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役吏的区别看富民与形势户在北宋职役中的地位
2017-09-06马秋菊黄金
马秋菊+黄金
摘 要:自唐中叶开始,职役逐渐取代了乡官成为乡村基层控制的基础,但职役不是一种单一的劳役,它又有其役和吏的不同面,本文试图从职役的这两个不同面及其应役的主要人群探究富民与形势户在北宋职役中的地位。
关键词:北宋 富民 形势户 职役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农业为主体的社会,这样一种社会性质就决定了古代国家政权必须以乡村作为其核心导向。这不仅是因为作为农业社会基础的土地、人口大都集中在乡村,而且更重要的是赋税的征收、兵役的征募、劳役的征调也大都来源于乡村,这些都是维持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础。为了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加强对乡村的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达到控制乡村的目的,对乡村基层采取何种管理制度就成为国家制定政策的一大重点。自先秦到隋唐,中国传统社会基层管理一直实行乡官制度,这一制度与当时的田制、赋役制度等是相结合的,对乡村的稳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自中唐以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均田制走向崩溃、租庸调制被两税所取代,更崛起了一个以财富为基础的新阶层——富民阶层。这些都在昭示原有的乡村基层管理制度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由此一种新的乡村基层管理制度——职役开始出现。
1 职役中的役与吏
自中唐以来,乡村基层控制形式已由乡官转为职役,职役是什么?《宋史·食货志·役法篇》做了如下概述:
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1]
但实际上职役比这一概述要复杂得多,按漆侠先生的分法,职役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所谓的“吏”或“人吏”;第二类是所谓的衙前;第三类是耆户长、弓手、壮丁等役;第四类是名目极为繁杂的职役。我们把讨论重点放在第一类和第二类职役上。
第一类“吏”或“人吏”,许多人并不把这一类归为乡村职役当中,这不仅是他们服务于县衙,与官紧紧相连,更重要的是他们为官员们所倚赖,把持地方政治,渔利其中,更有甚者可以跻身官位,成为真正的公职人员。然而《嘉定城志》就有一卷专载这类人,称《吏役门》,单从名称就可以看出它是与役相连的,即使因巨大的利益,人们争相为之,但是到底还是要等待差遣的役。传统社会官吏一直都是紧紧相连的两个名词,不仅是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互换,[2]更因为在传统社会的大多时候,官员赴任一般都要规避原籍,而官府中的吏人却无须如此,因而形成了外地官员为本地吏人所干扰和影响的局面,也因为这种干扰和影响使得吏人们有利可图,人们争相为之。但这并不构成吏人的全部,他们还有“役”的一方面性质,除了上述要等待差遣以外,吏一般无薪俸,而且有時还要面对应付各种官府消费的境遇,所以吏多“募有产而练于事者为之”,[3]然而这些较之把持地方而获得的好处,吏人的利益是明显的。也正由于他们与官相连,又富甲一方,势利结合,为国家所倚赖。
再看第二类,漆侠先生归之为衙前,其实范围更广,包括里正、衙前、户长等。从职责来看,“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这类职役较之吏人,不仅与官员联系更为疏远,而且职责也更加广泛细致。司马光在《温国文正公集》中提到“里正止管催税,人所愿为;衙前主官物,乃有破坏家产者”。[4]可见衙前不易,而且随着赋税的加重,四、五等户,乃至三等户的一部分由于家破逃亡或沦为佃户等原因无力缴纳赋税,这些差额都需里正补足。并且随着保甲法与差役法的合并,职役的职责越来越多,负担也随之加重,这样一来这类职役也渐不为人愿为。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无论是主管官物的衙前,还是课督赋税的里正、户长等,他们虽然只是轮役,但他们的职责范围却涵盖了汉唐时乡官的职责范围。这与吏人是有很大区别的,吏人作为官员的左右手,虽然权力广泛,但说到底并不负责乡村中的具体事物,可以说是和乡村存在一定距离的,而里正、衙前、户长他们不同,他们直接参与了乡村的治理,在乡村更具有权威性。而且如“建隆以来并召募,惟乡户、押录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产业估可告二百缗者许收系”。[5](衙前入役曰乡户,曰押录),由此可以看出第二类职役的承担者同样多是乡村上层富有者为之,这二者结合在一起,可以看到虽然第二类职役存在更大的国家对人们的剥削性,但同时他们也是乡村的代表,或称头目,与国家政权相对应。
2 富民与形势户在职役中的地位
北宋在大部分时期实行的都是五等户制,在这五等当中,上三等为职役的主体。三等户以上,又称上户,包括了地主阶级中的各个阶层和部分富裕农民,我们这里主要讨论地主阶级,漆侠先生把它分为三个部分:大地主、中等地主和小地主,这主要是按占有土地的数额来分的,但除此之外,这些地主阶级内部还有权与非权的分类。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里曾提到“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6]中国传统社会本来就是一个阶级社会,而在这阶级当中还有特权存在,有权的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占有社会财富,而在古代,财富多以占有土地的形式呈现,因此也就形成了乡村富裕者的其中一个阶层——形势户阶层。[7]对于形势户,《庆元条法事类》是这样记载的,形势户即“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在版籍中“每名朱笔形势字以别之”。[8]似乎形势户只是承担乡村职役人户的别称,仅是户籍册中一种户口类别。但实际却远非如此,宋代史籍与“形势”相连的,多称“形势有力之家”“形势豪右之家”“形势权要之家”等,可见形势户不仅为乡村上层,而且还与权相连,这样的一类人,虽然同样要服职役,但与其他服役人不同,因为权的作用,他们可以选择职责较轻而权益巨大的。对于政府来说,这类人不仅与为政府执行法令的官相连,而且他们是地方的权势阶层,与政府利益是一致的,一样以权分割佃农的剩余劳动价值,因此政府也乐于倚赖这类人,借助他们来维持地方秩序,维护政府的利益。
再看与之相对应的另外一类人,他们同样是乡村财富的占有者,但他们并无任何特权,他们所拥有的财富和土地都是靠自身积累而来的,这也就是林文勋教授所提出的富民。他们大多不直接参与农业劳动,却与国家共享广大佃农的剩余劳动,这样一来,他们与国家就形成了某种对立,而国家为了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不仅加大对他们的剥削,而且更进一步挤占富民对剩余价值的占有额,这也就是富民不仅要承担各种繁杂的职役,而且这类职役的职责范围不断扩大的原因所在。富民承担职责越重,其负担越重,要付出的就越多,在一定剩余价值额度内所得也就越少。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在无法改变与国家相对立的情况下,增加剩余劳动的价值量对富民而言无疑是有利的,因此也就使得富民不断加大对所有土地的投入,如与佃农方便、借与其农具等生产资料。另外,富民在为职役所累的同时,利用其作为乡村组织者的职权组织农户兴修水利、开挖沟渠等,使所在乡村得到更好的发展,所以从这一角度看多为富民所担当的户长、里正等职役,更应看作是真正代乡官管理乡村的组织者,这类职役与乡村发展利益是一致的,他们因为与国家一起分割剩余劳动价值而不为国家所倚赖,却为乡民所倚赖,他们才是乡村发展的动力。
综上所述,富民与形势户作为宋代职役的主要群体,他们在职役中的地位是完全不一样的,形势户多以吏的形式出现,他们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为国家所倚赖,是国家统治基层的基础,而富民因其无权势而重财富,与国家存在一定的对立性,因为成为国家重役的主要承担者,但也因为其承担了代国家征收赋税等重要职役,使他们能借此成为乡村职役的中心,起到了组织发展乡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元〕脱脱:《宋史·食货志》,卷一七七,中华书局1977年版。
[2]如东晋时,郡县间的统属关系本应是县令直接服从于郡守,但实际上,却是郡守的佐僚“督邮”为郡对县的监督官。
[3]《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门》。
[4]〔宋〕司马光:《温国文正公集》,卷三十八,《章奏二十三》。
[5]〔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一二,《国朝州郡役人之制》。
[6]〔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
[7]本文不讨论官户,因其不在承担职役的主户之中。
[8]《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八。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