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问题研究
2017-09-05李欣瑶
李欣瑶
【摘 要】随着中央政府正式提出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各个地方政府也在积极实践。然而,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过程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如产品单一化,金融机构混乱等。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当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以及相关制度来推动普惠金融的开展,为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而努力。
【关键词】农村;普惠金融;借贷
一、引言
普惠金融是指能够全方位的为社会各个阶层人口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尤其是针对低收入等弱势人群制定合适的金融服务方案。普惠金融具有三个基本特点:服务范围涵盖社会所有阶级人口;健全的管理体系以及科学的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多样化的提供者。
2013年,中央正式提出在农村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农村的金融机构进行自主创新,从而丰富农村居民可购买的金融产品种类。这也是党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普惠金融的概念,意味着农村普惠金融将正式开始实践,国家相关机构将会不断完善普惠金融相关制度条例,建立更加完全的普惠金融管理体系。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发展面临重大的经济问题,农民生产面临贷款难,贷款利息高,贷款渠道少等诸多问题,在农村地区推行普惠金融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解决农民生产资金问题,走出“三农”问题困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问题
(一)普惠金融供给水平较低
目前,针对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政策制度还比较单一。根据我国农村发展银行数据显示,目前银行为农村居民提供的信用贷款还仅限于粮油方面,贷款的局限性较强,难以满足大多数农村人民借贷需求。近年来,随着农业银行等诸多国有银行逐渐走向商业化道路,对安全性与盈利性的要求提高,这与传统农业生产种植的高风险、强波动等特性相违背,为了自身的发展需求,银行更愿意将业务重点放在城市中,进一步缩减了农村居民借贷的渠道来源。随着农村普惠金融概念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农村银行,农村贷款机构出现,但是与传统的农村金融公司相比,这些新兴的渠道缺少农村金融的管理经营经验,资产端与资金端都存在难以匹配的现象,业务规模不能在短期取得有效突破。此外,大部分的农村贷款采取抵押担保形式,对于经济水平较低的农民而言,缺少有效的抵押物,这种抵押借贷的形式并不能够与目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紧密结合,难以满足农村普惠金融的要求。
(二)民间金融机构混乱
随着农村人口贷款,融资等需求的增加,市场上出现了诸多针对农村的民间金融机构,与传统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相比,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的灵活性更高,资金变现速度较快,但是借贷成本也相应较高,据统计,在我国陕西,宁夏等西部地区,有超过一半的农村人口曾通过各种关系与民间金融机构有過借款合作。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缺少针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方针,许多小型机构的业务发展较为混乱,跑路、资金池现象层出不穷,同时,民间机构采取的地下交易形式也为农民借贷带来了较大的风险。由于民间借贷的门槛低,借款利率高,对市场波动的敏感性很强,因此,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中训在较大的风险。
(三)普惠金融政策不够完善
为了在短时间内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效,许多地方政府在构建“普惠金融”的过程中,将重点关注地区放在城市,而忽略了农村金融的发展,造成了当地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失调,由于缺少有效的农村普惠金融指导执行方针战略,因此相关企业与机构在践行普惠金融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性。此外,政府将大多数的金融监管资源放在了正规的金融机构上,缺少针对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管理方案,导致许多民营金融机构经营混乱,政府很少将政策制定与农村实际发展水平结合起来,如针对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一刀切”的准入标准使得许多资质优良的金融服务机构难以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三、提高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对策
(一)提供多样化农村普惠金融产品
首先,政府应当设定合适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积极邀请各方面的机构公司入驻,通过进一步的落实各种贷款利息、税收补贴政策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针对参与农村金融服务的大型机构提供不同层次的奖励金额,同时提高对中小型机构参与农村金融服务的补贴,通过正向激励措施积极引入小额民间贷款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等小型民间机构,为村民借贷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渠道。此外,政府应当充分结合当地农民的实际需求,开发更多的金融服务产品,针对信用良好的村民,提供一定比例的无抵押贷款服务,降低村民经济负担。最后,有实力的地方可以由政府以及社会机构出资,为农民借贷提供担保服务,提高农民贷款成功几率[1]。
(二)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只有在农村地区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才能够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促进各个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一方面,当地政府需要积极引入各种银行以及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非金融机构的引导,通过税收减免、租金优惠等一系列措施进行经济扶持,从而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逐步扩大农村金融的服务范围,逐渐取消借贷范围的限制,支持农民各种合理形式的自主创业,通过良好的风险排查以及机构筛选制度,建立合适的农村金融准入标准,并对参与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所有机构提供政策条例的指导监督,引导农村金融市场走向规范化[2]。
(三)完善农村普惠金融相关制度
政府是农村普惠金融推行的主导力量,同时也是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以及监督者。政府应当提高对当地农村普惠金融实践的重视程度,并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而国家相关部门也可以将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实时情况以及发展趋势作为当地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标准之一,督促政府工作。首先,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电力,通信等基础设备的建设投入,为普惠金融机构的入驻以及后期服务的推广提供有效的基础保证,同时,也可以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到前期的基础建设中来;其次,不同业务的农村贷款以及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在管理与监督上不能够一概而论,应当建立差异化的管理监督制度,在鼓励金融服务产品创新的同时,注重各方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最后,也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农村普惠金融的推广经验,逐步改变我国城乡经济二元化结构,促进各种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分配[3]。
四、结论
随着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践行,许多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在部分地区仍然面临不同的问题。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引入各种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逐步完善当地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体系,为村民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从而有效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吐鲁番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雷加林, 王琳洁,等. 推进新疆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问题研究——以吐鲁番市为例[J]. 金融发展评论, 2016(8):70-78.
[2] 陈光远, 郑晓栩. 我国西部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 甘肃金融, 2016(9):59-63.
[3] 张涛. 普惠金融在麒麟区农村地区发展现状及模式研究[D]. 云南师范大学,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