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任意调动员工工作岗位
2017-09-08文/唐律
北方人 2017年16期
文/唐 律
企业能否任意调动员工工作岗位
文/唐 律
案情回顾:
胡某2010年3月进入某化工公司担任中级质量检测员,岗位工资6000元。2014年5月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胡某所担任的中级质量检测员岗位,安排该岗位所有员工竞聘高级质量检测员。由于胡某竞聘未达考核要求,转而安排担任质量检测员,岗位工资4000元。得知结果后,胡某未到新岗位报告,仍天天正常上班,在原岗位上就座。
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果后,公司于2014年6月以严重违纪为由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胡某认为质量检测员岗位与原岗位工作内容无异,公司无权擅自为其调岗并调整工资。其有权继续从事原岗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于是提起劳动仲裁。
胡某认为: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担任的岗位为中级质量检测员,岗位工资为6000元。现公司在未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其岗位调整为质量检测员,岗位工资也降到 4000元,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其对变更的结果表示不认可,仍每天前往原岗位出勤,并不属于违纪行为,公司无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公司方认为:公司在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报酬进行调整。这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胡某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决定,经多次教育后仍不服从,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切实全面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书面变更。本案中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撤销中级质量检测员的必要性。质量检测员的工作内容与中级质量检测员基本一致。故胡某不接受公司的单方调岗,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纪行为。公司以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