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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证券化浅析

2017-09-10刘鑫龙

商情 2017年31期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

刘鑫龙

【摘要】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金融监管部门持续稳健的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并不断增加拓展试点范围。本文通过分析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分析发展过程中发现政策制度与市场需求结合程度较低等多个原因。从而,提出需要尽快建立一整套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积极培养大型合格投资者、明晰受托人权责及准入条件等解决方法。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次贷危机 衍生工具

随着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首单ABS产品的成功发行,意味着中国商业银行行业正式步入了处置不良资产市场化操作阶段,这在当下中国去杠杆的经济背景下能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因为次贷危机所导致的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使得国内外经济学界对于ABS所带来的破坏进行了过度的抨击。这也导致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的减缓,直到2013年前后中国ABS市场再次迎来了发展契机,监管放松市场逐渐活跃。但是也应该从美国金融危机当中吸取教训帮助中国ABS业务健康发展。本文将通过分析中国ABS业务发展的现状,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方法来展开分析。

一、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回顾中国ABS市场发展的历史,正式称得上“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普遍认为是在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Credit Assets Securitization)和房地产证券化(Real Estate Securitization)迎来了快速的进展。正式提出明确提出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利用ABS进行结构性融资的操作指引。各个金融监管机构在试点之后积极收集和听取了市场各方的反馈信息,并以一种审慎的态度来观察和思考市场对国开行和建行最早推出的试点项目的接受程度以及可能存在的所有问题。虽然各大金融机构对ABS交易结构有着极大的兴趣,此时监管部门的态度还是相对谨慎。

回顾中国ABS业务实践过程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美国次贷危机之前的2005年至2008年,该阶段的银行体系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论是发行个数和资金规模都迎来了一小波快速发展,逐年健康递增。其中,2008年更是以26只和302亿元成为该阶段中国ABS发行规模最高的一年,发行人结构逐渐丰富。2009年至2011年的第二阶段,受到美国证券化体系导致的金融危机的影响,证监会等管理当局随机叫停ABS发行审批,随后几年中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停滞,出现了3年的空白期。2012年至今的第三阶段。自2012年5月ABS市场迎来转机,随着央行和财政部等各大金融监管机构相继发布若干指引文件,再次放开了已经叫停三年的ABS业务。同时为了严格监控ABS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监管层设置了一系列的监管要求,例如采取风险自留要求、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单个机构风险集中程度的监管要求持有单只证券不超过40%。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遇到的问题

中国金融监管层长久以来始终在积极审慎的推动着ABS的试点工作,极力增加试点范围,试图通过利用ABS来提升银行信贷资产和企业资产周转速度从而提高其流动性,改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运营效率。但在实践过程中实际发展并不理想,本文认为,导致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制度与市场需求未能很好地结合起来。

(一)缺少统一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保障

为了推进中国ABS业务的合规和稳定发展,迫切需要顶层设计一整套科学的行政法律管理框架,从而营造出更加适宜于ABS业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个障碍:国家司法和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框架存在不适合ABS健康发展的相关法律关系的支持。

(二)财务税收等制度尚不明晰

真实销售才能够让资产出表,但是必然会带来税收成本的增加,因此企业发行ABS必然要考虑其会计确认方法,这也是ABS成功实施的保障。对于创新型的ABS交易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往往都是区别与传统的股权以及债权形式的融资。现阶段ABS产品已经十分广泛了,尽管中国现阶段会计制度已经开始紧锣密鼓的实施改革,但是当前的会计处理仍然无法满足ABS快速发展的要求。

(三)资本市场对于ABS的产品创新程度较低

在供给侧,需要有着多样丰富的产品类型供融资企业挑选适合自身情况的证券化资产。观察中国现阶段可以选择的ABS产品主要还是在少数几种类别,并且还没有形成足够的规模,缺乏专业的ABS金融人才在市场上挑选拥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标的资产,从而打造成ABS产品。

二、解决办法

為了能够健康推动ABS市场在中国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文提出如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加快推进完善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金融体系逐渐实现了初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改变了商业银行长久以来制度套利局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推进ABS积极性。只有进一步取消利率行政管制现象,才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有效激励ABS业务的推动。

第二,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推动中国ABS业务常规化发展。中国已经推出ABS产品多年,但是尚未设计出一套比较完善科学具有顶层架构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颁布ABS业务领域从框架性到操作层面结合的会计法律文件,从而让ABS发行流程更加合规标准化。

第三,中国金融监管部门需要认识到ABS所具有的潜在风险,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惨痛教训。金融发展需要又好又快的发展,所以做好风险防控工作至关重要。在CDS等风险衍生工具的推出和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严厉的监管,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颜永嘉.影子银行体系的微观机理和宏观效应[J].国际金融研究,2014,(7).

[2]姜超,李宁.国内资产证券化三种模式详解[R].海通证券研究报告,2013-6-3.

[3]李晗. 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理财业务发展[J].银行家, 2013,(4).

[4]王亦平.美国‘次债危机对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启示[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5]王晓,李佳.从美国次贷危机看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J].金融论坛,2010,(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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