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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德国经验促进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良性发展

2017-09-08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节能与环保研究所崔志广

电器工业 2017年8期
关键词:发电德国能源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节能与环保研究所 崔志广/

借鉴德国经验促进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良性发展

我国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过程中累积了电厂分布集中、网源不协调等问题,造成弃风、弃光日益严重,成为亟需破解难题。德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经验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很有意义。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节能与环保研究所 崔志广/

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许多国家推进能源转型的核心内容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我国以风电、太阳能发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十二五”期间装机规模分别增长4倍和168倍,但要实现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发电量占比9%的目标,仍然任务艰巨,同时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过程中累积了电厂分布集中、网源不协调等问题,造成弃风、弃光日益严重,成为亟需破解难题。本文分析了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总结了德国可再生能源(主要是风电、太阳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总电力消费比例达31.6%的情况下,弃风弃光率仅为1%左右的经验,并提出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虽然我国风电、太阳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大幅下降,但相对于传统化石能源仍偏高。二是弃风、弃光严重,2016年我国西北五省(区)弃风、弃光率分别达33.34%和19.81%。三是市场化程度不高,各市场主体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利用效率不高。四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需求信息不畅通,阻碍可再生能产业源健康发展。

二、德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经验

(一)设立清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思路

德国长期处于富煤缺油缺气状态,以煤电为主,二战后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以及空气环境的恶化,主要化石能源消费进口依存度也居高不下。鉴于此,20世纪90年代,德国提出能源转型战略,将可再生能源发展作为能源转型目标之一,并在2000年出台法律予以明确,提出渐进式发展的分项、分阶段的目标。德国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至少占总电力消费的35%,交通领域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为17%,供热领域可再生能源占比例为14%;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60%以上。同时,德国提出了能源替代思路,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通过采用分布式微电网、改造新型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交通和供热等领域的应用。

(二)确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基础

2000年发布的《可再生能源法》(EEG—2000),确定了固定上网电价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奠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基础,此后德国陆续根据本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情况,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收购定价、市场化交易、发展目标等方面不断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有效促进了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进程。2017年新发布的EEG—2017规定,将实施可再生能源项目招标竞价机制,政府不再以指定价格收购绿色电力,而通过市场竞价,按照出价最低者的价格,补贴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入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全新市场竞争阶段。

(三)市场化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德国通过市场化手段激励清洁能源发电商主动以需求为导向发电,主动安装储能设备。一是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商主动对发电状况进行精准预测,提高可再生能源的交易价值。二是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商以需求为导向,安装远程监测调控装置,带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技术进步。三是促进系统集成商的形成与发展,系统集成商通过代理不能进入电力市场交易的小型发电商售电业务,同时将电力需求单位联合起来形成虚拟电厂,在解决小发电商发电上市交易的同时,实现了自我平衡。德国政府通过市场机制作用,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转化为各个相关方利益诉求,形成良性循环闭环链条。

(四)信息通报与追踪评估促进可再生能源良性发展

德国设计了信息通报与公开机制以及追踪评估机制,确保可再生能源市场有效运行以及相应法律条款的落实。首先,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电网运营商、配电网经营商,按照规定内容和时间节点相互通报信息;其次,电网运营商、配电网经营商要向德国联邦网络署按时提供企业可再生能源收购、输配的详细信息;再次,配电网经营商要向消费者公开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力份额等信息;此外,德国政府定期对《可再生能源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向德国联邦议院提交进展报告,并设置能源转型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建设与核能安全部每年向政府提交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目标实现情况、面临挑战等方面的报告,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追踪评估力度。

三、对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启示

(一)结合可再生能源分布特点、能源消纳情况,做好目标的分解落实工作

“十二五”期间我国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分别增长4倍和168倍,但存在“重建设、轻利用”情况,弃风、弃光率将近20%, “十二五”期间仅因弃风电量造成的电费损失即达518亿元。我国“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总体目标已经设定,但设置总体目标后,如何结合可再生能源分布特点、消纳情况等情况,对地方政府部门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基础上,根据发展状况,细化中长期目标,出台实施细则。二是结合区域弃风弃光情况制定发展目标,将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以促进地方能源消纳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三是加快实施远距离输电工程,及时调配可再生能源综合基地电量。

(二)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并网技术研发力度,降低发电成本以及对电网的冲击

“十二五”期间我国风电设备和光伏组件价格分别下降了约20%和60%,但相对于传统化石能源仍偏高。发电成本及其稳定性是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关键因素。一是继续加大对光伏发电能源转化效率、风电机组关键技术、智能控制系统等技术研发力度,降低发电设备以及运行成本。二是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预测技术、监测调控技术等研发,降低对电网系统的冲击。三是加强储能技术研究,出台储能技术相关标准,提高可再生能源上网的稳定性。

(三)大力支持分布式能源以及储能产品,鼓励就地消纳可再生能源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以集中式发电为主,受区域电力容量以及输电能力的影响,造成弃风、弃光严重,需要多措并举就地消纳可再生能源。一是因地制宜建立具备较高风电、光伏等电力接入比例的分布式微网,通过能量存储和优化配置实现本地能源的生产与用能负荷基本平衡。二是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等作为储能单元,调节波峰波谷;三是发展基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特点的能源利用转换工业,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范围。

(四)逐步构建市场化交易机制,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管理,围绕如何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创新政策措施。一是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划分为市场交易电量和保障性收购电量,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探索电力市场化交易。二是建立绿色证书市场化交易机制,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和绿色证书两方面收入,利用可再生能源边际成本低的优势实现优先上网。三是通过建立公平、公开、灵活的电力市场调度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化的电力定价机制。

(五)建立信息通报与追踪评估机制,促进信息公开与责任落实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场主体责任和义务还不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需求信息还不畅通,应及时促进信息互通与责任落实。一是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电网运营商等相互通报信息机制;二是政府相关部门主动公开可再生能源研发费用、上网补贴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份额等信息;三是及时发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结果,让相关单位及时了解发展状况、市场前景以及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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