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让斑马线
2017-09-07马建红
马建红
生活在城市里的人,每天出门工作学习,无论步行或是开车、乘车,几乎都会和斑马线打交道。为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条法规的实施,也被形象地称为“礼让斑马线”。
“礼让斑马线”,值得我们点赞。众所周知,斑马线的设置是为了使机动车和行人能文明、有序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旨在保障交通参与者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行人的安全,曝光台、扣分、罚款等,只不过是促使大家遵守交规的一种手段而已,“礼让斑马线”的实质,即在于“礼让行人”,其背后所涉及的是一个比较“高大上”的法理问题,那就是人类社会之所以制定规则、制定法律,目的在于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的保障,在人与规则的关系中,人应该始终处于终极目的的地位,只有人才是法文化的根本和核心。
大凡一种事物,要想发掘其最本真的含义,就应该到其原点去找。西方人将其法律的源头追溯到古老亚洲的两河流域,将法律的故事延伸到了古巴比伦时期,美国学者约翰·赞恩在《法律的故事》中说道:“文明人的法律故事始于巴比伦的闪米特人,然后由巴勒斯坦人继续,然后由希腊人、罗马人、欧洲大陆人继续,再后由英国人继续。”然后一直延续到大洋彼岸的美国。而引领这个故事最前端的,则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早的《乌尔纳姆法典》。在该法典遗存的条文中,所涉内容无非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都是与“人”有关的、对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制。从人类最原初的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本质”就是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使“群”的秩序得以维持。而在晚几个世纪之后出现的《汉谟拉比法典》,其所涉内容也无非都是有关“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也处处体现着“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在该法典中,汉谟拉比宣称立法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其内容则强调对每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存在疏失的情况下,则须进行一定的赔偿,这可以说是现代国家赔偿制度的先声。正如有学者所言,“巴比伦人创造了人类个体,一个自由的、有内心生活的自我,一个有着无法缩减为其他任何人的绝对特别命运的自我。巴比伦法因而成为人类人文主义的源流”。由此可见,在人类最原始的法律规则中,呈现的是对人的承认与保护的基本内涵。
当我们在本土文化中探寻法文化起点时,不难发现,作为大自然之组成部分的先民,其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也是“群”,即只有在家庭、氏族、部落以及稍后形成的民族、国家中,单个的个人才能够生存下来。战国末期集百家思想之大成的荀子,就曾在其《富国》篇中提出了“人之生不能无群”的观点。
同时,为了获得并守住那些水土肥美的“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人们还须抵御来自不同的“人群”的威胁,远古传说时代的部落战争,就因这种争夺所致。因此,“人群”自身秩序的维持,也成为我们的先民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而最便捷最有效的维持手段,就是通过礼法的规范,为人们的行为设定界限,为预防冲突的发生和纠纷的解决设置规则,为赏罚规定依据和标准,为人类有序地生活提供可能。而礼法这样的度量分界,正是“明分使群”的基础。
因此,当我们再次回望“礼让斑马线”时,就不难体会其意义之所在了。在十字路口,正常的情況下,机动车与行人均享有按照信号灯指示而通行的“路权”,而《道路交通法》正是对行使这一路权之“分”的确定和分配,它对机动车提出的“减速”“停车让行”与“避让”的要求,表征的正是对行人生命及人身安全的特别关注,也是该法人本精神的体现。在城市治理中,假如能更多些如“礼让斑马线”一般更关切生命而非关注罚款的规则,那么,刻板的法条也会因其饱含温度而得到人们自觉和普遍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