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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与回收现状及存在问题初探

2017-09-04曹瑜玮

世界家苑 2017年8期
关键词:垃圾处理初探存在问题

曹瑜玮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电子与日俱增,而其回收处理与循环利用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于此同时发达国家也向我国转嫁污染。一方面,电子垃圾给我国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另一方面也造成资源浪费而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应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借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完善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循环利用系统,实现其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关键词:垃圾处理;回收现状;存在问题;初探

1导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也在迅猛发展,电子产品更新换代日新月异,电子产品及家用电器的使用率不断增长,由此产生的电子废弃物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世界各国每年产生几百万乃至上千万吨“电子垃圾”,并且这个数字在逐年攀升。

2我国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及利用现状

2.1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及利用方式

2.1.1产品再造

所谓的产品再造是指把旧产品或者零部件通过整修翻新和质量检测,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再次使用。例如美国施乐公司的产品大多采用模块化设计,以便拆解及检查零部件的磨损;西门子公司在设计时就考虑了回收,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产品时尽量减少材料和零件的数目,以方便拆装。

2.1.2破碎处理,回收材料

芬兰于2001年2月建成世界首家电子垃圾处理工厂“生态电子公司”,采用类似矿山冶炼的生产工艺,把废旧手机、个人电脑以及家用电器进行粉碎和分类处理,然后对材料重新回收利用。将电子垃圾集中处理,实现电子垃圾处理的产业化是电子垃圾资源化的发展方向。

2.1.3再生利用

再生利用是指将废旧产品经过化学处理后,制成新产品或原材料重新使用。有人曾将显像管含铅的锥管玻璃制成玻璃工艺品;洪亮[9]等对废显像管进行分离,能使99%的材料分离再生,收集的荧光粉可进一步加工使用。

2.2我国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及利用现状

目前,我国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及利用的途径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贩将部分可回收利用的电器元件经过清洗、修理或重新组装后,转卖进入二手市场或销往农村、小城市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此方法虽然避免了环境污染,节约了成本,但由于缺乏管理,使产品的合格率降低。(2)家庭类小型手工作坊将回收的电子垃圾在拆解厂进行简单的手工分解,再利用破坏性的处理工艺如传统的酸浸、露天焚烧等置换废弃物中的贵重金属。这种作坊式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保投入少,通常会对拆解区的环境产生严重的污染。有研究表明浙江省台州地区电子垃圾拆解显著提高了大气中PBDEs的浓度水平,由于当地拆解含有PCBs的废旧机电设备的高峰期已过,大气中的PCBs浓度有所下降。(3)电子垃圾处理中心和大型的处理电子垃圾的企业,将对电子产品进行集中分离,从中提取出原料后,残余部分被送往垃圾厂进行处理。(4)建立从电子废弃物中提取贵重金属正规生产线,即用先进的技术分离电子废弃物中可再生的贵重金属原料,如金、银、铜、锡、钯等,而玻璃纤维及塑胶粉末等沉淀物可用作部分建筑材料的填充物,且整个生产过程几乎不向外界排放任何污染物。目前,我国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活动基本上处于自发且无序的状态。特别是前一时期,在广东、浙江的部分地区,一些个体商贩在利益的驱使下,采用落后的处理方式,如加热、露天焚烧、强酸洗手段,从废家用电器中拆解电子元件,提取贵重金属,并随意排放由此产生的大量废气、废液、废渣,严重破坏了周边环境,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3未来我国在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立法方面的完善对策

3.1建立完善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法律体系

首先,应当以防治污染和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为指导思想完善电子垃圾循环利用的法律法规,建立起系统的回收与循环利用网络。笔者认为,针对现有法律法规法律位阶较低、不具有针对性,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电子垃圾回收与循环利用法律,并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以使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有法可依,并形成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此外,在立法层面还应当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体系中的职责和义务,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3.2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和消费者部分责任制

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责任由谁来承担,费用如何分摊是解决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难点。如前所述,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法律一般实行的是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其所生产的电子产品,消费者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交纳一定的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费用。此外,零售商和进口商也要负责对其销售和进口的电子产品进行回收。生产、销售、消费的各个环节都要承担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法律义务。如果法律规定全由生产企业承担其回收处理费用,以目前家电行业平均5%的利润来看,中国的家电制造企业难以承受家电回收的费用。例如,2004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借鉴了欧美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其规定:“家电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这使得家电生产商经营成本大大加重,而不利于我国家电业的健康发展。也正是由于这种原因使得《条例》虽然已经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但却迟迟无法正式实施。鉴于此,我國在引进西方“生产者延伸责任”这一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当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将环境保护法中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受益者补偿原则相结合,同时立法中强调政府责任,由消费者,生产经营着和政府共同分担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责任。对于企业来说,承担相应责任既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要求也是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体现。电子垃圾回收利国利民,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消费者作为电子产品的受益者理应承担部分回收处理费用。政府承担部分费用既是国家财政的职能也有利于减轻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

3.3规范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市场,扶植建立正规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企业

我国应当建立并扶植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企业,使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形成产业化、规模化,以提高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笔者认为应当实行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行政许可制度,由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联合审查,发放经营许可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大街小巷的收废品的三轮车、家庭作坊型的回收处理厂等进行规制,严禁并依法取缔各种无证经营的“地下工厂”。

3.4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切实贯彻“全过程处理”原则,预防原则,清洁生产制度等

立法应当引导电子企业清洁生产,减少有毒的和一些难以再生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的原材料的使用,更多的使用无毒的或者易于回收再利用的材料。也即在产品的设计、制造环节就应当为后续的使用、回收、处理环节做好技术铺垫,减少甚至避免在产品使用的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并且易于回收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也即立法应当强调贯彻预防原则,规定电子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应当尽量使用对环境危害小或者可以循环利用的原材料以从源头减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4结语

我国的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及利用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加强电子垃圾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如果政府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对电子垃圾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借鉴国内外的发展经验和技术,提高和完善处理手段,全社会都能重视并支持这项工作,那么在一段时间内就能建立相应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及利用管理体系,我国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产业一定能走出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杨旭东,黄燕芳,陈康,樊宏超.西南地区旅游景点垃圾回收处理现状及建议[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21):28.

[2]王靖楠.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回收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2.

(作者单位:广州市普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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