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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成因及其防治对策刍议

2017-09-06张伟东赵宸

商业经济 2017年8期
关键词:成因

张伟东+赵宸

[摘 要] 集资诈骗罪等经济犯罪目前越来越呈现出高发趋势,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法规以及一些相关行政制度规定不够健全,社会规制措施缺位及管理机制失调,以及被害人自身法律观念比较淡薄,受到利益推动和驱使,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造成的。防治集资诈骗罪任重道远,坚决打击犯罪,宣传犯罪危害,建立合作机制,妥当安排善后,四者联动缺一不可。我国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经济法规,不断加强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各相关单位应协调统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从而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成因;涉众型经济犯罪

[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8-0187-02

Abstract: Econmic crimes such as crimes of fraud in financing occur more frequently. The main causes include unsound laws, regulations and relative administrational systems, absence of social regulation measures, inefficient management system, and victims' weak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poor self-protection awareness. There are much to do in preventing fraud in financing, including fighting the crime, publicizing harms of the crime, building cooperation systems, and dealing properly with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crime. The four parts coordinate to one another and none is dispensable. China should give more publicity to the legal system to promote legal awareness of citizens, establish and improve economic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ver economic activities. All relative units should coordinate and unify with each other to build a long-acting cooperation system for guarding against and fighting the crime in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Key words: crimes of fraud in financing, cause, economic crime involving the mass

集資诈骗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范畴,是日常生活中最频发、社会危害性最大、对人民生活影响极大的非法经济活动之一。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成因以及防治对策研究,既有较大的理论研究意义,又有更积极的实践意义,分析其概况、成因以及防治对策是本课题研究的重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人民根本利益、预防打击犯罪的必然要求。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述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集资诈骗罪的特点

1.受害群众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由于集资诈骗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范畴,在受害主体上,集资诈骗罪与其具有相同的性质。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不足却又本能地想要追逐更高的利益的人民群众大有人在,同时由于对集资诈骗的手段不够了解、缺乏辨别的能力,往往会轻信犯罪人,成为受害的主体。社会中,人民百姓从事的各种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都会与金钱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只要犯罪分子看准机会,辅以更多高端的科技手段,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不同年龄和层次的人都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对象。

2016年,据四川省公安厅报表统计,当年1-10月,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507起,破获290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91名,挽回经济损失5.3亿元。

2.犯罪主体具有复杂性。对于经济类犯罪来说,很多时候涉案人员的构成具有多样性,往往会出现一些设立合法公司以掩盖非法勾当以及非法企业与合法企业相结合的情况。一方面,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会参与其中,官商勾结,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换取不法利益。另一方面,地下钱庄和富裕阶层的介入,也使得犯罪主体更加的复杂。

3.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犯罪分子要想达到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必须要充分利用受害群众的逐利心理,他们会利用各种手段捏造或夸大事实,骗取群众投资。目前为止,市场上常见的犯罪手段有:虚假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吸引受害群众、利用民间“合会”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利用多层次传销等复杂的营销形式进行集资诈骗等等。

2016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新型网络传销专项工作。针对传销犯罪尤其是以“虚拟货币”、“金融互助”、“微商”、“爱心慈善”、“旅游互助”等为幌子的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活动,开展打击活动。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地破获了“克拉币”、“霹克币”等近20起个案涉案金额过亿元的“虚拟货币”犯罪案件。endprint

4.犯罪趋势逐渐扩大化。今年来,集资诈骗罪的罪数明显增多,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认为从事此类经济活动最为有利可图,不断投身于此类经济的犯罪活动中,另一方面,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因此此类犯罪活动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不法分子从心理上更倾向于从事此类经济利益多、安全系数相对较高、不易被发现、定性的经济犯罪活动,因此在地域和涉案人数上,往往呈现扩大化的高发趋势。

二、集资诈骗罪的成因

(一)被害人自身原因

被害人在很多时候法律观念比较淡薄,容易依赖于政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利益的推动和驱使,往往容易上当受骗。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用一些手段吸引投资人,如:带领投资人参观公司举办的各种仪式,向外展示获得的像“三八红旗手”一类的政治荣誉,致使投资人被迷惑。在很多情况下,能够成为受害对象不是完全被动的,犯罪人正是因为看中被害人的某些特质可以加以利用,才有了悲剧的发生。

(二)法律、法规以及一些相关行政制度规定不够健全

就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情况来看,存在着立法滞后于经济发展、侦查基础工作建设投入不够的问题。经济发展速度过快,很容易导致一些立法还没有解决的问题暴露出来,这些漏洞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在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成本不高的情况下,犯罪率势必会上升;另一方面,取证难、追赃难、处置难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尚未调整的方面往往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为害一方。

(三)由于经济政策而产生的连锁反应

目前,我国的金融投资渠道相对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比较单一,在国家稳健的财政政策以及紧缩的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下,容易导致资金供求不平衡的现象产生,很多中小型企业都面临着投资、融资难的问题,银行资金来源不足,民间投资活动就会大规模兴起,民间资本就会大量涌入,犯罪分子多会利用时机,提供各种虚假信息,以“高回报率”为噱头吸引投资,进行集资诈骗活动,从中获利。

(四)社会规制措施缺位及管理机制失调

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多方政府部门合力整治,但是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互相推脱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时候权利行使缺乏监督,政治的运作过程中缺乏透明度,人事制度等方面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展态势。而由于本身集资诈骗罪的追赃定性比较困难,很容易造成追查管控困难、损失再扩大的局面。

三、集资诈骗罪的防治对策

(一)理性投资,识别诈骗

在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高额回报诱惑下,被害人大多容易上当受骗,此时投资人自身要注意保持冷静的头脑,做到理清思路,多方打听,及时充分的了解对方的资金状况、信用是否良好、公司发展前景以及利润分配情况、能否有及时偿还债务的能力,之后在决定是否能投资、投多少,不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以及鉴别能力,在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做到冷静自持,防止诈骗,理性投资。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法律意识

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很多时候是由于受害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容易被集资诈骗的犯罪人用精心编织的谎言所蒙蔽和欺骗,因此要加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引导群众理性投资,不断深入基层,大力宣传,以案释法,使人民能够感同身受的理解到集资诈骗罪的危害,积极自愿地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盲目不随意,从最大限度上减少集资诈骗类犯罪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经济法规,不断加强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

一方面,我国应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政策,对于已经发现的法律漏洞及时补救,不断推进法制化进程,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管制民间资本纳入金融監管,对于民间融资给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不断完善金融秩序管理办法,必要时,要及时提供资金信息来源、利率水平等信息,在丰富市场经济主体、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引导投资规范化、制度化。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可联合金融银行等部门,仔细甄别出关于此类犯罪的融资途径,封锁其融资渠道,将此类犯罪尽量在萌芽中扼杀,而不是等其做大再采取行动。据统计,201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万余起,为群众挽回了一大批经济损失。2016年立案数、涉案金额比2015年分别下降了8.9%、7.3%,初步扭转了此类案件高发的势头。

(四)各相关单位协调统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治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跨越了金融、经济、会计学、投资证券等行业,因此很多时候很有必要成立专案组,并且吸收相关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协调合作。严格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将集资诈骗罪甚至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当成一个长期的事,坚决打击,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集资诈骗类案件大多与金融资本有关,很多时候关注钱款的来源以及动向,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追回赃款,找到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往往会获取大笔的流动资金,为了保存资金,他们大多将其转化为存款,能够及时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于案件的告破赃款的追回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集资诈骗罪等经济犯罪目前越来越呈现出高发趋势,防治集资诈骗罪任重道远,坚决打击犯罪,宣传犯罪危害,建立合作机制,妥当安排善后,四者联动缺一不可,既要治标也要治本,谨记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力求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参考文献]

[1]王斌通.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司法难题及对策研究[N].山西青年报,2016-01-10.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J].人民司法,2013(1):73.

[3]陈志达.集资诈骗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研究[D]宁波大学硕士论文,2012.

[责任编辑:潘洪志]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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