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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制

2017-09-04叶泽闽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职责职业道德律师

摘 要 新时期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律师行业也逐步发展,高素质,高文凭,复合型人才加入律师队伍,行业整体素质呈逐步上升趋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却没有随着律师队伍壮大和专业水平的提高而提升。可以说中国律师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接下来,本文就通过律师职业道德定义和基本内容,我国律师执业中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制的建议这三部分浅议一下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制。

关键词 律师 职业道德 职责

作者简介:叶泽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律事务。

中图分类号:K87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424

一、律师职业道德定义及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的定义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律师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主要包括内容规范、指导思想、道德标准等内容,它是在律师执业活动中,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道德教育所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合。根据我国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和律师的执业职责两大部分”。

首先,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我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律师的执业职责。这部分主要规定在《律师法》第38到第42条中。具体条文是: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40条规定:(因篇幅问题详参见《律师法》第40条文规定)。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律师执业中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律师执业中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

从以上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看,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看似是挺充分到位,面面俱到,成体系的。然而实践中由于律师职业道德而引发的问题却还是层出不穷。具体分类体现在律师与司法机关、委托人以及律师同行之间三个方面。

1.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方面

主要表现为违规越矩,知法犯法,向司法人员行贿,导致司法腐败。这种现象主要存在是律师往往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贿赂司法人员,让其为自己开通后门,进而对自己的办案过程制造出方面,又或是直接向法官沟通,直接了解案情和审讯过程,干扰正常司法进程。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律师执业道德,更导致我国司法的腐败,严重影响正常公正的审判,进而影响社会风气。

2.律师与委托人关系方面

(1)丧失原则,唯利是图,虚假承诺,违规收费,不诚信和勤勉旳对待当事人。无论在哪个行业,诚实信用原则无疑都是行业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职业素质。弄虚作假,把简单的案件复杂化;暗地里把一个通常为一次性收费案子分为若干阶段收费。又或是毫无根据的承诺,仅仅就会见了一次当事人之后,也没有对案情有真正的了解,就对当事人进行虚假承诺,毫无根据的保证案件的处理结果,就是为了能多收取费用进而提升自身的地位,却不惜丧失最基本的执业态度原则。又或者是“双面人格”,接案前的积极接待和耐心沟通处理和接案后待如旁人,熟视无睹的完全两种态度对待当事人。这些丧失了执业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的行为,是律师缺乏诚信,违背职业道德,无视职业素养的真实写照。也是当今我国律师界存在的最直观的问题。

(2)利用委托人进行律师执业利益最大化。伪造,篡改合同的规定内容,欺骗当事人,编造案件的虚假性,刻意将案件复杂化等。更有甚者和当事人联合起来共同篡改案件的实情,触犯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些都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种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事实。对此类现象最臭名昭著的例子无非就是2009年12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指示当事人篡改案件事实,诬告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最终导致自己锒铛入狱。李庄的这种违背律师基本职业素质道德的行为不仅给自己的律师生涯抹黑,更是给我国的律师行业抹上了一层阴影。

3.律师与律师同行关系方面

主要表现为同业之间恶性竞争,扰乱秩序和律师职业的过度商业化。例如利用非法回扣形式,利用不正当的关系为自己制造出利益,并渐渐形成一条产业链,衍生出一班以此为生的“中介人”,严重搅乱律师行业的秩序。再如毫无依据讽刺和捏造他人的负面信息,唱坏别人的名声,趁机提高自己。比如在一些公众场所,本来是宣传普法的义务性宣讲,却公开为自己的律所宣传,吹捧自己的业绩并夸大其他律所的缺点。原本同行之间应该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繁荣的场面,却因为不懂得最基本的共处原则而导致同行之间恶性竞争,使得行业停滞不前。这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恶性竞争以及过度商业化的倾向不仅直接导致了律师职业道德的下滑,更严重影响了律师界的正常发展。

(二)原因分析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经过归纳分析总结为以下几点:

1.律师职业道德与目前执业环境冲突

主要表现为:一是受司法腐败的影响。现实中,打官司最主要靠的不是职业技能水平,而是靠疏通人脉关系走后门。各种腐败不堪的司法现象越演越烈,渐渐形成一股“你不给我一点恩惠,我就不帮忙”的邪恶之风。二是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存在诸多难题如难会见当事人,难阅卷,难以调查取证,在实践中缺乏上述实质的权利使得律师寸步难行。更多时候还是通过“关系”来疏通取证等难题,导致律师不以过硬的业务能力为长,而是以打通人脉,交换信息为其主业。

2.制度原因

(1)律师准入制度不科学。当前市场鱼目混珠,没有形成井然有序的制度。“黑律师”屡见不鲜,污染了整个行业的风气。另外我国律师执业资格门滥较低,缺乏统一严格的准入标准。2003年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以前,缺乏专业的职业业务培训,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走走排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人员亦是如此。另一方面,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其实也并没有专门讲述和教育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更多的只是泛泛的人文道德教育。再到司法考试,也没有将律师的执业道德作为大的重要的考察点。在这样的教育环境背景下,试问怎么能要求律师具有高素质,高道德标准来进行日常的匡扶正义的工作呢?

(2)律师缺乏职业转任机制。在欧美国家,法律职业之间的互换是很常见的,如律师与检察官之间,律师与法官之间,律师与其他公检法部分职员之间。但在中国,专职律师必须得先辞去公职,身份变为“社会化”、“民间化”。虽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相关规定来进行从优秀的律师中挑选成为法官,检察官的规定。可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又律师转型成法官,检察官的屈指可数,体系化的制度还是天方夜谭,要真正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道路依然很漫长。这就造成“律师永远只能做律师”,使得律师普遍缺乏职业安全感、职业归属感和职业自信心。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职业,其所属成员越有归属感,就越会自觉地维护该职业群体的荣誉,该职业群体也因此更具有凝聚力和道德感。

3.经济原因

主要表现为:一是律师界的贫富差距太严重,大多数新手律师无法在行业内在经济上站稳脚跟。请问一个人连经济上的都无法独立,怎么还要求其人格的高度独立。大多数的案源被少部分的律所和律师所控制着,而大部分律师则争破头皮抢少之又少的低收入案源。如此的贫富悬殊,再加上残酷的竞争,又如何能保证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不出问题?二是在市场经济氛围的冲击下,律师的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在很多实际案件中,原本不需要任何关于商业的属性存在的情况却被很多别有用心的律所强加进去,目的就是为了宣传自己的招牌,使得在行业的地位上升。然而这不免将使得行业中商业气息变得更加严重。虽说律师职业本身就自带有一定的商业属性,但过度的商业化必定会助长庸俗功利。渐渐地将功名利益看作一切,就不再存在任何善良诚信的职业道德了。

三、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制的建议

对症下药,针对上述现象问题及原因笔者提出以下规制建议:职业道德的建设最重要的还是要看个人自己的觉悟,如果个人修行不够,外界给予多大的压力和规制都是无济于事的。当然,对职业道德的规制,制度的完善也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有些措施也不太可能用具体的制度来进行规制,必须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可实行性,现在更多能做的就是关于其理念的宣传普及化,如抑制过度商业化的理念。

(一)加强学习教育是基础

如上所述,道德教育是立石之本,必须将律师执业的职业道德教育课作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课。注重内在的修养教育,真正将职业道德当作是一种工作的必备技能。正如人无信则不立,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如同其法律知识技能一般重要,没有足够的职业道德修养及底蕴,一个律师就不配进行匡扶正义,除恶济贫的高尚,严肃的职业。二是在教育之外,个人增强自己的自律行为和意识。真正由内向外的规范律师的道德修养,成为文明,律己之师。通过开展自律教育,提高律师的自我约束能力,并充分认识到,任何一个律师的一言一行在某种意义上就代表着这个行业,所以任何一个律师都应考虑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关系着行业的形象,因而须严格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三是建议设立律师学院。如同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警官学院一般,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也理应设立自己的律师学院。更专业职业化地培养成为一名合格优秀律师的必备条件技能。另一方面,将律师学院作为打造律师行业文化的载体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平台,从而扩大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凝聚力。

(二)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是关键

需完善的规范具体为: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具体规范;有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司法人员、行政執法人员相互监督制约的规范。通过完善这些规章制度使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具体规范化,保证了有道德标准可依。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和律师惩戒制度。调整律师费收费统一定价和标准过低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更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为道德失范埋下了伏笔。加强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惩戒机制和规定。将 《律师法》、《律师道德规范》和有关律师惩戒规则做好完善和协调。最后是针对现在律师行业贫富差距分化的严重。建议设立助业基金,对于新手刚入行及的确存在困难的律师进行适当补贴,这不仅体现了行业上的人文关怀,更表明了整个行业的高尚风气。只有行业的风气正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唐中明、谭礼塘、朱力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研究.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3).

[2]杨映娜.试论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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