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地方司法属吏的升黜机制初探
2017-09-07朱潇
朱 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秦汉地方司法属吏的升黜机制初探
朱 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46)
秦汉时期,国家对地方司法属吏,如令史、狱史、卒史等的考核升黜,制定了严格的制度规范。他们不仅能够通过积累“功劳”的一般途径获得晋升,也能因为侦破案件的特殊成绩而取得升迁机会。同时,司法属吏在考课中失利或在履职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则会引发职务罢黜。秦汉地方司法属吏升黜机制的法律构建,国家对司法属吏升黜权的监控,属吏升黜与选官制度的结合以及由此形成的多重官僚监控机制,对完善当代中国基层司法公务员的管理监控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司法属吏;升黜机制;仕进;黜免
秦汉法律文献显示,地方属吏*中国古代的属吏阶层内部亦存上下两个层级:上层是有一定文化、遵照官员命令处理具体政务,特别是经办各类文书的人员;下层则是从事杂物、厮役的一般小吏。本文所论聚焦于属吏之上层,即在各级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处理具体事务的吏员,关注的重点涉及这种高级属吏与官的关系问题。相关研究可参见祝总斌:《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载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308-309页;叶炜:《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所承担的行政与司法职务对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学界极为关注秦汉官僚的考核、晋升制度,研究涉及地方属吏乃至司法属吏的任免升黜机制。学者起初认为,汉代的察举制度断绝了郡县属吏凭借功劳晋升的途径;但随着研究推进,刘海年、黄留珠先生率先强调了“推择为吏”与“考试为吏”在属吏仕进中的重要意义;日本的大庭脩撰文论证功次对二百石以下的属吏获得晋升发挥着重要作用*日本学者永田英正认为,汉代察举制度的推行断绝了地方属吏积累功劳获得晋升的路径,从此难有属吏升迁至高等文官,这就是所谓的“二百石之关”。可参见[日]永田英正:《汉代の选举と官僚阶级》,《东方学报》1970年第41册;刘海年:《秦的法吏体系》,载于《学习与探索》1982年第2期;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日]大庭脩:《论汉代的论功升进》,《简牍研究译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劳幹、高恒、安作璋、熊铁基、谢桂华、纪安诺、卜宪群等诸位学者则倾向于利用简牍探究地方属吏的设置与奖惩制度;周海锋、邬勖博士关于秦代佐、史的司法职能与任免问题的讨论,就是利用新出秦简探研的初步成果*相关论著可参见劳幹:《从汉简所见之边郡制度》,载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9年第8册;高恒:《秦简中的职官及其有关的几个问题》,载于《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版;周海锋:《〈为狱等状四种〉中的“吏议”与“邦亡”》,《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邬勖:《秦地方司法诸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既往研究,或关注秦汉属吏的司法职能,或聚焦于属吏群体的升黜机制;虽然已形成部分共识,但均未专就地方司法属吏及其升黜机制展开讨论。这正为笔者提供了很好的探索机会,尝试对秦汉司法属吏升黜机制之内涵进行梳理,为完善当今中国基层司法公务员的管理监控法规提供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一、秦汉地方的司法属吏与职能
属吏,泛指在官僚指挥下处理具体事务,特别是经办各类官府文书的低级办事人员、处理具体事项的技术性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在官府服务的人员[1]。其中专门承担侦破案件、勘验现场、追捕罪犯、参与案件判决等司法职务的属吏,即可称为“司法属吏”。虽然他们地位低微,多为辅佐长官及处理官府日常事务而设,却是国家专门设置的公职人员,不仅有资格接受官方赏赐*譬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291-292简载:“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又297简规定:“赐吏酒食,衛(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升。”参见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9、50页。,也出现在国家对地方官吏进行人数统计的年度簿籍中*在尹湾汉简与其他文献典籍中,常常可见汉代的郡县属吏名目。这些属吏多承秦制而来,辅佐长官管理本地事务,具有较为广泛的行政、司法及监察职能。其中县廷属吏的设置最为繁复,足见县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文献显示,秦汉郡府的属吏主要包括卒史、属、书佐、用算佐、小府啬夫、都吏等。卒史、都吏秩百石;属、小府啬夫秩斗食;书佐、用算佐为佐史。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所载县廷属吏名目则包含官有秩、乡有秩、令史、狱史、官啬夫、乡啬夫、游缴、牢监、尉史、官佐、乡佐、邮佐、亭长等13类。其中官有秩、乡有秩秩百石;令史、狱史、官啬夫、乡啬夫、游缴秩斗食;牢监、尉史、官佐、乡佐、邮佐、亭长为佐史。。在秦汉时代的郡县官府中,属吏是位于最底层、人数最多的工作人员,但承担着大量具体的行政、司法事务。单从“秦尊法吏”及“贵治狱之吏”的记载看,属吏当为秦帝国地方行政的主体。作为国家权力的末梢,正是这些小吏向民众输出国家的执政方针和政策,成为政权正常运转的基础。
(一)县级司法属吏及职事
狱史与令史是秦汉文献中最为常见的县级司法属吏,承担着侦破案件、逮捕罪犯的基本职责。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许多由令史主持勘验讯问、制作爰书的文例;而《二年律令·收律》记载:“当收者,令狱史与官啬夫,吏杂封之,上其物数县廷,以临计。”(179简)[2]可见查封罪人财产的法定执行人是“狱史”与“官啬夫”。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同、顯盗杀人”及“盗杀安、宜等”两案中,也是由狱史承担勘验现场、侦缉案犯的工作。
不过就专业性而言,虽然县令史常出现在司法勘验活动中,但其职能相对驳杂,并不以刑狱为限。秦汉简牍显示,令史所从事的工作常常与文书有关,似由史官“记事”之本职脱衍而来。文书的起草、收发、传递、存档等工作均由其主管;监察小吏、协管人口、征发民众甚至领兵作战,也是令史的重要职事。是故各县中令史的数量往往较多。据尹湾汉简记载,西汉东海郡下辖各县虽同时设置令史和狱史,但具体人数则大不相同:
表1 东海郡吏员簿所示县廷设置狱史、令史状况*谢桂华先生在《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上)》一文中详细地总结归纳了东海郡吏员簿所记载的县设置狱史、令史的基本数据。这些数据表明,令史和狱史是东汉时期县级行政机构中最为重要的吏员种类,并且已经初步形成了职能的区分。具体论述可见谢桂华:《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上)》,载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6页。
④ 平曲为侯国。
据表1可知,东海郡下辖诸县所设狱史多则5名,少则1名,都平县未置;而令史多则6名,少则2名。以人数而言,令史因工作繁杂而数量较多,狱史则相对较少。可见在秦汉时代,县狱史的职事更加专业化,其基本职责即为侦破案件,现场勘验,追捕、讯问罪犯等,故而应将狱史视为县廷的专职司法属吏。
(二)郡府的司法属吏与职权
卒史作为郡的主要司法属吏,在传世文献及简牍中多有出现。里耶秦简载:“廿七年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属尉。”[简J1(16)5、6][3]可知秦时洞庭郡设置卒史和属尉两种属吏。《史记·汲黯列传》云:“汲黯为东海太守,治官理民,好清静,择丞史而任之”,《集解》注引如淳言:“律,太守、都尉、诸侯内史史各一人,卒史、书佐各十人。”[4]这是汉郡设有卒史的明证。尹湾汉简的《集簿》与《吏员簿》显示,当时统计郡府属吏的人数时是按照“卒史-属-书佐”的顺序进行的。时东海郡郡守府在编官吏人数包括太守1人,丞1人,卒史9人,属5人,书佐9人,用算佐1人,小府啬夫1人;东海郡都尉府在编官吏名目及人数包括都尉1人,卒史2人,属3人,书佐4人,用算佐1人[5]。足见卒史是郡级机构的常设吏员。
与县属吏相比,卒史似拥有更高的司法权限。《汉书·尹翁归传》载:尹翁归在田延年担任河东守时,“除补卒史,便从归府。案事发奸,穷究事情,延年大重之……”[6]说明郡卒史拥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权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叚(假)卒史瞗復攸等狱簿案”显示,郡之卒史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对案件进行复审与判决[7]。在本案中,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及代理卒史瞗谨慎核查案情,指出“令: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去北,以儋乏不斗律论;律:儋乏不斗,斩。篡遂纵囚,死罪囚,黥为城旦,上造以上,耐为鬼薪,以此当。·当之:当耐为鬼薪”。由判决可见,卒史具有丰富的律令知识与娴熟的法律推理能力,作为郡府的主要司法属吏参与基层司法实践。
二、秦汉地方司法属吏的升黜机制
秦汉地方司法属吏的升黜机制,即指国家为规范地方司法属吏的晋升或贬黜而专门设计的相关制度。秦汉时代的属吏与文官虽然称谓不同,但在身份上却能仕途相通。尤其是经过严格训练,充分掌握法律技能的司法属吏,常能通过积累功劳、“以廉迁”或破案立功而晋升为官,政治前途十分光明。而司法工作中的不称职、违法犯罪而导致的职务贬黜,也不以官、吏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官、吏待遇相似,属吏不受歧视,堪称秦汉官僚体制的一大特点。
(一)司法属吏的仕进途径
秦汉地方司法属吏的仕进途径远较后世通达,“公卿牧守大半出于掾史”[8]。“积功劳”就是其仕进的主要方式。武帝时期的赵禹“以刀笔吏积劳迁为御史”,奉诏修纂《朝律》六篇;宣帝时的丙吉“治律令,为鲁狱史”,本也是县级司法属吏,却能“积功劳,稍迁至廷尉右监”,跻身九卿之列。《汉书》又载石奋“积累功劳,孝文时官至太中大夫”,周仁“积功迁至太中大夫”,平当“功次补大鸿胪文学”,班况“积功劳,至上河农都尉”[9]。上述记载仅为属吏凭借功劳晋升为高官的部分事例;但已能充分说明,为擢拔人才,亦为激发低级吏员的工作热情,秦汉时代已经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积功劳”仕进机制。
“察廉”*关于汉代的“以廉迁”,或曰“察廉制度”,阎步克先生认为是“廉吏为长官报请上级迁补属吏优异者之科目”;黄留珠先生认为“是一种长官按年选拔廉洁优秀属吏予以升迁的制度”;廖伯源先生以为“以属吏察廉,升迁为朝廷命官,此可视为仕进途径之一”。详见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黄留珠:《汉代的选廉制度》,载《唐都学刊》1998年第1期,第26页;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惠翔宇先生亦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参见惠翔宇:《汉代少吏升迁制度考辨》,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37-142页。也是司法属吏获得晋升的基本途径。惠翔宇先生指出,汉宣帝黄龙元年后的“察廉”以百石至六百石为秩级范围,其对象主要是属吏,而司法属吏正是其中的重要主体[10]。文献可考的以察廉晋升的汉代文官共有34人,其中包含不少司法属吏“以廉迁”的范例。比如武帝末年,黄霸由左冯翊卒史升任河东均输长;昭帝时,张敞由太守卒史升任甘泉长,尹翁归以郡吏升任缑氏尉,萧望之以御史属升任大行治礼丞;宣帝时,王尊以郡决曹史升任辽西盐官长;元帝时,王立以狱掾而获升迁。此均为官长察廉举荐而获升迁的典型事例*在文献记载的34个汉代察廉升迁的事例中,有25位文官是从低级属吏晋升到长官的位置,而本为长官又因察廉升迁的事例有7则。还有2个不明归属的例子,一是景帝、武帝时的赵禹,《史记·酷吏列传》记载“用廉为令史”,似不属于从现有官职晋升的情形;二是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记载的“下邳右尉沛郡蕲□义……从史以廉迁”,因“从史”官职不明,故难下定论。文中所涉晋升事例可参见《汉书·循吏传》《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汉书·萧望之传》《汉书·薛宣朱博传》等。。在积功劳、察廉以外,举孝廉、茂才、贤良方正也是常见的仕进机制。譬如西汉时王吉、鲍宣“察(举)孝廉为郎”,魏相、朱邑、房凤举贤良、方正,赵广汉则“举茂才,平淮令”[11]。以上仕进途径曾广泛适用于各类低级小吏,其中自然也包含司法属吏。
因具备司法职务,地方司法属吏还拥有特别的仕进路径。县之主官为在司法活动中立下大功的属吏申报功劳,并请求“补卒史”的推荐文书即为明证。这些推荐文书均引用“狱史能得微难狱,上”之法令;对属吏的评价也颇为类似,如“智治韱微,廉求得”,“清洁,无害,敦悫;守吏,心平端礼”,“劳,年,中令”等;最终都请求“任谒课以补卒史,劝它吏”。可见此类文书或许应属秦汉常用的官文书,故而形成了特点鲜明而完备的写作模板*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及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收录了4例秦汉推荐文书。它们具备十分相似的写作格式,依次写明引用的律令、奏牒数量、对案犯与办案人员的评价及任谒请求。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及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记载的推荐文书内容,能够将该类官文书的写作模板大致复原出来。完整的推荐文书应由起首语、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开端与结语均为“敢言之”,与奏谳文书中的“敢谳之”用法相似。该词作为官方文书格式的标准成分,不仅能够标明文书结构,也多少能够显示文书属性。完整的推荐文书起首语格式或许应与奏谳文书类似,由上请的具体时间、官吏加“敢言之”构成,比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二十二载:“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咸阳丞鷇、礼敢言之。”考察秦汉推荐文书内容,不难发现当时或存在相关写作范本,可供官吏参考使用。该范本或许呈现出以下形态:(叙述案情)·【×年×月×日,×(县)丞/守×】敢言之:【令曰:“狱史能得微难狱,上。”】今狱史×得微难狱,【辠(罪)×人。】为奏×牒,上。【……(案情概述)。民(黔首)大害殹(也)。甚微难得。】×以智治 (研)诇韱( )微,谦(廉)求得。精(清)絜(潔),毋(无)害,敦 (悫);守吏(事),心平端礼(平端)。【劳,年,中令。】任谒课以补卒史,劝它吏。【卑(俾)盗贼不发。】敢言之。(【】中可能省略)。如此又可进一步推测,司法属吏依靠破案立功获得晋升的机制在当时已经确立,并且在实践中得到较广泛的应用。
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同、顯盗杀人案”的推荐文书写到“狱史洋得微难狱”,“洋以智治訮(研)诇,谦(廉)求而得之。洋精(清)絜(潔),毋(无)害,敦(悫);守吏(事),心平端礼。【劳,年】中令。”(148-149简)[12]上述评价从破案功劳、劳绩年龄、工作态度等各个层面揭示了因立功获得推荐的狱史应具备的条件。秦汉推荐文书所涉案件均属盗杀伤人或刑杀人犯罪,罪犯狡猾残忍,对狱史的业务素质构成极大挑战。因而对于耗费精力进行排查、讯问并最终侦破案件的承办属吏,不能不予以嘉奖。不过在破案立功之外,狱史还必须具备清廉的工作态度、丰富的法律知识,且功劳积累与年龄达到法定条件,才能拥有晋升资格*在上述评价中,“精(清)絜(潔),毋(无)害,敦(悫);守吏(事),心平端礼”是对狱史工作能力与态度的写照。“清洁”指为官清廉,“无害”指其精通法律与文书业务。“敦悫”有“厚道、诚实”之意,与下文“守吏(事)”连读,用于表示该吏工作时态度诚恳,能下功夫。“心平端礼”意味着狱史有公平之心,端正守礼。而“劳,年中令”,是对狱史应达到的法定劳绩与年龄的要求。。
上述地方司法属吏的仕进机制不仅有利于从基层选拔各类优秀人才,也促进了官僚队伍的动态平衡。在文献可考的西汉文官系统中,有属吏任职履历的朝廷高官共57人:除去高祖时的7位“从龙功臣”,文帝、景帝时有3人,武帝时11人,昭、宣二帝时共16人,元、成、哀三帝时期有20人*按年代顺序,其姓名分别是:萧何、曹参、夏侯婴、周昌、周苛、任敖、石奋、晁错、宁成、文翁、任安、赵禹、公孙弘、兒宽、张汤、杜周、王温舒、尹齐、咸宣、王訢、黄霸、隽不疑、路温舒、张敞、于定国、魏相、丙吉、赵广汉、尹翁归、陈万年、王吉、韩延寿、薛广德、盖宽饶、严延年、朱邑、王尊、萧望之、匡衡、诸葛丰、焦延寿、尹赏、张禹、薛宣、朱博、翟方进、谷永、梅福、平当、鲍宣、王嘉、房凤、龚胜、孙宝、何并、陈尊、郑崇,共 57 人。。而在这些股肱之臣中,既有像赵禹、丙吉等积累功劳而获晋升的;亦有如尹翁归、萧望之这样通过察廉获得举荐的,更有鲍宣、朱邑、赵广汉等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升迁的。如此足以说明针对属吏的仕进制度在当时社会中得到了充分践行。
(二)司法属吏的罢黜处罚
进入官僚体系并不意味着从此可以高枕无忧。秦汉官吏被贬黜的情况十分普遍,“不称职或违法也可以废官或免官。‘废’是削除官籍,永不得为官,免职则可复为官吏”[13]。据学者统计,睡虎地秦简“有关秦刑律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共约三百六十多条,其中针对各级官吏的一百七十多条,……专门针对司法官吏司法责任的八条”[14]。这些秦律规定,地方官员与属吏出现不称职或违法犯罪时,将根据其主观心理及行为恶性,遭受“罚金→黜免→劳役刑”等一系列由轻到重的刑罚制裁。
在秦汉时代,不胜任或不廉洁是最常见的官吏罢黜事由。汉简云“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且即使位至丞相,若“不胜任”也要免官,“即时布衣步出府,免为庶人”[15]。年度考核中的“课殿”是不胜任的典型状态。里耶秦简可见用于进行官吏考课、称为“课志”的籍簿,如“田官课志”“【尉】课志”“畜官课志”“乡课志”等,其中各自包含一至八课不等[16]。这些“课志”均为记录某一领域,或官吏主管事务的考核文书。睡虎地秦简《厩苑律》《牛羊课》等部分律文规定了秦代官吏考课的标准与奖惩措施。一般而言,在年度考课中取得“最”(优秀)之评价的官吏,能够获得赐劳的奖励;而被评价为“殿”(差评)者,则面临谇、罚金、罢黜乃至笞刑的处罚。由此可见,秦代已经确立了以考课结果为依据,对官吏进行升黜奖惩的基本制度,其目的在于奖惩官吏以使其尽忠职守。
执法工作中的违法犯罪更会给司法属吏招致罢黜及其他刑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144简规定,若“求盗”“校长”在追捕盗贼时败北或畏惧逃跑,不仅将官要被处以夺爵一级、免官之刑,没有爵位者在免去官职的同时“戍边二岁”;将官所属的其他属吏和随从人员,也都要以戍卒的身份被罚戍边各一岁[17]。捕获罪人却向他人转让领取奖赏的权利,以及接受这种权利的行为也被律令禁止。如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38简载:“《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18];《二年律令·捕律》155简也规定:“捕罪人,弗当以得购赏而移予它人,及(诈)伪,皆以取购赏者坐臧(赃)为盗。”[19]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癸、琐相移谋购案”是地方属吏彼此转让罪犯,谋求分得购赏的典型案例[20]。本案中“相移谋购”的司法属吏皆以“受人货财以枉律令”论罪,被判处“黥为城旦舂”,其中也必然包含罢黜职务的处置。除案件侦缉中的违法犯罪,滥施刑讯、受赇枉法以及“纵囚”“不直”“失刑”等司法职务犯罪罢黜司法属吏的主要缘由。
总而言之,为保障官僚结构的动态平衡,国家为司法属吏提供广阔的晋升空间,同时又设立严格的考课、惩治规则,极大提升了秦汉官制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纵观秦汉地方司法属吏的升黜机制,可知其基本原则为“以功升迁,以过黜免”,以先秦法家“信赏必罚”观念为思想特征,为保证官吏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公正履职而设计堪称严密的律令规范。据上文论述可知,无论积功劳、察廉、立功获推荐等晋升渠道,还是因不胜任或违法犯罪而遭贬黜,均被纳入国家法规体系。法律位阶分明,规范内容完善,堪称秦汉地方司法属吏升黜机制的重要制度特征。
若再细察相关律令条文,又能发现其周密的制度逻辑:地方司法属吏虽不具有完全的审判权,却承担着多种司法辅助职务。这不仅保障了国家司法审判权的统一,也给属吏提供各种强化业务素质、熟练法律技能的机会,为其积功劳、察廉铺平道路。另一方面,由于地方行政长官在属吏升黜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就不能不引发国家对权力滥用的警惕。因此官方又对升黜权的行使设置种种限制,更加强对考课法规与监察制度的建设:其一,律令对长官设置比较严格的连带法律责任,其基本目的在于督促长官公正地行使其升黜属吏的职权。其二,监察考课和升黜机制构成了针对司法属吏的全方位监控,使其不得不有所顾忌,对保持官僚队伍的清正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秦汉地方司法属吏升黜机制的当代价值
上述秦汉对地方司法属吏升黜比较详备的规定,概与法家主张明法而治密切相关,明法必然导致重视制度建设。后汉承秦制,吸收并发扬了这一传统。即便儒家登上政治舞台后,只是对秦之酷刑进行改造,法家重规则、重制度特点被儒家所秉承。这一传统也为两汉以降之历代统治者沿袭;其所极力倡导的信赏必罚理念也被后世皇朝继承,成为构建官僚制度的指导思想。虽然法家所崇尚的“缘法而治”与当代“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存在本质区别,但其信赏必罚思想与现代文官制度的基本原则仍有共通之处。虽然受制于时代局限性及“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中国古代官吏的升黜机制呈现的强制性大过教育性,理想化多于实践性的倾向,在现实中难以得到充分践行。然其重视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体系、构造综合监管模式的特征,却与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治国方略存在暗合之处。
如前所述,秦汉以法家思想为指导设计升黜机制,十分重视以律令体系提供制度保障。睡虎地秦简中的《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说明当时已经形成了关于获取任官资格的律令,其中包含擢拔符合条件的低级属吏的内容*譬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475-476简规定:“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吏。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大史,大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其县令吏,殿者勿以为吏。三岁壹并课,取最一人以为尚书卒史。”由此可见,尚书卒史是从考核最优秀的令史中选拔升迁来的。。法律规定,国家定期进行官吏考课,成绩优异者可获“赐劳”,并最终积累为功绩而得升迁*譬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有“赐牛长日三旬”的规定,即对成绩突出的牛长赐劳三十日。;律令还要求设置记劳的簿籍,“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21],亦即惩处擅自修改簿籍中“劳岁数”的行为。国家专门设置了“鞫狱故不直”“失刑”“纵囚”等多种司法职务犯罪,成为司法属吏遭受黜免的主要原因;罢黜不仅属于行政处罚,也是刑罚体系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知,秦汉地方司法属吏升黜机制的律令规范系统而丰富,历经修订、补充;不仅有助于官吏管理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也有利于增强官吏任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监察、考课与升黜奖惩的严格对接是秦汉司法属吏升黜机制的另一重要经验。以监察、考课结论确定奖惩是升黜制度的基本原则,律令也注重将司法属吏的违法犯罪与其承担的职责相联系。秦汉监察、考课律令的法律后果绝大多数均指向奖惩、升黜措施:在考核中表现优异的官吏获得褒扬、加俸乃至晋升,而考核名次垫底或被举劾的官吏则面临赀谇、贬黜。这不仅对跋涉在仕途中的官吏发挥鞭策作用;更为国家培养了优秀的行政、司法人才,张汤、赵禹、兒宽、于定国、丙吉等西汉名臣均为司法属吏累次晋升为廷尉或御史大夫,成为国家司法、监察系统的中坚力量。目前,我国也已出现类似的遴选法官途径,即从下级法院选任或直接调取,或者在律师及高层级相关人才中直接选任。这种在坚持法官任职条件的前提下,从本系统或社会优秀人才中选拔法官的制度,与秦汉地方司法属吏获得提拔晋升,在性质上具有相通之处。
然而必须承认,虽然我国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遴选制度日趋完善,但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譬如目前的司法公务员管理法规远未达到完备状态: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公务员考核任免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实施细则,均属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不足。另一方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低,难以适应国家对各级各类公务员的考核需求。此外,我国公务员的日常考核机构与考核人员多为临时抽调[22],实难保证其考官资质与工作能力。人大、党委、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又都拥有相应的人事考核与任免权,极易形成职权的重复混乱。在考评标准体系方面,现行法律规定的考核原则过于笼统,考核结果仅“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不能全面体现被考核者的素质与工作成绩。而且在实践中,考核优秀与考核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并无实际区别;也极少有人在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这使“优胜劣汰”的考核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将现行司法公务员管理制度与秦汉地方司法属吏升黜机制做一对比,便知秦汉时代形成的若干经验对于解决当代的制度困境,仍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第一,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建设。由于工作在司法战线上的公务员应具备更加专业而系统的法学技能,且能根据工作性质将其合理运用于实践,这必然对相关人员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司法公务员设计专门的管理法规体系就显得极其迫切。秦汉时代为司法属吏的仕进机制设计了堪称完备的律令法规:积功劳、察廉制度可见于《置吏律》《中劳律》等律篇,与之相关的考课标准则散见于《效律》《厩苑律》等。狱史因立功受推荐晋升为郡卒史有“狱史能得微难狱,上”的法令加以规范,这在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及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收录的推荐文书中得到证明。司法职务犯罪则被详细规定在《具律》《捕律》《囚律》等律篇中*譬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93-98简规定:“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趾)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其当系城旦舂,作官府偿日者,罚岁金八两;不盈岁者,罚金四两。囗囗囗囗两,购、没入、负偿,各以其直(值)数负之。其受财者,驾(加)其罪二等。所予臧(赃)罪重,以重者论之,亦驾(加)二等。其非故也,而失不囗囗以其赎论之。爵戍四岁及系城旦舂六岁以上罪,罚金四两。赎死、赎城旦舂、鬼薪白粲、赎斩宫、赎斩劓黥、戍不盈四岁,系不盈六岁,及罚金一斤以上罪,罚金二两。系不盈三岁,赎耐、赎千(迁)及不盈一斤以下罪,购、没入、负偿、偿日作县官罪,罚金一两。”又,《捕律》144-145简规定:“盗贼发,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知),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令、丞、尉能先觉智(知),求捕其盗贼,及自劾,论吏部主者,除令、丞、尉罚。一岁中盗贼发而令、丞、尉所(?)不觉智(知)三发以上,皆为不胜任,免之。”。在这些法规里,绝大多数为律篇,少数规定为法令,具有极高的法律位阶。这种层次较高、颇为系统的律令框架很具有借鉴意义。
第二,严格考核机构与考核主体的资格认定,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秦以监察机构负责考课事宜,或由中央直接派专人进行;既考察官吏的任职表现,又依据法令对其政绩进行核验,据以升黜赏罚。汉代考课制度更加规范,多由地方长官各自负责本部门属吏的考课,并与刺史监察制度紧密结合,杜绝考课中的舞弊现象。秦汉官方还对负责考课、升黜属吏的长官设置种种职权限制与法律责任。一旦这些官吏试图徇私违规,就会被视为严重的职务犯罪。譬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210简规定:“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者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这种严格的连带法律责任,能够极好地遏制权力滥用,十分值得当代司法公务员管理机制参考。设置专职考核机构与考核主体,是促进考核机制规范化的重要前提。当代中国司法公务员的考评机制亦可设置专门的监督、考核机构,并明确规范其法律责任,以保证考核职权行使的统一性、科学性与公正性。
第三,构建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设立明确的考核原则与考评标准。睡虎地秦简记载秦代确立了“五善五失”考课原则。五善即“中信敬上,精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五失为“夸以逝,贵以大,擅(制)割,犯上弗知害,贱士而贵贷贝”。可见,在考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政绩的同时,官方也十分重视官吏的道德评判。秦汉也已形成等差有序的考评标准,《春秋繁露·考功名》载:“积其日,陈其实,计功量罪,以多除少……为第九分,三三列之,亦有上中下。”看来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统一的原则,追求考核指标的可量化性与可操作性;才能对被考评人的工作绩效、素质潜力进行准确评定,体现被考核群体中的个体差异;并最大限度地避免考核中的长官意志、独断专横等不正之风,将每个被考评人的最大优势及劣势展现出来。
第四,坚持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严格对接。秦汉国家的监察、考课与官吏奖惩直接相关,其奖励包括诏敕嘉奖、晋升、赐爵、增秩、赏金等,而责罚主要体现为赀谇、贬秩、罢黜和下狱问罪。上述奖惩规定同样得到了严格兑现,尹湾汉简有记录官吏因功晋升、因过贬黜的簿籍,即为明证。这种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的紧密结合,对完善当代司法公务员的管理机制仍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以“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但这种规定过于笼统,且并未真正实践。如此看来,牢固树立“优胜劣汰”观念,明确“能者上,庸者下”的具体细则并切实执行,也是完善司法公务员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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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鹏飞
AResearchonthePromotionandRecallSystemfortheLegalOfficialStaffsofQinandHanDynasties
ZhuXiao
(HenanUniversityofEconomicsandLaw,ZhengzhouHenan450046)
On condition that observation all the complicated process of the address issues from search in investigation to execution of punishment,we would detect that the grassroots official staffs,such asYuShi,LingShiandZuShiplaying important roles in the judicial activities.The bamboo slips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 has intuitively displayed the official staffs could get promotions both by accumulation of credit and speliing award of solving criminal cases.Similarly,official staffs loss in the assessment or in illegal negligent behavior also lead to the fate of the deposed.The legal system of the promotion and recall system for the official staffs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and its supervision system have important reference value for the perfection of China civil servant management monitoring system.
legal official staffs;promotion and recall system;promotion;dismission
2017-03-25
朱潇,女,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简牍学、法律史学、司法传统。
D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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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275(2017)05-01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