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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节目模版的著作权保护

2017-09-09刘竞一

商情 2017年27期
关键词:专利法著作权法电视节目

刘竞一

摘要: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定位在很多国家一直很模糊,随着其巨大的商业价值的显现,如何保护这一权利成为了很多学者研究、讨论的焦点。本文立足于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思考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 著作权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以买卖方式或以借鉴方式将电视节目模板引入的现象,例如《中国好声音》、《奔跑吧兄弟》等节目。之后,通过一系列中国化改造的方式将电视节目模板呈现在电视银幕当中,获得了相当高的收视率,引发其他电视机构相继“学习”,由此传媒界鱼龙混杂,越来越多的利益纠纷如雨后春笋般踊跃出现,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版保护刻不容缓,不容人们所忽视。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

现如今,各类电视节目纷繁复杂。而各类电视节目之间也有互相借鉴、模仿的成分,由此,一个新的定义——“电视节目模板”出现了,这一词语,最早来自于国外的概念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

电视节目模仿的对象主要是各类电视节目的模板。通常意义上来说,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框架性的主体,通过电视模板传播的节目中可以包含许多元素,各个节目之间也具有一定的联系性与关联性。

二、对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保护必要性

(一)法律现状

国内知识产权法对电视节目“模板”整体的保护,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条款。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 9类作品中,没有对于“模板”这一类作品的规定;其次,专利法主要保护的方式方法、技术规则等,因此电视节目“模板”也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再次,“模板”不是产品或服务商标,因此也无法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最后,电视节目模板通过电视节目广为流传,已经不具备任何保密性反而具有公开性的特征,因此更谈不上商业秘密,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救济。

(二)保护必要性

1.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商业价值

目前,国际上包括美国、英国等大国都已经出现了通过交易来获取电视节目模板的现象。从这些现象中能可以获知,通过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创新来追求高收视率、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依已然成为各大媒体竞争的重要措施。电视节目模板交易的巨大利润,使其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如果法律不对它进行保护,抄袭、复制的情况只会愈发严重,久之,损害的是整个行业的发展。

2.电视节目模板具有社会价值

但当下社会大众对娱乐文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出现相互模仿、反复利用的情形,只会打击观众收看的积极性,也会打击创作者的热情。电视视模板需要破茧成蝶而不是换汤不换药,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精神文化的进步。

三、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合理性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作品特性

电视节目模板是制作者智力活动的产物,通过固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三性。

1.电视节目模板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电视模板具有上无形无体的物理属性,是电视节目创作人思维活动的结果,应当属于智力成果。

2.电视节目模板的独创性

所谓作品的独创性,是指表达作者独立思想、通过作者的专业技术独立完成劳动成果。电视节目模板通过从节目长度、嘉宾选取、游戏规则、背景音乐选择等环节的设定这些外在表达形式使观众获知其思想,由此电视节目模板是创作者具有独立思想的表达,其具有一定独创性特征。

3.电视节目模板的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可以被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也就是作品需要有外在的表达,要求作品必须具备可复制性。电视节目通过公开传播使大众知悉,观众可以从中获取电视模板背后具体表达的思想内容从而知悉已经实物化的电视节目模板框架。然后通过复制再制作从而得出类似作品。

(二)其他国内法的不能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通过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不能使电视节目模板得到有效的保护。

1.专利法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三种,从名称中即可看出这三种都与电视节目模板毫无联系,不能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

2.商标法

为保护自身利益,电视节目确可通过申请商标来实现其保护。但是电视模板具有复杂性,其包含音乐、舞美等多重元素,因而只通过商标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并不能使电视模板得到完整的保护。

3.反不正当竞争法

通过电视节目模板广为传播的电视节目其属于商业运作,由于其广泛传播被大量公众知悉而没有保密性,不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谓的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的保护。

四、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思路

首先,如果电视节目模板跃然纸上,便可视其为文字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其次,現如今我国著作权正在修订之中,可以考虑增设有关电视模板保护内容的条款。其一,在电视节目模板的权利内容上,通过复制权来保护其在传播过程中被他人以各种手段复制的可能性。其二,通过传播权来杜绝这种具有公开性的特殊作品被任意传播的可能。其三,通过许可播放权,鼓励各主体之间的经验交流与合作,使电视模板在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后能够得到学习与创新的机会。

参考文献:

[1]吴京,韩笑梅.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困境及出路[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2):63-66.

[2]邹桦.浅析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探究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新发展[J].法制博览,2012(05):142-143.

[3]周朕.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6(03):60-61.

[4]朱岚.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困境及出路[J].新闻研究导刊,2016(10):128+119.

[5]张翊宝.试论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新通信,2016(21):162-163.

[6]李响.论著作权法对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30):273-27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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