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税家庭纳税申报制度的构想
2017-09-08徐伟徐雄峰
徐伟+徐雄峰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建立我国个税家庭纳税申报制度的构想,并从纳税申报主体、征收模式个人所得分类项目、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个税;家庭;申报制度
一、前言
个人所得税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税种。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布,标志着我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建立。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国民收入也逐渐大幅增加,相应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递增,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个税却发挥出了“逆向调节”的作用,高收入人群逃避纳税的手段频出,普通工薪阶层收入却成了纳税大户。这些都暴露出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其对收入的调节功能受到了广泛质疑。
二、我国现行个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不同收入结构的家庭税负差异明显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单位征收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所得按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别,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不同类别所得的应缴税额”。采用这种征收办法虽然简便、透明,但没有全面衡量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及其家庭经济状况,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性。其会导致纳税人改变自己的经济行为,以避免多纳税。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可能会因为收入结构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收入不同的纳税人可能会因为费用扣除和税率不同而导致高收入者税负低于低收入者税负。
(二)分类征税范围不合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的所得税制的分类范围已不能适用经济行为多样化、收入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收入渠道多而广的高收入者可能会利用便利条件转移收入、扣除应缴费用的方式来避税,对于来源单一的纳税人来说是显失公平。
(三)费用扣除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的是“分类计征,分项扣除”,但分类课税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额规定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而是零星地分布在对不同来源应税所得的费用扣除规定中。目前,所得税费用扣除并未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收支配比。另外,现行的标准缺乏弹性,未考虑地区经济水平差异、物价的上涨与下跌因素。由于不同性质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同、征税口径无法统一,使得纳税人可以转移收入,从不同分类项目中多次扣除应纳费用,从而降低税负。
三、建立我国个税家庭纳税申报制度的构想
基于我国现实国情和现行个税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考虑建立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
(一)以家庭为纳税申报主体
实现申报主体转变,以家庭为主体的征收制度,代替仅以个人为纳税主体并且实行的源泉扣缴,在每年末综合扣缴过程进行调节,多退少补。不仅考虑家庭人口数量,还要考虑家庭生活现状,家庭劳动力、健康状况、消费能力等。
(二)分类项目的合并
将现行的个人所得分类项目可以合并为劳动收入所得与资本收入利得再分类。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所得等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纳入到综合课税的范围中。在费用扣除、专项抵扣过程中将可抵扣费用进行细分,即在合并过程中的细分。
(三)搭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
对现行分类征收模式的部分分类进行合并,主要合并项划分为劳动所得、资产所得。对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对于其所获得收入按劳动所得与资产所得分类征税;对于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的,采用原计税模式下相应基本扣除与税收优惠;年末,上述两者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将本年度所得汇总自主申报纳税。
(四)税率结构的优化
统一两大类所得的税率结构、减少级次,扩大级距,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另外在每年宏观经济数据分析基础上,对税率表进行灵活调整,采取区域性税率优惠。
(五)实施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税收奖励措施,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举措,主要是涉及支持农林牧副渔大农业发展,对一些关系国民经济基础的邮电、能源、交通重点行业进行扶持,鼓励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体育等事业的进步,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扶持社会福利事业等。
(六)建立信息化税收征管体系
建立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管理系统,对重点税源进行重点管理与监控。利用信息系统手机家庭信息数据档案,并与纳税系统识别号关联,归集个人工资、薪酬、证券、不动产、保险、银行存款信息,推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立。
总结
建立我国个税家庭纳税申报制度从目前来看,仍然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现有的税收体制改革;社会配套措施的建设和完善;居民的纳税意识与观念的提升和加强以及筹兼顾各阶层利益均衡等等。建立我国个税家庭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个税制度更加公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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