,某卫生院在此没有医疗过错。但是,该卫生院违背你的意思,强行将患者齐某送到市二医院,这是造成齐某死亡的间接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卫生院的过错行为侵犯了齐某的生命权,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你可以要求医院予以精神损害赔偿。齐某的死亡给你及其家人在心理上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精神上也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你完全可以要求卫生院向你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二、你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后,其会按照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一,你应当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该卫生院所在地为直辖市,则应当先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二,在你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如果经过审查认为你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如果经过审查认为你的申请不符合有关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条件,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通告你,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栏目主持:王保军 娟子
联系电话:15037107444
案源提供:江苏省连云港市岗埠农场37号律师所李德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