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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探究

2017-09-04徐静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生态治理互联网+互联网

徐静

摘 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科学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作为网络技术发展的重要衍生品,网络文化是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立足于“互联网+”的大背景,对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结构进行现代化治理,是当前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鉴于此,下面就“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手段进行全面探析。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7)20-0259-02

在21世纪,互联网犹如基础设施般,渗透在社会生产、人们生活的各个行业,同时互联网的渗透呈现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与传统文化产业的融合,如新闻出版、电视广播等方面的渗透,另一种是互联网与新文化产业的融合,也就是立足于网络技术而产生的一种新文化形态,包括网络游戏、网络社交、网络视听等。由于当前的网络文化环境还比较复杂,存在很多负面内容,所以注重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显得很有必要。

一、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的概述

(一)网络文化生态化治理的内涵

在新时期下,随着大数据的深入发展,特别是互联网、云计算的发展,使得网络文化产业治理需求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大数据是人们对海量信息、资料进行的形象描述,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文化产业治理更加依赖于多元化、公众化,强调公众引导,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恰好可以满足这一要求。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是人们将生态学原理引入互联网行业的结果,随着人们对生态学研究的深入,其蕴含的理念、精華也被广泛的应用在各个领域中,并形成了新的交叉领域。从生态学的角度看,网络文化产业可以看做是一个多元素构成的特殊生态系统,具有系统性、人工性、动态性等特点,包括物质基础、信息技术、社会环境等环境和分解者、消费者、生产者等主题。

从生态学看,网络文化产业的失序是由于生态系统失衡而引起的,可以通过伦理、技术、制度等方法来恢复生态系统。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化治理不是市场化治理的“财产—契约”模式,也不是科层化治理的“命令—服从”模式,而是一种全新的“合作—依赖”模式,强调开放、互利,要求每一个参与者都充满活力。

(二)网络文化生态化治理的特征

对于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化治理,其主要特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

1.治理主体多元化,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文化产业,其所有的主体都有权力参与到网络文化治理中,和传统的治理模式相比较,生态治理最大的优势就在于摆脱了以往单一的治理囧态,形成了一种多元互动的模式,整体推进网络文化的治理。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媒体、技术服务机构等都属于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主体,在浩大的网络文化产业中,治理的推行很难依靠单一主体的力量,必须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紧密合作。同时在治理过程中,不仅要利用技术手段,还需要注重非技术手段的应用。

2.治理手段多元化,对于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可以依靠的生态化手段也是多样化的,包括法律手段、技术手段、人文手段、经济手段等多种形态。

首先是法律手段,网络空间并不是“非法之地”,仍然依靠法律的治理,在新时期下,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网络文化产业治理,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有效促进网络文化产业民主化治理,实现安全、自由、秩序之间的平衡。

其次是技术手段,网络文化产业的兴起依靠于互联网技术,所以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是十分重要的,在网络文化中,有很多失范行为,这就需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控制,将低俗、不良的文化信息从海量的网络资源中快速筛选、去除,实现生态治理的良好效果。

接着是人文手段,在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中,还应该注重道德自律,利用理性教育、网络伦理、网络文化等构建和谐的网络空间。从某种程度上看,网络空间就相当于人的心灵,而人们很容易在网络中获得满足,同时也更容易迷失在网络空间中,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靠人文柔性手段,进行理性培养,加强自律,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获得良好的生态治理效果。

最后是经济手段,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空间逐渐成为经济生产、消费的重要场所,对于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还可以通过经济手段进行市场化监管,如税收、金融等,引导经济活动主体,实现网络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治理机制多元化,在浩大的网络空间,单纯依靠一方面的力量很难实现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必须各个治理主体的紧密配合、跨域合作,治理主体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合作主体,各个治理呈现一种相互合作、互利互惠的关系,是一种欣欣向荣的有序生态关系。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主要呈现自由平等、合作共享的思维观念,人们在相互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各种文明、有序的的网络行为活动。

(三)网络文化生态化治理的价值

对于网络文化生态化治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网络主体理性,生态化治理充分体现出人的理性,在网络文化产业生态化治理中,互联网不仅承载着信息沟通交流的作用,同时也演变成了一个公共性的领域空间,进而形成了一种资源信息共享、互动交往的内在环节。生态治理的关键在于将隐藏于网络行为背后的林林总总活动进行整理,其体现的目标是对网络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规范、约束,加强网络主体理性,强化网络主体责任,培养网络主体良好的自律风格。

2.缓解网络空间矛盾,对于网络空间,是和现实空间相互影响的,网络生活是人们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上所呈现的行为示范、权益侵害、安全事件等无疑不是现实生活的紧张关系体现,通过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可以将网络空间中所呈现的社会问题化解,避免网络主体行为失控,减少网络权益侵犯,推动网络正义发展。

3.优化网络空间生态环境,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的最终价值是为了从整体上优化网络空间,为网络主体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绿色、文明的网络环境,构建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网络文化是具有高度个性的文化聚集,通过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能解决各类网络危机,促使网络平台的干净,营造一个理想的情感交流平台,使得网络空间充满健康气息。endprint

二、“互联网+”背景下网络文化产业产业存在的问题

对于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文化产业,其呈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传统的文化产业研究中,认定了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真实性,同时将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分为内生态主体和外生态主体两个部分,其中内生态主体主要涉及到网络行业协会、媒体、监督部门、网民、网络文化企业等,而外生态主体主要包括网络生态环境所包含的技术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对于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中的内、外生态主体,两者有十分紧密的关联。

而从统计学的角度看,外生态主体中的技术环境对网络文化生态环境的总体影响并不是很大,这也表明科学技术不是影响网络文化发展的关鍵,同时调查显示网民和网络环境文化的相关系数在0.042,而其他内生态主体与网络文化的相关系数为0.061,可见网民在影响网络文化中的比重很大,需要注意的网民对网络文化的影响是过度参与、共享,并非是治理、监督,这就对网络文化产业的良好发展造成一定程度德育影响。

三、“互联网+”下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措施

(一)构建网络治理主体的合作机制

对于互联网,已经蔓延在全世界每一个地方和角落,很多国家、地区之间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对话、协调,这也就使得互联网问题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其衍生的网络文化问题是所有人类面临的共性问题,涉及到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要实现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域合作。

其次要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良好协作,从而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整体性生态治理,在生态治理过程中,政府内部的各个部门应该整体协作,有效整合、协调,充分发挥其部门的优势,统一领导,保证生态治理的整体推行。

由于生态化治理是一个多主体、多方合作的过程,所以在网路文化产业生态治理过程中,应利用除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如企业、社会组织等,调动各方的活性,各展其长,实现行政与非行政之间的良好合作。对于政府部门应该从以往的唯一治理主体转向治理掌舵者的角色,更新治理观念,完善治理内容。

此外,还应该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网民的积极性,利用社会网民的力量,进行网络文化监督,对网络中所蔓延的不良信息传播进行举报、制止,遏制网络污气,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积极、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政府、社会应该为广大网民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帮助网民建设网络文化环境。

(二)技术手段与非技术手段的良好协作

对于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对技术手段有很强的依赖性,但是技术手段并不是网络治理的唯一手段,这就需要利用技术手段以外的手段进行治理,实现网络文化的良好发展。

在技术层面上,应该建立相应的技术防御、检测跟踪、事后分析系统,应对网络系统运行所依靠的软硬件、数据库、运行程序等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制定科学的安全保证系统,降低安全隐患。如设置网络防火墙,提高网络设施抗病毒、抗黑客的能力,同时对不良网站、个性活动进行法定职权的跟踪、监测,对于有危害性的信息要及时进行拦截,维护网络文化环境。最后还应该利用事后分析系统分析问题所在,提出相对应的更改方向,为下一步的技术完善提供指引。

在经济方面,应该注重网络空间的公平竞争,放松网络的市场准入机制,让更多的网络企业参与到网络市场中,为网络主体提供更加多样的网络产品、服务。对于网络企业,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要求,坚持市场竞争机制,创新经营管理观念,培养优秀网络人才,加强新资源的流通、拓展,激发社会多层次的力量,构建良好的网络文化空间。

在道德层次上,要注重正确网络价值观念的弘扬,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是一种柔性治理,其中道德治理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通过道德治理,能引导网络主体加强自省,提高道德自律,并恪守道德原则,从而实现和谐大同,互利共赢。要树立网络文明准则,充分尊重网络自由、平等,并对其他网络主体的利益进行维护、尊重,构建和谐共赢的网络文化空间。

在法律层次上,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利用网络广泛收集社会的意见,整个社会资源,使得网络立法更加全面、细致,从而对网络空间行为进行强力约束,实现网络治理的法治化。

(三)网络空间主体自律能力培养

对于网络,是一个工具性、人文性的交流平台,这个平台的好坏与否和人们的利用情况有直接的关联。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应该以自我约束为主,辅以外在约束,形成自控引导他控的良好局面。在网络空间中,人不应该成为一个隔绝在网络世界以外的主体,应该学会理性的用网络来为人们提供服务。在现代环境中,网络是人们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产品,人们不仅能利用网络出了各种事物,还需要掌握一些其他能力,如信息识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避免网络上当。网络主体应该将网络规范、网络准则看做是自身网络行为的基础,要培育良好的网络自律能力,在实践中不断约束自身,要意识到在利用、享受网络资源的同时,还应该善待网络为人们所创新的新环境,要善待网络给予人们的自由权力,纯化思维,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在网络中丧失自我,以此来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

(四)完善网络监管体系

首先,政府各个部门要加强安全管理职能建设,加强物质投入,构建更加强大的网络安全管理技术,并加快网络法规建设。政府监管部门应注重技术、管理人员的科学调配,依法行使网络监管权力,对网络主体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并构建互联网监管、安全保障机制。政府要加强网页、网站建设,积极发挥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优势,创新互联网产品,使得网络文化产业呈现常态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的建设,各个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做到违法必查、违法不究,保证各项网络法律的有序落实,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

此外,要注重网络内部监察系统的建设,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网络行业标准,制定防范越位、强制使用网络的制度,并建立计算机设备、数据、程序等强制保护制度,有网络管理人员、分析师、程序员等构建内部监察队伍,不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监察,发现网络漏洞后要及时进行处理,而对于不法行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最后,还应该建立网络外部强制监察制度,要设计相应的网络监督机构及管理机构,法律要赋予监察机构相应的监督权力,协同政府及其他部门对网络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强制处罚权力,从而促进网络文化的优化,实现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

四、总结

“互联网+”是互联网产业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络文化产业必须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对系统中的各个主体进行良好协调,构建网络治理主体的合作机制,实现技术手段与非技术手段的良好协作,加强网络空间主体自律能力培养,完善网络监管体系,从而全面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生态治理建设。

参考文献:

[1]解学芳,臧志彭.“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J].科研管理,2016(02).

[2]吴仁国.“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文化产业生态治理[J].办公室业务,2016(18).

[3]解学芳.网络文化产业的公共治理:一个网络生态视角[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03).

[4]李宣,任重.威客视角下网络文化产业生态危机治理[J].人民论坛,2013(14).

[5]吴琛.基于互联网+下的广电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探究[J].进出口经理人,2016(0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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