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2017-04-27叶穗静
叶穗静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四川乐山,614000)
摘 要: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通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对税收的贡献、工资薪金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占比以及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情况来体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从而给予一些建议。
关键词:税政 个税 制度
一、引言
我国自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列举有对所得课税的税种以来,直到1980年以后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才开始对外籍人员和本国人民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地进行修正,特别是针对工资薪金方面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制度方面还是存在诸多的问题。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感受不同于流转税,流转税是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尽管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在商品销售的过程中也并未对价格和增值税进行分开标的。人们对于交了多少流转税并不知晓,但对于个人所得税却有清晰的认知。从这一角度来讲,个人所得税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对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本身以及执行力度具有更高的要求。个人所得税制度遵循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
二、文献综述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的研究,基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从理论上提出整个税法制度完善的研究,二是从税率设计、费用扣除额等具体方面通过实证来进行研究。高培勇、张斌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两个相互联系的目标:一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的比重,促进税制结构的调整,形成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均衡布局,缓解乃至扭转整体税制的累退性;二是实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分布,适当增加高收入者尤其是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同时,通过差别化的费用扣除标准等措施,相应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从高培勇教授提出的两个目标中,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徐祖跃通过其自身的实践,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服务的对象以及代扣代缴的征管现状进行了研究,并且提出了未来改革的趋势。大家对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模式存在的问题都持有相同的观点,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借鉴国外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征管模式,都认为应由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征收,并结合我国的情况,其改革历程为分类征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综合征收。何代欣以法国为例,介绍了法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对于我国的改革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刘畅从预期理论与前景理论的出发,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转变的主线是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并指出了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对纳税遵从的不利影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特点
我国自1980年9月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不断修改、不断完善,注重对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不断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采用“分类所得税”计税模式,将个人所取得的所得分11類,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税方式。二是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存,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采取20%的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其中劳务报酬畸高(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超过20000元),采取加成征收;稿酬在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上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三是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式,对工资薪金本国居民每月扣除3500元,外籍人员每月扣除4800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际上也是按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来进行扣除。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定额扣除费用为800元,其中财产租赁还可以每月最多扣除800元的修缮费,不能扣除完的部分结转到下月扣除;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定率扣除20%的费用;利息股息红利以及偶然所得没有费用扣除,直接按全部所得的20%来缴个人所得税。四是单纯地以个人的收入进行课征,没有考虑家庭的整体收入以及负担。五是采取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式,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进行自行申报。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1.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现行税收体制中最为重要的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税种。由于税率设计的累进性,被社会广泛认同为具有实现公平分配目标的功能。
从近十年的数据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逐年增加,从2005年的2093.96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7376.61亿元,增长了3倍多。然而个人所得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对比其他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收入的贡献很低,美国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为11760亿美元,占税收总额的50.2%,是美国的第一大税种。OECD各成员国2010年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5%,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很低,这主要与我国的税收体制以及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有关。发达国家大多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由于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以及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这就导致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像发达国家一样占据主导地位。
2.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情况数据来源:根据工资薪金税率表整理而得。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薪收入 3500,平均税率=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工薪收入
我国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级距由原来的九级修订为七级;税率也作了相应的修改,最低税率由原来的5%修订为3%;费用扣除额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按照《国税总局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规定,只要是2011年9月1日之后实际取得的工资,都按照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计征。根据表3可以看出,2011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较2010年有所下降,这也说明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2014年又上升到近十年的最高点。
五、建议
1.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首先,由于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某一税目下的收入高可将其分解到另以低收入税目下,并且高收入者的逃税动机比低收入者强,而个人收入信息不透明,使得高收入者有了逃税的契机。其次,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依赖于强大的信息网络。工资薪金所得最大的优势在于便于监管,而且采用源泉扣缴方式,由雇主代扣代缴,在银行系统的有力监控之下。再次,分类征收模式相对综合征收模式对税收征管水平的要求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转变提供有力条件。最后,税收的征管,不只是税务部门的责任,是征纳双方共有的责任,作为纳税人,应提高自身的纳税意识以及纳税遵从度,做到作为一名公民的税收责任。税收应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税收收入的来源与去向也应该做到合理、透明。
2.加大对高收入者偷逃税的惩罚力度以及执行力度
一旦逃税带来的收益大于逃税的成本,便会产生逃税的动机。高收入者凭借着收入的多样化以及人际关系的多渠道,往往在偷逃税的道路上畅通无阻。一旦被发现,应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懲罚,作为典型,一定要提高征管水平并加大处罚力度,真正对偷税漏税的高收入群体形成威慑,对整个偷逃税者起到威慑作用。在对高收入者纳税加强管理的同时,还面临着一个重大的问题。
3.缩短工资薪金所得级次,降低税率
首先,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级次由原来的九级缩短到七级,但前四级级距小,累进幅度快,导致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重,而从35%到45%的高边际税率,中间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虽然工资薪金所得便于税收的征管,但越是高利益收获,越会滋生逃税的可能。并且高边际税率会打击劳动的积极性,在劳动与闲暇之间进行选择、平衡,从而使得自身的收益最大化。其次,工资薪金阶层作为中低收入阶层,不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这样的结果是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培勇,张斌.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1/2012——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J].财贸经济,2011(7):138
[2]陈建东,吴茵茵,马骁,侯文轩.影响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相关因素分析[J].税务研究,2012(8):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